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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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0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号《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以贸易方式和非贸易方式出入境(含过境)的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如马铃薯、木薯、甘薯等)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饲料是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麦麸、豆饼、豆粕等)。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审批手续。

第六条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程序是:(一)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事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初审,并提供进境后生产、加工地点及运输、加工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

附件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一、登记范围由境外企业生产的、首次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参照本要求申请登记。

本要求所指的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要求所指的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二、申请材料格式要求(一)申请材料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一览表》(表1,以下简称《一览表》)。

(二)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中文在前,英文在后;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登记申请,仅需提供简体中文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申请材料中的官方证明文件使用生产地官方语言出具,由非英语国家(地区)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还应提供英文或中文翻译件。

(四)申请材料原件使用生产企业文头纸出具,由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中文翻译件由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

规格纸、小三号宋体打印,内容清晰、整洁、无(五)中文翻译件使用A4涂改。

(六)申请材料按《一览表》的顺序装订成册,标注页码并形成目录,各项材料之间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

装订过程中,不得拆分官方证明文件。

(七)前次申请未予批准的,再次提交材料时应当提供《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结通知书》复印件,并附修改说明。

(八)材料中不得夹带与申请无关的信息。

三、申请表填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表2)使用中、英文对照填写,由申请企业负责人和境内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一)商品名称:生产地销售时使用的商品名称和在中国销售时拟使用的中文商品名称。

中文商品名称应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不得全部使用外文字母、符号、汉语拼音和数字表示。

(二)通用名称:能够反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真实属性,符合《饲料标签》(GB 10648)标准规定。

大宗农产品进口备案条件

大宗农产品进口备案条件

大宗农产品进口备案条件一、市场准入条件1. 产品合规性进口大宗农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农产品质量标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可食用农产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2. 生产环境合规性进口大宗农产品的生产环境必须符合相关的环境标准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土壤和水质检测合格农业生产过程合规,无违规使用农药和兽药的情况生产设施和设备符合相关要求,如防虫网等3. 出口国检疫合格进口大宗农产品必须出口国家检疫机构认定为符合检疫要求,经过检验和检疫,并获得相应的证书。

二、进口备案流程1. 申请备案进口大宗农产品的进口商需要向相关的进口备案部门递交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产品相关的证书和资料,如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出口国检疫证书等进口商的相关证件和资质,如营业执照、进口经营备案证明等2. 审核备案进口备案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有需要,还可能进行现场检查。

3. 发布备案证书审核通过后,进口备案部门将颁发进口备案证书给进口商,证明其具备进口大宗农产品的资格。

三、备案后监督1. 定期检查进口备案部门会定期对已备案的进口商进行检查,核实其在产品质量和安全上的合规性。

如发现问题,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信息公开备案信息将在相关的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包括备案企业的名称、备案证书编号等。

进口商也需要在产品包装上标示备案证书编号。

3. 反馈机制如有消费者对备案商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有意见或投诉,可以向进口备案部门进行反馈,进口备案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以上是大宗农产品进口备案的条件和流程,进口商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备案手续,以确保进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饲料进口企业备案服务指南

饲料进口企业备案服务指南

饲料进口企业备案服务指南①发布日期:2018年4月实施日期:2018年4月发布机构:厦门海关①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海关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七)饲料进口企业备案一、适用范围本项目适用于拟在厦门关区口岸进口饲料产品的企业备案。

二、事项审查类型企业备案。

三、备案依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2009年总局第118号令)第二十六条四、受理机构各主管海关。

五、决定机构各主管海关。

六、数量限制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1.为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企业2.具有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提供的材料信息完整、真实、齐全、有效;4.诚信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不良行为记录。

八、禁止性要求对于已受理的备案申请,如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备案。

九、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目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厦门关区内企业)到各主管海关行政审批窗口提交材料,申请人(厦门关区外企业)到厦门关区拟进口口岸主管海关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各主管海关现场接收。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详见附录1。

十二、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十三、备案时限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备案结果予以备案(不发证)或不予备案。

十六、结果送达厦门海关通知各主管海关。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1.符合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取得备案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备案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

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备案,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备案的决定有权查阅。

5.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备案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6.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备案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备案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

8.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解读.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解读.

