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济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优化落户政策实施细则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6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6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30
•【字号】济政发[2008]40号
•【施行日期】2008.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6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
知
(济政发〔2008〕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我市对现行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开展了第6次全面清理工作。
经严格审核论证,市政府确定,现行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中,暂缓实施审批事项53项,调整为日常管理措施47项,下放管理层级由县(市)、区实施18项,市初审后转报省、国家审批95项(详见附表)。
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落实工作,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履行管理职责的新方式、新措施,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对暂缓实施的审批事项,未经市政府同意,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再予实施,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对调整为日常管理措施的事项,要转变管理方式,改变以批代管的做法,立足服务,做好管理工作;对下
放管理层级由县(市)、区实施的事项,要明确下级政府受理部门,制定具体衔接办法,加强指导监督;对我市初审后转报省、国家审批的事项,要进一步压缩转报时限,提高转办效率。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23•【字号】济政办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济政办发〔202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23日济南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为促进残疾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持续优化残疾人就业创业环境,稳定并不断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推动实现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高质量充分就业。
2023年至2024年,全市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5000人以上,就业年龄阶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不低于60%。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 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机制。
建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公示制度和岗位预留制度,充分保障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定期向社会公开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机关、事业单位结合各自实际面向残疾人专设职位、岗位,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学历、专业等报名条件,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市残联、各区县政府及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3•【字号】济政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3日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战略,全面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城市数字化协调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着力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一批行业领先领军企业,促进我市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高端高质高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1.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电子信息100强”“中国软件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2.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对新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全国、全省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瞪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9〕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返还失业保险费。
鼓励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并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
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
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二)缓缴和降低社会保险费。
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由企业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自2019年5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由18%降低至16%;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率降低至1%、工伤保险费率降低50%的政策执行期限统一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税务局配合)(三)落实失业保险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的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依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有关规定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4号文件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4号文件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当前经济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内需、补齐短板,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努力扩大有效投资(一)加快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1.交通。
加快构建以济南为中心的“米”字型高铁网。
2019年开工建设郑济高铁、黄台联络线、济莱高铁,推进济滨高铁可研报告尽快获批。
推进“三环十二射”高快一体路网建设。
加快济青高速改扩建、济泰高速、滨莱高速、京沪高速改扩建、青兰高速、济乐高速南延和济南绕城高速二环线东环段等工程建设,2020年开工建设济南至高青、济南绕城高速二环线西环段工程。
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开展农村公路“三年集中攻坚”专项行动,2019年新建改建农村公路500公里,2020年实现全市具备条件的自然村全部通公路。
加快推进济南机场改扩建,2020年北指廊建成使用,开工建设二期改扩建工程。
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做好小清河复航工程相关工作,2019年开工建设小清河复航工程济南段项目,加快推进港口建设项目立项、设计审批等工作。
(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牵头,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2.水务。
提高水资源储备和供水能力,加快白云水库建设,开展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行动;2019年完成东湖、旅游路水厂建设,增加城市日供水能力40万吨。
实施邢家渡、雪野等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推进埝头水库以及东湖-杜张-狼猫山水库等水源、水系连通工程前期工作。
完善防洪减灾体系,实施年度城区积水点改造;2019年完成徒骇河清淤、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等灾后重点防洪减灾工程年度目标,实施长平滩区护城堤建设,2020年全面完成徒骇河、营子闸除险加固等重点工程建设。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济政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7〕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落户城镇,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4〕1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落实新型城镇化目标任务为重点,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保障,紧密结合省会城市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着力提升城镇人口聚集功能,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制度,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比率,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合理布局,服务发展。
将城市空间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及资源环境作为政策设计的基础依据,提升人口规模效益,优化人口结构层次,加快构建与省会地位作用相称、与城市发展空间相适应的人口发展格局,积极为省会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力支撑。
2.立足市情,有序推进。
统筹考虑城镇承载能力、就业支撑能力、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和农业转移人口迁移能力,按照存量优先、带动增量及自愿、分类、有序的要求,科学把握工作推进节奏,实行差异化、分区域、分类别落户政策,引导人口合理聚集。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20〕19号文件做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20〕19号文件做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济政办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20〕19号文件做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于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是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全力以赴稳定就业大局。
二、精准施策,全面落实支持灵活就业政策措施。
支持发展个体经济,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
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要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对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帮助个体经营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减轻房租负担。
