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线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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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运行管理
3.1 运行人员应按照运行计划对管辖区域内的管线及设备设施进行运行。

3.2 管线运行频次按照管线设计压力级制、重要程度、腐蚀程度、安全隐患等因素,由高到低分设一、二、三、四4个等级。

其中一级每天运行一遍以上(含全年节假日)或现场监护;二级每周运行三遍;三级每周运行两遍;四级至少两周运行一遍。

各分公司管网运行维护所(以下简称运行所)根据分级原则和运行周期,编制运行计划,每年1月份报各公司安全运营部审核、备案。

管网运行所对运行周期实行动态调整,运行计划调整后一周内报安全运营部。

分级原则如下:
(1)高压管线;腐蚀严重、有漏气隐患的管线;重点地区、重要用户的管线;施工配合范围内的管线及附属设施;防盗锁具缺损失效的闸井为一级。

(2)次高压管线为二级。

(3)中压管线为三级。

(4)低压管线为四级。

*3.3 一级以下(二到四级)运行管理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发生下列情况,提升为一级运行:
(1)安全距离内已有的较为严重的违章占压、近线(有住人、使用明火的)或在建违
章建(构)筑物、有施工配合和施工迹象;(2)管线、闸井等其他管网设备设施漏气修复前;有其他安全隐患不能确保安全供气的其他情况;
(3)在保驾期间有特别规定或要求的管线和设施(在保驾时期内、地点需要特殊运行区域)。

(4)特殊情况应24小时值守。

*3.4 当发生如下情况,在可确保安全供气的情况下,可恢复为原级别运行:
(1)管线和设施安全距离内违章建(构)筑物已经拆除;施工配合的工程已经结束;在恢复运行级别前要进行打孔检测、五米线检测,并将最终检测结果附在调整运行计划后。

(2)管线、闸井等设备设施漏气已经修复,并且经过打孔检测和五米距离内相邻井室检测确认没有漏气现象的;
(3)隐患已解决且无其他安全隐患;
(4)不在保驾期间或已明确终止保驾任务的。

3.5 运行人员应熟悉管辖区域内管线走向、拐点、三通、位置、管径、压力、管道材质、输送介质、埋深、供气范围、连通状态、设备设施状况、隐患部位以及钢塑接头、绝缘接头、机械及手工接(切)线点、设备闸井、抽水缸、阴极保护检测桩(井)的具体位置和隐蔽工程的具体位置(如:燃气管线套管、其它市政设施),并应熟悉非开挖修
复施工管段的修复部位等相关情况。

3.6 管线运行工作包括:对地下管线(包括闸井)的巡查、阴极保护系统及管道防腐层检测、施工配合与监察以及闸井检查维护等内容。

运行过程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关作业指导书的要求执行。

*3.6 管线运行工作包括:(1)对地下管线(包括闸井、抽水缸、阴极桩)的巡查、阴极保护系统及管道防腐层检测(防腐层检测由专业公司进行检测)、施工配合(对接单,需要保护的列保护方案)与监察以及闸井检查维护等内容。

(2)违章通知和联系卡的发放要有登记并建立档案,对违章要主动调查,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弥补运行不到场期间的空白点)。

动态的与对方取得联系,并有记录、回访。

各运行维护所要有检查和考核。

对违章、防腐层破损点要制定检测周期,对新发违章列入处理流程。

违章的检查维护应按检查维护周期规定执行。

(3)运行过程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关作业指导书的要求执行。

3.7 对燃气管道设置的阴极保护系统应每季度做测试检查,阴极保护系统应能维持-0.85V至-2V(-1.5V)的管道/土壤电位。

测试结果应填写《阴极保护系统检测季度报表》,由管网运行所上报各分公司技术设备部。

对阴极保护桩损坏的、掩埋、丢失的阴极保护桩要及时清理、查找,并及时上报(技术设备部),做好记录。

3.8 对在役管道防腐涂层应定期检测,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情况下高压、次高压管道每3年进行1次,中压管道每5年进行1次,低压管道每8年进行1次;
(2)上述管道运行10年后,检测周期分别为2年、3年、5年;
(3)已实施阴极保护的管道,当出现运行保护电流大于正常保护电流范围、运行保护电位超出正常保护电位范围、保护电位分布出现异常等情况时应检查管道防腐层;
每年按上述要求编制防腐涂层检测计划上报技术设备部,由技术设备部根据检查结果,将防腐层破损点的部位,纳入维修计划。

在未进行维修之前由各所对破损点的运行进行动态调整,并进行动态检测,对无阴极保护桩管段的应建立档案。

开挖后进行深层检测并对破损点进行修复。

3.9 对管线安全范围内的施工配合与监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公司(各部室、各运行维护所)应设专人负责,主动从媒体、政府网站(规委、建委、交委等网站公示)、区县燃气办建立联系、街道、居委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渠道获取施工信息,安排运行人员到场主动寻求施工配合列入施工配合流程,加强对施工现场巡查,有针对性地对施工影响区域内的燃气管线进行安全防护等措施,确保第三方破坏导致燃气事故逐年降低。

