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99定额)费用定额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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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
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及装饰工程费用定额
陕西省建设厅
一九九九年
陕西省建设厅文件
陕建建发(1999)50号
关于颁发《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
概、预算定额》、《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及
装饰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市、地建委(建设局)、省级各委、办、厅、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贯彻省委、省政府“两个决定”精神及建设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我厅组织编制了《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及装饰工程费用定额》,现予颁发,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省使用。

凡1999年4月1日前开工的工程,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1999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新定额;1999年4月1日以前开工的工程,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仍按合同约定办理。

1999年4月1日前已经办理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进行调整。

《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及装饰工程费用定额》暂与安装(1993)、市政、仿古及园林(1992)工程陕西省价目表配套使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
说明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贯彻省委、省政府“两个决定”精神,根据建设部、建设银行总行建标〔1993〕894号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了《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及装饰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作为我省编制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装饰工程概、预算和结算的依据;招标、投标工程编制标底的依据。

一、本《费用定额》内容:
1.定额人工日工资标准;
2.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装饰工程其它直接费用定额;
3.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现场经费定额;
4.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装饰工程间接费用定额;
5.差别利润率;
6.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7.根据我省有关政策计提的费用。

二、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不分隶属关系及级别,均按工程类别取费(装饰施工企业承担装饰工程除外)。

三、根据894号文件规定,远地施工增加费不再作为费用定额的内容之一,实际发生时(指企业驻地至施工现场25公里以上),是否计取由甲、乙双方自行商定。

计取办法可作为施工措施费在投标报价中或合同中加以解决。

四、本《费用定额》中未列入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等,实际发生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费用定额》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差别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组成。

1.直接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

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①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②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冬煤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③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期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婚、丧、产假期的工资。

④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⑤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内容包括:
a.材料原价(或供应价);b.供销部门手续费;c.包装费;d.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的装卸费、运输费及途耗;e.采购及保管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使用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和进出场费用,内容包括:
a.折旧费;b.大修费;c.经修费;d.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e.燃料动力费;f.人
工费;g.运输机械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及保险费.
2.其它直接费:是指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它费用,内容包括: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夜间施工增加费;
(3)二次搬运费;
(4)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试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5)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

(6)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等费用。

3.现场经费:是指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1)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场、棚)以及规定范围内的临时道路(不包括吊装专用道路)、便桥以及为了安全及市容等特殊要求而搭设的建筑物围护用荆笆、各种围墙和施工用临时性水、电及其它动力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2)现场管理费,内容包括:
①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②办公费:是指现场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③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及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现场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④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现场管理及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理、维修费或租赁费等。

⑤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⑥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高空、井下、海上作业等特殊工种安全保险等。

⑦工程保修费:是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规定保修期内的修理费用。

⑧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⑨其它费用。

(二)间接费,有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它费用组成。

1.企业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包括政治、经济、行政、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勤杂人员及行政管理部门汽车司机等)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2)差旅交通费:是指企业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及交通工具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

(3)办公费:是指企业办公用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
电、燃煤(气)等费用。

(4)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是指企业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及维修等费用。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管理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家具、交通工具、检验、试验、消防等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6)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

(7)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的费用。

(8)保险费:是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用。

(9)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土地使用费等。

(10)其它。

2.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3.其它费用:是指按规定支付劳动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以及按有关部门规定支付的上级管理费。

(三)差别利润:是指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工程造价的利润,依据工程类别实行差别利率。

(四)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六、本《费用定额》使用范围:
建筑、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的使用范围:适用于使用我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仿古园林工程概、预算定额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工程。

建筑工程费用定额
一、建筑工程费用定额适用范围:
1.一般土建工程:适用于我省1999年《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以下简称《综合定额》)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工程。

2.机械土、石方工程:适用于使用《综合定额》并采用机械施工的土、石方工程、强夯工程。

3.人工土、石方工程:适用于使用《综合定额》并采用人工施工的工程。

内容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槽、基坑挖、填、运土、石方;挖填管沟、渠、地下室、探墓、挖填古墓、枯井、山坡切土、护坡、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大开挖换土等,不论整栋承建还是单独承包,不论方量大小均适用人工土、石方工程。

