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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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6.25
•【字号】余府办发[2010]39号
•【施行日期】2010.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0〕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新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9〕64号)和《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发〔2010〕8号)精神,保留新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仍为市人民政府相当于正处级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市直机关后勤管理制度改革和机关后勤管理工作、公共节能工作,并具体承担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以下简称机关大院)后勤管理、服务、保障等事务。

一、职责调整
㈠增加的职责
增加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㈡行政审批事项
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调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市直机关后勤制度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㈡负责机关大院内房地产的统一建设、调配、管理及维修,制定整体规划和管理制度。

㈢负责对机关大院的房屋、公共设施和设备等国有资产的登记、界定、管理工作。

㈣负责机关大院的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美化、亮化管理,指导和协调市直机关大院各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负责与当地社区居委会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㈤负责机关大院的消防、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工作。

㈥负责机关大院食堂的管理和后勤接待服务工作。

㈦负责机关大院老干部活动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市领导的后勤服务工作。

㈧负责局下属服务性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推进服务性企事业单位的改革,促进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市场化。

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节能实施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节能监督考核管理工作。

㈩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内设5个职能科(室)。

㈠办公室。

㈡保卫科。

㈢房产基建科。

㈣绿化环保科。

㈤公共节能科。

党的基层组织和工、青、妇等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

四、人员编制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20名;按有关规定,核定机关后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职数5名,副科级职数2名。

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的党的基层组织和工、青、妇等组织负责人实行兼职,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

五、其它事项
根据《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余办发〔2008〕13号)精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35名计划内临时工,统一改为35名财政定额补助指标。

六、附则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以本规定为准,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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