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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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来访人员以及学校内部各类设施。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校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四)协调处理安全事故,及时上报;
(五)完成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意识;
(二)负责本部门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
(三)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四)定期向上级汇报本部门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校园治安管理制度;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四)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五)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六)校舍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七)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八)其他涉及学校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八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安全责任、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
第九条学校应定期对校园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安全隐患排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校园周边环境;
(二)校舍及设施设备;
(三)实验室、食堂等场所;
(四)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等;
(五)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第十一条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第五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二条学校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法律法规;
(二)安全常识;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全体师生掌握必要的
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六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安全事故处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事故报告;
(二)事故调查;
(三)事故处理;
(四)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