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财经法规知识点经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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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一)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三)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1.生效日规定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2.生效日规定的排除事项
(1)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撤消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注意】与支付结算的三项基本原则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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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消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以“实名开立”,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开户程序:
【注意】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2.撤消顺序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撤消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消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消。
3.不得撤消的情形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消银行结算账户。
4.强制撤消的情形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告知单位,自发出告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该账户重要办理:存款人平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钞票的支取。
(二)开户规定
1.主体资格:——12项,除个人以外
根据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1)公司法人;(2)非法人公司;(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队;(6)民办非公司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
【注意1】“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注意2】异地“常设”机构(非临时机构)
【注意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2.证明文献
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书,如有税务登记证也出具(正本)。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1.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钞票缴存,但不得办理钞票支取。
【注意】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钞票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钞票。
3.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钞票。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钞票支付必须按照国家钞票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开户规定
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献、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各项专用资金的有关证明文献。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1.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二)开户规定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从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协议。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其中第2、3项还应当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理解】1、4两项主线就没有基本存款账户。
(三)注意问题
1.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临时存款账户支取钞票,应按照国家钞票管理的规定办理。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的资金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4.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和撤消比照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钞票支取,而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钞票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个人合法收入均可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涉及:(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表演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予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其他合法款项。
(二)开户规定
身份证、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军官证、警官证等有效证件。
(三)注意事项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央行)
(二)银行的管理(开户银行)
(三)存款人的管理(开户的公司或个人)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区分“非经营性存款人”和“经营性存款人”
【注意】非经营存款人不一定是个人,经营性存款人也不一定是公司。
(1)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都是1千元;
(2)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有3种:
1000元;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
2.具体处罚规定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银行结算管理制度的处罚(了解)
1.多头开户、公款私存——5万-30万
2.其他——5000元-3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