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餐饮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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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餐饮项目环评审批
告知承诺书
编号:
一、告知内容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6个基准灶头以下(不含6个基准灶头)且不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在居民住宅楼或商住楼内开设餐饮项目的除外),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5、《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
2、符合当地大气、噪声功能区划标准;
3、污水纳管排放;
4、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表
2、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污水纳管证明
4、餐饮项目所用房屋的使用功能证明,租赁房屋的,同时提供租赁合同
5、总平面图,标明餐饮项目周边相邻功能以及经营场所面积、功能布置等。
上述材料,应当在项目申请或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未递交已签章的告知承诺书或者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做出行政审批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
政审批决定。
审批后,申请人擅自变更项目经营方式、内容,该项目不再属于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的范围的,本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项目建成后应当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项目正式投入运行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七)诚信管理
对作出不实承诺的申请人,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纪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使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以下部分由申请人填写)
二、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项目名称: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属于告知承诺的实施范围:
1、开设场所为独立建筑,且不属于居民住宅楼或商住综合楼;
2、规模为6个基准灶头以下(不含6个灶头);
3、不产生油烟。
(四)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自审批决定收到之日起10日内,在经营场所周围醒目位置公布承诺的内容,公布时间不少于1个月。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七)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