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被告拒不执行判决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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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但是被告拒不执⾏判决该怎么办
我们发⽣经济纠纷后都会去法院进⾏起诉来维护⾃⼰的权益,但是法院判决⽣效后对⽅⼜不执⾏该怎么办呢?申请强制执⾏,但是被告拒不执⾏判决该怎么办?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
申请强制执⾏,但是被告拒不执⾏判决该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章的规定,我国⼈民法院强制执⾏的通常⽅法和⼿段有以下⼏种:
⼀、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的存款。
查询是指⼈民法院向银⾏、信⽤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民法院在进⾏诉讼保全或强制执⾏时,对被申请执⾏⼈在银⾏、信⽤合作社等⾦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种强制措施。
⼈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银⾏账户内国家指明⽤途的专项资⾦。
但被申请执⾏⼈⽤这些名义隐蔽资⾦逃避履⾏义务的,⼈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信⽤合作社等办理冻结⼿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民法院通过银⾏或者信⽤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的法⼈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民法院协助执⾏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申请执⾏⼈的账户内的执⾏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也可以不经冻结⽽直接划拨。
⼈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营业所、储蓄所及信⽤合作社提出,⽆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外地⼈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住所地、被执⾏财产所在地的银⾏、信⽤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续。
当地银⾏、信⽤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
拒绝协助的,⼈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扣留、提取被申请执⾏⼈的收⼊。
《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应当履⾏义务部分的收⼊。
但应当保留执⾏⼈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活必需费⽤。
⼈民法院扣留、提取收⼊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通知书,被执⾏⼈所在单位、银⾏、信⽤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在执⾏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的收⼊是⼈民法院经常使⽤的⼀种执⾏措施。
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的收⼊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义务。
如超过期限仍不履⾏的,即可提取该项收⼊交付申请执⾏⼈。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的财产。
被申请执⾏⼈未按执⾏通知履⾏义务,⼈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应当履⾏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种临时性措施,是指⼈民法院对被申请执⾏⼈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转移和处理的执⾏措施。
拍卖是⼈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式,按最⾼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
⼈民法院在执⾏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民法院直接变卖。
由⼈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财产所得的⾦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并结束执⾏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隐匿的财产。
在执⾏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不仅逾期不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民法院交待⾃⼰真实的财产状况。
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不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搜查。
”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
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查封、扣押,然后在48⼩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交付法律⽂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的其他法律⽂书指定⼀⽅当事⼈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思想⼯作的基础上,传唤双⽅当事⼈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将法律⽂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签收。
被申请执⾏⼈不愿当⾯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员,由执⾏⼈员转交。
对当事⼈以外的公民个⼈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
经教育仍不交出的,⼈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
有关单位和个⼈持有法律⽂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民法院可责令持有⼈赔偿。
拒不赔偿的,⼈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
六、强制被申请执⾏⼈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地,是指⼈民法院执⾏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在房屋内或特定⼟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地,交给申请执⾏⼈的⼀种执⾏措施。
七、强制执⾏法律⽂书指定的⾏为。
这是⼀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民法院执⾏⼈员按照法律⽂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完成指定的⾏为。
⼋、强制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和⽀付迟延履⾏⾦。
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的义务是交付⾦钱,在依法强制其履⾏义务交付⾦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倍,按银⾏同期贷款最⾼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交付⽇届满的次⽇起计算,直⾄其履⾏义务之⽇⽌。
另⼀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已给申请执⾏⼈造成损失,故应当⽀付迟延履⾏⾦。
迟延履⾏⾦的数额可以由⼈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决定。
⼈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发出的执⾏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
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续。
《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续的,⼈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地证、⼭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
在执⾏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后改变了权利⼈,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续才算彻底完成执⾏任务。
⼈民法院的执⾏⼈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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