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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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
甲方(产业园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
乙方(项目公司):
法定代表人:
鉴于:
本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污水处理厂一座,设计处理规模为万m³/d,其中一期规模为万m3/d。

采购成交人将负责一期万m³/d规模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
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决定采用PPP的方式建设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工程,并授权产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在境内选择项目投资人;
管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组织招标程序,确定为本项目的采购成交人,采购成交人成立项目公司以实施本项目;
(采购成交人)根据中国有关法律于年月日在产业园区正式成立了项目公司,管委会同意授予项目公司独家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将依据授权范围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工程,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并在特许期满后将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无偿、完好移交给县政府指定机构。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1条定义和释义
1.1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2 释义
1.2.1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a)“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b)“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项目公司或管委会,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项目公司和管委会,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c)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d)“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e)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

1.2.2 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解释。

第2条特许经营权
2.1 特许经营权
2.1.1 本项目经竞争性谈判、采购人确定并报县政府批准,管委会依照本合同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独家的权利以完成本项目,即:
(a)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b)在特许期终止时,将污水处理厂无偿、完好移交给县政府指定机构;
(c)经管委会同意后,以本项目在特许经营权年限内的收益权向本项目融资的债权人提供偿还担保。

除此以外,项目公司不得将本合同及本合同下所授予的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向甲乙双方以外的第三者出租、抵押、质押或担保;项目公司自行解决上述事项的融资安排,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

2.1.2 项目公司同意依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取得本合同第 2.1.1条款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污水处理厂的投融资、设计与建设;自行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以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污水处理服务;并必须在特许期终止时无偿、完好地将污水处理厂移交给县政府指定机构。

2.1.3 除非依据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污水处理厂被临时接管,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2.2 特许期
2.2.1 除非依据本合同第10.1条款或第20.1.2(a)(iii)条款延长或根据第19条而终止,项目特许期为三十(30)年,自生效日起开始计算。

2.2.2 本合同项下的特许期由建设期和运营期组成,其中建设期自生效日起至商业试运行日前一日止,运营期自商业试运行日起至特许期最后一日止。

本合同项下的建设期以12个月为限。

2.2.3 特许经营期满时,项目公司可提前向甲方提出延长特许经营期的申请,同等条件下项目公司有优先权获得本项目。

第3条声明和保证
3.1 项目公司的声明和保证
项目公司在此声明:
3.1.1 项目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取得营业执照、营业许可和其他政府批准,根据中国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开展营业,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融资文件的资格和能力;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本项目投资额的30%。

3.1.2 项目公司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项目公司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项目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1.3 项目公司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和设备,将从财务、设备、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3.1.4 本合同不限制管委会的法定权力,管委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

3.1.5 如果项目公司在本第 3.1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或存在重大遗漏,管委会有权根据第19条提前终止本合同。

3.2 管委会的声明和保证
管委会在此声明:
3.2.1 管委会已经获得县政府有关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授权,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管委会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和义务不会导致管委会违反签订本合同时现行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的强制性规定。

3.2.2 本合同不限制管委会的法定权力,管委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

3.2.3 如果管委会在本第 3.2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或存在重大遗漏,项目公司有权根据第19条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4条管委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先决条件
4.1 管委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先决条件
4.1.1 项目公司须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完成下述事项:
(a)按照第4.2条款的规定提交履约保函;
(b)按照第4.3条款的规定完成融资交割;
(c)按照第9.2.4条款的规定项目公司获得管委会同意其开始商业试运营的批复文件。

4.1.2 项目公司须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管委会提交如下文件:(a)项目公司设立的全套法律文件的复印件,工商局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b)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融资文件的副本(如果有);
(c)第9.5条款所规定的同项目设计、建设、验收相关所有合同、文件、批文、批准证书以及设备资料等资料的复印件;
(d)附件8要求的所有保险单副本。