要加大保障扶持力度,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促进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
建立直播销售员职业培训考核规范,对取得培训合格证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1〕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热线优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1〕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热线优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济政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1〕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热线优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做好热线优化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为标准,以《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和《指导意见》《实施意见》为指导,以一个号码服务企业群众为目标,按照“需求导向、统一规范、数字赋能、集约高效”的原则,加快热线资源融合发展,做强高水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保障企业和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准确办理,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持续推动我市热线工作领跑全国。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热线资源整合工作。
1.加快推进热线归并。
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要求,推进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进一步提升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一号响应”功能和质效。
各级各部门原则上不得新设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包括新设号码和变更原有号码名称、用途),热线号码已取消的不再恢复。
以设置分中心形式归并的热线,其知识库和工单信息等相关数据实时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归集,接受12345热线派单和三方转接,指导做好专业知识库开放共享、系统对接、数据归集、驻场培训、专家座席设置以及相关业务依职责办理等工作,并纳入12345市民服务热线考核督办工作体系和跨部门协调机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鲁政发[2012]23号文件切实做好促进就业规划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鲁政发[2012]23号文件切实做好促进就业规划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b4fb372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3d.png)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鲁政发[2012]23号文件切实做好促进就业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4•【字号】济政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鲁政发[2012]23号文件切实做好促进就业规划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鲁政发〔2012〕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我市确定城镇新增就业岗位不少于50万个、新增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26万人、应届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稳定在8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的目标。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切实增强做好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清形势,把握机遇,紧紧围绕“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中心任务,进一步拓展就业工作发展空间,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实现充分就业。
二、全面推进《规划》实施(一)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将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拉动内需的坚实基础,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保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促进就业良性互动。
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继续加大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等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二)不断完善市场就业机制。
坚持把转变就业增长方式作为就业工作主攻方向,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优化人力资源素质结构,大力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领域急需人才,健全面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通过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能力,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稳定增长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5〕1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稳定增长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稳定增长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5〕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稳定增长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0日济南市稳定增长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投资拉动1.整合各类重点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预备库—建设库”三库联建,及时确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重点预备项目和“十三五”储备项目。
凡有审批需求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预备项目,全部实行绿色通道审批服务。
(市发改委、规划局、城乡建设委、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2.凡国家和省、市未明确要求必须由市级审批核准的投资事项或未明确实施层级的,一律下放到具备承接条件的县(市)区审批核准,涉及审批事项的部门要同步下放审批权限,并于2015年8月31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市编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委、环保局负责)3.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有关资金证明、履约保证书等审批要件,凡前一环节审查收取的审批要件后续环节一律不得收取,2015年7月31日前提出首批清理取消相关审批要件清单。
结合编制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运行管理。
(市编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4.对企业投资的核准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重特大项目需环评前置审查外,仅保留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审查,实行并联审批。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济政发[2011]45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14【实施日期】2011.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
“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继续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大力实施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0531”就业推进工程(保持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动态消零”,积极实施五项计划推进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通过实施“三支一扶”等服务项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实现一个总体就业率达85%以上的目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实施“0531”就业推进工程,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一)保持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动态消零”。
将我市未就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列为援助对象。
依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摸清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情况,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全面掌握数量、结构、家庭经济状况、就业意向和培训需求等基本信息。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30•【字号】济政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7〕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做好新旧动能转换背景下的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7〕27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就业与经济发展互动融合(一)突出就业优先地位。
加大宏观政策调整实施力度,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动能转换和区间调控的下限,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业稳定。
加强经济社会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经济政策和人口、教育、社会保障、住房、城市规划建设等重大社会政策时,应综合考虑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和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
(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等负责)(二)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与扩大就业联动。
大力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积极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