后续配套文件的制定计划
• • • • • 制定出口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方案。 分类制定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要求。 分类制定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要求。 主要贸易国家宠物食品相关法规标准汇的重要意义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体系包括《进出口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已出台、后续制定的 相关配套法规以及农业部相关法规
2008年9月底,“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影响恶劣。美国、欧盟等主 要贸易国家纷纷采取自动扣留检测等措施,对从中国进口饲料等农产 品和食品进行三聚氰胺的严格控制。 。国内外动植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管理办法制定了法律法规依据
•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正在修订)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 (国务院第503号令)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管理体系的重要意义
• 检验检疫事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1999年发生在比利时的二噁英污染事件,波及德国、荷兰等多个欧洲 国家,影响世界各国从上述国家的进口贸易,直接导致比利时内阁集 体辞职。 2007年3-4月,先后发生美国和南非的宠物食品中毒事件,国外调查 表明与我国企业生产出口的小麦蛋白和玉米蛋白有关,在生产过程中 违规添加了“三聚氰胺”废料。
管理办法制定了法律法规依据
• 技术标准 GB 13078-2001《饲料卫生标准》 GB 10648-1999 《饲料标签》 GB/T 20190-2006 《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的定性 检测-PCR法》 SN/T0800.20-2002《进出境饲料检疫规程》 其他饲料产品生产有关技术标准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 监督管理办法概要

进出口海关备案流程

进出口海关备案流程

进出口海关备案流程进出口海关备案是指企业经营者及其商品在开展跨境贸易活动时,需依法办理的报关手续。

进出口海关备案流程主要包括备案登记、信息提交和备案审核三个步骤。

首先,企业经营者需要进行备案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报关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经营者需要准备好备案申请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经营者身份证明、进出口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然后,前往当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在备案登记时,企业经营者需要填写相关资料,并交验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海关工作人员会核实备案信息并签发备案登记证书。

接下来,企业经营者需要按要求提交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者信息、商品信息等。

企业经营者可以通过电子海关系统或其他指定的途径提交备案信息。

在提交备案信息时,企业经营者需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且对提交的信息负责。

最后,海关将对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审核。

海关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经营者的资质、经营范围、商品品类等方面的合规性。

如果备案信息审核通过,海关将会发放备案通知书,并在电子海关系统中进行备案信息的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经营者在进行进出口海关备案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手续。

如果发现备案信息不实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海关有权对企业进行处罚,并可能会影响企业后续的进出口贸易活动。

进出口海关备案流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企业经营者及其商品在跨境贸易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通过进行备案登记、信息提交和备案审核,海关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经营者的情况及其商品的属性,以便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

同时,对企业经营者而言,进行进出口海关备案可以帮助其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信誉度,提升企业在跨境贸易中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进出口海关备案流程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企业经营者开展跨境贸易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查验工作规范一、适用范围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包括饲用粮谷类)标签查验、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标签定义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内容的一切附签及其他说明物。

三、标签查验(一)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施现场检验检疫时,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标签进行以下内容的查验:1. 标签应直接印制在包装物上,或粘贴、吊在包装物上,不得与包装物分离。

2. 标签的印制材料应结实耐用。

3. 标签上出现的符号、代号、术语等应符合国家法令、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文字、符号、图形清晰醒目。

4. 饲料标签标注的计量单位,必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5. 一个标签只标示一个饲料产品,不可一个标签上同时标出多个饲料产品。

6. 进境饲料标签上必须使用中文,并使用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有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及其他文字。

7. 散装产品的标签随发货单一起传送。

— 8 —(二)对加施的标签,审核其内容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 饲料名称能够反映饲料真实属性。

2. 需指明饲喂对象和饲喂阶段的,必须在饲料名称中予以表明。

3. 标明用来加工饲料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以及添加剂、载体和稀释剂名称。

单一有效成分饲料添加剂可不标注原料组成。

4.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是否符合有关要求(见说明1)。

5. 标签上应标明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6. 每个包装物中是否用法定计量单位(公制)标明净重,散装运输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标明每个运输单位的净重(见说明2)。

