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制度
工作制度: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工作制度: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非领导职务干部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宝贵资源。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原则;(三)职责明确,发挥作用原则;(四)依法办事,奖罚分明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调研员、副调研员,以及上述单位中其他按非领导职务管理的县处级干部。
第四条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各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二)将各单位发挥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情况纳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成员的年度考核指标并进行考核。
(三)对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和使用意见。
(四)将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培训。
(五)调研分析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发挥情况,制订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做好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年度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职责。
(二)做好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理论学习、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管理。
(三)每年1月底前,各单位要把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工作安排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将上年度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和作用发挥情况书面报市委组织部。
(四)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年度考核述职必须包括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情况。
第六条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作出安排,明确岗位职责:(一)协助分管业务。
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
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为了规范干部和编制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了管理权限等相关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如下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明确管理权限全县的干部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实行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分类管理、层层负责的逐级分工管理体制,明确权限,强化责任,提高效率,不断提升我县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1、县委直接管理的干部县委除协助管理省委和省委组织部及市委、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外,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
属于县委管理的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综合汇总,提请县委审批。
2、县委委托县直部、办、委、局(管委会、社、公司)、群团组织党组织管理的干部(1)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县直一级单位政工(人事)科科长或承担干部管理职责的科(室)科长(主任)。
(2)县委委托县委宣传部管理的干部:县直宣传系统正科级单位的中层正职(除已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外,下同);县直宣传系统副科级单位的党政副职;县直宣传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党政正职。
(3)县委委托县委政法委管理的干部:县直政法系统各院、局的中层正职;县直政法系统副科级单位的党政副职;县直政法系统各院、局所属单位党政正职。
(4)县委委托县委统战部管理的干部:县委统战部管理本系统科级单位的中层正职,协助县委管理非中共党员干部。
(5)县委委托县直部门管理的干部:县直各部、办、委、局(管委会、社、公司)、群团组织党组织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其他干部职工。
县直各部、办、委、局(管委会、社、公司)、群团组织机关中层干部正式任职前,应向组织人事部门任前备案。
3、镇、场党委管理本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其他干部职工。
4、实行双重管理部门干部管理职责的划分实行垂直管理的县直部门,县委协助其主管部门做好干部的管理工作,主要是提出领导班子调整任用建议,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轮训,审批党组织设置,做好党员管理等工作。
陇西县县管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办法(试行)
陇西县县管领导⼲部⽇常管理办法(试⾏)陇西县县管领导⼲部⽇常管理办法(试⾏)陇西县县管领导⼲部⽇常管理办法(试⾏),征求意见稿,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进⼀步加强⼲部⽇常管理~努⼒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素质⼲部队伍~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指的⼲部⽇常管理~包括⼲部教育培训、谈⼼谈话、有关事项报告、信访举报受理、函询回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出⼊境备案管理、外出报告和请销假、⾮领导职务⼲部管理、⼲部德的考核评价、作风建设、⼲部监督联席会议等。
第三条⼲部⽇常管理坚持党管⼲部、分级负责~正⾯教育、预防为主~依法办事、关⼼爱护的原则。
第⼆章教育培训第四条严格执⾏《⼲部教育培训条例,试⾏,》~把党性教育、警⽰教育贯穿⼲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各⽅⾯。
积极推进组织调训、⽹络培训、⼲部选学及⼲部所在单位⾃主脱产培训。
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科级⼲部每年累计参加培训不得少于12天~并达到年度脱产培训调训率、参训率及学时要求。
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原则上不得提拔任⽤。
因特殊情况提拔任⽤的~要在提拔后1年内完成补训。
第五条健全落实基层⼲部“六个⼀”学习制度和在职⾃学制度~根据不同领域、⾏业⼲部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励⼲部利⽤业余时间⾃学~⼲部所在单位要从经费、资料上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六条严格执⾏组织调训和跟班学习制度~对⽆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调训的⼲部~给予批评教育,对⽆正当理由拒绝选派⼲部参加组织调训的单位~进⾏通报批评。
落实组织部门跟班学习制度~加强管理~提⾼质量。
第七条坚持落实⼲部教育培训申报制度。
县直各部门,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要在上年12⽉中旬前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列⼊年度培训计划后组织实施。
科级领导⼲部凡是参加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均要按规定及时向县委组织部进⾏备案。
对未经申报审批抽调⼲部参加培训、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XX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xx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非领导职务干部是干部队伍的资源宝库。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强化对全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从科级领导岗位退下来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以及上述单位中其他按非领导职务管理的科级干部.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县委组织部负责全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各单位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二)调研分析全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发挥情况,制订加强管理的措施.(三)将各单位发挥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情况纳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成员的年度考核指标并进行考核.(四)对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和使用意见。
第四条各单位党委负责本单位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做好本单位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年度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职责。
(二)每年2月底前,把本单位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工作安排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将上年度本单位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和作用发挥情况书面报县委组织部.(三)做好本单位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理论学习、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管理。
(四)单位主要领导要主动关心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实行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列席单位班子会制度,定期听取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情况,经常沟通思想,交换意见,使他们能够心情舒畅地参与各项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解决好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待遇,工作经费等问题.(六)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年度考核述职必须包括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情况.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执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在本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充分发挥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以及《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是指由于机构改革、单位撤并、工作需要、身体状况等原因,从县委管理的实职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改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或保留正副科级待遇的干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单位党委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非领导干部的个人特点安排适当工作,明确其岗位职责,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协助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一定的工作,或安排具体从事某项工作。
