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之影响_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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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g .R G U r .v.16 .11.188 1 ,R G Z 6 , l ; G JW 19 10 , 650 . l t R V g .B G H U r .v.10 .5 .1966 , V e R 196 ,737 ;B G H Ur .v.15 .10.1968 ,V er R 1969 , 43. l t s r 6 t s
应 , 5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 6第 45 条规定 : / 侵权人因过失损害他人身体 , 降低其体力并使其失去对 8 疾病的免疫力 , 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 , 应对该疾病一并负担责任 " 0其第 46 条规定 : / 存在过失的行 1 为人 应对 他人 所受 的伤 害承 担责 任 , 虽然 该他 人 的一种 行为人 不知 道也 不应 当知 道 的身 体状 况 使该 伤
=关键词 ] 特殊体质 责任分担
因果关系 利益衡量
一 !问题 的提 出 在 因受 害人特 殊体质 介人 而引发 较大 损害 时 , 为 了辨 明受害 人特殊 体 质与 侵权责任 之 间的关 系 , 现 试 举 以下案例 据 以讨论 "
案例 1:/课桌案 0"在严某诉上海市浦东新区育华(集团)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中, 学校安排学生
无 乙之侵 权行 为 , 甲亦必 然在三个 月 内因癌症 而 死亡 "
案例 3 :/ 血友病案 0 "在向某诉 四川省德阳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 向 某 患有 血友病 , 被一 辆 出租车撞 翻而受 伤 ,致 左 膝积血 ,不 能 伸屈 "经鉴 定 , 向某 因车 祸受 伤 并不 严 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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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 2 1 年第 1 期 2
唯一原因 "相对于乙侵权这一致甲死亡的真实原因, 癌症与甲死亡之间仅存在假设因果关系, 癌症与甲
死亡 之 间可能 的 因果 关 系被 乙之侵 权行 为所超越 "当受 害人 特殊 体 质与 损 害存 在假 设 因果关 系 时 , 比
较法上普遍允许其影响损害赔偿之范围 " ¼如英美判例认为 , 被告 的侵权行为致原告死亡 , 若原告无论 如何都会在之后 的很短时间内死去 ,则赔偿就会是名义上的甚至为零数 " 在 /血友病案 0中, 出租车撞 ½ 翻向某 已构成侵权 , 向某受伤本不严重 , 但因其患血友病 , 损害发展为 / 左膝积血 , 不能伸屈 0"显然 , 车 祸侵权 ! 血友病均与 / 左膝积血 , 不能伸屈 0 存在事实上因果关系 "这就提出一个问题 , 即对因受害人特
血 友病是 关节 积血 的基础 , 车祸受 伤仅 仅 为诱 发 因素 " º
以上 三则 案例 都涉及 到受 害人 特 殊 体 质 , 但 其 法 律本 质 截 然不 同 "在 / 课 桌 案 0中 , 学 校安 排 学 生 搬 动课桌 , 客 观上不具 有违法 性 , 主观上 亦无 过错 , 其行 为并不 构成 侵权 , 严某 下肢 瘫痪完 全系 其所 患胸 段脊髓 血 管畸形 所致 , 应 当 自担风 险 " 在 / 癌 症案 0中, 乙 的行 为 已构 成 侵 权 , 且 乙之侵 权 系 甲死 亡 的 »
念 ,并 类 推适 用其 民法第 72 条关 于过 失相抵 的规 定 ,仅 使侵 权人 承担 4 % 的责任 " 由于该 判 决 系针 2 0 ¾ 对受 害人 心 理上 的特殊性 , 其能 否延及 受 害人生 理 上 的特 殊性 , 尚有 争议 "但 日本 最 高裁 判所 1 9 年 9 2 6 月 25 日之 判决 消除 了这一疑 问 "在该 案 中 ,受 害人 因一 氧化 碳 中毒 而 患病 , 且 该 疾病 与 损 害 的发 生
原告的神经状态 因被告侵权而恶化 , 王座法院认为像蛋壳一样脆弱的头盖骨和像蛋壳一样脆弱 的性格 并 无本 质 区别 , 仍 以 / 侵权人 应接 受受 害人现 状 0为 由排 除 了受 害人精 神特 质对侵 权 责任 的影 响 " À