7. 是否采用国际通用表示方法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应完整地表明年、月、日。

8. 是否按要求标示了保质期,用“保质期个月(或若干年、天)”表示9. 储藏条件和储藏方法。

10. 生产者、分装者企业名称、地址和编号11. 原产国家或地区名称12. 饲料添加剂、预混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标签,是否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13. 动物源性饲料必须标明饲用动物种类范围。

进口食品备案流程

进口食品备案流程

进口食品备案流程进口食品备案是指外国生产厂商或者代理商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和认可,在中国境内对其所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进行备案登记。

目的是为了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科学、合法地进入中国市场,并对其质量进行有效监管。

首先,进口食品备案的流程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备案申请:进口商需要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进口食品备案申请,包括填写备案申请表格和提供相关资质文件。

2. 商品信息审核:相关部门会对进口食品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核,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成分、配料等。

3. 食品安全资质审核:进口食品的生产厂商需要提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明、产品相关认证证书、出口国食品监管机构的许可证书、原产地证明等。

4. 检验检疫要求:进口食品需要符合中国国家的检验检疫要求,如提供产品样品进行食品安全性检测和标签合规性检测。

5. 包装标签要求:进口食品的包装上需要标明产品的中文名称、配料表、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日期、生产厂商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符合中国的食品包装标签要求。

6. 监督抽检:进口食品备案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定期的抽检,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标准。

7. 审核结果通知:相关部门会对进口食品备案的审核结果进行通知,包括是否通过审核、是否需补正材料和需要修改的地方等。

最后,进口食品备案的时间通常在几周到几个月之间,取决于具体情况和部门的工作效率。

备案成功后,进口商才可以正式将产品引入中国市场销售。

总之,进口食品备案是一项严格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内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只有经过备案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进口食品才能放心食用。

同时,进口商也需要严格履行相关的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所销售的进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国内消费者的权益,也促进了国内外食品贸易的健康发展。

食品添加剂的备案流程

食品添加剂的备案流程

食品添加剂的备案流程一、引言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的色、香、味、形和保质期等性质,以增强食品的营养价值和促进食品加工、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的需要,在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添加的具有一定技术作用的物质。

为了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对食品添加剂进行备案审核。

本文将介绍食品添加剂备案的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二、食品添加剂备案流程食品添加剂备案的流程包括申请、审查、备案和监督管理等步骤,具体如下:1. 申请阶段申请食品添加剂备案需向相关食品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食品添加剂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化学结构、用途、用量、生产工艺、产地等;(2)安全性评价报告,包括毒性学实验、致癌性实验、遗传毒性实验、致敏性试验及慢性毒性试验等数据;(3)产品质量与稳定性的评价报告,包括产品的纯度、稳定性、溶解度、溶解性、浸出物、挥发物、重金属、铅、汞、砷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含量等;(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包括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废水、废气及废渣处理方法,保护措施等;(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质量安全认证证明等。

2. 审查阶段食品监管部门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包括是否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质量安全认证证明等;(2)对食品添加剂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包括名称、用途、用量、生产工艺、产地等;(3)对安全性评价报告、产品质量与稳定性的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进行细致的审核。

3. 备案阶段审核通过后,食品监管部门会对食品添加剂进行备案登记,并发放备案证书。

备案证书是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和使用者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合法依据。

4. 监督管理阶段食品添加剂备案后,需严格按照备案证书规定的用途和用量进行使用,并严格遵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食品监管部门会对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和抽检,以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指南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指南

⼊境植物及植物产品 ⼀、种⼦、苗⽊ (⼀)检疫审批 ⼊境植物种⼦、种苗,货主或其代理⼈应按我国引进种⼦的审批规定,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植物保护站、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苗⽊检疫审批单》。

⼊境后需要进⾏隔离检疫的,还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

带介质⼟的还需办理特许审批(申请程序见第⼗单第⼋节)。

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报检要求 在植物种⼦、种苗⼊境前,货主或其代理⼈应持有关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预约检疫时间。

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或处理合作的,签发《⼊境货物单》。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报检时应填写《⼊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引进种⼦、苗⽊检疫审批单》及输出国官⽅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件。

来⾃美国、⽇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果、烟叶和茄科蔬菜 (⼀)检疫审批 进⼝⽔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主要有番茄、辣椒、茄⼦等)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续,取得《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申请程序见第⼗章第⼋节)。

