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留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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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留存制度
一、需要留存的样品由样品管理员统一保管。

二、留存的样品封存单上应填写委托单编号、材料名、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封存人、送样日期、封存日期、封存期限。

三、检验工作结束,检验结果经核实无误后,检测结果样品材料符合标准,用户对测试结论无异议,其备份样品如无特殊要求,一般不再保存。

四、如检验中发现样品材料达不到标准,则应保存至申诉有效期后十五天,以备有争议时再进行试验(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防止不合格材料误用到工地上去)。

超过申述有效期十五天,用户无争议,保存样品经主任批准,可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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