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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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利用外资项目的招标采购

第10章 利用外资项目的招标采购

第10章利用外资项目的招标采购【内容提要】本章主要介绍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招标程序。

我国目前招标投标制度是借鉴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的采购指南而制定的。

了解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采购指南有利于更加深刻的领会招标投标的实质。

讲课内容应主要侧重外资招标程序与国内招标程序的区别。

本章内容仅需了解世亚行招标程序10.3.3目录10.1我国利用外资贷款项目采购的主要规定10.2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简介10.3世行和亚行贷款项目采购工程、货物和咨询顾问10.4世行、亚行贷款项目采购与国内投资项目采购的主要差异10.1我国利用外资贷款项目采购的主要规定(了解)大纲要求:了解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工程、货物和咨询服务的主要规定。

我国从1980年开始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外国政府贷款以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等主管部委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文件,旨在规范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中与外资贷款项目管理有关的主要文件是国家发改委2005年颁布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发改委28号令);与采购有关的主要文件有财政部1994年颁发的关于《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的通知(简称94财世字026号文)、财政部1999年颁发的《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简称99财债字34号文)以及商务部2004年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简称商务部令2004第13号)等文件,详细的规定和文件请参阅辅导教材之二《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10.2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简介10.2.1世界银行简介世界银行(简称“世行”),由两个直属的发展机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和国际开发协会(IDA)组成。

(1)世界银行的成立世界银行的成立分为两个时期。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成立于1944年7月,1946年6月开始营业;国际开发协会成立于1960年9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十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章 政府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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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政府采购
(一)国际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方法 询价采购; ① 询价采购; 竞争性谈判采购; ② 竞争性谈判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 ③ 单一来源采购; 两阶段招标; ④ 两阶段招标; 自营工程; ⑤ 自营工程;
(二)部分国家政府采购概况
美国政府采购 英国政府采购 韩国政府采购
(三)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内容 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信息收集、 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信息收集、信息 发布、信息记录、信息储存与信息查阅等项内容。 发布、信息记录、信息储存与信息查阅等项内容。
(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 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的总 称。政府采购是政府作为需求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的 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 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是构成交易的 主要成本之一,对于政府采购也不例外。 主要成本之一,对于政府采购也不例外。
第二节 询价采购
一、概述 所谓询价采购, 所谓询价采购,就是向选定的若干个供应商发 询价函件,让它们报价, 询价函件,让它们报价,然后采购商根据各个供应 商的报价而选定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法。 商的报价而选定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法。
(一)询价采购的特点 选择供应商; 选择供应商; 供应商少而精; 供应商少而精; 采购过程比较简单、工作量小; 采购过程比较简单、工作量小; 邀请性询价方式; 邀请性询价方式;
二、询价采购的实施步骤
1. 供应商调查和选择 2. 编制及发出询价函 3. 报价单的递交及评审 合同的签订及验收、 4. 合同的签订及验收、付款程序 三、履约保证金
第三节 网上政府采购
一、概述 (一)网上采购的优越性 招标范围广; 招标范围广; 网上采购公开性、透明度高; 网上采购公开性、透明度高; 降低采购价格,节约采购资金; 降低采购价格,节约采购资金; 网上采购所花费的采购费用低、效率高; 网上采购所花费的采购费用低、效率高; 网上采购更有利于大量有关信息的沟通; 网上采购更有利于大量有关信息的沟通; 网上采购可以实现采购程序的标准化; 网上采购可以实现采购程序的标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10章 工程索赔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10章 工程索赔
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索赔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特别是对要递 交给仲裁机构的索赔报告更应注意这一点。
通常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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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赔证据必须是当时的书面文件。 (2)对于双方达成的合同变更协议、会议纪要等,都必须有双方代 表签字。 (3)工程中的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应当有工程师的签署认可。 (4)索赔证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及时性:证据作为索赔报告的一部分,一般是和索赔报告一起交付业 主。
首先审查索赔事件是否成立;当索赔事件经审查成立后,再审查证据及 索赔值是否合理。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条件规定:在承包商提交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 (FIDIC规定是42天),工程师必须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给予答复,或要求 其进一步补充材料。若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作出答复或对 承包商作进一步的要求,则视为该项索赔已经得到认可。 (五) 索赔的处理与解决
1.跟踪和调查影响事件。
2.分析干扰事件产生的原因,划分责任。
3.查找索赔理由。 4.损失调查及计算。
5.收集证据。
6.起草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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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 2 索赔的处理与解决
(三) 提交索赔报告 FIDIC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必须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的28天内,
或其他经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递交详细的索赔报告。 (四) 工程师(业主)对索赔报告进行审核
单项索赔 综合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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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 1 工程索赔概述
10.1.4 索赔的作用及条件 (一)索赔的作用
索赔是合同正常实施的保证; 索赔是落实和调整合同双方经济责权利关系的手段; 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 索赔实质上是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工程风险承担比例的合理再分配; 索赔有助于提高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供应商(投人)应遵循的法律法规

