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宁与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二审21行终103孔宁V退役军人厅-指令审理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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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宁与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二审21行终103孔宁V退役军
人厅-指令审理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2
【案件字号】(2021)鲁01行终1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宝林胡一帆陈伟
【审理法官】孙宝林胡一帆陈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孔宁;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当事人】孔宁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当事人-个人】孔宁
【当事人-公司】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代理律师/律所】姜丽华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姜丽华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姜丽华
【代理律所】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孔宁
【被告】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合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上诉人孔宁认为涉案的鲁退役军人公开告字〔20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答不清晰、不明确、没有告知申请公开的内容,其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
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进行的是咨询行为并非法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被上诉人对咨询事项作出的答复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行初497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7:18:20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该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
动的服务作用,而非以信息公开的名义咨询相关问题,解决其他纠纷。
本案中,原告孔宁虽然采取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但从其申请公开的内容来看,实质上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对相关安置问题向被告进行咨询,并非法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
被告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形式对原告咨询事项作出的答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孔宁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孔宁上诉称,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被上诉人在履行法律职责,执行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所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并非法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作为一名农村籍二等乙级残疾军人,所申请信息公开内容为“申请人退役时山东省在执行鲁政发〔1984〕119号文中确定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安置对象。
”所申请内容与上诉人的权利义务有着密切相关的联系。
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
孔宁与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二审21行终103孔宁V退役军人厅-指令审理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鲁01行终10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时培伟,厅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杰,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移交安置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姜丽华,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孔宁因诉被上诉人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行初49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孔宁向原审法院诉称,2020年4月21日,以信函方式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告知“申请人退役时山东省在执行鲁政发〔1984〕119号文中确定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安置对象”。
2020年5月15日,被告出具〔20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经查,鲁政发〔1984〕119号文件中没有农村退伍义务兵安置对象的表述,该文件中相关规定为:从今年开始,对原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评为二等、三等残废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经所在地、市,在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另外,关于农村退伍义务兵的安排工作问题,国发〔1987〕10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
原告认为〔20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答不清晰,不明确,没有告知原告退伍时,鲁政发〔1984〕119号是如何规定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安置对象。
被告曾在2019年9月10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2019〕13号向原告告知:“鲁政发〔1984〕119号于1984年10月15日印发实施,于2018年1月26日鲁政发〔2018〕3号宣布失效,”原告退伍时间为2001年12月,鲁政发〔1984〕119号尚在有效期内。
另外,原告未向被告申请国发〔1987〕106号,此通知与本案无关。
故请求:1.依法撤销鲁退役军人公开告字〔20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责令被告对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重新作出答复;3.判
决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该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而非以信息公开的名义咨询相关问题,解决其他纠纷。
本案中,原告孔宁虽然采取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但从其申请公开的内容来看,实质上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对相关安置问题向被告进行咨询,并非法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
被告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形式对原告咨询事项作出的答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孔宁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孔宁上诉称,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被上诉人在履行法律职责,执行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所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并非法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作为一名农村籍二等乙级残疾军人,所申请信息公开内容为“申请人退役时山东省在执行鲁政发〔1984〕119号文中确定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安置对象。
”所申请内容与上诉
人的权利义务有着密切相关的联系。
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书面答辩称,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被上诉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上诉人的咨询行为不是法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告知书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2.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上诉人孔宁认为涉案的鲁退役军人公开告字〔20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答不清晰、不明确、没有告知申请公开的内容,其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
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进行的是咨询行为并非法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被上诉人对咨询事项作出的答复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行初497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孙宝林
审判员胡一帆
审判员陈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鹏
书记员丁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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