安排开展综合性、专题性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授权非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履行对基层工作的检查、督办和指导职责。
鼓励和支持有招商能力的干部,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干部要自觉履行国家公务员的相关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任务。
第三章考核管理第五条非领导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本单位党委共同负责,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统一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非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正常上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按下列情形执行:对到龄改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后未安排职务的非领导干部,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报组织部门审批后,可实施松散型管理。
除上述以外的非领导干部,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办理请假或病退手续。
符合提前退休有关规定条件的非领导干部,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
第七条非领导干部病、事假与其他干部同样要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
病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过考核年度中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非领导干部,不进行考核。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意见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意见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是中层干部中的一种重要角色,他们是各个单位的技术骨干、管理骨干。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单位的发展、事业的推进和团队的凝聚力。
针对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工作,各级单位应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并加强培训和考核,并对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进行适时的激励,从而更好的发挥他们的作用和价值。
一、关于职务任职单位要加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职务任职,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任职条件应该通过事先制定的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评定。
制定资格条件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经验、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
同时,在任命时应该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性质,匹配合适的岗位,避免随意任命和长期“挂职”。
二、关于工作实绩评价加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实绩评价,既要从工作业绩和工作方法两方面进行评价,同时还要充分考虑科技创新、团队协作、工作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综合贡献。
不断完善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工作实绩评价制度,鼓励干部们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为单位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创新动力。
三、关于培训和考核组织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开展相关技术和管理培训,并加强对干部们的培训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定期开展考核工作,促进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职业发展,为干部们提供更多的成长机会和职业展望。
同时,鼓励干部们主动学习、自我提升,争取更好的发展空间。
四、关于督导和奖励加强对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督导和检查。
各级单位应该将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情况纳入机构督导工作范围,及时对干部们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密切关注干部们的表现和工作动态。
针对表现突出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及时予以奖励,激励干部们保持工作动力,更好地发挥职务作用。
总之,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是单位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他们承担着管理、技术咨询和创新等多种职责和任务。
针对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工作,各级单位应该注重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强培训、考核、激励和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干部们的工作和职业发展,为单位的事业发展创造更好的管理环境和氛围。
县级机关人事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级机关人事管理,规范人事工作秩序,提高人事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事管理政策,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各级各类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机关人事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进行人事管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人事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待遇分配等方面的公平性。
(三)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选拔任用人员注重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发挥人才优势。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事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县级机关人事管理工作由县人事局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县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各级各类人员的人事调配、职务任免、工资福利、退休等管理工作;(四)组织实施全县人事考试、考核、培训等工作;(五)负责全县人事争议的调解和处理;(六)完成上级人事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县级机关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县人事局做好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六条县级机关招聘、录用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县级机关招聘、录用人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发布招聘信息;(二)资格审查;(三)考试、考核;(四)体检;(五)公示;(六)办理录用手续。
第八条县级机关招聘、录用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九条县级机关对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第十条县级机关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考核方案;(二)组织实施考核;(三)反馈考核结果;(四)提出考核结果运用意见。
第五章培训与交流第十一条县级机关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非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领导干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领导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非领导干部的作用,根据《自治县委关于印发<XXX县加强科级非领导干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XXX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干部,不具有领导职责,但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其工作积极性和作用。
根据其个人特长,安排到具体的工作岗位上。
二、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要积极参加局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各种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提高政治素质。
要识大体,顾大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现任领导班子工作,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
三、局非领导职务干部要服从局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严格奖惩制度。
对经考察考核表现优秀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享受《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有关政策待遇,同时依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法党纪、政纪和《公务员法》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非领导干部要自觉履行国家公务员的相关义务,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任务。
1、带头遵守局各项规章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病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过考核年度中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不参加本年度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工资级别和档次的考核年限。
符合提前退休有关规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
