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银保监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大第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8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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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保监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大第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8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5.26
•【字号】内银保监函〔2020〕149号
•【施行日期】2020.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正文
内蒙古银保监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大第十三届三次会议第
38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岱沁代表提出的《关于我区健康扶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收悉。
经研究,我局提出以下协办意见:
一、关于构建健康扶贫协同推进的长效机制的建议
构建健康扶贫协同推进的长效机制需要政府牵头各部门协同配合,共同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
保险在健康扶贫工作上要充分发挥作用,目前我区保险业在推动健康扶贫工作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将大病保险作为化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主要抓手,在大病保险制度设计中对家庭贫困参保患者给予支付政策倾斜,将精准扶贫与大病保险工作相结合。
从2016年起,大病保险对医疗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
每段提高5-10个百分点,截至2019年末,大病扶贫倾斜政策覆盖77.9万困难人口,累计向贫困参保患者赔付支出9358.17万元,其中,因倾斜政策多向贫困人员补偿1962.71万元,惠及23602人次,单次最高赔付20.27万元,进一步减轻了贫困参保患者家庭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是充分发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构筑医疗救助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商业保险机构与各地民政部门合作,由民政部门统征统缴,为当地低保人员、五保人员、三无人员、优扶人员等医疗救助对象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覆盖民政救助对象60多万人,每年赔付支出超过7000万元,从根本上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三是与自治区扶贫办联合开展保险支持深度贫困旗县脱贫攻坚计划。
聚焦全区15个深度贫困旗县,组织辖区41家保险公司与深度贫困旗县进行结对帮扶,通过资助、争取地方扶贫资金等方式为建档立卡人口及农村低保人口提供精准扶贫意外伤害及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保障,大大缓解了贫困人员家庭治病就医的经济压力。
下一步,我局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在现有大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参保人员倾斜支付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贫困人员覆盖范围,缓解低收入参保患者自付医疗费用家庭经济压力,推动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同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推出针对性的健康保障产品,积极与各地医保、民政、卫健等部门进行合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各类贫困人群提供综合性、差异化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
二、关于通力合作建立高效联动的部门衔接机制的建议
目前,我局已与自治区卫建委、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扶贫办等相关政府部门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并在自治区医改办的牵头组织下,多次赴盟市对医改工作和大病保险实施工作进行督导调研。
在数据平台建设方面,中国银保监会已经启动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目前正在组织实施中,并计划在年内完成上线工作。
届时,行业借助数据平台功能,并结合自身在健康风险管
理方面的优势,将会进一步提高保险业在健康扶贫方面的质量和效率。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自治区卫建委和自治区医保局等部门间的协同合作,提升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参与医保服务质效。
继续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02号)工作要求,建议由自治区医保局牵头,修订完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及监管机制,理顺工作协调机制,着力清除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控费的机制障碍,推动大病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原自治区人社厅和内蒙古保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234号)要求,加快推进基本医保信息系统与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工作,全面提升大病保险服务效率,强化医疗健康大数据运用,推动医疗支付方式改革,更好服务医保政策制定和医疗费用管理。
联系人:李海洋
电话:************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