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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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9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9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及《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行为。

本制度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公司上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诚信的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1.真实、准确、完整原则;2.及时、公平原则。

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发生拖延或差异披露情形;不能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依据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规定和本制度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3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3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1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2)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七条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该事件难以保密;(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是指一套组织内部对于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组织在信息披露活动中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维护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并减少信息披露过程中的风险。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信息披露目标与原则:明确组织的信息披露目标和原则,包括信息披露的主体、披露时机、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

2. 披露责任和权限: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和权限,包括披露部门或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相关决策的程序和权限。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向内外部相关方披露公司信息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投资者的决策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于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1. 提高公司透明度和公信力信息披露能使投资者更加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从而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这样,投资者就可以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更有信心地投资公司的股票,促进企业发展。

2. 促进投资者的决策信息披露可以使投资者更加全面地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从而可以更好地做出投资决策。

同时,投资者也可以根据公司披露的信息,对公司的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进行评估,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投资价值。

3.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信息披露可以使投资者更加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避免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风险。

同时,公司也可以通过信息披露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出现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构建1. 建立信息披露工作机构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工作机构,明确信息披露的职责、组成和工作流程。

同时,应选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应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范围、方式、时限和责任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应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披露审核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 加强内部控制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同时,应加强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避免出现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

4.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宣传教育机制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顺利进行。

5. 加强对外沟通公司应加强对外沟通,积极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和公众进行沟通,及时回应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增强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三、总结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是企业保持透明度、促进投资者决策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应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要求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真实原则: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平,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平等获取信息。

(三)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及时,避免因信息披露不及时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四)全面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不得有选择性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以下披露要求:(一)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二)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经过适当审批程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信息披露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报纸、电视等。

(四)信息披露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第六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以下重大信息:(一)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

(二)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收购和合并等事项。

(三)公司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和仲裁等事项。

(四)公司重大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市场推广等事项。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部门、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职责,规范信息披露管理流程,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本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公平的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本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五)本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六)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本公司除按照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含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第五条本公司应当在境内外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本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本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本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六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六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抱歉,根据我的能力,我无法提供____字的范文。

以下是一个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的简要范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对外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条信息披露原则本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内容本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流程第五条信息披露责任人本公司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和监督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信息披露程序1.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编制信息披露计划。

2. 信息披露计划需经公司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确保质量和时效。

3. 信息披露负责人根据计划制定具体的信息披露方案,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执行。

4. 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按照制定的方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5. 信息披露结束后,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及时汇总反馈和投资者的意见,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七条信息披露渠道本公司可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新闻发布会等途径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重大事项的披露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

第三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八条信息披露备查制度本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备查制度,将披露的重要文件、材料进行归档备查,以备查阅和核查。

第九条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本公司所有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应签署保密承诺书,并接受相应的保密培训,确保信息披露的机密性。

第十条信息披露违规处理对于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监管与纠纷处理第十一条监管本公司接受财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十二条纠纷处理本公司应建立健全与投资者的沟通与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结果.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股东利益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六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注册地证券监管部门监管.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相关单位,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依法向投资者、债权人等社会公众披露有关公司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真实性: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及时性: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不得延迟或者提前。

3. 公平性:披露的信息应当公平,不得对不同投资者提供差异化的信息。

4. 完整性:披露的信息应当完整,包括公司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全部信息。

5. 适度性:披露的信息应当适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

2. 公司经营情况:主要产品或服务、市场占有率、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生产经营状况等。

3. 公司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财务指标等。

4. 公司重大事项:公司合并、分立、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担保、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

5. 公司治理情况: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及变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六条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2. 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定期报告中的重大事项、公司自愿披露的其他信息。

3. 其他方式:通过公司网站、新闻媒体、投资者关系活动等途径。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第七条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审核信息披露内容、监督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等。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依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

XX股份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XX股份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要求,特制定本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长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财务运营部为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财务运营部承担如下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一、背景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开融资主体向社会公众披露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相关信息的一种制度。

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则是指针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信息披露是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公开披露,是上市公司对外宣传、投资者关系管理和监管机构监督的一种主要手段。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的信用和信誉,对公司的发展和稳定性具有重要的影响。

二、意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是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对经营管理规范性、透明度和公平性的要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和控制系统的有效性,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增强投资者信心,提高公司的市场价值和社会形象;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效率和透明度,帮助投资者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者的决策效率和投资效果。

三、内容(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坚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

2.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3. 保护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秘密和商业机密,合法合规的披露信息。

4. 坚决杜绝内幕信息和不公平交易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5. 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信息披露的便利性和开放性。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机构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1.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实施。

(2)负责起草、审核和披露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3)指导各部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4)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的重大事项,积极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2.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设置(1)应当设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6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6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第六章违反本制度的处理第三十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负有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三十九公司各职能部门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信息,由董事会秘书提出处理意见,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2)一、总则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社会公众发布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信息的行为。

