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场地部位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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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场所部位使用管理规定
为保证公共场所、部位的运转功能和使用次序,保护业主的正当权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小区内公共场所(地)共用部位、屋顶、房子外立面等属本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业主和使用人均无权擅自据有、占用、包含关闭、私搭、私建、私控、私凿、私摆、私放等行为。

二、小区内未售物业,包含其所属共用处所、共用部位、屋顶、房子外立面等的招牌、广告牌的设置、公布及其权益,归发展商全部。

小区内发展商保存物业拜托管理处代理经营管理的,其招牌、广告牌的利润权,则由发展商与管理处磋商办理。

三、小区内已售物业,包含其所属公共场院所(地)共用部位、屋顶、房子外立面的招牌、广告牌的设置、公布由管理处一致管理与经营,其权益由全体业主共享,利润所得用于增补物业管理经费或设备设备的平时保护养护,管理处可提取必定比率的经营管理费。

四、招牌、广告牌的设置一定按《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行方法》的规定严格履行。

任何业主和使用人不得在本物业内的屋顶、物业外墙面(包含各业主的露台与窗户玻璃)上乱搭、乱贴、乱挂、建立招牌、广告牌等。

五、小区内全部业主和使用人均无权擅自在公共场所(所)共用部位、屋顶、房子外立面等处建立招牌和广告牌。

六、全部商场、门面的招牌只好在所使用的商店内或门面上
悬挂、张贴,但一定依据物业管理企业的一致规格、尺寸、形式、材质、安装地点等要求制作安装。

七、若有需建立企业招牌、广告的单位,须向物业管理企业
提出申请,在不影响公共与其余业主和使用人利益及消防、治安
安全与小区整体雅观等前提下,一定上报政府主管部门赞同,经
赞同后方可建立或安装。

八、小区内全部招牌、广告牌的制作规格、尺寸、形式、材
质及设置地点等均须依据发展商及物业管理企业的一致标准履行,
此中招牌、广告牌的支架、电源部分一致由物业管理企业制作安装
到位(业主和使用人如需设准时,花费由业主和使用人担当,物业
管理企业收取合理的资料、人工等成本花费)。

九、对违犯有关规定的行为,管理处将采纳举措遏止和清理,请大家互相支持、监察、配合,对造成损失的行为,将要求当时人
担当补偿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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