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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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公司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公司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1、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员伤亡)部门报告。

2、重大事故的书面报告内容有: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3、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实行结案归档制度,工程质量事故结案后,事故全部资料要统一归档。

4、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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