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效果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信息披露原则(1)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及时进行,确保投资者、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了解和评价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3)准确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夸大或者掩盖企业的实际情况。

(4)全面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完整地展示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内容,不得有遗漏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2.信息披露内容(1)财务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财务预测等。

(2)非财务信息:包括公司治理、重大事件、重大交易、合规情况、业务拓展等。

(3)其他重要信息:包括股东大会文件、内幕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沟通等。

3.信息披露方式(1)公告方式:通过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公告。

(2)网站披露方式:在企业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3)会议方式:召开媒体发布会或者投资者沟通会,向媒体和投资者介绍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前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市场中参与者获取关键信息的主要途径,同时也可以提高公司的股价和信誉度。

为了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加强规范披露行为,本指引的目的是为上市公司提供详细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设、流程设计和实施要求等方面的指引。

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1.《公司法》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3.《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以下是上市公司需要制定的信息披露相关制度:1.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础管理文件。

2.保密制度:保密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公司的商业秘密,防止信息泄露。

3.内幕交易管理制度: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知情优势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建立内幕交易制度可以规范内部管理,减少内幕交易。

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有助于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建立互信关系。

信息披露工作指南1.确认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方式包括公司官网、上交所披露平台、证券信息披露网站等,上市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相关法规选择合适的信息披露方式。

2.制定披露内容: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披露必要信息。

3.披露时间和频率:公司应该在法定时间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频率进行信息披露,并且应及时查看披露后反馈信息,为未来信息披露做出改进。

实际操作1.建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件的策划和执行。

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高管、董事会成员和财务会计等。

2.信息披露流程设计:将信息披露流程恰当地分配给各个部门,落实流程执行,严格遵守规范要求。

3.常态化反馈和修订:不断迎合市场需求,时刻关注投资者心理需求,保持更新状态,及时修订和迭代管理制度。

其他上市公司应该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立一系列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加强规范管理。

本指引旨在指导上市公司合规性管理,除此之外,公司应该结合自身条件进行积极创新,建立兼顾自身管理需求和市场期待的更加系统、健全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1. 引言信息披露是企业在金融市场中进行透明度沟通的重要工作,对于维护投资者权益、提升市场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以及信息披露工作的高效运行和管理。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内和对外的信息披露。

3. 信息披露原则•准确性原则:信息披露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且不得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及时性原则:企业应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投资者关系等相关的重大信息。

•完整性原则:信息披露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使投资者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相关事项。

•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必须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的投资者,不得有任何歧视或偏袒行为。

4. 信息披露管理体系4.1 责任分工•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政策的制定、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和决策,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信息披露工作,以及制定信息披露的流程和标准。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企业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完成信息披露任务。

•内部审核部门:负责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要求。

4.2 信息披露流程•信息获取:相关部门收集公司重要信息,并及时将其报告给信息披露负责人。

•信息准备:信息披露负责人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编制,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内部审核:内部审核部门对准备好的信息进行审核和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经过审核的信息进行审议和决策,决定是否披露。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负责人根据董事会的决定,按照相关规定和时限将信息披露给外部投资者和相关监管机构。

4.3 信息披露标准•财务信息披露:公司财务报告、财务指标等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披露。

•重大事件披露: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和决策必须及时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合同、投资、重组等事项。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信息应予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四条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如公共媒体或者公司网站,或选择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或者股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无论采取何种信息披露方式,均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一节定期报告第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更多精品来自行政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依法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本管理制度中的披露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关联公司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及同受控股股东控制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内幕消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八条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切实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本《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工作,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原则,提高本公司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发行的所有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

三、信息披露内容(一)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公正,遵循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市场惯例,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与债券发行、债券持有人权益、债券偿付、债券风险等有关的信息。

(三)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方式、披露内容及披露地点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责任(一)董事会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责任主体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债券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确保披露内容的准确、完整和及时性。

(三)债券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人员应当对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和核实,为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信息披露监督(一)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自查自纠,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合规和有效性。

(二)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有权对本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检查,本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六、违规责任(一)对于因本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因本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导致的监管处罚、行政处罚或行政责任,本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制度解释(一)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以往所有与本制度不符的制度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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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三)与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持有本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巨潮资讯网站()为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网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证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应符合其相关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须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述披露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第二十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申请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申请新股上市的,同时编制股份变动报告书。

第二十二条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新股上市,应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二)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三)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四)结算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六)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二)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三)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四)法律意见书;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五)结算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六)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七)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的说明;(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后,在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一)上市公告书;(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申请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一)上市流通申请书;(二)配售结果的公告;(三)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四)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五)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在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流通提示性公告。

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一)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二)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三)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四)公司的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第二节定期报告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条公司年度报告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中期报告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司季度报告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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