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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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24
•【字号】甬政办发[2010]270号
•【施行日期】2010.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
意见
(甬政办发〔2010〕2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地质灾害是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突发性和破坏性的自然灾害之一。
多年来,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地质环境比较脆弱,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面积大,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位于山区农村的群众易受地质灾害威胁。
当前,我市已掌握的地质灾害点共246处,其中,影响常住人口的共181处,直接威胁4000多人。
近几年来,由于受极端异常天气影响,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随着城市化进程
和新农村建设的大力推进,工程建设活动频繁,大量人为活动改变地质环境,加剧了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诱发,工程性地面沉降也成为我市区域地面沉降新的制约因素。
同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基础不扎实、专业技术力量缺乏、责任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今年我国又相继发生重大地质灾害,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再次给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敲响了警钟。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我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严峻性、防治任务长期性和防治工作艰巨性,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扎实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继续提升防治工作水平和能力,不断增强全社会的防灾意识,以良好的地质环境支撑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新的贡献。
二、明确责任,努力形成统一有序运转高效的防治工作体系
(一)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管理格局。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的重要职责内容之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市县两级要建立和完善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防治工作。
防治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十有县”创建工作的要求,在职能部门设立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科室和地质环境监测站等专业防治机构。
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要求,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群测群防、巡回检查、编制预案、应急处置、工程治理、移民搬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无乡镇(街道)建制的管委会要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工作的要求,明确责任人员,落实灾害点监测人员和相关工作措施。
(二)要明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部门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要履行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职能,要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防
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报,努力提高预报准确率;交通、铁路、建设、旅游、教育、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分别组织指导做好各自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等工作;防汛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三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落实。
(三)要明确地质灾害治理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地质灾害的责任认定。
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工程治理,按“谁引发、谁治理”原则,由责任单位或个人组织治理,工程竣工后按《条例》规定组织验收。
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门督促、指导所在乡镇(街道)具体落实治理工作,并组织竣工验收。
(四)要健全并严格落实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考核制度。
建立起涵盖县(市)区政府、相关责任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强化防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和奖惩。
逐步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防治工作格局。
(五)要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对未履行防治工作职责,特别是不按要求发布预(警)报,未开展群测群防工作,未按规定及时应急处置,未按规定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以及未采取防治措施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实行问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要加大执法力度。
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各类违法行为,对在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危险区内擅自从事与防治工作无关的工程建设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持以防为主,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基础工作
(一)科学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
要突出规划在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规划、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照专项规划编制程序和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时,应当纳入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内容。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审批或上报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督促建设单位将地质灾害评估、勘查和防治经费纳入项目总预算。
各级政府要定期发布地质灾害防治年度方案,将年度防治方案作为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精心安排防治任务,认真落实防治措施。
同时做好规划和年度方案的信息公开工作。
(二)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努力从源头上防范工程项目地质灾害风险。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新建工程建设或者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要求的各类改扩建工程建设,应当在申请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委托专业资质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遵循“三同时”制度,相应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且做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参与验收。
对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进一步加大工程治理和移民搬迁力度。
工程治理和移民搬迁是一项民生工程、安居工程,也是彻底杜绝地质灾害隐患,消除地质灾害对群众生命和财产威胁最有效的根本办法。
要加大对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验收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要积极有序推进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工作。
各地必须对移民搬迁编制搬迁安置方案,明确搬
迁范围、安置地点、搬迁安置补助标准等事项,所在乡镇(街道)具体抓好落实。
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扶贫办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协调和服务,落实资金和土地等要素保障,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组织开展好拆迁和安置工作。
修改完善我市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安置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集中安置,并与农村两房改造、下山移民和新农村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
搬迁安置用地应当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荒地。
市县两级财政要落实移民搬迁安置经费,适度提高补助标准,对开展集中安置的,在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补助。
四、强化监测预警,加大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
(一)全面加强群测群防工作。
实践证明,群测群防是当前符合我国国情,预防地质灾害伤亡事故的有效举措和现实办法。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扎实做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组织工作,将其纳入基层防汛体系。
要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应急演练,制作防灾避险明白卡,并发放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要重点抓好监测员队伍建设,每处地质灾害(隐患)点都要落实监测责任人员,做好巡查监测工作,汛期和天气异常时段要加大监测的力度和频率,及时判断和处置险情,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到避险场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群测群防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力度,要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落实必要的监测工具和补助,提高其监测能力和水平。
健全市、县、乡(镇)、村、点五级群测群防网络,要将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名单和防灾责任区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努力提高防治工作水平。
在做好“群防”的同时,还要按照群专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技防”在整个防治工作中的作用,积极运用科技手段进行防灾。
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气象、水利等部门,优化整合相关的监测预警资源,提升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研究探索地质灾害发生规律,升级改进现有的地质灾害预(警)报系统,使预警更及时、精细、准确,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要
建立远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会商系统,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地灾防治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深入开展山区农村地质灾害隐患调查与评价,全面查清重点防治区内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基本情况,为科学防治提供基本依据。
(三)扎实开展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宁波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以汛期和重点防治区域为重点,认真编制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要按照管理制度化、建设标准化、手段装备化、反应快速化的要求,着力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达标创建活动,市、县、乡镇(街道)三级要设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着力完善应急装备、成立应急队伍和应急专家组,做好救灾物资储备。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备必要的防灾应急车辆和通讯工具等设备,提高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
五、加强宣传培训,为《条例》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
为顺利实施《条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要把学习《条例》作为宣传培训一项重要内容,将《条例》宣传纳入普法宣传、平安宣传、综治宣传,通过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载体,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深入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识灾辨灾防灾、自警自护自救的意识和能力,也为在源头上防治灾害打牢扎实的群众基础。
同时要加强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宣传,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的责任意识。
要加强对各级领导特别是防治工作责任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履职尽责意识。
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对具体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巡查、监测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采取多种方式,集中一段时间开展专题学习培训,深刻领会和正确掌握《条例》的立法宗旨、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依法依规、积极主动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