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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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吗
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越来越重视的,在现实是也经常出现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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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吗
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共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指出:“对前款规定的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录像⼈,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式和范围再⾏使⽤,不构成侵权。


解释中提及的“以合理的⽅式和范围”,是指符合社会公秩良德。

法律规定,不得侵犯著作权⼈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得以盈利为⽬的和有利于促进社会精神⽂明健康发展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对设置、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再使⽤,不构成侵权,但再使⽤⼈必须依《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对于陈列在室外公众场所的艺术作品,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不向其⽀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为个⼈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他⼈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者说明某⼀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他⼈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员使⽤,但不得出版发⾏;
(七)国家机关为执⾏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也未向表演者⽀付报酬;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中国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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