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检法司立足职能、着眼全局为发展经济创造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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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检法司立足职能、着眼全局为发展
经济创造软环境
关于公检法司立足职能、着眼全局为发展经济创造软环境
三、各司其职,强化措施,积极为经济发展提高优质高效的服务
目前,我区正处于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如何抓住机遇,有所作为,给政法部门提出了全新的课题。
为此,各政法机关要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发展这个中心,结合各自工作实际。
深化“诚信服务在丰满”活动,拓宽服务领域,明确服务载体,硬化服务措施,营造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良好氛围。
公安机关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户籍管理方面应采取便商利商的措施,对来我区投资办厂的投资者、经营者的户籍办理要调整审批环节、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减少人为限制。
在招商引资企业治安防范方面,在警力允许的情况下,像警务进社区那样,积极探索警务进企业的工作路子,指导协助企业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对大项目、大企业要跟踪服务,随时解决问题。
继续开展企业投资者、经营者的重点保护工作。
同时要深入开展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整治活动,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苗头应及时予以严厉打击,不要等到造成危害再制止、再打击,对危害企业的案件要快速出警,避免给企业造成损失。
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在传讯、留置、采取强制措施等办案环节时,要灵活把握,尽量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检察机关在查处企业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同时,应以司法建议的形式,指出出现违法犯罪的根源、原因和避免的方式方法,并帮助其建章建制,堵塞漏洞。
同时各职能科室要与辖区大型企业结成共建对子,签定共建协议,定期走访,开展法律授课、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审查签定经济合同等,帮助、提示、警告、教育那些有错误行为的业主经商者,走正确的发财之路、经商之道,不致于小错误发展为违法甚至犯罪。
审判机关在立案、审理环节中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对涉企案件当事人要积极提供诉讼便利,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尽力降低涉企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依法快审、快结、快执,在立案上开展“一站式”服务活动,减少环节和时间;在审判方式上以提高效率为核心,进一步扩大民商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批的范围和比例;在审判体制上,积极深化推行速审合议制,对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应随立随结,提高效率;在审判力量投入上,对涉及辖区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和重点企业的经济*的案件审理要加大审判力量的投入,以保障各种经济行为的顺利进行;在案件排期等诉讼环节上要优先,具体为提供法律咨询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诉讼费减免优先、执行优先,以加大司法保障力度。
司法机关要把工作重心下移,要改变过去的坐等上门改为现在主动服务,对各类经济主体开展法律咨询、法律培训、法律公证和诉讼代理工作,同时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努力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交警机关要以实施畅通工程为主线,努力优化全区道路交通环境,科学地处理好执法与执罚、管理与服务、部门与大局的关系,为我区的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确保各项服务措施落到实处
近年来,我区各级政法机关在为经济建设服务上非常重视,完善了一些制度、措施和承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工作的要求,对政法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首先要对现有的制度、措施针对新形势的发展和工作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使其更加贴近和适应我们所服务的对象,具有针对性。
其次要强化监督,注重制度、措施和承诺的落实。
有好的制度、措施和承诺是不够的,还要不折不扣地去执行和落实。
为此,各政法机关要成立相应的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司法软环境的领导组织,负责对司法软环境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及典型案件的查处。
对“涉软”案件,要严肃查处,决不手软,尤其是重大恶性“涉软”案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对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采取组织措施,进行通报、诫勉,甚至责令辞职或予以免职。
同时要以“阳光服务”的形式,将为经济服务的制度、措施和承诺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畅通内外监督渠道。
真正使在我区经商办企业的企业家,实实在在感到安全、安心、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