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打分记点项目裁判员选派管理监督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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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打分记点项目裁判员选派管理监督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公布日期】2021.09.01
•【文号】体竞字〔2021〕260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打分记点项目裁判员选派管理监督规定》的通知
体竞字〔2021〕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有关体育院校,其他有关单位:
现将《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打分记点项目裁判员选派管理监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1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打分记点项目裁判员选派管理监督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打分记点项目裁判员选派管理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竞赛环境,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一、裁判员选派
(一)选派原则
1.公开原则
总局项目中心、协会赛前公布裁判员选派办法,资格赛前公示裁判员名单。
总局统一公示决赛阶段裁判员名单,并根据举报情况对名单进行调整。
2.择优原则
选派职业道德好、业务能力强、技术等级高的裁判员。
以往比赛中出现重大错判、漏判的裁判员不得选派。
3.中立原则
优先选派与各参赛单位无直接隶属关系的裁判员执裁。
(二)临场选派原则
1.地域回避
裁判员与临场运动员来自同一单位或省(区、市)的,应当实行临场回避。
2.亲属回避
裁判员与临场参赛单位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临场回避。
3.抽签确定
通过赛前抽签办法确定临场裁判员。
二、赛区管理
(一)赛前召开裁判员会议,统一判罚标准和尺度,严肃工作纪律。
裁判员须参加赛前业务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执裁工作。
(二)每日(单元)比赛结束后召开总结会,对执裁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三)裁判员抵达赛区后将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等通讯工具交竞委会统一保管。
裁判员住地设值班电话外,裁判员房间内不开通外线电话及网络信号。
(四)赛区期间,裁判员集体前往比赛场地、餐厅并参加活动,不得单独行动,不得私自在非公开场合与运动队接触或联系。
(五)未经批准,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六)实施晚点名制度,每晚对裁判员进行点名。
(七)严禁暗箱操作、利益交换等违反体育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争议解决
根据相关项目竞赛规则和纠错规定,按要求和程序进行纠错或提出申诉。
四、监督检查
(一)公布运动员(队)每轮次得分同时,原则上公布每个临场裁判员的评判分数,接受监督。
(二)仲裁、技术代表、比赛监督等对临场裁判员执裁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意见。
(三)比赛结束后,对裁判员进行量化评估并对外公布。
(四)总局选派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现场督导检查;对发现的执裁工作中违反体育职业道德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五、处罚处分
(一)裁判员
裁判员在比赛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责令整改并作书面检查,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取消本届全运会执裁资格,注销身份注册卡,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取消本届全运会执裁资格,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注销身份注册卡,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或终身禁止执裁;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1.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2.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
3.出现重大错判、漏判的;
4.发表不实不当言论,影响恶劣的;
5.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参与操纵比赛的;
6.不遵守赛区纪律规定或者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规定的;
7.其他损害体育形象、全运会形象的行为。
(二)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等裁判员推荐单位
裁判员出现第(一)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性质、情节以及后果,对其推荐单位给予全国体育系统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该项目1至4年内全国性体育赛事承办资格,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主管以及相关责任人1至4年内不得参加全国性体育赛事。
推荐单位相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三)总局项目中心、协会
总局项目中心、协会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整改;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给予全国体育系统通报批评,取消2021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以及调整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主管以及相关责任人岗位;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取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主管以及相关责任人2021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等次评定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1.未按规定和程序选派裁判员的;
2.失职失责、未履行裁判员监管责任,造成负面影响的;
3.临场处置不当,导致出现重大错判、漏判的;
4.滥用职权或者参与操纵比赛,干扰、影响裁判员公正执裁的;
5.发表不实不当言论,影响恶劣的。
六、以上规定与总局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非打分记点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