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贵州省统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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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81号令)第54条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0条。
政策法规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要求签署、保存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2条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4.告知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按法律规定的时限、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10、11、13、14、21、22、23条。
政策法规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处罚
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处罚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2条。
政策法规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使用统计数据的处罚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3条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按法律规定的时限、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3条。
政策法规处
2.初审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复审后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对申请涉外调查资格的机构制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同意的下发同意的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0、贵州省统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处室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权限内涉外社会统计调查机构资格和项目审批
《统计法》第49条
《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52条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10条第1款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4.告知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按法律规定的时限、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行政处罚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按法律规定的时限、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54条。
政策法规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行政处罚
对未经委托以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名义实施统计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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