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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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
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11.15
•【字号】闽地税发[2004]287号
•【施行日期】2004.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
(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87号2004年11月15日)
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公布的《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由县级地税局公告的欠税户涉及多个办税服务中心(厅)的,应当由县级地税局按各办税服务中心(厅)管辖的欠税户分别发布公告。

二、设区市地税局统一在设区市属公开发行的报纸公告。

三、省局直征分局管辖的在榕纳税户,由省局直征分局在办税服务中心公告,非在榕纳税户由代管县级局公告。

四、县级地税局按季公告的,统一在季度终了后20天内发布;按半年公告的,统一在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发布。

规定由设区市地税局公告的,县级地税局应在上述时间内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上报设区市地税局,设区市地税局应在当月月底公告。

五、欠税公告工作由各级地税局征管部门具体负责,各县、市、区局和省局直征分局、设区市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征管部门应将拟公告或拟上报上级局公告的欠税数据会同同级计财部门核对、确认,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计财、税政等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监察、政策法规部门应把欠税公告工作作为执法监察、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督查工作。

附件: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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