紧紧围绕“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在大数据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与高端装备、量子科技、生物医药、先进材料、产业金融、现代物流、医疗康养、文化旅游、科技服务等产业中打造富有活力的新就业形态,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与就业转型协同。
(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旅发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等负责)(三)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6〕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面落实就业优先发展战略(一)明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将扩大和稳定就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政府促进就业重要职责落实就业优先发展战略。
充分发挥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促进就业创业合力。
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加强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提高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各项指标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
要保障资金投入,在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二)完善产业结构调整与促进就业创业协调发展机制。
紧紧围绕我市“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的工作目标,促进就业创业与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信息化等发展战略的良性互动,深度融合。
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在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委、科技局、商务局参加)(三)充分发挥失业预警稳定就业的作用。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济就办字[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济就办字[2014]12号)各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高新区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精神,促进我市创业培训工作规范化、长效化发展,切实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实现创业促就业倍增效应,现就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培训补贴范围(一)济南市户籍,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残疾人员在未就业状态下每年可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不得与技能培训重复享受)。
(二)济南市户籍,劳动年龄内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退役军人可享受一次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不得与技能培训重复享受)。
(三)在济南初次创业,注册营业执照一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可享受一次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
二、培训类型(一)创业意识培训:激发劳动者创业意识、创业愿望,了解创业相关扶持政策,掌握创业基本知识。
(二)创业能力培训:系统掌握创业理论知识,通过参加模拟创业实践训练,掌握创业基本技能,提高自主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
(三)创业能力提升培训:为初创企业创业者提供扩大经营、改善管理和防范经营风险的培训。
三、教学组织与实施创业培训由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按照统一教学管理、统一师资培训、统一评价、统一发证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与管理,各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一)教学内容:以全球模拟公司联合体金马兰创业实训远程平台为辅助平台,组织开展创业理论和创业实训为一体的创业培训。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济政办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09〕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缓解就业压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一)统一思想认识。
创业是城乡各类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通过自主创办生产经营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实践活动。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
以创业带动就业,不仅使创业者自己实现就业,还可以通过发展多元化创业主体和多种创业形式,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实现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是激发经济活力、培育创新精神的必然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成功创业。
(二)明确扶持对象。
逐步将有创业愿望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城乡各类人员列为创业扶持对象,有针对性地为其提供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
当前要重点做好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等群体的创业扶持工作。
(三)确立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要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提高创业者的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努力实现自主创业1人带动就业5人以上,创办1个企业平均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倍增效应。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稳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济政办字〔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22〕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稳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市有关要求,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稳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快速有效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精准高效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支持企业稳岗,全面落实好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等援企稳岗政策措施。
要扩大岗位规模,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落实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全额补贴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要优化就业服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要加密线上线下招聘服务,鼓励直播带岗模式,推行视频招聘、云探店、远程面试。
三、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对照上级部门分工,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
要明确政策实施条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点对点做好精准服务。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12.10•【字号】济人社发〔2014〕117号•【施行日期】2014.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1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13〕31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3〕7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申请条件和标准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 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2013年10月1日以后在本市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本市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的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盈利能力。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二、补贴申请提交材料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材料(1)企业法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2)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4)工资支付凭证(加盖单位公章);(5)企业财务报表原件;(6)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加盖社保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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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济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优化落户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9〕9号),建立健全“政策优化、落户便捷、服务精准”的服务保障机制,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技术技能等各类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户籍管理领域推行“1+6”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19〕64号)及现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常住户口在本市以外申请迁入本市,及平阴县、商河县申请迁入本市市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章丘、济阳、莱芜、钢城区,下同),按学历型、技术技能型、专长型条件落户的,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适用对象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办理学历型落户:(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证的国民教育序列成人高等教育、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人员取得的同等学历,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学历)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中专学历(含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学历),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办理技术技能型落户:(一)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目录)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二)具有四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办理专长型落户:凡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各类紧缺急需人才、创新创业人才、社会贡献突出人才,及其他各类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六条申报手续及落户地址。