4.机械打桩工程:适用于使用《综合定额》并采用机械打、压、拔各种钢筋混凝土预制桩、钢板桩、导桩工程。

5.打灰土挤密桩、灰土井桩、震动水冲桩、混凝土井桩(人工成孔灌注混凝土桩)、砂石及混凝土灌注桩、深层搅拌粉喷桩等,如与整栋建筑一起承包时,随同上部一起取费;单独承包时按土建工程四类标准取费。

6.混凝土预制构件、金属构件吊装及运输工程:适用于使用《综合定额》且构件使用且构件使用履带吊、轮胎吊、卷扬机、塔吊施工的单层厂房、车间、仓库等工程。

使用塔吊和卷扬机施工的民用建筑(含多层厂房)的构件吊装、运输和以商品价格购入的各种门窗的安装工程以及《综合定额》规定的现场制作构件,例如:钢梁、钢柱、钢屋架、墙架、防风绗架、挡风板、天窗架、檩条、支撑拉杆等的制作工程,随同一般土建工程取费。

栏杆、扶(爬)梯、窗栅等金属件制作,随同一般土建工程取费。

施工企业承包整栋建筑工程时,应执行一般土建工程相应费率标准。

“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金属构件吊装、运输工程”,“机械打桩工程”,“打灰土挤密桩、灰土井桩、震动水冲桩、混凝土井桩、砂石及混凝土灌注桩、深层搅拌粉喷桩“的费率标准仅应用于向建设单位单项承包或总分包之间结算的依据。

注:机械打桩、构件吊装运输直接费不含桩及构件本身价值。

类别划分说明:①取消县以上、县以下区别,全部按工程类别取费。

②取消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

1.同一种类别有几个指标,以符合其中一个指标为准。

2.一个单位工程由不同结构形式组成时,以占面积最大类别为准。

3.多层工业建筑有声光、超净、无菌等特殊要求的,执行一类费率标准。

但有特殊要求所占的面积也必须是最多或者最少必须有一层。

4.檐口高度:
(1)无组织排水的檐口高度指从设计室外地坪到屋面板顶。

(2)有组织排水的檐口高度指从设计室外地坪到天沟或檐沟板底。

(3)影剧院以舞台的檐口高度为准。

(4)层高超过2.2m的地下室与地面部分共同计算层数。

(5)多跨单层工业建筑的车间部分以最高檐口、最大跨度为准。

和单层工业厂房建筑相连的砖混结构的办公室、生活间、仓库等附属建筑物另按第(6)条有关规定执行。

(6)民用建筑中的砖混、砖木、砖石结构(影剧院除外)不得超过四类。

即当民用砖混、砖木、砖石结构按檐高、层数、建筑面积等若够一、二、三类标准时,也只能按四类标准费率计算。

底层是框架上部为砖混结构的工程,不按上述规定执行,按工程类型划分表中的相应指标套用。

(7)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也不计算层数,如层高2.2m以内的技术层,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间等。

(8)檐口高度与层数不包括突出屋面的能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例如:屋面上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间、楼梯间等。

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1.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适用范围:
适用于使用93《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的工程。

费率表中以直接费为基础取费的仅适用于执行炉窑砌筑定额的各种独立炉窑,其它工程仍以人工费为基础取费。

2.安装工程人工工日单价表
7.安装工程类别划分表
说明:1.单位工程中同时安装两台或两台以上不同类别的热力设备、制冷设备、变配电设备以及空气压缩机等,且在同一系统内,其附属设备、配管、配线等无法分别计
算不同类别工程量时,除设备本体按各类费率执行外,附属设备、配管、配线等
按高类别费率执行。

2.安装工程个别子目套用其它册定额时,取费按主册定额执行。

3.执行炉窑砌筑定额,除采用耐火砖和其他砖砌筑的各种独立炉窑按直接费取费外,其它(包括烟道)如只用耐火砖砌筑内衬的锅炉(含烟道)等仍以人工费计取各
项费用,以设备类别为准。

4.“静制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内容包括:工艺金属结构工程、非标设备制作工程、化学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
适用范围:适用于使用1992《全国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统一定额陕西省价目表》的工程。

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隧道、防洪堤防、人工、机械土石方、给水、燃气、集中供热、路灯、无轨电车供电网工程;仿古及园林工程包括:仿古及古建殿堂、厅、散屋、牌楼、塔、亭、绿化、仿古屋面等工程项目。

