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版)
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积极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但能够配合代作处理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拒不配合代作处理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责令改正,立即按照规定自行作无害化处理的。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目录第一章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二节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三节违反企业名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四节违反公司企业年检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五节违反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六节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二章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合伙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二节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三节违反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四节违反私营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五节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第一节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二节违反产品质量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三节违反食品平安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四章公平交易监督管理第一节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二节违反直销监管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三节构成传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五章市场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二节违反拍卖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三节违反国家其他市场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六章商标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商标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二节违反特殊标志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七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一章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撤消营业执照。
河南省食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8条)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视违法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等因素,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四条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公开的原1则。
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包括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和裁量基准四个方面第六条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或者一定倍数的,从轻处罚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从重处罚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一般处罚按照中间阶次罚款。
(二)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或者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者倍数的,一般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30%以上7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适用从重行政处2罚的,应当予以并处。
第八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不得合并。
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版)
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版)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不足半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低于7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7万元以上低于9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照表(连载四)
料、 饲料 添 加剂 的 , 由县 级 以上 地 方人 民政府 饲 料 管理 部 门责令 停 止 生产 , 收违 法所 得 、 法 没 违 生 产 的 产 品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饲 料 的饲 料 原 料 、 单 一 饲 料 、 料添 加 剂 、 物饲 料 添 加 剂 、 加 饲 药 添 剂 预 混合 饲料 以及 用 于违 法 生产 饲 料添 加 剂 的 原料 , 违法 生产 的产 品货值 金额 不足 1 元的 , 万
第三 十八条
未 取 得 生 产 许 可 证 生 产 饲
Hale Waihona Puke 第 二十 四条 违 反本 条 例 规 定 , 取 得 生 未 产 许 可证 , 生产 饲料添 加剂 、 加 剂预 混合 饲 料 添 的, 由县 级 以上地 方人 民政 府 饲 料管 理 部 门责 令 停止 生产 , 收违 法 生产 的产 品和 违法 所得 , 没 并 处违 法所 得 1倍 以上 5倍 以下 的 罚 款 已 对 取 得 生产 许可 证 , 但未 取得 产 品批准 文号 的 , 责 令 停 止生 产 , 限期补 办产 品批 准 文号 。 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 例》 理条 对照表(载 ) 连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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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工 作 人 员 , 履 行 本 条例 规 定 的 职 责 或者 滥 . 不
用职 权 、 忽职 守 、 私 舞 弊 的 , 直 接 负责 的 玩 徇 对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接 负 责 的主 管 人 员和 其 他 直 接 责任 人 员 直 构成 犯 罪的 , 法 追 究刑事 责 任 。 依
饲料企业从业人员法规考试(试题五)
饲料企业从业人员法规考试试题(五)一、判断题1、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X)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3、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对单一饲料的使用作出限制性规定(X)4、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5、企业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6、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7、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25立方米(√)8、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9、对应当召回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10、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11、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X)12、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线由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工序的成套设备组成(√)1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14、定制产品附具的标签应标明“定制产品”字样和定制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其生产许可证编号(√)15、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16、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17、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18、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19、饲料生产企业规模较小或者人数较少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可以互相兼任(X)20、《饲料卫生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21、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22、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生产线设备不得与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产品共用(√)23、《饲料标签》适用于自用饲料、可饲用原料和药物饲料添加剂(X)24、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25、固态和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26、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27、生产企业增加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28、烟酸铬、酵母铬、蛋氨酸铬、吡啶甲酸铬制剂产品作为矿物元素饲料添加剂,可用于生长肥育猪、肉鸡、肉鸭等肉食畜禽(X)29、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30、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二、选择题1、()生产线设备可以与浓缩饲料产品共用A、单一饲料B、饲料添加剂C、添加剂预混合饲料D、配合饲料2、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同时标明( )的名称、注册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A、委托方或受托方B、受托方C、委托方D、委托方和受托方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 )物质A、痕量B、超微量C、少量或者微量D、常量4、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 )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A、一种或一种以上B、二种或二种以上C、二类或二类以上5、定制产品应当附具符合规定的标签,并标明()和定制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其生产许可证编号A、“定制产品”字样B、“委托产品”字样C、“定向产品”字样D、“合同产品”字样6、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情节严重的,发证机关还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是( )A、吊销生产许可证B、吊销营业执照C、追究刑事责任D、没收其生产设备7、( )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A、混合型饲料添加剂B、饲料C、单一饲料D、饲料添加剂8、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A、抗氧化剂B、防腐剂C、着色剂D、维生素9、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年A、6B、3C、4 D、510、生产许可证明文件不包括()A、新饲料添加剂证书B、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C、饲料生产许可证D、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11、《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规定饲料生产企业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A、总经办B、质量机构C、采购机构D、销售机构12、向养殖者运送饲料的罐装车应当随车附具()A、车辆清洗记录B、车辆消毒证明C、不锈钢材质证明D、饲料标签13、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被证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或者有害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A、禁用B、限制使用C、由企业返工并检验合格后再使用14、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 )”字样A、本产品不含牛羊源性成分B、本产品含有动物源性原料C、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D、本产品不得饲喂哺乳动物15、有下列( )情形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A、产品名称改变的B、产品配方改变的C、技术标准到期修订,只作编辑性修改和改变版本格式的D、产品标签格式更新的16、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为补充饲料营养成分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下列属于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是()A、抗氧化剂B、矿物质微量元素C、酸度调节剂D、粘结剂17、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为()生产定制产品A、其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B、经营企业C、养殖户D、大型规模化养殖场18、《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规定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制造A、碳钢B、不锈钢C、搪瓷D、仿不锈钢19、对于添加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其标签上必须标注( )字样A、本产品可预防动物疾病B、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C、本产品符合饲料标签标准D、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20、《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制定并公布A、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B、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C、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D、中国饲料工业协会。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培训课件1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培训资料修改的背景:条例自1999年公布施行以来,对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的日益增强,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条例》的修订,主要是形势所迫,特别是在“毒狗肉”、“大头娃娃”事件、“红心”咸鸭蛋、“瘦肉精”、三聚氰氨事件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暴发后引起了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呼声日益高涨。
中央国务院决定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改后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目的:针对食品安全事件的频频发生,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明确责任,加大处罚力度,责任追究到底。
对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理解:一、对饲料质量安全方面的要求更高。
主要体现和解决有以下三点的问题:1、进一步完善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制度,解决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守质量安全规范的问题。
2、进一步规范饲料的使用,解决养殖者不按规定使用饲料、在养殖过程中擅自添加禁用物质的问题。
3、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
二、对生产企业的采购原料进行严格的监管。
饲料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是饲料质量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如何防止饲料生产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
对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1、增加了生产企业采购原料的查验和记录制度。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并如实记录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等。
2、完善了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禁止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饲料管理条例》对饲料企业违法处罚的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希望认真阅读高度重视按法规规定去做)张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宣传《饲料管理条例》对饲料企业违法处罚的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许可)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高 农产 品质 量安 全 水 平 和监 管 能 力 2 1 整 治 0 0年
工作 重点是 开展种植 业产 品专项 整治 、畜 产 品中瘦 肉精 等禁用 物质专 项整 治 、兽药 及兽药 残 留专项 整
加 剂管理 条例 ( 修订 草案 征求 意见稿 ) 》全 文公 布 , 征求 社会各 界意 见 修订 草案对 新饲 料 、新 饲 料添 加剂增 加规 定审定 时 限要求 .明确审定 程序 .同时 规 范 全 国饲 料评 审委员 会 的专家组 成 完善 了首 次
进 口的饲料 、饲料 添加 剂 的登记程 序 ;规范 了进 口
治 、水 产 品禁 用药物 专项 整治 、农 资 打假专 项治 理 等 5项整 治行 动 ,推进 协调合 作机 制 、检打联 动 机 制 、风 险预警 机制 、应 急处置 机制 、农产 品产 地 准
出与市场 准入制 度等 5个长效 机制建 设
品质量 安 全监 管 的协 调合 作 机 制 、检 打联 动机 制 、 风险预 警机制 、应急处 置 机制进 一步完 善 ,农 产 品
产 地准 出与市场 准人实 施范 围进一 步扩 大 .全 面提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修订
草 案征 求意 见 稿 ) 公 布 》
2月 2 日.国 务 院 法制 办 将 《 料 和饲 料 添 0 饲
推动 资 源 要 素 向农 村 配 置
新世纪 以来指 导 “ 三农 ”工作 的第 7个 中央一
号 文 件 1月 3 1日由新 华 社 受 权 发 布 这 个 题 为
范创 建活 动 ,切 实加 强推 进标准 化规模 养殖 的组 织
领 导 力 争 到 2 1 0 5年 .全 国畜 禽 规模 养 殖 比重 在 现 有基 础 上再 提 高 1 —1 0 5个 百 分 点 .其 中标 准 化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照表(连载二)
首 次 向 中国 出 口中国境 内 已经 使 用 且 出 口国
已经 批 准生 产 和 使用 的饲 料 、 料 添 加 剂 的 , 当 饲 应 依 照 本 条第一 款 、 二款 的规定 申请 登记 。国务 院 第 农 业 行政 主 管部 门 应 当 自受理 申 请 之 日起 1 0个 工作 日内对 申请 资料 进行 审查 ; 查 合格 的 , 样 审 将
房 、 备和仓 储设 施 : 设
房、 设备 、 工艺 及仓储 设施 :
( ) 与 生产 饲 料 、 料添 加 剂 相 适 应 的专 二 有 饲
职 技术 人 员 ; 、
( ) 与 生 产饲 料 、 料 添 加 剂 相 适应 的专 二 有 饲
职技 术人 员 :
( ) 必要 的产 品质 量 检验 机 构 、 员 、 施 三 有 人 设 和 质量 管理 制度 :
第 十条 生产饲 料 添加 剂 、添 加 剂预 混合 饲
