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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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财经[2013]70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3.15
【实施日期】2013.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基础设施项
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财经〔2013〕70号)
各开发区财政局: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财政部制定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附后),于2013年2月16日起施行。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3〕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贯彻实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
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统称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做好中央财政贴息申报及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
一、切实重视《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