(一)按本细则第三条申请学历型落户的,需提供: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2、申请人学历证明(毕业证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3、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限全日制普通中专学历,通过共享网络核查核验到的不再提交)。
(二)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申请技术技能或专长型落户的,需提供: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2、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认定部门出具的认定凭证。
(三)上述人员应按下列地址申请落户,需同时提供相应落户地址确认材料:1、本人、配偶或子女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等相关证明,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
2、本人无产权或使用权住房的,可选择下列户口接收地落户:(1)凭落单位集体户说明(由本人提交,写明落户原因、单位详细地址并对无房情况进行声明),在就业单位集体户处落户。
(2)凭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人才集体户接收证明》,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租赁房屋或借住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人才集体户落户。
(3)凭近亲属户口簿、关系证明,房屋权属人同意落户声明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本人无住房声明及承诺,在近亲属家庭户处(不含农村地区)落户;(4)凭本人无住房声明及承诺(需写明租住地及借住地详址),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租赁房屋或借住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四)随迁配偶、未婚子女的,需同时提供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第七条申报流程。
依据申请人选择确定的落户地址,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一次办结准迁手续。
第四章便利服务第八条优化申办集体户立户流程。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可以在单位所在地或注册地立户。
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凭下列手续向立户地派出所申报,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当场办结。
(一)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二)办公场所权属证明(含办公场所租赁协议);(三)本单位指定专人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证明以及协管人员居民身份证、联系方式。
办公场所是指非住宅用途房产。
对不符合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的,其员工可落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第九条拓宽集体户落户人员范围。
在济尚未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成员,可申请下列人员在相应集体户落户。
(一)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不含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或一方为市区以外家庭户、所生子女随集体户一方居住、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凭本人无住房声明及承诺,按随父或随母原则,凭出生登记手续办理落户。
(二)申请投靠落户。
可凭本人无住房声明及承诺,按现行政策及规定手续,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及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第十条在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同时办理父母随迁。
其父母符合现行“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条件的,完备申请人落户手续及投靠落户手续后,按本细则受理程序,由派出所一次办结准迁。
第十一条深化便捷服务举措。
探索建立“户口邮寄服务”举措,提供自愿申请邮寄办结手续服务;健全完善“容缺”受理机制,除必备关键材料外,实行先受理、后补缺;全面落实“一窗受理”、“一站办结”等服务模式;加快推进部门信息共享,着力打造具有济南特色的“智慧落户”服务品牌。
第五章日常管理及相关要求第十二条建立公安、人社部门协作运行机制。
(一)各级公安、人社、人才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迁移落户、服务保障政策的沟通、衔接和组织实施。
(二)设立落户服务公益岗。
各区县人社部门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公益服务人员,派驻各级人才服务中心、城区公安派出所受理窗口,负责落户政策咨询、户口受理、社区集体户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加强对各类集体户的日常服务管理。
(一)公安派出所办理集体户迁入落户时,要详细登记落户人实际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并在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居民户口簿、常表相应栏目中记载,同时履行受理人、申报人签章手续。
(二)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集体户中成员的申请,为与其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人制发《居民户口簿》。
其中,“户别”栏填写“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或“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户主姓名”栏填写申请人姓名。
制发居民户口簿后,派出所要督促指导集体户协管单位逐一登记造册,做好登记管理。
(三)强化实有人口动态管理。
按照现行各类人口管理规定,将居住地、户口所在地双向管理,纳入社区警务重要内容,确保辖区各类人口“情况明、底数清,变动维护及时”。
公安派出所要按照济公通〔2019〕234号文件规定,落实定期通报、联系及户口核对制度;集体户户主单位及协管员,要及时掌握集体户成员变动情况,及时告知驻地公安派出所;集体户成员应当配合户口登记机关履行主动申报、定期核对户口的义务。
凡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1、集体户成员死亡的应由其亲属(或单位协管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及时申报死亡人员的死亡登记。
2、出国(境)定居或取得外国籍,应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户口注销。
3、应征入伍前,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
4、在济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时将户口迁往合法稳定住所。
拒不迁出的,暂时停止受理除办理居民身份证、户口迁出、注销登记以外的其他户口事项。
5、与在济常住户口人员结婚,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凭结婚证等手续将户口迁至配偶处;在济有近亲属,符合迁移条件的,可凭近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人同意落户声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住房声明及承诺将户口迁至近亲属处(农村地区除外)。
6、单位集体户成员已经离开原单位的,应凭录用(聘用)证明或任命文件或聘用招收劳动合同将户口迁至现工作单位集体户;单位无集体户的应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并凭上述材料进行服务处所变更登记,同时进行实际居住地址核实登记。
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成员、社区集体户成员,单位、居住地(租住地或借住地)发生变化的,应进行实际居住地址登记,不再迁移户口;但若单位有集体户,应迁至单位集体户。
7、户口登记项目变动登记。
暂不具备户口迁出条件,实际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及户口动态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户口办理终身责任制。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对户口办理出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有冒名顶替他人户口,故意隐瞒、欺骗、提供虚假证明、虚假声明及承诺或者通过其他欺骗手段办理户口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领的户口证件,依法收缴,并撤销相应户口登记。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一)未婚、近亲属、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含义,与济南市公安局《贯彻落实<济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济公通〔2017〕157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中有关落户问题的通知》(济公通〔2017〕247号)有关规定相同。
(二)本细则所称技术技能人员也包含市人社部门出具相关认证证明的人员。
第十七条相关政策衔接。
(一)市人才服务中心人才集体户原落户条件、受理程序不变,已落户的可按本细则申请办理出生登记、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的,原受理程序不变,申请人通过中国济南人才网“人才集体户申报系统”,申请出具《人才集体户接收证明》。
(二)涉及济南市公安局《贯彻落实<济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济公通〔2017〕157号)中的第七条“第四、五、六、七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落户条件、手续、顺序、随迁范围及核准权限,按本细则执行。
其中第七条“第一、二款、第三款”规定人员,可凭学位证明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高层次人才认定凭证,或荣誉证、获奖证,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按本细则规定随迁范围及程序,由派出所一次办结准签手续。
(三)属毕业生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仍可按原毕业生落户政策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
第十八条本细则所有落户地均指在城区、镇区落户。
第十九条本细则中涉及夫妻离异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抚养文书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书。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19年月日起执行。
现行落户政策调整事项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公安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约定书附件约定书申请落户人:落户地派出所:一、为加强对集体户落户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凡申请在集体户落户的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派出所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