混合 饲 料 生产 企 业 , 申请 人 应 当 向省 、 自治 区 、 直 料 的企 业 , 省 、 经 自治 区 、 辖 市 人 民政 府 饲 料 管 直 辖 市 人 民政 府饲 料管 理部 门提 出 申请 。省 、 自治 理部 门审核 后 ,由国务 院 农业 行政 主 管部 fN 发 - I 区 、直辖 市 人 民政府 饲 料管 理 部 门应 当 自受理 申 生产 许可 证。 请 之 日起 2 0个 工 作 日内进 行 书面 审查 和 现 场 审 前 款企 业 取 得 生产 许 可 证 后 , 由省 、 自治 区 、 直 核 , 将相 关资 料和 审查 、 并 审核 意见 上 报 国务 院农 辖 市 人 民政 府 饲 料 管理 部 门核 发 饲 料 添 加 剂 、 添
品交 由指定 的机 构进 行 复核 检 测 ;复 核 检 测合 格
论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论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张斌龙;侯以强
【期刊名称】《河南畜牧兽医(市场版)》
【年(卷),期】2003(024)010
【摘要】@@ 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新增条款三条(第8、19、29条),修改四条(28、30、31、32条).修订的重点集中在罚则部分,明确了违反<条例>依照<刑法>应追究的三种
刑事责任,同时新增了对不按农业部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及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
加违禁药品的处罚规定.这些,都是从事饲料管理的执法人员需要重点熟悉和掌握的,笔者在此对违反<条例>应负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探讨如下.
【总页数】2页(P38-39)
【作者】张斌龙;侯以强
【作者单位】信阳市畜牧局,河南,信阳,464000;信阳市畜禽改良站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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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饲料生产经营保障饲料质量安全——学习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体会 [J], 严建刚
4.加强饲料质量监督保障饲料安全--纪念<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一周年 [J], 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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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饲料不合格法律法规案例
畜牧饲料不合格法律法规案例案情简介2021年2月18日,xx市农业农村局向端州区农业农村局转发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0年xx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结果的通报》文件,要求严肃查处省农业农村厅通报中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违法行为。
收到该通报后,xx区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立案,并于2021年2月25日派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调查取证。
现场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调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饲料生产许可证、以及2210小猪配合饲料、40%高能乳猪浓缩饲料4048、4%小猪复合预混合饲料4312的销售记录(2020年7月25日一2021年2月1日)、产品进仓单、涉案产品的销毁记录,检查了车间、仓库、销售部现场并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调查与处理经核查现查明:xx省农业农村厅于2020年7月28日从该公司抽取的2210小猪配合饲料、40%高能乳猪浓缩饲料4048、4%小猪复合预混合饲料4312共3批次的饲料样品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其中2210小猪配合饲料、40%高能乳猪浓缩饲料4048样品为喹烯酮不符合饲料质量安全标准,4%小猪复合预混合饲料4312样品为砷含量不符合饲料质量安全标准。
该公司生产抽检中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批次产量为:2210小猪配合饲料共10吨,40%高能乳猪浓缩饲料4048共0。
5吨、4%小猪复合预混合饲料4312共0。
5吨。
执行销售价:2210小猪配合饲料为2300元/吨;40%高能乳猪浓缩饲料为3300元/吨,4%小猪复合预混合饲料4312为3100元/吨。
该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的货值合计人民币贰万陆仟贰佰元整(¥26200元)。
涉案产品已全部自行销毁,没有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该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清晰。
其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行为已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畜牧局,厅直属有关单位: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0〕15号)的要求,根据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结合法律新颁布实施或修订应当及时制定、修订裁量标准的,以及有制定的裁量标准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不符合基层执法实践需求的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裁量标准目录裁量标准2022版(略)2022年9月27日附件裁量标准目录一、种子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蚕种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二、转基因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肥料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四、农药5.《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五、植物检疫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7.《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9.《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六、农机10.《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七、畜牧1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2.《河南省畜牧业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八、动物防疫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5.《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6.《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7.《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18.《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9.《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十、兽药20.《兽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1.《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十一、屠宰2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十二、渔业2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十三、农产品质量安全2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8.《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6国务院令666号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法规考核试题及答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法规考核试题部门:姓名:得分:一、判断题(每题0。
5分,共38分)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 )2。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 )3。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为补充饲料营养成分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 )4。
复合预混合饲料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1%且不高于10%。
()5。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名单。
( ) 6。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制定公布。
( )7。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两类产品,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 )8。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行为.()9.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10.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查封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11.抗生素滤渣富含蛋白质,又含有微量抗生素成份,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可以作为饲料原料使用。
()12。
《饲料标签》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企业可以参照执行.()13。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但是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4。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在调查、取样、检验的基础上,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是否停止生产。
