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应急救援)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
煤矿救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救护指战员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第四节抢救指挥第五节灾变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九十二条矿井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的专业队伍;矿山救护队员是煤矿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解读】本条文是对矿山救护队工作性质的规定。
明确了矿山救护队员的性质和待遇即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各种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是职业性、技术性组织。
矿山救护队员是煤矿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矿山救护队的职业性在于:救护指战员要以抢险救灾为中心任务,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
严格管理、严格训练,熟悉矿井巷道路线,检查消除隐患,并有不少于6人的小队执行昼夜值班,接到事故通知后要在1min内出动(不需乘车时出动时不超过2min)。
矿山救护队的技术性在于:为了完成抢险救灾工作,每个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必须熟悉矿井采掘、通风、机电、急救和处理矿井各种灾害事故以及安全法规等方面的技术业务知识;了解各种救护装备的性能、构造和维护保养,并能熟练操作和排除故障;掌握在处理矿井灾害过程中需要救护队进行的各种技术操作等。
矿山救护人员的工作是非常繁重和艰苦的,也是非常光荣的。
他们对煤矿安全生产负有重要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因本岗位工作特殊,操作复杂,不是普通工人能够胜任的操作人员。
矿山救护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矿山救护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是以小队为单位工作的。
这就要求每个参加抢救工作的救护队员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动作,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安全的完成救灾任务。
否则,每一个救护队员的微小失误都会使救护小队贻误战机,都可能造成抢险救灾工作的失败。
第四百九十三条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
煤矿安全规程(应急救援)
第六百八十七条 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设置压风管路,主管 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 mm,压风管路上设置的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水 文地质条 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各水平、采区和 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采区避灾 路线上应当敷设供水管路,在供气阀门附近安装供水阀门。 第六百八十八条 突出矿井,以及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
煤矿安全避险 3、救援队伍 4、救援装备与设施 5、救援指挥 6、灾变处理
一般规定
第六百七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 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 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 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 第六百七十三条 矿井必须根据险情或者事故情况下矿工 避险的实际需要,建立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并与监测 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结合,构成井下安全 避险系统。 第六百七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 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应当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或者在事故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时,及时修 订完善。
第六百九十一条 突出与冲击地压煤层,应当在距采掘工作面 25~40m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 在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1组压风自救 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 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当可供5~8人使 用,平均每人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其他矿井 掘进工作面应当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新煤矿安全规程应急救援部分内容
第六编应急救援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六百七十三条矿井必须根据险情或者事故情况下矿工避险的实际需要,建立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并与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结合,构成井下安全避险系统。
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
第六百七十八条井工煤矿应当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应急救援预案;露天煤矿应当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及排水设备布置图、井工老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以及应急救援预案。
提供的上述图纸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且至少每季度为救护队更新一次。
第六百七十九条煤矿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
班组长应当具备兼职救护队员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发生险情后第一时间组织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
外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和应急基本知识培训,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井。
第六百八十四条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
避灾路线指示应当设置在不易受到碰撞的显著位置,在矿灯照明下清晰可见,并标注所在位置。
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
巷道内设置标识的间隔距离:采区巷道不大于200m,矿井主要巷道不大于300m。
第六百八十五条矿井应当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
第六百八十八条突出矿井,以及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依靠自救器或者1次自救器接力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矿井,应当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紧急避险设施的布局、类型、技术性能等具体设计,应当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紧急避险设施应当设置在避灾路线上,并有醒目标识。
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当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当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指示。
第六百八十九条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区避难硐室,采区避难硐室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和供水管路,满足避险人员的避险需要,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
矿山救援规程
矿山救援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山救护工作涉及的矿山应急救援组织、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队装备与设施、矿山救护队培训与训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一般规定、矿山事故救援等各项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矿山企业,矿山救护队伍及管理部门,不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液态矿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663.8-1995 煤矿科技术语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煤炭科技名词》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1996《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版3术语和定义GB/T15563.8—1995《煤炭科技名词》确立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矿山救护队指挥员 commander of mine rescue team矿山救护队担任副小队长以上职务人员、技术人员的统称3.2地面基地surfaee rescue base在处理矿山事故时,为及时供应救援装备和器材、提供气体组分分析和矿山医疗急救而设在矿山地面的后勤支持系统。
3.3井下基地 underground rescue base选择在井下靠近灾区、通风良好、运输方便、不易受灾害事故直接影响的安全地点,用于井下救灾指挥、通讯联络、存放救灾物资、待机小队停留和急救医务人员值班等需要而设立的工作场所。
3.4反风演习 ventilation reversal exercise生产矿山用以检查矿井反风设施是否处于灵活、可靠,保证在处理矿山灾害事故需要反风时迅速实现矿井反风的一项安全技术演练。
3.5火风压 fire-heating air pressure井下发生火灾时,高温烟流流经有高差的井巷所产生的附加风压。
煤矿安全规程(应急救援)