4.2 履约保证金
4.2.1 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前,项目公司应向管委会提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项目总投资的10%),以保证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4.2.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自生效日起至项目公司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商业运营后,且提交维护保函之日止。

4.2.3 如项目公司未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管委会有权经书面通知后兑取履约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4.3 融资交割
4.3.1 生效日之日起六十(60)日内,项目公司应完成融资交割。

4.3.2 项目公司自完成融资交割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应向管委会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管委会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完成的任何其他文件。

4.3.3 如融资交割未能按期实现,项目公司可以向管委会申请一宽限期,该宽限期时间不超过六十(60)日,以经管委会书面同意的时间为准。

4.3.4 如融资交割未能按期实现又未能取得宽限,或未能在宽限期内完成,管委会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5条土地使用权
5.1 土地使用权
污水处理厂场地范围内的土地由周至产业园建设开发公司以0元出租给项目公司使用。

污水处理厂用地四至图详见附件2。

5.2 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5.2.1 受限于第 5.1条款,项目公司拥有污水处理厂场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且该等权利在特许经营期内一直保持有效。

项目公司仅能将污水处理厂场地用于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不得擅自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得将该等场地全部或部分用于本合同项下特许经营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5.2.2 项目公司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以及与有关政府部门签订的,与取得本合同项下污水处理厂场地使用有关的法律文件的要求,合理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场地,如因项目公司违反适用法律和/或本合同和/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该场地给国家、公共利益或第三人造成损害,项目公司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5.3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5.3.1 项目公司已察看并检查了污水处理厂场地,充分了解该等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

项目公司接受该等土地的
现状(包括地下土层条件),并确认污水处理厂场地的状况适于为本合同项下特许经营的目的使用。

5.3.2 项目公司对污水处理厂场地于生效日之前发生的环境污染不承担责任;项目公司对生效日之日起由项目公司导致的、或因项目公司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而加重的环境污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4 有关地质状况的资料
5.4.1 项目公司已审查和核实了由管委会提供的,对有关本合同项下土地地质及其周围区域的状况和适用性进行描述的资料和文件。

5.4.2 管委会保证该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6条前期工作
6.1 前期工作
6.1.1 为本合同项下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顺利开展,管委会须在计划开工日前负责完成如下前期工作:
(a)项目规划选址方案及报批等工作;
(b)污水处理厂场地征地、所有地上物拆迁,并承担相关费用;
(c)将供电、进场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至污水处理厂厂区红线外一米处,并承担相关费用;
(d)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报批工作。

6.1.2 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管委会做好第6.1.1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7条地质勘察和设计
7.1 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7.1.1 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机构进行地质初步测绘勘察及地质详细勘察和出具地质详细勘察报告。

7.1.2 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污水处理厂的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时间不得超过三十(30)日,施工图设计时间不得超过六十(60)日。

7.1.3 项目公司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必须接受管委会监管并经管委会最终认定。

项目公司应在得到管委会最终认定后,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报县有关委办局审批,并取得县有关委办局的同意。

7.1.4 项目公司应将第7.1.1条和第7.1.2条项下的勘察、设计文件和对该等文件的任何修改和补充自该等文件完成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送交管委会备份,并确保该等备份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7.1.5 项目公司应将经县有关委办局审批同意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复印件和县有关委办局对设计文件的批文的复印件送交管委会备案,该等备案应当在区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完成。

7.1.6 项目公司应当在相关决定作出后的合理时间内,及时向管委会通知其选定的本项目的勘察机构和设计单位。

7.1.7 项目公司应当自行承担第7.1.1条项下地质勘察和第7.1.2条项下设计的全部费用。

7.1.8 除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外,项目公司有完全的自主权决定本项目地质勘察和设计中的一切事宜。

7.2 管委会的权利和义务
7.2.1 管委会有权参与项目公司对勘察机构和设计单位的选择,但仅限于根据适用法律、技术标准和附件13对项目公司选择设计单位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履行本合同相关约定的情况进行审查。