与英 国一脉相 承 的美 国法也 秉承 / 蛋壳脑 袋 0规 则 "判例确 立 的一 般原 则 是 , 若 被告 的行 为对 一般 人 构成 义务 违反 , 因原 告特 别易 受影 响 , 使 损 害程 度异 常 严重 时 , 被 告应 对 全 部 损 害 负 责 " 与 此相 呼 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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Á
 阮e 助ve v.P r o 肠nd n A ut o t [1959 2 l oyd . s R ep .541 (Q .B ). O t f o hr y i Z
n a d anot r v.B "日 he dhu门 tl1970 ]3 A .E .R .508 (Q .B .D ) . l 参见 1美 8H .L .A .哈特 ! 托尼 #奥诺 尔:5法律 中的因果关系6 , 张绍谦等译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 5 年版 , 第 15 页" ) X 7
¼ 参见拳焕 国:5假设 因果关 系与损害赔偿 6 , 5法学研 究62 r 年第 1 期 " 0 o ½ 反e Di on v.T 切n St e G a & El et e C o.( 1932 )163 A d.111 ;V on H arm a v.K s [1961 ]V L 54 . l i a t S e r i t n k r R 4 ¾ 阮e D汕 e v.W hi & S ns[l9 l]2 K .B .669 , 679 . u te o ) (
终字第 20 3 号民事判 决书 " 6
» 在本案 中, 法院判 决学校承担 / 公 平责任 0 , 实际上也 不认 为学校行为构成侵权 , 因为我 国5侄权责任法6上的 / 奋平责任 0本质上 为损 失公平分担之机 制, 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责任 "不过 , 在本案 中让学校 负担 / 公平责任 0并不合理 "
À Se M a eo e l m
受 害人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之影响
殊体质因何种原因而形成 , 即便受害人特殊体质因自身积极行为所致 , 也概莫能外 " " 此外 , 奥 地利 !比利 时 ! 国 ! 大利 ! 非 ! 士也 宣称 / 违法 者 必须 对受 害人 的遭 遇感 同身 受 0 , 加 法 意 南 瑞
受 害 人特殊 体 质 对 侵权 责 任 之 影 响
. 孙 鹏
=内容摘要 1 在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特殊体质相竞合 引发较 大损 害时, 根据 /蛋壳脑袋 0规则 , 加 害
人 不得 援 引 受害人特 殊体质 减轻 责任 , 但 该规 则 已呈现 松 动之 迹 象 " 以 因果 关 系理 论论 释 受 害人 特 殊 体 质 , 不仅得 出的结论 并不透 明 , 而且遮 蔽 了对受 害人 特 殊体质 的价 值判 断过 程 " 在 受害人特 殊体质 应 否 以及 如何 影 响侵权 责任 问题 上 , 应 立足 于损 害 的公 平 分 配 !受 害人 的行 为 自由 ! 害预 防的 效 率等 价 损 值 , 区分加 害人 故意 ! 害人知 悉受害人特 殊体 质 ! 受 害人 知 悉其特 殊体 质 !受 害人 不知 其特殊 体质 以 加 仅 及 侵权 行 为之特性 , 为灵活 的类型化 判 断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本文为教 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 目5死亡损 害赔偿研究 )
( 编号:0 x A 8200 10 的研究成果之一 " 9 J )
/ 同命 同价 0的价值与历 史追问6
¹ º
决书 "
参见上海 市浦 东新区人 民法院(20 5 浦民一( 民)初字第60 号民事利决 书 ! 0 ) 0 上海 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2( 5 ) 沪一 中民一( 民) ) X 参见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20 2 德 民终字第25 号民事判 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 院(20 10 ) 川民提 字第 16 号民事判 0) 0 1
