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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如何房⼦是每个⼈都需要居住的地⽅,但是现今在社会上基本没有那种⽐较便宜的房⼦,因此很多⼈都不会选择个⼈购买。

便宜的房⼦也不是完全没有,⽐如集资房就是其中⼀种,但是对于这种房⼦的买卖之后签的合同有没有法律上的效⼒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如何⼀般情况下是有效的。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如果⼀⽅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

单位集资建房,实质上是福利分房的⼀种,在未房改前住户享受所谓“半产权”。

尽管单位仍称之为产权⼈,但单位实质上失去了⾃由处置房屋的权利,除⾮得到住户的许可。

作为⼀种历史性产物,其时地⽅政府、有关单位甚⾄国家的⾏政规章、地⽅法规对福利性集资房的转让都作了不少禁⽌性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效⼒,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的依据。

综上所述,集资房买卖合同既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效情形范围。

同时,合同体现了双⽅当事⼈的真实意思,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集资房纠纷怎么办⽬前,集资房纠纷案件主要有两类,⼀种是已经取得集资房产证后因转让集资房⽽产⽣的纠纷,另⼀种是在未取得集资房产证下达成的集资房转让,即集资房购房资格的转让。

(⼀)已取得房产证的集资房转让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的集资房转让的,因为产权在单位,单位员⼯个⼈只具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当然也就没有处分权,如果员⼯转让该集资房,转让⾏为是属于⽆权处分⾏为,转让协议当然⽆效。

转让协议⽆效,双⽅可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员⼯个⼈集资房转让的,因为产权属于员⼯个⼈即转让⼈,即使单位内部规定,员⼯不得转让,但是该规定系单位内部规定,对第三⼈不具有约束⼒。

因此此种情况下该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应认定转让有效。

论房改房、集资房、安居房、村证房买卖合同效力新(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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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改房、集资房、安居房、村证房买卖合同效力新(通用版)On the new validity of sales contract of housing reform housing,fund-raising housing, affordable housing and village certificatehousing (general version)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合同编号:XX-2020-01论房改房、集资房、安居房、村证房买卖合同效力新(通用版)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文档根据买卖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目前,我国存在着多种性质的房屋,主要可分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

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公司开发建造的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房屋。

非商品房主要包括:公房改制出售给个人的房改房,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政策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这主要是指单位集资房和安居房,城镇私有房屋以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村证房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而在现实生活中,更为常见的则是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非商品房因其地理位置优越,价格相对便宜,吸引了众多二手房买主。

但因为我国对非商品房的买卖设置了许多限制,又没有很明确的对二手房买卖的司法解释,致使在买卖发生后容易产生纠纷。

大多数的情况是一方在买卖后反悔,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那么,这几种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一、房改房买卖合同效力。

1.1994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将国有公房产权出售给职工。

集资房安居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9篇

集资房安居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9篇

集资房安居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9篇第1篇示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各地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火热。

在这种情况下,集资房、安居房等新型房产方式逐渐受到关注和认可。

随之而来的是集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这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

集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一种以集资形式购买房产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购房人以出资的方式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房产开发商或中介机构则承担了开发、建设和管理的责任。

由于集资房产的特殊性质,使得其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备受争议和质疑。

集资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

当前我国的房地产法律体系尚未专门规定集资房产的相关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措施,导致集资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模糊区域。

一些购房人担心,如果出现纠纷或者合同违约情况,他们可能会面临维权困难或者法律保护不足的情况。

集资房屋买卖合同的风险较大。

由于集资房产的特殊性,在购买过程中往往需要经过多方审查和审核,购房人容易受到各种不可控因素的影响。

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房产开发商或中介机构可能存在资金链断裂、违约失信等风险,这给购房人带来了雪上加霜的困境。

针对目前集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有必要从法律、监管和市场等多个层面加以解决。

应加强对集资房屋买卖合同的立法和规范,明确其法律地位和保护措施,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房产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遏制房地产市场乱象的发生。

购房人在选择集资房屋买卖合同时应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妥善保护个人权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

集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虽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但只要各方共同努力,通过法律、监管和市场等综合手段加以解决,相信可以有效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2篇示例:随着居民需求的增加和房地产价格不断攀升,集资房、安居房成为了许多人购房的选择。

对于这些房屋的交易,买卖合同的签订就显得尤为重要。

集资房买卖或购房资格转让合同效力分析

集资房买卖或购房资格转让合同效力分析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集资房买卖或购房资格转让合同效力分析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一、集资房介绍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承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二、相关法律法规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4号)第十二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2.〈〈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XX]258号)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O《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三、集资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认定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亦应符合《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集资房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该房屋权属明确,已具备合法交易要件,只是缺乏相应产权证书,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产禁止转让和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

2019年集资房买卖合同范文

2019年集资房买卖合同范文

2019 年集资房买卖合同范文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鉴于:1、甲方通过集资建设楼房,在拥有住房一套。