饲料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饲料违法行为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畜牧兽医局饲料工作办公室责任人:承办人(A、B)、主任、分管副局长、局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7号)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三、处罚范围和标准依据《齐齐哈尔市饲料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件2)。
四、处罚程序(一)立案1.立案条件:(1)有违反饲料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饲料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2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A、B)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经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兽药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兽药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承办人(A、B)等组织不少于2人负责进行调查取证,收集有关证据,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主任审查。
(三)审查主任对承办人(A、B)等制作的《案件处理意见书》、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由主管副局长核签;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承办人(A、B)等进行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承办人(A、B)等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主任审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1.对饲料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B)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主任审核,报主管副局长签批,由市畜牧兽医局制发。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照表(连载一)
第八条
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 ,是指经工业化加
工、 制作 的供 动 物食 用 的产 品 , 括 单 一 饲 料 、 包 添 工 、 制作 的供动 物 食 用 的饲 料 , 括 单一 饲 料 、 包 添
加剂预混合饲料、 浓缩饲料、 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 加剂预混合饲料、 浓缩饲料、 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 料。 料。
饲料原料 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 目录 由国务 的品种 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并公
第 三条 国务 院农 业行 政 主管 部 门 负责 全 国
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 负责饲料、饲料添加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负责饲 料、饲料添加 剂 管理 的部 门( 以下 简 称 饲 料 管理 部 门 )负责 本 剂 管理 的部 门( , 以下 简称 饲 料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本 ,
本条 例所 称饲 料添 加 剂 , 是指 在 饲 料加 工 、 制 养 性饲 料添 加剂 和一般 饲 料添 加 剂 。 院农 业行政 主管 部 门制定 并公布 。 、 本条例 所 称饲 料添 加 剂 , 指 在饲 料加 工 、 是 制 养 性 饲料添 加 剂和 一般 饲 料添 加 剂 。饲料添 加剂 布。 第 三条 国 务院 农业 行政 主 管部 门负责 全 国 作 、 用 过程 中添 加 的 少量 或者微 量 物质 , 使 包括 营 作 、 用过 程 中添 加 的少 量或者 微 量 物质 , 使 包括 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释义】
饲料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建立自检制度的规定。
一、企业建立检验制度的必要性"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这是《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的明确规定。
企业内部的产品质量检验是保证饲料产品质量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因此,《条例》中规定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但不同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测化验人员和设备。
如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需具备天平、干燥箱、马福炉、紫外分光光度计、酸度计等5种基本检测化验仪器。
一些大型精密仪器因价格昂贵、操作复杂、使用较少,就需要委托具有能力的检验机构代为检验。
二、检验合格证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既是对饲料产品生产者的要求,也是对饲料产品销售者的提示,更是对饲料产品消费者的一种承诺和保证。
合格的产品才能出厂,保证了产品在出厂前一定要经抽样检验。
第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易燃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但是,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饲料、饲料添加剂包装的规定。
一、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包装根据实际需要,分为袋装、桶装、瓶装和散装等几种,袋装又包括麻袋、化纤编织袋和纸袋、塑料袋等不同品种和规格的包装方式。
对于包装的总体要求是安全、卫生。
其目的一是要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不会因包装的原因导致有效成分散失或减少;二是要能够保证产品的运输、储藏的安全,不会因其破损,造成与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交叉污染;三是保证消费者使用过程中的方便和安全。
二、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规定的除外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是饲料行业通行的做法,是一个普遍原则。
其原因是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和产品的卫生和安全。
由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营养浓度较高,不能直接饲喂动物,因此其包装不得重复用于配合饲料生产,否则就会造成饲料产品某些成分局部浓度提高,饲喂动物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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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版)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不足半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低于7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2.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7万元以上低于9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3.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1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1.1 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低于2万元罚款。
1.1.2 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2万元以上低于4万元罚款。
1.1.3 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1.2.1 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低于6倍罚款。
1.2.2 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6倍以上低于8倍罚款。
1.2.3 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2.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2.1 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低于2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2.2 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低于3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2.3 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3.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3.1 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低于1.5倍罚款。
3.2 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低于2倍罚款。
3.3 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2.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3.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1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1.1 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2低于万元罚款。
1.1.2 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2万元以上低于4万元罚款。
1.1.3 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2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1.2.1 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