2、对不服从单位安排、不遵守工作纪律、不履行岗位职责、自由散漫,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局主要领导及时找其谈话,进行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单位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汇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函询或诫勉谈话。
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市级机关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积极探索有效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途径,明确相关管理职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扎实有效地推进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如皋市委关于市级机关退二线领导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意见》(皋委发〔201X〕46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主要指市级机关因年龄原因离开领导和中层干部岗位、身体状况较好、一年内达不到退休年龄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干部)。
其他身体状况欠佳和一年内退休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一般由单位安排工作和考核管理,一年内退休的,个人自愿也可以参与服务中心工作。
第三条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中心工作的基本原则1.党管干部和择优选派的原则;2.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3.工作需要结合个人意愿的原则;4.集中统一管理为主、原单位协管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市委成立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各中心工作牵头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
根据市中心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和新农村建设服务组、城市建设服务组和经济发展服务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主要承担对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奖惩、日常管理等职责,市中心工作牵头职能部门协助管理考核。
第二章服务范围第五条市级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1.新农村建设服务组:主要参与民营经济发展和小康示范村竞赛活动,三百单位帮村、万名党员帮户,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2.城市建设服务组:主要参与压滤机滤布厂家六城同创,社区建设,城市拆迁等工作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3.经济社会服务组:主要参与重大项目推进,工业集中区建设,开发区招商引资等工作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服务范围可随市中心工作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浅析对转任非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的管理
浅析对转任非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的管理作者:付金萍朱娜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4期摘要随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领导干部转为非领导干部职务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此举一方面有利于精简机构人员,培养年轻干部,但另一方面也有可能造成人浮于事,人才浪费的现象。
因此,如何管理好、使用好这些“转非”干部,则成为了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了领导干部“转非”的优缺点,及其如何规范这一现象,加强对转任非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的管理。
关键词领导干部人事制度干部职务作者简介:付金萍、朱娜丽,安徽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07-02近年来,领导干部转任非领导职务成为了一个普遍现象。
这些未到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随着干部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因年龄、身体、领导职数、岗位需求等因素,提前转任待遇相当的非领导职务。
如果能有效的利用好、使用好这部分“转非”干部,将会对我国的干部制度和机构改革起到一定的利好作用。
一、领导干部“转非”的背景根据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而在工资福利待遇上,乡科级副职与副主任科员对应,科级正职与主任科员对应,等等,依次类推。
非领导职务的设立,满足了某些职位责任较大但又不承担领导责任情况的需要。
而当下,让一些年龄较大的领导干部转任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在《公务员法》中虽有规定,但也成为不少单位领导借机发挥,花钱买安的可乘之机。
实职领导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单位在待遇上给予保证,甚至还给予特别照顾,结果就变成了特权阶层。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1997年4月15日印发)为了做好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1.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按以下标准掌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为厅级领导职务职数的40—50%,副省级城市党委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副厅级)、助理巡视员(正处级)职数,为同级领导职务职数的40—50%,其中巡视员不超过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为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60—70%。
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和副省级城市的区)党委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为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40—50%,其中调研员不超过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为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60—70%。
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党委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为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65—75%。
原配备的非领导职务职数超过新确定的职数比例限额的,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解决。
2.地方各级党委机关设置非领导职务的原则、规格和任职条件,根据中发〔1993〕8号和中组发〔1993〕8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省级党委机关和副省级城市党委机关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地(市)级以上地方党委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机关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中发[2006]9号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正文:----------------------------------------------------------------------------------------------------------------------------------------------------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2006年4月9日中发[2006]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第一条为规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各级机关原非领导职务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
因职业特点需要的,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五条中央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副部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机关内设机构的正司级和副司级;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市市直机关的正局级和副局级。
第六条中央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机关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4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副部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县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县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县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设置和管理,完善国家公务员职务正常晋升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办发[201X]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系指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的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担任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除有政策规定外,在免去领导职务前不得提拔担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
第三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县委及县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各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
因职业特点需要使用其他职务名称的,经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五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本单位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从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年满58岁的男性、年满53岁的女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以及因病长期不能正常工作、经组织部门批准在家休养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可不占该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
第六条凡工龄满30年或年满50岁,且担任股级干部10年以上,本人申请提前2年退休的,经所在单位审核申报,可明确为副主任科员。
第七条严格控制非领导职务职数,不得超职数配备。
凡超职数或职数已满的单位,按照缺一补一的原则,待非领导职务职数出现空缺后,再申请配备。