市政工程道路、桥梁、排水、隧道防洪堤防计费基础为直接费;给水、燃气、集中供热、路灯安装、无轨电车供电网按人工费取费。

1.市政、仿古及园林工程人工工日单价表
2
注:人工土石方的概念见92年市政价目表通用册有关说明
3
4
5
6
7
8
9
11.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分类表
注:××以上包括××本身(仅适用表11)。

费用定额若干问题说明
1.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 ]1号文,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坚持实施预付款制度。

甲方应按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时间和数额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开工后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扣款办法陆续扣回。

甲方如不按协议支付工程预付款,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处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新颁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本费用定额关于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现规定如下:
a.当甲方不提供备料款时,按直接工程费的3.02%收取,以人工费取费的工程,按人工费的15.39%收取。

b.当甲方不提供备料款,但供三材时按直接工程费的1.89%收取,以人工费取费的工程按人工费的9.63%收取。

注:a、b两条不适用于单项取费时使用(单项取费按不收取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考虑)c.当甲方提供备料款时,已计入间接费财务费用中。

2.为了更好地落实陕建建发[1997]226号文精神,努力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经研究决定:
a.施工企业若未创建文明工地,工程结算时,按不含税工程造价的1.6%扣除。

b.施工企业若达到市(地)级,未达到省级文明工地时,按不含税工程造价的0.6%扣除。

3.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之间执行定额的界限。

a.住宅区和厂区的给水管道,以水表井(箱)为界,水表井(箱)连同水表井(箱)以外的管道执行市政定额,水表井以内的管道执行安装定额.
b.燃气工程有总表的以总表为界,无总表时,以市政工程管道与安装工程管道碰头为界,碰头点以内的管道执行安装定额。

c.集中供热工程以热源厂第一个流量孔板至用户第一个阀门为界(以距离供热管道最近的阀门井为界)阀门以内的管道执行安装定额.
d.住宅区和厂区的排水(雨、污水)以接入市政管辖范围内的排水检查井为界,接入管执行建筑、安装相应定额(与接入管相连的若干污水井、雨水井、化粪池执行建筑工程相应定额)。

4.关于执行定额和取费之间的关系:
确定原则:是根据建筑施工主体使用定额来确定的,即建筑施工主体使用什么预算定额,就使用相应的费用定额。

5.一环内、外的定义:以西安市城墙为界,城墙以内为一环内,城墙以外以及各地、市均属一环以外范围。

6.凡定额中允许计算半成品、成品的价差部分所发生的工厂增值税,连同半成品、成品差价一起计入工程总差价位置做价差处理。

7.关于现场水电费的划价及计算原则:
为了贯彻节约的精神(包括水、电费开支及电、水表的置、安费),鼓励施工企业自行购买和安装水、电表。

凡施工企业自行购买安装水、电表时,以水、电表的实际使用数量按水、电预算单价与甲方划拨和结算水、电费;凡施工企业使用甲方水、电表时,生活用水按每人每月4吨水,4度电(不分土建、市政、仿古及园林、安装)以甲方的实际成本单价划拨,以直接费取费的生产用水、电费不分专业均按项目直接费(扣除外加工构件部分)的0.6%付给甲方(其中水费0.16%,电费0.44%)。

设备安装工程不分专业(含按人工
费取费的建筑、市政、园林工程项目)均按预算人工费(与间接费计算基础的人工费相同)的4%付给建设单位(其中水费2.8%,电费1.2%)。

8.临时设施费
费用定额为配合省上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的需要,按典型工程中投入的文明措施费为依据,适量地增加了上述费用。

临时设施费仍然由施工企业统筹安排包干使用,按专用基金核算管理,拨付办法如下:
(1)期不超过一年的单项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直接费一次拨付;
(2)工期超过一年的单项工程,建设单位按每年完成的直接费年初拨付;
(3)直接费发生变化时,按变化量调整;
(4)工程中途停建,已完工程的临时设施费全部由建设单位负担;单项工程未完部分的临时设施费由建设单位负担50%;
(5)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系指: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场地平整(由建设单位提供)。