7.2.2 管委会有权及时知晓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的任何重大事项,包括:
(a)勘察单位或设计单位的变更;
(b)对勘察文件或设计文件的变更。

第8条建设和设备采购
8.1 建设总承包
响应人在投标时拟参与项目的建设施工并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时,已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时附上有关资质、业绩、能力等的证明。

若该响应人成交,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提供的该等证明进行评审。

评审合格后,报管委会备案,项目公司可将施工任务直接委托给具有该等资质的采购成交人。

如果采购成交人采用以上方式取得总承包资格,其不能将主体工程分包,项目工程其它部分的分包须通过邀请招标的形式进行,并接受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8.2 设备采购
8.2.1 项目公司将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通过招标选择有资质的机构为本项目的设备承包商。

设备供应商的选择必须经管委会最终认可。

项目公司须按照设计文件要求的参数进行设备的采购,设备的选用须达到行业规范标准,并以保证出水水质达到设计排放标准及安全运营为基本前提条件。

8.2.2 采购成交人在投标时拟参与项目的设备成套供应并具备成套供应或生产某种设备的能力时,已在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时附上有关设备成套供应业绩或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信誉等的证明,报管委会备案,项目公司可以直接向上述响应人采购这种设备。

8.3 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
8.3.1 负责按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申请并获得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此管委会应提供必要协助。

8.3.2 确保项目工程的施工方案符合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取得相关审批机关的批准。

8.3.3 除第 6.1条款规定的前期工作以外,项目公司应负责完成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厂的场地平整、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并承担与建设相关的全部费用。

8.3.4 项目公司将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采购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附件13要求的设备和妥善安装该等设备,并承担相应费用。

8.4 管委会的主要义务
8.4.1 在建设期内协调项目公司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

8.4.2 履行本合同第 6.1条款的规定义务,并在完成后尽快书面通知项目公司。

8.4.3 负责将施工期间的临时用水用电连接至污水处理厂厂区红线外一米处。

在商业运行日前,负责将污水处理厂运营所需的正式用水用电连接至污水处理厂厂区红线外一米处。

8.4.4 负责在开工前完成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厂区的征地拆迁的建设工程。

8.4.5 负责在开工前协调相关部门完成相应工作(包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应报批工作)。

8.4.6 负责建设与本项目配套的进水收集管网,以保证在项目进度规定的时间有10%设计水量的进水进入厂区。

8.5 项目进度
8.5.1 预计的进度
项目公司应在下列项目时间表预计的有关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a)项目公司应合理估计建设所需工期,选择适当的建设工程开始日期。

(b)管委会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将供电、进场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至污水处理厂厂区红线外一米处,并承担相关费用。

(c)管委会在开工前完成相应工作(包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应报批工作)。

(d)管委会协助项目公司完成相关开工手续办理。

8.5.2 预计的建设延误的通知
(a)在任何时候,如果一方合理地预计由该方负责完成的项目计划的任何部分不能在第8.5.1条款所规定的进度日期之前完成,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i)明确何种事项无法按照预计的进度完成;
(ii)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声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iii)所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日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项目不利的影响;及
(iv)该方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b)如果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方应承担另一方因其未发出此通知而可能遭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费用。

(c)发出上述通知不应解除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8.5.3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a)不可抗力事件;
(b)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污水处理厂场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c)由于政府部门在正式受理项目公司或管委会报批申请后,非因项目公司或管委会的原因而发生的审批迟延而造成延误。

8.5.4 进度日期的延长
在同时满足了以下前提下,一方可以在第8.5.3条款所描述的事件发生时,要求延长进度日期,并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a)该方(下称“第一方”)在实际发生延误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下称“第二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相应的进度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
(b)进度日期的实现实际已经被延误;
(c)第一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
(d)如果第二方在收到书面要求后十四(14)个工作日之内对要求的延期未书面表示异议,则第二方将被视为对要求的延期已表示同意;如果第二方提出了书面异议,则该进度延长将不被接受。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8.6 施工
8.6.1 项目公司必须根据以下规定和要求组织项目工程的施工:
(a)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
(b)附件13列明的技术方案;
(c)所有适用法律和所有批准的要求;
(d)本合同的所有其他要求。

