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的爱老、敬老与助老2022普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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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问题
八、其他问题
1、父母和子女约定,父亲由大儿子赡养, 母亲由二儿子赡养?三女儿不分财产不负责 赡养,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2、女儿因已出嫁,不负责赡养父母,协议 有法律效力吗? 3、分家不均,子女没分到财产,即不负责 赡养,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4、子女的赡养义务是否因父母的婚姻关系 的变化而消除?
六、问题四
如果老年人选择在养老院生活、居住,养老院未尽到相应 的注意和照管义务,致使老人发生意外死亡,是否应当承 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六、关于养老院的责任
案例:郗某系周某妻子,周某四人系郗某与周某子女。 2017年1月17日,近80岁的周某某及其儿子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签订养老 服务合同,周某某当日入住。 入住评估表记载:老人刚出院,此前在家中走丢,因冻伤住院治疗合并 有脑血栓,入院时手脚均存在冻伤,护理等级为半自理。 2017年1月27日,周某某自居住的房屋内走出,通过未上锁的防火通道门 至餐厅,从南门走出楼房,后走到养老院东侧道路。凌海市某老人之家 于2017年1月28日报警,民警在凌海市大凌河桥下发现周某已死亡。
五、关于“常回家看看”
探讨: “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老人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诉 求,是希望子女能够承欢膝下,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的 孝道,应当得到支持。
“百善孝为先”,对老人的赡养绝不是一纸冷冰冰的判决就可以完成 的,希望所有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多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六、关于养老院的责任
七、关于老年人财产保护
七、问题五
由于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原因,难以有效管 理、处分自有财产,在此情况下,他人侵犯老年 人自身的财产权益,法院如何认定?
七、关于老年人财产保护
案例一:2017年1月13日,龚某将92岁的母亲周某,带至农村信用社某
营 业 厅 , 办 理 挂 失 周 某 账 户 业 务 , 以 便 取 出 存 款 24 万 元 。 周 某 系 文
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新增 ➢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
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 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取消公证遗嘱最高效力
郗某、周某四人为此诉请凌海市某老人之家赔偿经济损失199954元。
六、关于养老院的责任
探讨: 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老年人数量增多,且老年人选择在养老 院生活、居住的情况亦有增加趋势,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成 为整个社会必须关心和思考的问题。养老院未尽到相应的注意 和照管义务,致使老人发生意外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 偿责任。
——《随想录》巴金
二、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1、受赡养权:指老年人所享有的受子女赡养的权利,即“老有所养” 2、自由处分财产权:老年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 3、继承权: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
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三、关于赡养义务
三、问题一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否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四、关于财产处置
案例:李老与妻子已年过八旬,未育有子女,两口子体弱多病,大部 分亲属也居住在其他城市,只有一个远房侄子李某某在身边代为照顾 和照料。他们希望百年后将财产交给侄子,经过咨询律师,遂与自己 的侄子李某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 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 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遗赠的权利。”
法律规定了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能自行放弃,也不能以未获 得父母财产而拒绝履行。
九、关于遗嘱的形式及效力
九、关于遗嘱的形式及效力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Biblioteka 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
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
三、关于赡养义务
法律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 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 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 养 人 应 当 履 行 对 老 年 人 经 济 上 供 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七、关于老年人财产保护
探讨: 公民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年 人由于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原因,往往难以有效管理、处分自有 财产,在此情况下,子女更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 犯父母的财产权益。本案体现了反对子女“强行啃老”的价值导 向,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何为老年人
探讨,老年人如何定义: 没有人因为多活几年几岁而变老:人老只是由于他抛弃了理想。 岁月使皮肤起皱,而失去热情却让灵魂出现皱纹。 你像你的信仰那样年轻,像你的疑虑那样衰老; 像你的自信那样年轻,像你的恐惧那样衰老; 像你的希望那样年轻,像你的绝望那样衰老。 在你的心灵中央有一个无线电台。只要它从大地,从人们......收到美、 希望、欢欣、勇敢、庄严和力量的信息,你就永远这样年轻。
盲,柜台业务办理均由龚某操作,银行业务员需要周某拍照确认时,
龚某将坐在轮椅上的母亲推到柜台摄像头前拍照,再推回等候席,将
材料让其母捺完印后再交给银行业务员。龚某、业务员均未和周某进
行交流。
周某诉至法院称,龚某以帮助办
理银行存款为由,将其骗至银行
并转走存款,周某得知后,要求
龚某返还,遭到拒绝,故诉请龚
本案中,庞阿姨的五名成年子女,理应承担对母亲的赡养义务,按时给 付赡养费、予以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三、关于赡养义务
探讨:百善孝为先,什么是孝? 子夏问孝,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 是以为孝乎?
——《论语》
四、关于财产处置
四、问题二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能否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法律视角下的爱老、敬老与助老
法律视角下的爱老、敬老与助老
——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一、何为老年人
一、何为老年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 上的公民。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凡是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 及以上人口共有两亿四千六百万人,占全国人 口的18.7%
某返还上述款项。
七、关于老年人财产保护
案例二:潘老太年近古稀,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大儿子住在一起,后来儿 媳单位增配一间住房,儿媳为了住得更宽敞,利用潘老太目不识丁,让 婆婆在房屋使用交换协议上签了字,同意搬到增配房去。老太搬过去 后,环境不适应,生活不方便,没过多久就又搬了回来。没想到儿媳竟 以老太违反协议为由,告到了法院。潘老太又气又急,不知如何是好。 邻居看不过去,纷纷联名到法院要求公正处理。法院进行了认真细致的 调查工作,查明了案件真相,认定房屋交换协议无效,依法维护了潘老 太的合法权益,潘老太又可以住在安静舒适的老房子里了。
三、关于赡养义务
案例:庞阿姨,今年78岁,育有六名子女,除一子女已故外,其他均已 成家。其现居住于地瓜中学宿舍,一人独居生活,基本生活来源于拾荒 及领取低保金,现年老多病,五名子女均不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后庞阿 姨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考虑到部分子女还需赡养前夫等现实情况, 遂判决庞阿姨的两名子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
谢谢聆听!
二维码
主讲人: 执业律所: 联系方式:
五、关于“常回家看看”
五、问题三 父母能否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
五、关于“常回家看看”
案例: 陈某某与妻子1952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三女,妻子及两个儿子均已 去世。现陈某某同小女儿生活。陈某某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希望女 儿常回家探望照顾自己,因女儿不同意负担陈某某的医药费及赡养费 ,故诉请判令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其不少于一次,患病期间三女儿必 须轮流看护;三女儿共同给付陈某某医疗费、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