将课 桌从 二楼 搬至 一楼 , 学生严某 搬动 课桌 时右 腿碰 上 桌角 , 后 下肢 瘫 痪 "经 鉴定 , 严 某 患有 胸 段 脊髓
血 管畸形 , 下 肢瘫痪 系外力诱 发 畸形血 管 出血所致 " ¹
案例 2 : / 癌症 案 0 " 甲患癌 症晚期 , 乙对 此并 不知 情 , 甲 因乙过失 侵权 而死亡 "依癌 症发 病 规律 , 纵
特殊体质竞合引发损害时, 根据原 因力大小在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配置责任 " 但无论是帝 国法 院还 À 是联邦普通法院, 均认为前述区分并无意义 , 只要侵权行为构成损害之原 因, 即便仅为协动原因, 也不能
以此减 轻其 责任 , 最 终形 成 了 / 任何对 身体 脆弱者 实施 不 法行 为 的人 , 无权 要求 获 得 与侵 害身 体健 康 者 相 同的待遇 0之原 则 "法 院适用 该原 则 时 , 根本不 考虑 受 害人 特殊 体 质 的具 体 类 型 , 也不 追 问 受 害人 特
害人 必须 赔偿 受 害人在 现有 条件下 因侵权 而遭 受 的全部损 失 , 显 然也 固守 了 / 蛋壳 脑袋 0规则 " " (二 ) / 蛋 壳脑袋 0规 则之动 摇 非常 有趣 的 是 , 就 在那些 坚守 /蛋 壳 脑袋 0规则 的国 家和 地 区 , 法 院也 曾 以不 同理 由 和方 式 对 该 规
可归 责 于被告 的事故 早 产并染 上重 病 "英 国王 座法 院认为 , 即使原 告没 有怀孕 就不 会 发生 巨大 的损害 , 且被 告不 可 能预见原 告 怀 孕 , 也 不 构 成减 免责 任 之 事 由 "法 官 据此 假 定 道 : / 因过 失 而 侵 害 他 人 身 体 者 ,不 能 以若受 害人 头盖 骨并非 异 常单 薄 , 或者其 心脏 不是特 别脆 弱 ,其 受损 害 的程 度 可能 更低 为 由 ,对 抗受 害人 的赔偿 请求 " 在 肠ve v .P r " 肠n o A ut o t 一 案 中 , 被告 致原 告 患 重 度 神 经 症 , 尽 管 鉴 0¾ o t f d n hr y i 定 医师指 出 , 原 告症 状 7 % 归 因于其心脏 状态 , 但王 座法 院 以 /侵 权人 应接受 受害 人现 状 0为 由, 判令 被 0 告 赔偿 原告 因神 经症 丧失 的全部 收 人 " 在 M 公 m a d an t e v .B r a h r 一 案 中 , 本 就 极 易 伤 感之 ¿ o c n o hr od u s t
则予 以限制 "法国法院将受害人之异常体质作 为 / 不可抗力 0, 以减轻加害人之赔偿责任 , 苏格兰法院 则以可能性理论限制因受害人异常体质导致 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Â 在排 斥 / 蛋壳 脑袋 0规则方 面 , 日本 判例 呈现 出相 当 的一 贯性 "在 日本 最 高裁 判所 19 88 年 4 月 2 1 日 判决的 / 外伤性头颈部症候群 0一案中, 由于受害人心理上 的 自我消极暗示 和强烈的神经症倾 向, 致 使仅 需 5 天 的疗程 持续 十余年 " 日本 最高裁 判所 认 为 由侵 权 人作 出全 部赔 偿 有违 损 害公 平 分 担之 理 0
害 比行 为人作 为一个 正 常人 应 当预见 到的作 为其行 为 的一 项可 能后果 的伤 害更 加严 重 " 0 针对 因受 害人 特殊 体质 扩大 之损 害 , 在早 期 的德 国判 例 中 ,一 些 下级 审 法 院 曾 区分 原 因与诱 因 , 仅
将侵权行为作为扩大损害之诱 因, 否定其间之 因果关系 " 也有部分下级审法院在侵权行为和受害人 Â
殊体质介人而扩大的损害(简称扩大损害),加害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对此, 比 较法上始终存在巨大争
议 , 本文 亦 仅 围绕此点 展开 探讨 "
二 !/ 蛋 壳脑 袋 0规则及 其动摇
(一 ) /蛋 壳脑 袋 0规 则之 确立
针对受害人特殊体质, 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所持的立场为侵权人应就扩大损害负责 ,不能以特殊体 质 与侵权 行 为竞合 为 由减轻 责任 , 此 即所 谓 / 蛋壳脑 袋 0规 则 (eg 一 e n sk n 司 e ) " g sh u 在英 国 , D u e v, 矶 ie & so s 一 案最早 以 / 蛋壳 脑袋 0案 件 闻名 于世 "在 该 案 中 , 原 告 为孕 妇 , 因 i l u t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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