第六百九十六条 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 过55岁,救护中队指挥员不应超过50岁,救护队 员不应超过45岁,其40岁以下队员应当保持在 2/3以上。指战员每年应当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 身体检查不合格或者超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百九十七条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当具有 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0周岁以下,从事井 下工作1年以上。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必须通 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和3个月的编队实习,并经综 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队员。 第六百九十八条 矿山救护队出动执行救援任务时, 必须穿戴矿山救援防护服装,佩戴并按规定使用氧 气呼吸器,携带相关装备、仪器和用品。
救援装备与设施
第六百九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 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 等设施。 第七百条 矿山救护队技术装备、救援车辆和设施必须由专 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战备和完好状态。技术 装备不得露天存放,救援车辆必须专车专用。 第七百零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灾害特点,结合所在 区域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由主要负责 人审批。重点加强潜水电泵及配套管线、救援钻机及其配 套设备、快速掘进与支护设备、应急通信装备等的储备。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台账,健全其储存、 维护保养和应急调用等管理制度。 第七百零二条 救援装备、器材、物资、防护用品和安全检 测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满足应急救 援工作的特殊需要。
第六百九十二条 煤矿必须对紧急避险设施 进行维护和管理,每天巡检1次;建立技术档 案及使用维护记录。
救援队伍
第六百九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 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矿山救护队必须实行标准 化、军事化管理和24h值班。 第六百九十四条 矿山救护大队应当由不少于2个 中队组成,矿山救护中队应当由不少于3个救护小 队组成,每个救护小队应当由不少于9人组成。 第六百九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大、中队指挥员应当 由熟悉矿山救援业务,具有相应煤矿专业知识,从事 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矿山 救援工作3年以上,并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编 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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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六百七十九条 煤矿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预案 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井下作业人员必 须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
班组长应当具备兼职救护队员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发 生险情后第一时间组织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
外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和应急基本知识培训,掌握自救 器使用方法,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井.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台账,健全其储
存、维护保养和应急调用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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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 应急救援
第四章 救援装备与设施
第七百零二条 救援装备、器材、物资、防护用品和安 全检测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满足应 急救援工作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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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 应急救援
第五章 救援指挥
第七百零三条 煤矿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 援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必须作为救援指 挥部成员,参与制定救援方案等重大决策,具体负责指挥矿山 救护队实施救援工作.
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 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 效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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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六百七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 织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应当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在事故处置和应 急演练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时,及时修订完善.
• (四)坚持有巷必察.远距离和复杂巷道,可组织几个小队分区 段进行侦察. 在所到巷道标注留名, 并绘出侦察线路示意图.
• (五)发现遇险人员应当全力抢救,并护送到新鲜风流处或者 井下基地.在发现遇险、遇难人员的地点要检查气体,并做 好标记.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编应急救援考核题库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编应急救援考核题库一、填空题1.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2.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
3.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4.(班组长)应当具备兼职救护队员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发生险情后第一时间组织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
5.外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和应急基本知识)培训,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井。
6.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应急按(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令)撤离险区,在撤离受阻的情况下紧急避险待救。
7.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
8.矿井应当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
9.矿井应当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上设置(自救器补给站)。
10.矿山救护队出动执行救援任务时,必须穿戴矿山救援防护服装,佩戴并按规定使用(氧气呼吸器),携带相关装备、仪器和用品。
11.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当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1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台账,健全其储存、维护保养和应急调用等管理制度。
13.在重特大事故或者复杂事故救援现场,应当设立地面基地和井下基地,地面基地应当设置在靠近(井口)的安全地点,配备气体分析化验设备等相关装备。
14.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5.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援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不得挪用(紧急避险设施内的设备和物品)。
二、选择题1.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分钟。
A.20B.25C.30D.352.矿山救护队在接到事故报告电话、值班人员发出警报后,必须在(1)分钟内出动救援。
A.1B.2C.3D.53.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编应急救援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第六编应急救援一般规定第六百七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百七十三条矿井必须根据险情或者事故情况下矿工避险的实际需要,建立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并与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结合,构成井下安全避险系统。
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
第六百七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在事故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时,及时修订完善。
第六百七十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演练制度。
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六百七十六条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新煤矿安全规程应急救援部分内容
第六编应急救援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六百七十三条矿井必须根据险情或者事故情况下矿工避险的实际需要,建立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并与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结合,构成井下安全避险系统。
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
