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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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通知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庄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50岁的李庄原系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2月9日,李庄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庄服刑期间,经重庆市司法机关查证,他在以前代理案件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
因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于今年4月2日依法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对李庄提起追诉,定于今日上午在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6月26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孟英犯挪用资金罪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孟英在担任上海金汤城沐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将徐丽军交给金汤城公司的人民币100万元投资款中的50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个人贷款。
李庄担任孟英的一审辩护人。
为帮助孟英开脱罪责,2008年7月,李庄以帮助证人徐丽军索回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为名,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将其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改变为自己提供给孟英的个人借款。
2008年7月3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孟英挪用资金案,法院根据李庄的申请通知徐丽军出庭作证。
徐丽军按照李庄的授意向法庭进行了虚假陈述。
公诉机关认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行为干扰了孟英挪用资金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应当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学林、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接受李庄家属的委托将出庭为李庄辩护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新的指控若成立,李庄短期内难以重获自由。
由于违反《刑法》第306条第一款,多年来为数不少的执业律师因此入狱,被业内称为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正因为如此,曾担任李庄辩护人的陈有西律师在其个人学术网上表示,此案对中国律师制度的进步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和完善,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为此,律师界、法学界对本案都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