供应商(投人)应遵循的法律法规

供应商(投标人)应遵循的法律法规一、供应商(投标人)资格【投标无效】法条规定:(一)工程招标投标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七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1.1 编制依据与目的 (2)第二章采购招投标程序 (3)1.1.1 招标公告发布 (3)1.1.2 信息发布 (3)1.1.3 资格审查 (4)1.1.4 投标邀请 (4)1.1.5 投标文件递交 (4)1.1.6 投标文件接收 (5)第三章:投标人与评标专家管理 (5)1.1.7 投标人资质要求 (5)1.1.8 投标人资质审查 (5)1.1.9 评标专家选取 (5)1.1.10 评标专家管理 (6)第四章: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 (6)第五章:开标、评标与中标 (8)1.1.11 开标时间与地点 (8)1.1.12 开标程序 (8)1.1.13 开标要求 (8)1.1.14 评标程序 (8)1.1.15 评标方法 (9)1.1.16 中标结果公布 (9)1.1.17 中标通知书 (9)1.1.18 中标结果通知 (9)第六章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9)1.1.19 合同签订 (9)1.1.20 合同履行 (10)1.1.21 合同变更 (10)1.1.22 合同解除 (10)1.1.23 合同终止 (11)第七章质疑、投诉与监督 (11)1.1.24 质疑处理 (11)1.1.25 投诉处理 (12)1.1.26 监督管理 (12)1.1.27 违规处理 (12)第八章采购招投标档案管理 (13)1.1.28 档案归档范围 (13)1.1.29 档案归档要求 (13)1.1.30 档案保管 (14)1.1.31 档案查询 (14)第九章采购招投标信用管理 (14)1.1.32 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原则 (14)1.1.33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14)1.1.34 信用评价方法 (15)1.1.35 信用奖励措施 (15)1.1.36 信用惩戒措施 (15)第十章:附则 (15)1.1.37 本办法由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5)1.1.38 本办法的修改,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山东省招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汇编

山东省招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汇编

山东省法律法规目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治理方法 (3)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治理暂行方法 (7)山东省物资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治理暂行方法 (15)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方法 (19)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23)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治理方法 (31)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 (36)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治理实施方法 (42)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治理暂行方法 (50)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治理暂行方法 (5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进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托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治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汲取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审核治理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猎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猎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第八条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二)关于鼓舞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第87号令(政府采购招投标法)

第87号令(政府采购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1章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一、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构成
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按照渊源和相关内容而言,可以进行如下划分:
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效力层次
二、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四、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日审议通过,2000年1月1日正式执行。

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是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

共6章68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2章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章招标的规定
第四章投标的规定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的法律规定
第7章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守法的招投标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我公司从事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投标人,包括投标人和招标人;所称其他参预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评标人、监督人等。

第四条所有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擅自违反相关投标规定。

对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并会对其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投标人资格及登记第五条投标人应当具有经营资格、经济实力、技术能力等条件,并应当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

第六条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前办理投标登记,提供符合内容要求的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方能参加后续评选和中标流程。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七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全面、准确、明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第八条招标文件的发布应当合理、公开、透明,具有披露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至少提前30天发布,中标公告应当在评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第十条投标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合理地体现投标人的专业素质与商业承诺,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按时、按规定提交,否则,将不予受理,投标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章评标及中标第十二条评标应当公开、公正、公平,评标委员会应当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参预,评审程序应当明确,并应当贯彻“以质量为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中标人应当履行中标合同,并按时按质交付合格产品、完成合格工程。