各运行维护所应设专人负责通过以上渠道获取施工信息,安排运行人员主动寻求施工配合,列入施工配合流程,规委、建委、交委等网站相关信息,也应各区县燃气办取得联系。

(2)在巡查中发现燃气设施安全距离附近有工程施工或准备施工时,应与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核实工程情况,告之燃气管线位置(寻求测绘单位到场配合,挖探坑、明沟实测),同时告知施工方在警戒区内施工必须与运行所取得联系,未经允许不得施工。

提出安全注意事项,现场设立标识,与现场安全负责人建立经常性对接工作。

并填写《施工配合单》。

需要对燃气管线或设施进行防护的,由建设(或施工)方出具对燃气管线或设施的防护方案,经管网运行所、设计院、规划部门审定、现场监督一一落实同意后,方可施工(每日与施工方进行现场对接及电话对接,同时填写对接单),同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案。

必要时,相关管网运行所派专人全天候负责对施工现场的燃气管线或设施进行安全监护。

若建设(或施工)单位拒绝签署《施工配合单》或拒绝采取防护措施的,或已形成违章的,运行人员向对方出具《燃气集团纠正违章通知书》,并及时上报。

对于在施工影响区域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运行维护所)的管道及设施需要施工配合的,通知安全运营部,由安全运营部对公司(运行维护所)之间相互通报。

对于施工地区影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或运行维护所的,要通知安运部,由安运部进行相互通报。

(3)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距离内禁止机械设备碾压、建筑物资码放等以及《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见《施工配合单》内容
(4)对在施工中可能造成外露、沉降或其它影响的燃气管线,管理单位应要求建设(或施工)方必须制定严格的施工组织和保护方案,并交管理单位进行审批,同时管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

在施工期间,管理单位应加强运行,并重点检查所有受影响管线的防腐层及管体和附件(阴极保护、警示带、套管等)。

各管理单位对已经受到影响的管线也要进行以上检查,并请专业单位进行检测认定
(5)在运行中发现燃气管线和设施安全距离内的违章建(构)筑物和其他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市政管线,应立即与肇事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向对方出具《燃气集团纠正违章通知书》,督促整改。

督促无效的应按照违章案件的报送流程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立案解决。

违章情况应记录通过当日的《生产运营日报》上报集团运营调度中心。

(关于《生产运营日报》,在集团的要求出台后,各运行维护所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在施工配合期间及施工完毕后应
对管线周边进行泄漏检测。

在施工配合期间应加密运行检测,在施工完毕后按照泄漏检测中规定进行泄漏检测。

*3.10 管线运行人员应按照管线运行周期对管辖区域内闸井、抽水缸、阴极保护桩进行同步运行。

(1)当闸井未上锁、锁失效、损坏、阴极保护桩损坏立即安排维修、(2)井盖(含抽水缸、阴极保护桩)丢失损坏、地面下沉未补装整改完应现场看护同时立即上报。

待整改完毕后方可撤离。

并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升运行等级。

3.11 管线运行人员应了解管辖区域内闸井及闸井内设备(阀门规格型号、调长器规格型号、管径、放散、阀门开闭状态、连通状况、设备完好情况等)、抽水缸、阴极保护桩的基本情况。

3.12 闸井属于有限空间,进入必须严格执行有限空间管理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标准》,并持《有限空间作业票》方可进入。

3.13 闸井运行包括日常巡查、检查和维护等内容。

闸井巡查时管线运行人员可从井盖开启孔进行燃气浓度测试,如无异常情况,不必进入井室检查。

如有异常情况按照(闸井检查和维护工作见3.14条要求执行)。

井盖开启孔检测时如果发现有燃气泄漏,待申请《有限空间作业票》后方可进入井室进行进一步检查泄漏情况,根据危险及难易程度决定是否立即修理还是制定维修计划进行修复。

未修复前应每日运行,打开井盖通风。

如检测发现浓度有较快上升趋势,运行人员应现场监护,并立即上报按抢修流程进行抢修。

发现井盖丢失、损坏
等情况,应立即上报、原地看守,待整改完毕后方可撤离。

3.14 除闸井日常巡查外,对闸井检查、维护还应按照以下规定
(1)闸井检查、维护周期
高中压合槽(除高中压站进出口合槽)按管线运行周期运行,周期内只对开启孔检测,对合槽井内的中压设备部分,按周期进行检查、维护。

(2)闸井检查依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和《闸井检查记录表》的内容执行并做好记录。

(见10.14表格)
(3)闸井、阀门的维护主要包括定期启闭性能试验、更换填料、加油、阀门内腔清洗、闸井的维修等,维护时应严格按照闸井、阀门维护的相关技术标准及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

闸井维护:防水、加锁(锁具维修)、爬梯、烂边下陷、抽水等。

设备维护:除锈刷漆、更换填料、加油、阀门内腔清洗等按具体
维修标准执行(待技术设备部出标准后方可执行)。

闸井维护中需要外协单位在对闸井和闸井设备进行维护时,必须遵守密闭空间规定。

现场必须有属地管理单位监护。

(4)按照维护周期,在不影响管线正常供气的条件下,应进行阀门启闭性能试验(通常转动不超过15 º)。

阀门操作应至少提前一天报运营调度中心,操作情况应记录在运行日志中并填报《生产运营日报》。

阀门启闭性能实验操作前提前两天报分公司安全运营部,由安全运营部上报运营调度中心。

(5)对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的,不再安排启闭性试验,并请厂家进行现场鉴定。

对于能维修设备的制定维修方案,不能维修的进行更换。

(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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