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我国对进⼝⽔果的原产国有明确的规定,详见中华⼈民共和国允许进境⽔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附录15)。

(⼆)报检要求 货物⼊境前货主或其代理⼈应持有关资料向⼝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经⼝岸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签发《⼊境货物单》准予⼊境。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代理⼈报检时应填写《⼊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输出国官⽅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件。

来⾃美国、⽇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三、粮⾷和饲料 (⼀)报检范围 ⼊境的粮⾷和饲料。

“粮⾷”指⽲⾕类、⾖类、薯类等粮⾷作物的籽实及其加⼯产品;“饲料”指粮⾷、油料经加⼯后的副产品。

(⼆)检疫审批 有些产品的疫病风险⽐较低,⽆需进⾏⼊境检疫审批。

办理进口植物检疫许可证流程及操作时间

办理进口植物检疫许可证流程及操作时间

办理事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方式网上办理:申请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进入“行政审批”版块,选择“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项办理。

申请条件(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单位法资格证明文件不再验核)。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的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六)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2.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中国国境要求不超过4个月,且未经使用;3.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4.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海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具栽培介质的成分检验、加工工艺流程、防止有害生物及土壤感染的措施、有害生物检疫报告等有关材料;5.对首次进口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同时将经特许审批进口的样品每份1.5~5千克,送至海关总署指定的实验室检验,并由其出具有关检验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

四、提交材料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根据随附单证要求上传扫描件。

随附单证要求如下。

(一)植物及植物产品部分1.进境粮食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

2.进境水果指定冷库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

3.进境烟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

4.进境饲料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1. 引言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商品之一。

为了保障国内动物饲养业的安全和发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2. 监督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进出口许可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要求和程序;•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查验和抽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标识和说明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追溯管理。

3. 进出口许可管理为了保障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海关总署实行严格的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许可:申请人需要向海关总署提交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许可申请,包括相关的产品信息、生产企业信息和质量认证等资料。

2.审核批准:海关总署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经审核合格的申请将获得进出口许可批准。

3.许可登记:获得进出口许可批准的企业将登记在海关总署的许可登记数据库中,并获得相应的许可证书。

4. 检验检疫要求和程序为了确保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海关总署对其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

具体要求和程序如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标准:海关总署将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检验标准,包括物理性能、化学成分和微生物等方面的检验指标。

•检验抽样:海关总署可以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抽样检验,以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检验结果评定:根据检验结果和相关标准,海关总署进行结果评定,确定是否合格。

•检验证书:经检验合格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将获得检验证书,以证明其符合相关要求。

5. 查验和抽检为了加强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管,海关总署实施查验和抽检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查验申报: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申报时,海关总署将对货物进行查验,包括实物检查和文件核对等。

进境散装饲料分装灌包企业备案

进境散装饲料分装灌包企业备案

进境散装饲料分装灌包企业备案办事指南一、许可依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8号令)第二十五条二、申请条件(1)各进境散装饲料分装灌包备案单位应建立有企业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卫生防疫和仓库管理制度,防止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和标识不清楚的产品出库流入市场。

(2)进境散装饲料分装灌包仓库须全封闭,能防火、防盗、防鼠、防虫,应具有一定的面积(灌包1种饲料要求在3000 M2以上,灌包2种饲料要求在4500 M2以上,灌包3种以上饲料要求在6000 M2以上),仓库内整洁、布局合理,仓库门口标识清楚,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3)仓库应设有更衣室,操作工进出仓库时,须更衣换鞋、洗手消毒,工作时须穿戴工作服、鞋、帽等防护用品。

操作工离开工作场所时须更换防护用品,并应定期对防护品进行洗涤消毒。

(4)仓库内必须要有完好的分装灌包设备。

同一分装灌包设备只能灌包1种饲料产品,不同国家的同一饲料产品在灌包时,应对分装灌包设备进行清洗,去除残留,避免交叉污染。

同一仓库灌包多种饲料的,每种饲料须有独立的区域和设备灌包。

(5)各单位应建立进境散装饲料入出库及分装灌包的详细记录,记录材料可供查核。

(6)仓库内不得存放进境散装饲料之外的其它任何产品。

饲料存放应有专人管理,并有明显的标识。

(7)操作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体检或注射疫苗,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