2、甲方愿意把其通过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转让于乙方。

3、甲方确认以其名义取得的本处集资房房屋产权完全属于乙方所有。

4、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房屋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期间,甲方仅仅该集资房的名义产权人,乙方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拥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上述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取得位于的房屋产权特签订以下协议:第一条、集资房屋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实际人约定1、甲方集资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76.9 平方米。

面积如有不符的,无论实际面积是大于还是少于76.9 平方米,甲乙双方均同意接受,均不得以建筑面积大于或少于76.9 平方米为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即为上述第1 款约定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第二条、集资建房手续办理甲方应按要求,即时办理各种手续,即时提交各种资料,以确保不因其疏忽和懈怠而影响乙方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第三条、集资房屋交付、产权证的办理和取得)房屋交付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即行将该房屋的所有权益交付予乙方。

乙方即行行使基于实际产权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

二)产权证的办理和取得1、房屋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条件时甲方积极配合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 ,并在能够过户之日起3个月内,将本协议约定的第一条第一款集资房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协助乙方转让过户至乙方名下(该转让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致该房屋产权暂时或永久无法办理至乙方名下,在此期间,乙方基于实际产权人仍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甲方不得就此主张任何异议。

第四条、集资房款甲方以人民币的总价出让其集资房予乙方,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于2019 年月日,先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同时甲方将房屋及该房屋相关的手续、证件交给乙方。

浅谈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及转让过程中相应注意事项

浅谈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及转让过程中相应注意事项

浅谈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及转让过程中相应注意事项现下,由于商品房的价格居高不下,加之很多集资房享有者为牟利等诸多因素而出让集资房,使得市场上集资房交易异常火爆。

由此产生的集资房买卖合同纠纷亦不断增多。

集资房能否买卖,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对此系列问题存在极大分歧和争议。

究竟该如何看待集资房买卖合同的效力,现本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房地产案件的心得在此进行分析探讨。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承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十二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及《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均明确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

同时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可知,集资房是为了保障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而兴建的,这种集资具有明显福利性质,它首先以具备该单位职工的身份属性为前提条件。

由于政府在土地、信贷、税收等方面都采取了补贴性的优惠措施,其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故目前全国各地对集资房的转让是严格限制或持否定态度的。

相关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集资房安居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集资房安居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集资房安居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集资房安居房屋的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信守:一、合同背景及目的考虑到甲方拥有集资房安居房屋的所有权,并有意将其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售房屋表现出购买意愿。

因此,双方签订此合同,明确双方权益,界定各自责任。

本合同旨在规范双方在集资房安居房屋买卖过程中的行为,以确保合同效力,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房屋基本情况甲方出售的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为______。

该房屋属于集资房安居房,用途为居住。

房屋内的家具、设备及附属设施一并出售。

双方确认,房屋状况良好,符合交易条件。

三、合同效力及法律效力承诺1. 双方确认本合同真实有效,并自愿签署。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双方承诺在签署本合同时已充分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对合同条款的含义和后果予以明确认知。

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由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

3.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双方约定,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整)。

此价格包括房屋本身、家具、设备及附属设施。

2.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房款:(1)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整)给甲方;(2)甲方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整)。

五、房屋交付及产权过户1. 甲方在收到全额房款后的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并完成房屋内家具、设备的移交。

集资房买卖或购房资格转让合同效力分析

集资房买卖或购房资格转让合同效力分析

集资房买卖或购房资格转让合同效力分析篇一:一、集资房介绍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承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二、相关法律法规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4号)第十二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2.《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XX]258号)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三、集资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 1.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认定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亦应符合《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集资房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该房屋权属明确,已具备合法交易要件,只是缺乏相应产权证书,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产禁止转让和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

但这一规定只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时审查的条件。

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可以不予以过户,可以不让物权变动发生。

2024年-集资房买卖合同(多条款详尽版)

2024年-集资房买卖合同(多条款详尽版)

集资房买卖合同一、导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集资房作为一种新兴的住房供应模式,逐渐受到广大购房者的青睐。

集资房买卖合同作为规范集资房交易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对集资房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买卖双方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集资房买卖合同的定义和特点1.定义:集资房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就购房者购买集资房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该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集资房交易的法律依据。

(1)双方主体特定:一方为购房者,另一方为开发商。

(2)合同标的明确:合同标的为集资房,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户型等信息。

(3)合同性质为买卖合同:购房者支付房款,开发商交付房屋,双方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4)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集资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合同双方基本信息:包括购房者的姓名、联系号码、联系方式等,以及开发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2.房屋基本信息: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户型、朝向、楼层等。

3.房款支付方式:明确购房者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如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

4.房屋交付时间:约定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时间,以及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5.产权过户:约定产权过户的时间、费用承担等事宜。