第六百七十八条井工煤矿应当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应急救援预案;露天煤矿应当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及排水设备布置图、井工老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以及应急救援预案。
提供的上述图纸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且至少每季度为救护队更新一次。
第六百七十九条煤矿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
班组长应当具备兼职救护队员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发生险情后第一时间组织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
外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和应急基本知识培训,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井。
第六百八十四条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
避灾路线指示应当设置在不易受到碰撞的显著位置,在矿灯照明下清晰可见,并标注所在位置。
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
巷道内设置标识的间隔距离:采区巷道不大于200m,矿井主要巷道不大于300m。
第六百八十五条矿井应当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
第六百八十八条突出矿井,以及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依靠自救器或者1次自救器接力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矿井,应当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紧急避险设施的布局、类型、技术性能等具体设计,应当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紧急避险设施应当设置在避灾路线上,并有醒目标识。
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当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当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指示。
第六百八十九条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区避难硐室,采区避难硐室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和供水管路,满足避险人员的避险需要,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编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救援过程描述
详细描述应急救援的过程,包括救援队伍的组成、 救援设备的选用、救援方案的实施等。
救援效果评估
对应急救援的效果进行评估,分析救援过程中的 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
案例对比分析
对比不同应急救援案例的优缺点,提炼出具有普 遍意义的经验和教训。
成功应急救援案例分享
案例选择标准
应急救援应以预防为主,通过加强 预防措施来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减轻
事故的后果。
B
C
D
科学施救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遵循科学原则,运 用先进的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救援效率。
快速反应
一旦发生事故,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调 动救援力量,尽快控制事故发展,减少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应急救援的组织与协调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演练形式
演练形式包括桌面演练、实战演练等,以检验应急救援预案的可行 性和有效性。
演练周期
应急救援演练应定期进行,确保员工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和操作方法。
培训与演练的效果评估与改进
评估方式
通过观察、问卷调查、模拟演练 等方式对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的 效果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包括员工对应急救援知 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应急处置 流程的熟练程度等。
通讯联络
通过电话、无线电等通讯方式,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请求支援。
应急救援技术与方法的应用与实践
培训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应 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预案制定
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 案。
现场指挥
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 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资源调配
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确保抢 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2017《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2016)二〇一六年三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二编地质保障 (4)第三编井工煤矿 (6)第一章矿井建设 (6)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6)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11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12第二章开采 (15)第一节一般规定15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17第三节采掘机械23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25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25第六节防止坠落26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6)第一节通风26第二节瓦斯防治33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37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37)第一节一般规定37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40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41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43)第一节一般规定43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44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45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45第六章防灭火 (46)第一节一般规定4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4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50第七章防治水 (51)第一节一般规定51第二节地面防治水52第三节井下防治水53第四节井下排水55第五节探放水56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57)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57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60第三节井下爆破61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66)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66第二节立井提升73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77第四节提升装置82第五节空气压缩机86第十章电气 (87)第一节一般规定8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90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91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91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93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94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95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96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97)第一节一般规定 (97)第二节安全监控 (97)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101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101第四编露天煤矿103第一章一般规定 (103)第二章钻孔爆破 (104)第一节一般规定104第二节钻孔104第三节爆破104第三章采装 (107)第一节一般规定107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107第三节破碎109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109第五节拉斗铲作业109第四章运输 (110)第一节铁路运输110第二节公路运输11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112第五章排土 (112)第六章边坡 (114)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15)第一节防治水115第二节防灭火115第八章电气 (115)第一节一般规定115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116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116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117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118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119第七节照明和通信120第九章设备检修 (120)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122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22)第二章粉尘防治 (122)第三章热害防治 (124)第四章噪声防治 (125)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25)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25)第六编应急救援 (127)第一章一般规定 (127)第二章安全避险 (128)第三章救援队伍 (129)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130)第五章救援指挥 (130)第六章灾变处理 (131)附则 (134)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135)第一编总则6第一条6第二十一条11第二编地质保障11第二十二条11第三十三条13第三编井工煤矿13第一章矿井建设13第三十四条13第八十五条27第二章开采27第八十六条27第一百三十四条42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42第一百三十五条43第一百八十八条59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59第一百八十九条59第二百二十四条67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68第二百二十五条68第二百四十五条72第六章防灭火72第二百四十六条72第二百八十一条81第七章防治水81第二百八十二条81第三百二十五条91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91第三百二十六条91第三百七十三条104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104第四百三十四条131第十章电气131第四百三十五条132第四百八十六条145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145第四百八十七条145第五百零九条152第四编露天煤矿152第一章一般规定152第五百一十条152第五百二十条154第二章钻孔爆破154第五百二十一条154第五百三十八条158第三章采装159第五百三十九条159第五百五十八条163第四章运输163第五百五十九条163第五百七十三条167第五章排土167第五百七十四条167第五百八十二条169第六章边坡169第五百八十三条169第五百八十八条170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170第五百八十九条171第五百九十六条172第八章电气172第五百九十七条172第六百二十八条179第九章设备检修179第六百二十九条179第六百三十六条181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181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181第六百三十七条181第六百三十九条182第二章粉尘防治182第六百四十条182第六百五十四条185第三章热害防治186第六百五十六条186第四章噪声防治186第六百五十七条186第六百五十八条186第六百五十九条186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187第六百六十条187第六百六十一条187第六百六十二条187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187第六百六十三条187第六百七十一条189第六编应急救援189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六百七十二条189第六百八十二条191第二章安全避险第六百八十三条191第六百九十二条193第三章救援队伍第六百九十三条193第六百九十八条194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第六百九十九条194第七百零二条194第五章救援指挥第七百零三条195第七百零七条195第六章灾变处理第七百零八条196第七百一十九条199附则200第七百二十条200第七百二十一条200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
煤矿救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救护指战员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第四节抢救指挥第五节灾变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九十二条矿井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的专业队伍;矿山救护队员是煤矿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解读】本条文是对矿山救护队工作性质的规定。
明确了矿山救护队员的性质和待遇即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各种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是职业性、技术性组织。
矿山救护队员是煤矿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矿山救护队的职业性在于:救护指战员要以抢险救灾为中心任务,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
严格管理、严格训练,熟悉矿井巷道路线,检查消除隐患,并有不少于6人的小队执行昼夜值班,接到事故通知后要在1min内出动(不需乘车时出动时不超过2min)。
矿山救护队的技术性在于:为了完成抢险救灾工作,每个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必须熟悉矿井采掘、通风、机电、急救和处理矿井各种灾害事故以及安全法规等方面的技术业务知识;了解各种救护装备的性能、构造和维护保养,并能熟练操作和排除故障;掌握在处理矿井灾害过程中需要救护队进行的各种技术操作等。
矿山救护人员的工作是非常繁重和艰苦的,也是非常光荣的。
他们对煤矿安全生产负有重要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因本岗位工作特殊,操作复杂,不是普通工人能够胜任的操作人员。
矿山救护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矿山救护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是以小队为单位工作的。
这就要求每个参加抢救工作的救护队员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动作,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安全的完成救灾任务。
否则,每一个救护队员的微小失误都会使救护小队贻误战机,都可能造成抢险救灾工作的失败。
第四百九十三条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编“应急救援”考核题库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编应急救援考核题库一、填空题1.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2.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
3.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4.(班组长)应当具备兼职救护队员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发生险情后第一时间组织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
5.外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和应急基本知识)培训,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井。
6.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应急按(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令)撤离险区,在撤离受阻的情况下紧急避险待救。
7.巷道交叉口必须设臵(避灾路线标识)。
8.矿井应当设臵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
9.矿井应当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上设臵(自救器补给站)。
10.矿山救护队出动执行救援任务时,必须穿戴矿山救援防护服装,佩戴并按规定使用(氧气呼吸器),携带相关装备、仪器和用品。
11.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当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1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台账,健全其储存、维护保养和应急调用等管理制度。
13.在重特大事故或者复杂事故救援现场,应当设立地面基地和井下基地,地面基地应当设臵在靠近(井口)的安全地点,配备气体分析化验设备等相关装备。
14.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5.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援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不得挪用(紧急避险设施内的设备和物品)。
二、选择题1.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分钟。
A.20B.25C.30D.352.矿山救护队在接到事故报告电话、值班人员发出警报后,必须在(1)分钟内出动救援。
A.1B.2C.3D.53.巷道交叉口必须设臵避灾路线标识。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编应急救援PPT课件
❖ 第六百七十三条
❖ 矿井必须根据险情或者事故情况下矿 工避险的实际需要,建立井下紧急撤离 和避险设施。并与监测监控、人员位置 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结合,构成井下 安全避险系统。
❖ 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 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矿总工程师 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 。
❖ 第六百七十四条
❖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 织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 施;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 第六百八十二条
❖ 发生事故的煤矿必须全力做好事故应 急救援及相关工作,并报请当地政府和 主管部门在通信、交通运输、医疗、电 力、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二章 安全避险
❖ 第六百八十三条 ❖ 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
应当按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令撤离险 区,在撤离受阻的情况下紧急避险待救。
《煤矿安全规程》
第六编 应急救援
整体概况
+ 概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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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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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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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六百七十二条