第八条因重点工作、除尘滤布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经县委研究同意,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可适量核批专项非领导职务职数,用于解决在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职级待遇问题。
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第三条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向基层倾斜,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第五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组织实施的宏观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职务与职级序列第六条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市级机关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积极探索有效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途径,明确相关管理职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扎实有效地推进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如皋市委关于市级机关退二线领导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意见》(皋委发〔201X〕46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主要指市级机关因年龄原因离开领导和中层干部岗位、身体状况较好、一年内达不到退休年龄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干部)。
其他身体状况欠佳和一年内退休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一般由单位安排工作和考核管理,一年内退休的,个人自愿也可以参与服务中心工作。
第三条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中心工作的基本原则1.党管干部和择优选派的原则;2.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3.工作需要结合个人意愿的原则;4.集中统一管理为主、原单位协管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市委成立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各中心工作牵头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
根据市中心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和新农村建设服务组、城市建设服务组和经济发展服务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主要承担对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奖惩、日常管理等职责,市中心工作牵头职能部门协助管理考核。
第二章服务范围第五条市级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1.新农村建设服务组:主要参与民营经济发展和小康示范村竞赛活动,三百单位帮村、万名党员帮户,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2.城市建设服务组:主要参与压滤机滤布厂家六城同创,社区建设,城市拆迁等工作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3.经济社会服务组:主要参与重大项目推进,工业集中区建设,开发区招商引资等工作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服务范围可随市中心工作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县直部门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直部门工作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直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管理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二)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奖优罚劣原则:奖优罚劣,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服务群众原则:以提高服务质量为目标,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四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六条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秩序,保持办公环境整洁,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严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传播、擅自复制国家秘密。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第三章考勤管理第九条工作人员实行考勤制度,考勤包括签到、请假、加班等。
第十条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签到,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公事请假,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加班,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第十三条考勤情况每月进行汇总,并向工作人员本人及上级部门通报。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四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罚。
第十六条对严重违反纪律、触犯法律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县直部门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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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市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和使用,努力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和激励机制,根据《青海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中共xx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干部任用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是指市委各部门、市直机关各单位及各人民团体从领导职务改任的和下一级岗位提任的调研员、副调研员。
第二条市直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总职数的30%。
第三条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选任方式:
由领导干部转任。
县级领导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3周岁的和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退出现任领导岗位。
市直机关工作的正县级领导干部可转任调研员,副县级领导干部根据工作表现和任职年限可转任副调研员或提任调研员。
由下一级职位提任。
非领导职务干部一般从后备干部队伍中选拔任用。
其中,副调研员一般从副县级后备干部中选拔任用,对工作表现特别突出,因比例、年龄等限制未列入
副县级后备干部名单且任正科时间在8年以上的干部也可提任副调研员。
调研员一般从正县级后备干部中选拔任用。
除尘工作表现特别突出、任副县级领导职务在8年以上的,也可以提任为调研员。
县级领导干部改任。
县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
1、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本人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
第四条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市委统一管理,市委组织部设立西宁市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任免、奖惩、考核等工作;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单位负责。
第五条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在西宁市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公室以及单位党组织和行政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是协助工作。
受委托协助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安排具体从事某项工作;二是开展调研。
围绕本单位工作任务,每年确定几个重点调研课题,开展综合性和专题性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三是检查指导。
联系基层,履行对基层工作的检查、督办和指导职责。
四是开展政策宣讲。
组织熟悉政策的非领导职务干部深入社区、农村、企业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开展政策咨询。
五是开展阶段性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市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公
室抽调相关单位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组成工作组,承担市委安排的阶段性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党组要加强对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
充分调动和发挥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作用,做好本单位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教育、培训、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党组要为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车辆等保障。
第八条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要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自觉参加机关的政治理论学习和组织生活,坚决执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积极支持领导班子工作,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九条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与同级领导干部同步进行。
组织部门结合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考察,一并考察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现实表现。
第十条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非领导职务,保留原待遇不变。
1、年满57周岁;
2、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本人自愿辞去非领导职务的。
第十一条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1、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上班的。
第十二条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市委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并办理免职手续:
1、工作年限满3 0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共xx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