通水、通电系指由建设单位负责接到现场第一个阀门,第一把闸刀。

第一个阀门以内的水表,第一个闸刀以内电表和管线在临时设施包干范围内。

通道路系指现场主要道路的开通,支线道路(不包括重型施工机械使用的临时道路铺设)的开通由施工单位在临时设施中开支并包干。

场地平整系指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现场正负高差在30cm以内的场地。

30cm以上的场地平整也可由甲方单独委托由施工单位报预算后负责施工。

9.因建设单位原因或设计单位(包括一些社会因素)原因造成停工、窝工在一天以上,无法安排工作时,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停、窝工数量(包括人工工日和大中型机械台班数量)按建设单位指定的工地代表签证为准。

停、窝工单价(包括民工在内的现场工人平均工资),(机械台班预算单价×0.4为停滞机械台班单价)。

具体公式为:
(日平均工资×停窝工数量)+[一线工人平均日产值×(现场经费+间接费)×停窝工数量]+(机械台班停滞台班数量×机械台班停滞费)
注:为了减少甲乙双方扯皮,以有代表性的企业的生产工人日平均产值及日工资标准为测算依据,核定了一线工人平均日产值为140元,平均日工资为16元作为固定包干计费不能按实调整。

10.概预算定额编制管理费:按照国家计委、计价费(97)2500号文精神,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准陕西省概预算定额编制管理费为建安工作量的1.3‰。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标准能计入建安工程造价的原则为:需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批准后,由陕西省建筑经济定额办公室按相应开支渠道计入工程造价之中。

11.施工企业之间土建、安装、构件吊装、机械、人工土石方等实行总包责任制时,由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并对工程实行全面负责,总包单位不再向建设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可向分包单位收取一定的总包管理费(由总分包之间协商确定)。

12.签订工程总包合同后,建设单位又将其中部分工程项目指定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应按整栋工程收取规定的各项费用。

签订总包合同时,注明建设单位直接将总包单位有能力施工的工程项目分包,总包单位可向建设单位收取分包部分直接费的5%(人工费的20%)的配合费。

上述直接费的范围:系指定额项目直接费。

总包管理费以及配合费均为现场管理费开支内容。

总分包之间发生的相互借用人工、材料、机械所形成的项目直接费部分,按相应的取费渠道计费(直接套用子目的按正常取费计费;现场签证的按借用工规定计费)13.单位之间借用工(高空现场签证的里工),以定额子目计算的并入工程总体取费之中计费(凡能套用子目的首先考虑这种形式);以实际发生工日签证计算的,不分土建、市
政、安装均以每工日16元,综合费用20%计算,该项费用放入工程价差位置。

14.企业性上级管理费:根据建设部894号文精神已包含了有政策规定的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性上级管理费,不包括没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各种形式的管理费,这部分费用应由收费单位按管理渠道申请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资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可视为乱收费,企业有权拒付。

15.税金:是指国家规定的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应纳税额按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差别利润及价差四项之和为基数计算。

根据有关税法及税务部门计算含税工程造价的方法如下: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计算式:
含税工程造价=不含税工程造价÷(1—3%—3%×7%—3%×3%)+0.1%
应纳税额=不含税工程造价×3.51%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计算公式:
含税工程造价=不含税工程造价÷(1—3%—3%×5%—3%×3%)+0.1%
应纳税额=不含税工程造价×3.44%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计算式:
含税工程造价=不含税工程造价÷(1—3%—3%×1%—3%×3%)+0.1%
应纳税额=不含税工程造价×3.32%
16.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及待业保险费
按照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1993)894号文精神,职工养老保险费应列入间接费中。

我省目前实行的是行业统筹,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和陕政函(1993)130号文精神,按以下规定执行:
(1)该项费用用于统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含医疗费)和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积累。

(2)施工企业按不含税工程造价的3.55%计入工程造价中并在工程结算时扣除,建设单位亦按此标准上缴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管理部门。

17.根据社会统筹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下述各项保险及保障金也应列入不含税工程造价之中,具体内容及费率如下:
(1)待业保险按建安工程不含税造价的0.22%计收;
(2)工伤保险按建安工程不含税造价的0.03%计收;
(3)医疗保险按建安工程不含税造价的0.5%计收;
(4)残疾人就业保险按建安工程不含税造价的0.05%计收;
以上四项保险费率合计为建安工程不含税造价的0.8%
凡参加了保险的施工企业按上述标准分别计取各项保险费,未参加保险的施工企业不得计取此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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