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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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18.04.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水务局,高青县水产局,高新区水务处、文昌湖区水务局:
现将修订后的《淄博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制定的《淄博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渔〔2013〕8号)同时废止。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
2018年4月2日淄博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水产品,是指来源于渔业的初级产品,即在渔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及其产品。
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指水产品因产地环境、渔业投入品等多种因素,导致水产品含有农药、兽药残留,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生物毒素及其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
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分级如下:
1.3.1特别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突发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包括2个以上省(市、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且涉及本省,造成特别严重社
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突发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3.3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突发事件影响范围涉及本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3.4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突发事件影响范围涉及1个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 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在水产养殖生产环节,因产地环境、渔业生产投入品、其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物毒素等因素,导致水产品污染突然发生或
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加强与食药、环保、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1.5.3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通过有效使用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依法、高效、快速应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并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5.4 加强监测,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
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机制启动
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突发事件级别。
达到较大(Ⅲ级)以上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标准的,启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淄博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一般(Ⅳ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由突发事
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按规定上报农业部、省海洋与渔业厅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设置
市水利与渔业局设立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局长任总指挥,分管局长、市水产管理处处长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办公室、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农业水利安全生产办公室、淄博市水政监察支队、淄博市水产管理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产管理处,处长任主任,分管处长任副主任。
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按应急工作预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3 指挥部职责
在省海洋与渔业厅、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较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突发事件发生地、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突发事件,防止蔓延扩大;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研究解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上级应急处置部门报告、通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指导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
作。
2.5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并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的督促、指导。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6.1 综合协调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其他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和专业救援队伍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汇总各类信息,报告、通报突发事件情况。
2.6.2突发事件调查组:调查突发事件发生原因,评估突发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作出调查结论,提出突发事件防范意见。
2.6.3 突发事件处理组:迅速查处,追踪源头,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水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2.6.4 专家咨询组:组织专家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及造成的危害,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6.5 信息发布组:负责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
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突发事件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
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管理和指导。
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水产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涉外事件时,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并视情况向涉外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市水利与渔业局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突发事件报告与通报、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
制,市局办公室、市水产管理处负责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人员及技术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突发事件处理。
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当发生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检测机构受应急指挥部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立即按有关规定和标准采集样本、实施检测,为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3.3 物资与经费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争取本级人民政府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并将以上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3.4 宣教培训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单位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水产品生产者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水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
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
按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及时发布有关水产品质量安
全监测、预警信息。
4.2 突发事件报告
4.2.1 突发事件信息来源
(1)水产品养殖、收购、运输单位和个人。
(2)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
(4)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
(5)其他单位和个人。
4.2.2 报告时限与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1)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水产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突发事件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3)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应当收集相关信息,经初步核实为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4)对特别重大、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实行信息直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以内向省海洋与渔业厅报告信息,同时向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对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以内向市局报告信
息,并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
(5)市局接到报告后,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指挥部报告,并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省海洋与渔业厅和市政府报告。
4.2.3 报告内容与要求
(1)初次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疑似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突发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突发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突发事件控制情况等。
如有可能应当报告突发事件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突发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突发事件原因等。
(3)总结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包括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鉴定结论,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2.4 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4.2.5 通报
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和方式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报送市水利与渔业局。
根据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险情,市水利与渔业局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
同时,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市水利与渔业局接到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及时与突发事件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同时,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送。
(2)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水利与渔业局及时通报市外事侨务办(港澳办)、市台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4.3 突发事件评估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和资料,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评估。
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污染水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突发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4.4 级别核定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评估结果核定突发事件级别。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四级:
5.1.1 Ⅰ级或Ⅱ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1)市局应急响应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特别重大、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协助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及时报告特别重大、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2)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响应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开展特别重大、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1.3III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III级应急响应由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1)市局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市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并启动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根据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市水产品
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成立有关工作小组,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市级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响应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开展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5.1.4 IV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IV级应急响应由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1)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响应
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突发事件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2)市局应急响应
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加强对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2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
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相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省(区、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特别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紧急处置方案,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跨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紧急处置方案,按照《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实施。
5.3 检测分析评估
指挥部应及时安排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突发事件发展趋势、预测突发事件后果,为制定突发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随时间进一步发展,突发事件危害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2)级别降低
对突发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3)响应终止
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有关程序和要求终止。
指挥部办公室对相关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
终止响应。
5.5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市政府及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市及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