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及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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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及管理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
【发文字号】旅资发[1993]01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旅游局第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
【发布日期】1993.03.05
【实施日期】1993.03.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及管理试行办法
(1993年3月5日旅资发〔1993〕017号)
第一条为具体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问题的批复》(国函〔1992〕171号)中关于“同意由国家旅游局牵头,会同轻工部、商业部、纺织部等部门,在全国逐步挑选三百家左右生产旅游商品的厂家作为全国旅游商品的定点生产企业,重点给予扶持,并由国家旅游局负责具体落实”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的选定,根据在全国范围内确定的旅游商品的“拳头产品”系列,进行规划,按厂家提出申请,由省级(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旅游局牵头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再由国家旅游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申请成为“定点企业”的厂家,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