浅议善意取得制度_工作心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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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善意取得制度_工作心得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以日耳曼法为契机演绎发展而成的。

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各国继受了日耳曼法的善意取得制度。

在传统的善意取得的理论中,善意取得的财产仅限于动产,而以登记作为公示的不动产的取得,则不适用此制度。

我国物权法则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最为完整的规定,其中将不动产及所有物权载体纳入善意取得,是立法上的重要突破,但其利弊值得探讨。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与实质
罗马上法,有“无论任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让于他人”的原则,所有人有权向任何人,包括不知情的受让人追回无权转让的财产。

善意受让人不能合法地对该项财产行使所有权。

故在罗马法上,侧重于对所有人的保护。

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这种制度显现出诸多不利之处,尤其是对善意受让人而言,有失公平,使人们在交易时,提心吊胆,从而对交易行为产生极大的障碍。

因此,人们开始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应当保护不知情受让人,允许其取得财产所有权,中止所有人之追及权,通过由所有人要求无权转让人赔偿方式来保护其所有权。

日耳曼法奉行“以手护手”原则,即财产权利人在财产被他人无权转让的情况下,只能向侵犯其权利的相对人要求返还或赔偿,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要求返还。

不知情第三人对财产的受让占有,有转移所有权的效力。

故在日耳曼法上,则侧重于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在保护交易安全上,日耳曼法优于罗马法,其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各国民法所采。

善意取得制度,就实质而言,系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

因为若绝对贯彻所有权保护原则,权利的受让人为预防不测之损害,在任何的交易中,均人人自危,非详细调查真正权利人以确定权利实像,则不敢交易。

如此一来,则受让人均要裹足不前,现代活跃迅速的交易活动,必大受影响。

所以善意取得制度倾向于保护交易活动即动的安全。

二、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
从本质上看,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所有权人的自由意志为代价,换取了交易安全。

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
(一)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
交易安全又称动的安全,它与静的安全相对应。

静的安全以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为宗旨,力图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动的安全则以保护善意的交易者为使命,意在便利财产流通,谋求社会的整体效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没有善意取得制度维持现有的财产占有关系,则任何一个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民事主体,在购买财产或取得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时,都需要对财产的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就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一律追缴,而应区别对待,但对于已经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则不得向第三人追缴该非法财产自身,只能向不法分子追缴转让该非法财产所得的价款。

但问题实质在于:一是转让非法财产时的价格往往较低,远不能与被侵吞的财产应有的价值相当;二是由于善意还是恶意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很难判断第三人受让该财产时是不是善意,往往只能按善意取得处理;三
是转让非法财产之后所得的价款,往往被挥霍或转移一空,追缴回来的可能性不大。

六、思考与建议
从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角度看,对于前面提到的问题以及物权法实施后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带来的其它问题,必然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风险。

因此,建议对此进行司法解释,作出防范性的规定,堵塞漏洞,使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更加完善。

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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