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初探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初探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

包括:独立审计机构;资产、土地、工程等评估机构;工程监理机构;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检测、检验、公证、认证机构;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组织等。

它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承担着相应的责任。

目前在我国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大致有公证性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性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信息技术服务性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几种分类。

其中公证性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代理性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性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经济、社会活动提供服务,发挥沟通、协调、鉴证、监督和决策支持功能的作用,日益成为当今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是有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其中部业务结果往往带有准司法和准行政的色彩。

因此,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客观、公平、公正和诚信度便有着很高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完善市场体系及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暴露出一些问题,给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带来了严重影响。

一、当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企不分或事企不分。

许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是市场行为,但一些行政因素、行政行为在干扰和妨碍市场行为,致使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服务,失去了公正性。

2、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主要表现在:①黑市中介;不注册登记,未交纳税金,无经营执照,无资金场所,从业人员无执业资格,仅凭一张广告,一个电话,或一个简易的招牌从事中介活动。

②私下交易;不按行业规则办事,唯金钱是从,有人肯出钱就什么业务都可以做。

③超范围承揽业务;明明是经核准从事职业介绍的,但房屋出租、二手房销售都做等等。

3、盲目收费或只收费无相关的服务。

表现在:①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明确,收费存在盲目性。

②一些服务项目虽经物价部门核定,但弹性较大。

③一些独家经营性的服务项目或垄断性行
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高,或只收费但无相关的服务。

4、无执业资格或业务水平低。

一是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不清楚,对相关的行业规定也不熟悉;二是未经上岗培训,也未参加过相关部门及上级组织的学习考试;三是服务效率低,业务不熟练。

四是持有效上岗证件、具执业资格者较少。

服务不是以质量取胜,而是靠拉关系、找熟人、走后门。

5、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

有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承揽业务随意承诺,承诺了不兑现;有的业务承揽后半途而废,收取的费用又不退还;有的出具的文书不真实,搞虚假证明、虚假报告,或对被服务的项目、被鉴定的物体本身就不清楚不了解,不进行现场的调查勘测或测定等等。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政府职能转变还未完全到位,职能部门任务艰巨。

据了解,目前社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除工商行政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采取了一些监管措施外,其他一些政府部门大多没有开展针对性的工作,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有可能涉及财政、司法、科技、建设、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税务、公安、民政、劳动、人事、审计等多部门。

要加强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和监督,使其行为在市场运行机制的法则下,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运作,职能部门任务艰巨。

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未完全脱钩,同行业管理部门还存在利益上的关系。

虽然近几年来对行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有的企业改制后仍然与行政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三、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健全。

目前,关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运作、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比较少,尤其是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少,即使有的也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针对性、操作性,法规建设的滞后导致监管领域出现了真空,或是管理不到位现象,进而在开展业务中就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

四、行业协会未普遍建立,行业自律管理不够。

行业自律是规范中介组织的核心环节,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参加行业协会,或成立中介行业协会。

但现实中,各中介组织都是“自顾自”,普遍未建立行业协会,更不要说制定职业准则、执业规则、奖惩规则、信用等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规范、约束执业行为了。

三、对策和建议
一、更新观念意识,转换监管模式。

按照“法规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思路,抓紧建立健全各行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协会,结合政府职能的改革和转变,逐步将政府承担的监管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最终由行业协会直接监管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政府主要监管行业协会。

行政监管应宏观、间接地在法制层面上实
施,做到监管而不包揽,决不行政干预和控制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正当的执业活动。

监管中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审批收费标准,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事件上,确保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和诚信地执业,促成规范、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健全法律法规,形成法制体系。

除制定出台关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专门法律和配套的行政法规,构筑宏观法规框架外,当前应着重组织省、市两级行政机关的各部门分别进行梳理,经省政府和有立法权的市政府统一审核、通过后,颁发一套具体细致的监管规章,明确监管主体及其责任、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时间、监管权限和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办法,为监管提供完备的法规依据。

各行业协会分别制定完善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法律法规的补充。

三、社会各界应当广泛参与共同监督。

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是项系统工程,光靠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的工作还不够,还必须要由全社会来共同参与。

首先,要在社会上形成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诚实信用的良好氛围,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体系,形成人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规则,讲求信用。

其次,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要加强对自己业务的宣传和公开工作,便于社会各界的了解同监督。

尤其是服务范围内容,服务方式,收费的依据标准等要进行宣传公布。

第三,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不良行为要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设立相应的投诉举报电话,意见箱监督卡,
方便群众;同时对一些不良行为大家要善于和敢于举报,从而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群众广泛参加的监督格局。

四、实行彻底脱钩,割断利权联系。

必须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社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的要求,所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都必须与政府部门在人员、财务、职能和名称等方面完全脱钩,以独立法人身份参与竞争,不得再承担原有的行政职能,不得代政府部门收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只能收取经营性服务费,严禁将收取经营性服务费的行为与行政审批行为挂钩,不得以政府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原主管部门不得特别关照个别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限制委托单位或个人自主选择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违规向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各种费用或变相摊派。

五、行业协会必须从事与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的行业协会都没有发挥作用,行业协会还没有从事行业管理方面的一些工作。

有的协会从设立到目前没有开展过活动,有的协会开展了一些活动,但所从事的是一些与其行业管理毫不相干的事情。

还有一些协会,以服务为名,只收费不服务,行业协会既无章程,又无自律规范,所以各系统部门要对加强对行业协会的领导,对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要科学的定位,使之担负起相应的行业管理职能。

针对行业协会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和帮助协会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是加强协会内部管理,进一步明确协会设立的宗旨,帮助建立
相关的活动章程。

二是制定本行业的自律规范和奖惩规则,使之成为一个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

三是开展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业人员的素质,引导本行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上规模、上水平,指导成员单位的发展。

四是建立本系统行业的信用等级制度,对违反协会章程,无序竞争,不讲诚信,弄虚作假等予以公开或曝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