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奇、周昭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林永奇、周昭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0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辖终9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少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林永奇;周昭镇
【当事人】林永奇周昭镇
【当事人-个人】林永奇周昭镇
【代理律师/律所】邱奕彬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严娟慧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邱奕彬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严娟慧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邱奕彬严娟慧
【代理律所】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林永奇
【被告】周昭镇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第六条的内容显示:“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向甲方(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合同约定管辖的内容并未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被上诉人的住址在深圳市南山区白石二道8号中信红树湾花城12栋B-2602,该址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本案依法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提出的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4-30 16:02:27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林永奇上诉称,1.本案的争议是偿还借款,而非《以物抵债协议》的履行。

双方的管辖约定明显是对《以物抵债协议》履行发生争议作出约定,但对偿还借款没有作出管辖约定,不能当然直接认定偿还借款也是由深圳市南山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本案没有约定履行地点,上诉人户口所在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林永奇、周昭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辖终94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永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奕彬,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昭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娟慧,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审理经过上诉人林永奇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876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陈少波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林永奇上诉称,1.本案的争议是偿还借款,而非《以物抵债协议》的履行。

双方的管辖约定明显是对《以物抵债协议》履行发生争议作出约定,但对偿还借款没有作出管辖约定,不能当然直接认定偿还借款也是由深圳市南山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本案没有约定履行地点,上诉人户口所在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周昭镇答辩称,1.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的“债权”与其在(2020)粤0305民初18098号案中主张的“债权”系一个整体,上诉人此前已就其中部分“债权”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重复立案,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先立案的南山法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上诉人在(2020)粤0305民初18098号案件中以与本案相同的事由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以《以物抵债协议》作为其主要证据,足以说明上诉人以其行为认可因《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同样适用双方约定管辖的条款。

综上,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第六条的内容显示:“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向甲方(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合同约定管辖的内容并未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被上诉人的住址在深圳市南山区白石二道8号中信红树湾花城12栋B-2602,该址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本案依法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提出的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陈少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车莉
曹三妹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