生病或皮肤有外伤的人员不能在仓库工作。

三、申请材料(一份)1、《进境散装饲料分装灌包备案单位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相应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出入库登记制度等)4、企业人员组织结构图5、分装灌包操作流程图6、分装灌包存放场所平面图7、现场实景图片(堆放场地、仓库、灌包设备、操作人员等)8、现场操作人员健康证明文件9、仓库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如仓库为企业自有仓库,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10、使用的所有表单格式(出库记录、入库记录、废弃物处理记录、设备清洗记录等)四、许可程序1、进境散装饲料分装灌包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登记,填写《进境散装饲料分装灌包备案单位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公司进口食品备案制度范本

公司进口食品备案制度范本

公司进口食品备案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确保我国进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公司的进口食品备案制度。

二、备案范围本公司进口的食品种类包括:肉类、蛋及制品类、水产及制品类、中药材类、粮谷及制品类、油脂及油料类、饮料类、糖类、蔬菜及制品类、植物性调料类、干坚果类、其他植物源性食品类、罐头类、乳制品类、蜂产品类、酒类、糕点饼干类、蜜饯类、卷烟类、茶叶类、调味品类、其他加工食品类、特殊食品类、燕窝产品类、境外远洋捕捞等。

三、备案主体本公司作为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应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备案。

四、备案程序1. 备案申请:公司需向其住所地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收货人备案申请表;(2)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3)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4)两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2. 海关审核:海关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备案并发布。

3. 备案变更:若公司的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

五、法律责任1. 公司应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若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公司应按照备案范围经营进口食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备案管理1. 公司应建立健全进口食品质量管理体制,确保进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2. 公司应定期对进口食品进行自检,确保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公司应配合海关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公司名称:日期:(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农业部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农业部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农业部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农业部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2月20日)第一条为加强进出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保证养殖动物的安全生产,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的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首次在中华人同共和国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第四条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安全、有效和污染环境的原则。

生产国(地区)已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

第五条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和产品样品:(一)进口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中英文填写)。

(二)代理人需提交生产企业委托登记授权书。

(三)提交申请(中英文一式二份),包括下列内容: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3、产品来源、组成成分和制造方法;4、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5、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和商标;6、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7、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8、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9、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10、其他相关资料。

进口产品国标备案流程

进口产品国标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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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模板

2023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模板

饲料原料管理要求
更多内容有: 1. 原料采购:根据饲料品种和动物生长发育需要,选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原料,定期对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估和审核,并建立供货记录和原料验收制度, 确保原料质量稳定可靠。 2. 储存管理:严格按照原料特性和存储条件,合理选择储存方式和场所,进行分类、标识和清点,建立卡片档案,做好防潮防鼠、通风、消毒等工作, 以保证原料安全性和使用效果。同时,做好保质期管理,及时清理过期、异味、霉变、发热等次品原料,并做好相应登记和处理工作。
饲料添加剂种类
1. 添加剂种类的分类:将饲料添加剂按照功能特性和用途进行分类, 例如抗生素、抗氧化剂、抗菌剂等,并明确各类添加剂的适用范围和用 量限制。 2. 添加剂质量要求:对饲料添加剂的质量要求进行详细规定,包括原 料来源、制造工艺、质量检测等,确保添加剂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 质量要求,同时避免添加剂对动物健康和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进口饲料产品审批流程
一个重要的管理流程,主要包括进口饲料产品的申请、审批和监管等环节。其中,申请环节应当包括进口饲料产品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 家、成分含量、质量标准等信息。审批环节应当对进口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监管环节应当对 进口饲料产品实施全程跟踪、监控和检测,确保其质量安全达标。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追溯体系,对进口饲料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严格管理, 确保饲料安全生产的全程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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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审批
Approval of feed additives
审批流程
一、审批主体:审批主体为国家质检总局,审批机构为各省级质检 局。 二、审批程序:申请人提交饲料审批申请表格,经过初审合格后进 入技术评审阶段。评审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和择期复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水平,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风险管理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出口饲料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企业诚信程度、安全卫生控制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等,对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

对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

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监控,制定进出口饲料年度风险监控计划,编制年度风险监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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