❖ 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 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 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 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 用等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 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第六百九十条
❖ 其他矿井应当建设采区避难硐室,或 者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临 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 第六百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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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八十七条 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设置压风管路,主管 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 mm,压风管路上设置的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水 文地质条 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各水平、采区和 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采区避灾 路线上应当敷设供水管路,在供气阀门附近安装供水阀门。 第六百八十八条 突出矿井,以及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
人员依靠自救器或者1次自救器接力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 矿井,应当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的布局、 类型、技术性能等具体设计,应当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紧急 避险设施应当设置在避灾路线上,并有醒目标识。矿井避灾 路线图中应当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 井巷中应当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指示。
第六百九十一条 突出与冲击地压煤层,应当在距采掘工作面 25~40m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 在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1组压风自救 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 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当可供5~8人使 用,平均每人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其他矿井 掘进工作面应当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一般规定
第六百七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 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 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 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 第六百七十三条 矿井必须根据险情或者事故情况下矿工 避险的实际需要,建立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并与监测 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结合,构成井下安全 避险系统。 第六百七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 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应当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或者在事故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时,及时修 订完善。
援及相关工作,并报请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在通信、交通运 输、医疗、电力、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提供保障。
安全避险
第六百八十三条 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应当 按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令撤离险区,在撤离受阻的情况下 紧急避险待救。 第六百八十四条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 路线。避灾路线指示应当设置在不易受到碰撞的显著位置, 在矿灯照明下清晰可见,并标注所在位置。巷道交叉口必须 设置避灾路线标识。巷道内设置标识的间隔距离:采区巷道 不大于200m,矿井主要巷道不大于300m。 第六百八十五条 矿井应当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 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 第六百八十六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 于30min的隔绝式自救器。矿井应当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 上设置自救器补给站。补给站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第六百九十二条 煤矿必须对紧急避险设பைடு நூலகம் 进行维护和管理,每天巡检1次;建立技术档 案及使用维护记录。
救援队伍
第六百九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 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矿山救护队必须实行标准 化、军事化管理和24h值班。 第六百九十四条 矿山救护大队应当由不少于2个 中队组成,矿山救护中队应当由不少于3个救护小 队组成,每个救护小队应当由不少于9人组成。 第六百九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大、中队指挥员应当 由熟悉矿山救援业务,具有相应煤矿专业知识,从事 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矿山 救援工作3年以上,并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六百八十条 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进 行自救、互救,并报矿调度室;煤矿应当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 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涉险人员撤离险区,通知应急指挥人员、 矿山救护队和医疗救护人员等到现场救援,并上报事故信息。 第六百八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在接到事故报告电话、值班人 员发出警报后,必须在1min内出动救援。 第六百八十二条 发生事故的煤矿必须全力做好事故应急救
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下避灾路线 图、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应急救援预案;露天煤矿应当 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 防排水系统图及排水设备布置图、井工老空区与露天矿平 面对照图,以及应急救援预案。提供的上述图纸和资料应当 真实、准确,且至少每季度为救护队更新一次。
第六百七十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应急演
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 于2年。 第六百七十六条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 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 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 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 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 第六百七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援装备和 救护车辆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不得挪用紧急避险设 施内的设备和物品。 第六百七十八条 井工煤矿应当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掘工程
第六百八十九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区避难硐室,采区避难 硐室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和供水管路,满足避险人员的避 险需要,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 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当在距离工作 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临时避难硐室必须设置向外开启的密闭门,接入矿井压风管 路,设置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配备足量的饮用水及自救器。 第六百九十条 其他矿井应当建设采区避难硐室,或者在距离 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 时避险设施。
第六百七十九条 煤矿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 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井下作业人员必须 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班组长应当 具备兼职救护队员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发生险情后第一时 间组织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外来人员必须经过 安全和应急基本知识培训,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并签字确认 后方可入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