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三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
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之一,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电力建设对于国家的能源保障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和可靠,下面是一份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本,供参考。
一、总则
1. 本范本适用于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保障电力建设活动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生产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安全生产组织
1. 电力建设项目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控和协调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并且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和权责。
三、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1. 安全教育培训
(1)项目施工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的培训。
(2)安全教育培训应定期进行,并记录培训内容和参与人员。
2. 安全技术措施
(1)项目施工中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如固定护栏、安全网、安全带等。
(2)电力设备的安装、维修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经过专业人员的检测和验收。
3. 安全检查与监督
(1)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并建立检查记录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监督应由专业的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安全生产责任
1. 项目管理人员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必须确保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的组织和实施。
2. 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对工作中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和隐患。
3.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并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和隐患。
五、安全事故处理
1.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和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
2. 安全事故调查应由专门机构组织,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六、安全生产奖惩
1.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激励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2.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单位,应严肃追究责任,依法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七、附则
(一)本范本的执行由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二)本范本的解释权归本项目管理人员所有。
(三)本范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是针对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份范本,希望对于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所帮助。
在实际使用中,还需要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
同时,也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努力,确保电力建设活动的安全和可靠。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二)
随着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电力行业的安全运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不可或缺。
本文将重点分析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并探讨可行的监督管理措施,以保障电力建设的安全。
一、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电力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电力建设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因此,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1.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电力建设中涉及到的设备、线路以及工作操作等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性。
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威胁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推动电力产业的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推动电力产业持续发展的基础。
只有确保电力建设的安全,才能保持电力产业的良性循环,进一步推动电力产业的发展,满足社会对电力的需求。
3.提升电力建设的整体素质水平
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以加强电力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提升整体素质水平。
这将有助于提高电力建设的质量,减少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发生,提高电力建设的竞争力。
二、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可行措施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需要采取一系列可行的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建设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等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责。
同时,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执行和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扎实开展。
2.加强安全培训教育
加强对电力建设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是关键。
通过系统、全面、及时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他们的防范意识和事故处理能力。
3.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
在电力建设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4.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惩罚和处罚,形成有效的威慑力,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
5.加强安全技术研发与应用
加强安全技术研发与应用是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
通过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提升电力建设的安全水平,降低安全风险。
三、结语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电力产业的持续发展以及提升电力建设的整体素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以及加强安全技术研发与应用等可行措施,可以有效提高电力建设的安全水平,确保电力行业的安全稳定发展。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八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第九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考核要求。
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三条电力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监造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指定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
第十五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电力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勘察(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防止由于勘察(测)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电力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测)地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七条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及时变更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留下安全隐患。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电力监理单位协助电力建设单位实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对电力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电力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电力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电力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电力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电力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电力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电力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二十一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二条电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电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二十三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调减或者挪用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接受电力建设单位、电力监理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下列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沉井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钢结构工程;
(五)高空、水上、潜水、带电作业;
(六)拆除工程、爆破工程、地下工程;
(七)锅炉和汽机管道吹扫、锅炉酸洗作业;
(八)高压容器压力试验;
(九)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安全技术措施经电力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电力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八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管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特种设施等。
第三十条制造、安装、维修、拆卸电力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模板、压力容器和大型施工脚手架等特种设施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制造、安装、验收、维修、拆卸。
第三十一条电力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十二条电力施工单位进行调试、试运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和试验方案,并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履行下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章、规定;
(二)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参与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八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