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借调后受工伤应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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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借调后受工伤应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
安律师:
某集团公司总部的销售代表小陈,因为工作业绩出色,被其所在的公司借调到该公司位于另一个城市的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小陈走马上任后,子公司销售业绩逐渐回升。

在一次会议上小陈批评了员工小李,这引起小李的强烈不满。

小李一怒之下,当场拔出他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小陈刺去,小陈被割伤手部血管,立即被送到医院救治。

小陈的父亲向小陈原来所在的集团公司提出工伤赔偿申请,但是遭到原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小陈不是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受伤。

其父随即又向子公司提出申请,子公司也予以拒绝,理由是小陈的组织关系不在子公司,子公司与小陈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请问:小陈能否认定为工伤,如认定为工伤,那么应由集团公司还是应由子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迟延为劳动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有何救济手段?
周云霞
周云霞:
你好!
此案争论的焦点在于职工被借调期间的工伤认定以及赔偿主体的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分析如下:
1、职工在借调期间受到工伤的,应当由原用人单位还是由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因此,本案中,应由小陈原来的用人单位即集团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当然,根据该条例,集团公司和地方的子公司之间可以在事先,也可以在事后,约定补偿办法。

2、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不按法定期限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认定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小陈原来所在的集团公司应当在小陈受到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集团公司怠于履行此职责的,小陈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集团公司应当承担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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