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体系,保证我国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例。
第二条本规例适用于我国境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使用、监督检测等
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提高食品安全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确保家畜健康、定期检测和科学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
第二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定义和组成
第四条饲料是专为提供动物营养和有助于动物生长、生产及健康的主要原料。其他
原料制成的食用品和药物,以及家禽餐和食粮,不属于饲料范围。
第五条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中使用的、旨在改善饲料性能的,能够影响动物体内
物质的化学物质,可以用作增饲或防止饲料污染等,并可以用于抑制动物体内物质的合成
作用,以改变动物产品的质量的,其中包括营养添加剂、调味剂、精选和调节剂等。
第三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使用、登记等
第六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必须持有市场准入许可,取得国家规定的安全
标准,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卫生等质量认证,才能投放市场。
第七条动物饲养企业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时,必须按生产原料资格、生产质量和
生产标准,持有有效期限内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凭证。
第八条企业只能使用国家登记注册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严重污染的或违背法律法规的禁用物。
第四章相关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农业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督导,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进行监测,卫生部门负责对饲料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释义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治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进展,爱护人民躯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饲料行业与种植业和养殖业紧密相关,又涉及“菜篮子”工程建设和肉、蛋、奶、鱼等动物产品的卫生安全,对农业、农村进展、农民致富和人民生活水上的提高以及躯体健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饲料工业自七十年代中后期起步以来,进展十分迅速,仅仅通过二十几年的时刻,就一跃成为世界饲料生产大国,初步建成了比较健全的饲料工业体系,1999年,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产量分别达至5553万吨、1097万吨、223万吨,产量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饲料加工业产值1855亿元。然而,由于国家对饲料治理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定,从而使饲料行业的进展也显现了许多问题:一是一些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安全性、有效性和对环境的阻碍尚不十分清晰时就贸然投产,给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带来难以预料的阻碍;二是由于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进口缺乏有效治理制度,致使外国企业将一些本国不承诺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出口我国,阻碍了我国养殖业的进展;三是假劣饲料、饲料添加剂不断流入市场销售,阻碍养殖业安全生产和进展,坑农害农现象严峻;四是部分饲料产品中有害残留超标严峻,这些有害物质一方面通过动物排泄进入环境造成污染,另一方面,通过动物的消化吸取而滞留、积蓄于动物体内,并通过动物产品进入人体,阻碍人体健康。所有这些问题,都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3.12.07
•【文号】国务院令第645号
•【施行日期】2013.12.07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版)
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
版)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不足半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低于7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7万元以上低于9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饲料管理条例》对饲料企业违法处罚的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希望认真阅读高度重视按法规规定去做)
张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宣传
《饲料管理条例》对饲料企业违法处罚的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许可)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培训课件1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培训资料
修改的背景:条例自1999年公布施行以来,对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的日益增强,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条例》的修订,主要是形势所迫,特别是在“毒狗肉”、“大头娃娃”事件、“红心”咸鸭蛋、“瘦肉精”、三聚氰氨事件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暴发后引起了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呼声日益高涨。中央国务院决定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改后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目的:针对食品安全事件的频频发生,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明确责任,加大处罚力度,责任追究到底。
对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理解:
一、对饲料质量安全方面的要求更高。主要体现和解决有以下三点的问题:
1、进一步完善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制度,解决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守质量安全规范的问题。
2、进一步规范饲料的使用,解决养殖者不按规定使用饲料、在养殖过程中擅自添加禁用物质的问题。
3、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
二、对生产企业的采购原料进行严格的监管。
饲料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是饲料质量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如何防止饲料生产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对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料生产企业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申请并经审核,农业部评审后批准发证。
单一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配合饲料向省级饲 料管理部门申请、省级核发。
许可证编号格式未见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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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主要内容 哪些饲料产品需要产品批准文号?谁核发?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需要产品批准文号。由省级 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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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基本知识 饲料法规体系有哪些组成部份?
国务院令 饲料管理条例
农业部令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饲料 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 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农业部公告 禁止在饲料和饮水中使用的物质、饲料添加
剂安全使用规范、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等。
添加剂、预混料:换证•时整理符p合pt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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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配套规章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何时实施?
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自正式实施之日起,配合 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料应符合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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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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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配套规章
已经公开征求意见的配套规章有哪几个?
