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信用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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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信用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公信用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公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各单位。
第二章评级业务档案范围界定
第三条信用评级资料指在信用评级过程中由企业提供的评级相关资料以及公司在项目评级进展中生成的相关资料。
信用评级资料应同时收集纸质版和电子版。
第四条分析师向评级对象收集的评级相关资料,包括企业基础信息、经营管理信息、财务投资信息、债券情况及其他评级相关信息等资料,具体内容见《大公信用评级项目存档资料清单》。
第五条项目进展过程中生成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委托协议书;
(二)访谈纪要;
(三)项目流程控制单;
(四)信用级别评审纪要、评审委员工作底稿;
(五)质量管理意见表;
(六)数据分析师和项目分析师工作底稿
(七)评级报告初稿、征求意见稿、正式稿;
(八)项目技术总结;
(九)评级报告征求意见反馈信息资料;
(十)信用评级资料交接单以及存档资料清单;
(十一)承诺函。
第六条根据公司评级业务延伸领域,项目组长可对项目评级资料存档清单做出调整,并注明调整理由。
第三章收集、整理与保存
第七条信用评级资料收集与整理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负责组织该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评级相关资料必须符合公司评级业务认定标准。
第八条市场人员在与企业联系过程中初步收集的企业资料,应随任务单或流转单移交给项目组长,列明资料种类和数量,填写《信用评级资料交接单》。
第九条项目组长负责对所收集的企业资料进行核实,并在现场访谈或项目进展过程中,依据资料收集的要求,向企业收集相应资料。
第十条信用评级资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应同时收集,纸质版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评级小组应在多渠道、多方式收集受评企业信用质量相关资料,加强公开渠道收集受评对象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评级报告经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评级秘书将会议记录、表决结果、信用等级评审意见书及项目运转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其中主要包括流程控制单、资料交接单与评审委员工作底稿等文件整理归档,送交档案室审核。
由档案管理员审核确认后,在评级报告用印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未经档案管理员确认,不得在评级报告上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因各种原因未出具评级报告的项目,也须在项目确认终止后将已有的资料整理归档,并由项目组长将该项目终止的原因作出书面说明,一并存档。
第十四条存档资料要求为纸质资料和电子版资料。
(一)除企业提供的资料以外,所有纸质资料要统一用A4纸,纸张要整洁;
(二)传真件为热敏纸的,应复印后存档;
(三)资料的份数及每份资料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标注日期;
(四)电子版资料要刻成光盘存储,并贴上标签及资料明细清单。
第十五条信用评级业务档案应当保存到评级合同期满后10年,且不低于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满或受评主体违约后5年。
第十六条证券类评级业务档案应妥善保管,做好防潮、防蛀、防火工作,不得损毁、遗失。
第四章交接与归档
第十七条正式评级报告打印前,项目组长整理项目资料,梳理资料清单,将资料按清单顺序编排好提交档案室存档。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员严格按照《大公信用评级项目存档资料清单》逐项进行核对,确认符合存档要求后,在《信用评级资料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并将存档资料进行归档整理。
第十九条正式报告打印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评级秘书把正式报告、流程控制单、信用评审单等文件收集齐全一次性交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员办理文件存档时,核查文件目录与文件顺序是否一致,编制目录、页码后装订成册,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章保管与借阅
第二十一条评级资料保管由公司档案室管理员负责,每月底负责对评级资料档案的借阅和使用情况进行汇总。
第二十二条借阅和查阅评级资料档案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借阅、查阅各项目评级资料档案,需填写《大公借阅存档文件审批单》,报公司总裁或总裁授权人审批;
(二)评级项目档案不得擅自复制和外传。
因工作原因需要复印时,须填写《大公档案文件复印申请单》,并经总裁或总裁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复印。
复印过程由档案员和申请人共同完成;
(三)电子档案封存载体不得外借,利用时使用拷贝件;
(四)借阅的档案必须于当日归还档案室,第二天若继续使用,需重新办理借阅手续;
(五)借阅人应保持被借档案的完好无损,档案员对归还的档案应及时进行清点、查验;
(六)查阅纸质和电子档案,可通过内网查询档案目录,查阅过程须遵守公司评级信息保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大公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