6.违约责任: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8.其他约定:根据双方实际情况,约定其他相关事项。

四、集资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1.签订: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签订集资房买卖合同。

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2.履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购房者应按约定支付房款,开发商应按约定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3.变更和解除:合同签订后,如双方达成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集资建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集资建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集资建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

关于集资建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集资建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1、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又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单位集资建房,实质上是福利分房的一种,在未房改前住户享受所谓“半产权”。

尽管单位仍称之为产权人,但单位实质上失去了自由处置房屋的权利,除非得到住户的许可。

作为一种历史性产物,其时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甚至国家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对福利性集资房的转让都作了不少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二、集资房买卖受法律保护吗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
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集资房买卖就是受法律保护的。

此外,各地在具体的集资房政策上可能存在不同。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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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改房、集资房、安居房、村证房买卖合同效力
2019新整理版
目前,我国存在着多种性质的房屋,主要可分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

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公司开发建造的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房屋。

非商品房主要包括:公房改制出售给个人的房改房,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政策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这主要是指单位集资房和安居房,城镇私有房屋以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村证房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X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而在现实生活中,更为常见的则是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非商品房因其地理位置优越,价格相对便宜,吸引了众多二手房买主。

但因为我国对非商品房的买卖设置了许多限制,又没有很明确的对二手房买卖的司法解释,致使在买卖发生后容易产生纠纷。

大多数的情况是一方在买卖后反悔,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那么,这几种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
一。

房改房买卖合同效力。

1.1994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将国有公房产权出售给职工。

分为三种方式,一种是以市场价购买,产权完全归个人;一种是以成本价购买,产权也归个人;一种是低于成本价的标准价购买,产权由个人和单位共有。

2.1999年,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房的流通,建设部出台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对房改房的首次上市出售规定了许多限制条件。

比如:已取得房产证的房改房才允许买卖;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指标准价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如果有共有权人时应当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在出卖时应当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以及交纳其他税费等。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了类似内容。

对于卖房款,办法规定,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其交易收入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归住房所有权人所有。

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全部产权归住房所有权人所有后再进行交易,交易收入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也可以直接进行交易,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交易收入由住房所有权人与原产权单位按房屋的产权比例分成。

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得所部分上交同级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3.实践当中,原房主享受福利分房政策以三、四千元的价格从单位购买房改房,后以三、四万元的市场价格卖出,但两三年以后房价涨至十几万时,
连肠子都悔青了,拒不履行向新房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

原房主往往起诉至人民法院,以种种理由要求认定原房改房买卖合同无效。

其主要理由可能是:原房主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房产证尚在办理之中,还没有取得房主证,无权卖房;签订合同时夫妻一方未到场签名,夫妻一方无权独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房改时是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在出卖时未征得单位同意应属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城市房地产、私有房屋进行转让、买卖时均需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当初买卖时违法没有进行登记导致合同无效等等。

那么,原房主的说法是不是能站得住脚呢?是否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呢? 5.签订合同时夫妻一方未到场签名的合同是否无效呢?赵律师认为,如果房产证上明确写明了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则一方单独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除非有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

因为买方此时应当知道此房系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此时买方不构成善意取得,没有两人的签名也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如果有了授权委托书,买方则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的决定,卖方构成表见代理,买方构成善意取得,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另一方事后对配偶的行为进行了追认,也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如果另一方在事后不予认可,则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而当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时,此时夫妻一方对外所签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除非另一方能证明自己的配偶和买方有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行为。

因为,买房人为善意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法律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赵律师认为,在买卖任何性质房屋时,为了将来没有任何后顾之忧,买方应当让卖方夫妻两人共同签名,以防将来产生争端。

本人就曾代理过相关诉讼,一个案子打了两年,打完一审打二审,打完二审再发还重审,后来总算达成了调解。

6.房改时是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在出卖时未征得单位同意是否有效呢?在房改时是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房不存在此问题,买房者取得房产证后公房即变成私房,此时可以自由买卖,不必征得单位同意。

但当房改是以标准价购买时,单位和个人对于房屋是共有关系,原房主对于房屋只享有部分产权,房产证上也肯定标明了共有权人。

此时,买房人应当知道此房的权利人并非只有原房主,应当知道还有单位的产权。

买房人不构成善意取得,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

如果事后单位予以了认可,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如果单位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合同的,应当予以撤销。

但原房主无申请撤销的权利。

7.法律规定,对城市房地产、私有房屋进行转让、买卖时,均需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当初买卖时没有进行登记是否导致合同必然无效呢?赵律师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定中要求买卖双方对房产进行过户登记的规定是行政管理法规,而不是合同有效性的规定。

合同的订立有效性和进行房产变更登记是两种法律关系,合同有没有效力在订立时已经确定,至于进行房产过户登记则是属于合同履行的内容,与合同的效力无关。

我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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