8.6.2 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或因项目施工和建设所导致的任何依据适用法律或依照本合同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均应由项目公司承担。

8.6.3 项目公司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保存项目工程施工的有关文件,并应准备一份完整的复印件。

8.7 监理
8.7.1 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项目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7.2 项目公司选聘的监理单位须获得管委会的书面认可。

8.7.3 项目公司应在每月的十(10)日前向管委会提交上个月项目的工程进度报告和监理月报。

8.8 管委会的监督和检查
8.8.1 项目公司应在签署、取得或完成下列文件后十(10)日内,将下列有关施工文件的复印件(项目公司必须在该复印件上盖章并书面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报送管委会备案:
(a)委托设计合同;
(b)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意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c)选择分包商的招标文件(如有);
(d)同监理机构签订的监理合同和监理计划。

8.8.2 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a)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有权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情况下对项目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公司应当派代表陪同。

若项目公司未能派代表参加,管委会仍可以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b)项目公司应当提供管委会进入污水处理厂场地的便利条件,并对管委会与实施本合同项下监督和检查有关的合理要求予以最大限度的必要协助。

(c)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也不能替代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

8.8.3 有关检查的资料
(a)项目公司应当提供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项目公司必须在该复印件上盖章并书面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

(b)对保密或专有资料的任何检查应遵照第25.2条款的保密规定。

8.9 管委会对工程的监督
8.9.1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污水处理厂设备的选用,其设计和采购不低于本合同附件13的标准,且必须经管委会最终认定。

8.9.2 在项目的设计和建设阶段,管委会有权在最终竣工日之前的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通知项目公司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并说明不合格的理由,并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改正工程缺陷或更换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8.9.3 如果项目公司认为管委会书面通知存在错误,其有权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

如项目公司不能证明管委会的书面通知存在错误,项目公司应在管委会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工程缺陷或更换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并承担相关费用。

8.10 不可免除
管委会未监督检验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未书面通知项目公司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

第9条验收和竣工
9.1 验收
9.1.1 完工验收
(a)项目公司应当根据第8.5.1条款的进度要求在适当的时间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并通过管委会、项目公司、设计方、施工方及监理方共同参加的验收。

(b)如因项目工程存在某一方面的瑕疵导致项目工程未通过第9.1.1条款项
下的验收,项目公司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完善,并再次组织相关验收,直到通过该等验收为止。

(c)如果由于非项目公司原因导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证权利人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权利人不一致时,管委会应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积极促进相关法定验收的进行。

9.1.2 验收通知
(a)项目公司应当在有关验收开始前至少七(7)个工作日向管委会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验收项目和验收开始的时间。

管委会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

(b)管委会收到上述通知后未能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不影响该等验收的效力。

9.1.3 验收合格报告
项目公司应当在县有关委办局的验收报告出具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提交该等验收报告的一套完整复印件给管委会备案,项目公司必须在该复印件上盖章并书面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

9.2 商业试运行
9.2.1 项目工程通过第9.1.1条款的完工验收后,项目公司应根据第8.5.1条款的进度要求组织商业试运行。

如非项目公司原因导致完工验收无法进行,则视同具备商业试运行的条件。

9.2.2 商业试运行开始前,项目公司和管委会应当协商确定污水处理厂调试计划的开始时间,并由管委会根据项目公司的建议向污水处理厂提供不少于设计规模10%的污水。

9.2.3 污水处理厂在调试阶段持续出水水质能连续七(7)个工作日达标后,即满足开始商业试运行的条件。

项目公司可向管委会发出开始商业试运行的通知,告知污水处理厂调试计划的实施情况、预计的开始商业试运行的日期,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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