第十四条拟定评标方案时,应当对采用的评标方法、评审节点等重要环节进行评审并确定专家咨询团队。

第六章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第十五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应当完善,监督人应当公正、公开、透明,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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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要求与国际竞争性招标相同。实际采购中很少用到有限国际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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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规 定
③国内竞争性招标(NCB)。是借款国国内公共采购中通常采用的 竞争性招标程序,而且可能是采购那些因其性质或范围不大可能吸 引外国厂商和承包商参与竞争的货物和工程的最适当的方式。国内 竟争性招标的广告仅限于刊登在全国发行的报纸或官方公报或可以 免费进人的电子网站上。可以使用借款国本国语言招标投标.用借 款国本国货币报价和支付。国外投标人愿意在这种情况下参加投标, 应该允许他们参加。 2)《货物和工程采购指南》中规定的其他主要采购方式还有: ①询价采购(Shopping)。询价采购是对几个供货商(采购货物时) 或几个承包商(采购工程时)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而授予合同的一 种采购方式。适用于金额很小(一般是10万美元)的限额以下的合 同。要求至少有3家投标人的书面有效报价,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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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规 定
(1)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货物和工程招标采购方式 1)《货物和工程采购指南》规定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货物、工程 采购和招标的主要方式,其中属于招标的有以下三种: ①国际竞争性招标(ICB)。世界银行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ICB是最 经济和最有效的采购方式。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均规定有国际招标的 限额,限额以上的合同必须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方式招标。 ②有限国际招标(LIB)。有限国际招标实质上是一种不公开刊登 广告而直接邀请投标人投标的国际竟争性招标,适用于潜在的投标 人很少的情况。除了不刊登招标公告和无评标国内优惠之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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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规 定
②直接签订合同(Direct Contracting一DC)。是指在没有竞争 (单一来源)的情况下直接与供货商签订合同,适用于在现有货物 或工程合同上续签增购或增建类似性质的货物或工程、与原供货厂 家增加订货、货物具有专利性质且只能从单一来源采购、工艺设计 上有特殊要求等特殊情况。一般很少使用,且要经世界银行批准。 ③自营工程(Force Account -FA)。自营工程是指借款人使用自己 的人员和设备进行施工。适用于小而分散的合同,不鼓励使用,需 要在贷款协定和项目协定中规定。 以上六种主要采购方式的顺序是以竞争强弱的顺序排列的,世界 银行要求,合同越大,竞争方式越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计划 规定了贷款项目各种采购方式的最低限额(Thresholds)。各种采 购方式的起点限额对不同的借款国家和贷款项目有区别,例如对于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中国的限额是2000万美 元,而有的国家则是100万美元。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丁程和货物采 购的最高限额见下表。
第10章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规 第10章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规定 定
(2)对个别贷款类别的特殊规定
对个别贷款类别的特殊规定。为规范某些贷款类别,中国政府相关 部门还出台过个别规定,对应用该类贷款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中的细 节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如(财政部关于利用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不再 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4)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后批复,并抄送财政 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通报省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 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如2年内该项目未签署转贷协议,该批准文件 自动失效。 项目相关各方还应在随后的项目实施工作包括转贷、采购、还款、 监督检查和清欠等工作中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相关要求。
目录:
第10章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规 定
10.1 中国政府对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项目的规定 10.1.1 国外贷款项目的管理 10.1.2 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 10.1.3 国外贷款项目招标的规定 10.1.4 国外贷款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 10.1.5 中国政府采购非贷款国货物的规定 10.2 世界银行对使用其贷款进行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 10.2.1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和采购规定 10.2.2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种类和方式 10.2.3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程序 10.2.4 世界银行对使用其贷款进行招标采购审批的规定 10.3 亚洲开放银行对使用其贷款进行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 10.3.1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规定 10.3.2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 10.3.3 亚洲开发银行对使用其贷款进行招标采购审批的规定 10.4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10.5 联合国贸易法委《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10.5.1 《示范法》的作用与目的 10.5.2 《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10.2 世界银行对使用其贷款进行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 10.2.1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种类和方式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按照采购标的的不同主要可分为货物采购、工程 采购及咨询服务采购。此外还有根据可测量的有形产品的完成情况而
进行招标和签订合同的非咨询服务采购,如钻孔、制图及类似业务,
但这种服务采购与咨询服务采购不同,仅适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货 物和工程采购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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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规 第10章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规定 定
2)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的申请后,根据贷款 方对项目领域的要求及贷款可用额度对项日进行审核,对符合各项 要求的项目,纳人备选项目清单。财政部向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 门单位和转贷银行下达备选项目清单,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 级财政部门将备选项目清单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列入备选项清 单的项目自清单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内未完成项日审批、核 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从备选项目清单中自动撤销。 3)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备选项日清单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 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外贷款项目选择采购代理公司的有关规定, 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选定采购代理公司,转贷银行开展转贷前 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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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己列人备选项目清单的项日,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国家或省级发 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 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项目 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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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财政部已对外提出且外方未提出异议的项目,地方项门单位 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 央项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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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规 第10章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规定 定
3)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中央项目单位上报的国外 贷款备选项目进行审核,按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下 达“备选项目规划”,安排外债规模,并抄送财政部。世界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 改革部门提出.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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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规 定
大纲: 10.1 了解中国政府对利用外国政府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 银行贷款项目进行项目审批的程序、招标采购的规定。 10.2 了解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对使用其贷款进行招标 采购的种类、方式、程序和审批的规定。 10.3 了解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联合国贸法委 《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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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规 第10章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规定 定
10.1.2国外贷款项目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 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 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 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国外贷款项目的招标都应当遵循 我国现行的招标法律规定,按照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 体条件和程序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机电产品相标过程中的特殊规定 利用国外贷款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必须按照(机电产品国际 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 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招标。我国政府对国外贷款招标的特殊的 规定涉及招标文件编写、公告发布、澄清和修改、开标、中标和签订
合同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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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资金申请 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手续
1)对列入备选项目清单且经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 手续的项目,财政部适时提交贷款方,并及时将贷款方对有关项目 审杳或评估反馈的意见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抄送国 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有关意见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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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规 定
10.1中国政府对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项目的规定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 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 融资。 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三类: 一类项目是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 责任的项目;二类项目是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 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三类项目是项目 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转贷机构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 目。在此类项目中,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既不作为债务 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 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 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 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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