1.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2.饲料添加剂(混合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9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解读
六、饲料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 原料采购与管理:应建立原料的出入库及使用记录。 对贮存环境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有特别要求的维 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剂等原料,应对温度、湿度、 光照等实施监控。存放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 理的饲料添加剂以及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贮存库,应 采用双人双锁管理,并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每日 盘点并核对使用量和出库量。对库存的原料建立定 期质量监测制度,必要时抽样检验。
六、饲料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 建立生产过程中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主要包括: 1.生产反刍动物饲料应使用专用生产线。 2.使用同一生产线生产加药饲料产品时,应遵循“无 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高浓度的在先,低 浓度的在后”的生产顺序。 3.应建立生产线清洗操作规程。 4.盛放饲料原料、加药饲料和中间产品的器具,不得 交叉混用,并有标识。 5.饲料原料、加药饲料和中间产品的包装物,应专袋 专用,有与盛装产品一致的标识。 6.应建立设备清洁操作规程。
• 既保证了新产品的安全,又从某种程度上保护了新 产品研发者的利益和知识产权。
2020/12/11
五、饲料生产和进口行政许可制度
第49条 许可证明文件,是指新饲料、新饲料添加 剂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饲料、饲 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 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11条 实行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制度。 第12条 实行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制度。 有效期5年。 第15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有效期5年。申请人 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16条 实行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 批准文号制度。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6.02.06
•【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
•【施行日期】2016.02.06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
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释义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饲料行业与种植业和养殖业密切相关,又涉及“菜篮子”工程建设和肉、蛋、奶、鱼等动物产品的卫生安全,对农业、农村发展、农民致富和人民生活水上的提高以及身体健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饲料工业自七十年代中后期起步以来,发展十分迅速,仅仅经过二十几年的时间,就一跃成为世界饲料生产大国,初步建成了比较健全的饲料工业体系,1999年,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产量分别达至5553万吨、1097万吨、223万吨,产量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饲料加工业产值1855亿元。但是,由于国家对饲料管理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定,从而使饲料行业的发展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一是一些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安全性、有效性和对环境的影响尚不十分清楚时就贸然投产,给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带来难以预料的影响;二是由于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进口缺乏有效管理制度,致使外国企业将一些本国不允许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出口我国,影响了我国养殖业的发展;三是假劣饲料、饲料添加剂不断流入市场销售,影响养殖业安全生产和发展,坑农害农现象严重;四是部分饲料产品中有害残留超标严重,这些有害物质一方面通过动物排泄进入环境造成污染,另一方面,通过动物的消化吸收而滞留、积蓄于动物体内,并通过动物产品进入人体,影响人体健康。所有这些问题,都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
量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2.09.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
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畜牧局,厅直属有关单位: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0〕15号)的要求,根据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结合法律新颁布实施或修订应当及时制定、修订裁量标准的,以及有制定的裁量标准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不符合基层执法实践需求的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裁量标准目录
裁量标准2022版(略)
2022年9月27日
附件
裁量标准目录
一、种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蚕种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转基因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三、肥料
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农药
5.《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五、植物检疫
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7.《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9.《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六、农机
10.《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6国务院令666号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一、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解读
1、修订背景 2、修订原则 3、主要规定 4、新旧办法衔接
二、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一、《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解读
1、修订背景及历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历经10年再次修订;
2011年11月3日,国务院令609 号正式发布;
6.3 产品商品名称 为产品在市场销售时拟采用的名称。
6.4 产品研制目的 ➢研制背景 ➢目标功能 ➢国内外饲料和相关行业批准使用情况、研究进展 ➢产品的先进性、应用前景和社会效益。
7 产品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及理化性质或动物、植物、 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
➢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应当提供微生物的来源、改良史 信息,并提供由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 菌株保藏编号;
生产环节: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 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 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 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项目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
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 办法》
(三)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发的有关规定 1.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情形 2.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情形 3.补办生产许可证的情形 (四)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1.生产企业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 2.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3.注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形 (五)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 1.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2.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含有新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的保护措施
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一)《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概述 1.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2.调整对象 3.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
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4.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工作的行政管理 (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评审的有关规定 1.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审定申请 2.评审的原则 3.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 4.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监测期的管理 5.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工作的保密原则
?
5.饲料药物添加剂该如何合理使用?
二、案例分析
1. 2017年5月,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畜牧局 接到养殖户举报,反映使用的豆粕存在质 量问题。郸城县畜牧局对豆粕进行抽样检 测后,结果显示其粗蛋白指标不合格。郸 城县畜牧局会同公安机关进行深入调查, 查明该批豆粕来自郑州八堡市场宋某锋, 其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饲料生产许可 证的情况下,假冒益海(连云港)粮油工 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豆粕。将学生分为每 组5人,以小组为单位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 并归纳总结。(格式参照附录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7.03.01
•【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
•【施行日期】2017.03.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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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16版)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不足半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低于7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2.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7万元以上低于9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3.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1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1.1 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低于2万元罚款。
1.1.2 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2万元以上低于4万元罚款。
1.1.3 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1.2.1 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低于6倍罚款。
1.2.2 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6倍以上低于8倍罚款。
1.2.3 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生
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2.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2.1 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低于2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2.2 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低于3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2.3 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3.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3.1 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低于1.5倍罚款。
3.2 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低于2倍罚款。
3.3 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