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名单的通知
(完整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

项目编号□□□□□□□□□□
第三类医疗技术
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
医疗机构名称:
申请技术:
申请日期:
受理机构:
受理日期:
年月
填写说明
一、申请书各项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表达要明确、严谨,字迹要清晰易辨。
二、本申请书一式10份,用A4纸打印,并于左侧装订成册。
三、本申请书应附如下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
3、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报告
4、本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包括成员姓名、工作单位、专业、职务、职称等情况)
5、与本项目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
6、与本项目相关的《知情同意书》模板
7、开展本项目的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
8、相关的临床试验研究报告
一、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二、主要技术人员情况1。
项目人员总体情况
2. 项目负责人简况
三、项目所在科室的专用设备、设施及工作基础
四、相关辅助设施情况
五、开展本项目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
六、本项目的基本情况
七、本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意见
八、真实性声明。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第一条属于第三类的医疗技术首次应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论证及伦理审查。
第二条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实行第三方技术审核制度。
对医务人员开展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技术审核,由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卫生部指定或者组建的机构、组织(以下简称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者组建的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卫生部可以委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指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第四条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体系;(二)在医学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三)学术作风科学、严谨、规范;(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审核工作制度,制定并公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程序,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
审核工作制度、程序和专家库名单报送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技术审核机构专家库成员应当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并担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评价工作;(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技术审核机构聘请上述人员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第七条专家库成员参加技术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或者第三类医疗技术前,应当向相应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一)该项医疗技术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三)有在本机构注册的、能够胜任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四)有与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五)该项医疗技术通过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六)完成相应的临床试验研究,有安全、有效的结果;(七)近3年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八)有与该项医疗技术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九)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PCR审核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10
分包
有外送检验项目的实验室应与委托实验室签订相关协议,有委托实验室 资质和质量保证的证明文件
实验室有外送检验项目的要求和规定,并做好外送样品的登记和记录,
有委托实验室标本运送和交接过程的监控和记录
定期评审委托实验室检测质量,并有相关记录
分包后自行开展,需确认具备开展相关检测的能力
11
审核前准备工作
1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医疗机构提出技术审核申请
申请资料审查 补充资料 不予受理
受理、登记、编号
发出《技术审核受理通知书》
PCR审核 流程(初审、
复审、扩项、 新技术)
文件内容审查 确定审核专家组成员 书面通知专家、医疗机构
退回修改 启动回避程序
组织专家现场审核
汇总专家组审核意见 1个月内提交整改报告 医疗机构就专家意见整改
5
沪临检办〔2011〕2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审核办法》和 《上海市医疗机构基因芯片诊断技术审核办法》的通知 附件1:《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及分子诊断相关技术审核专家库名单》 附件2:《上海市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审核办法》 附件3:《上海市医疗机构基因芯片技术诊断审核办法》 附件4: 《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 附件5:《上海市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及分子诊断相关技术审核流程》 (首页医疗技术准入专栏中下载 )
3
上海市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
首批(18项)( 2009.8.24 )
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 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 心脏导管消融技术 起搏器介入诊疗技术 心室辅助装置植入技术 扩大全胰腺切除术 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诊疗技术 髋、膝关节置换技术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3•【文号】卫办医政发[2012]94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规范医疗就手术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2012年8月3日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手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手术器械在人体局部进行操作,以去除病变组织、修复损伤、移植组织或器官、植入医疗器械、缓解病痛、改善机体功能或形态等为目的的诊断或者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手术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手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手术分级及授权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建立手术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手术部位标记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手术;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手术。
卫计委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

卫计委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2015年7月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准入审批,同时废止2009年5月22日发布的《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
从“准入审批准入审批””到“备案管理”为了从源头上规范医疗技术使用、遏制滥用,2009年,原卫生部制定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行准入管理。
同期发布的《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包括了同种器官移植技术、变性技术、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等19种技术,其中与口腔医学的直接相关的技术包括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术、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等(表)。
当时,有关专家表示,会陆续发布几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技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对医疗技术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涉及重大伦理问题、高风险、安全有效性尚需进一步验证和需要使用稀缺资源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由原卫生部负责制定目录并进行临床应用管理;对于安全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的第二类医疗技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目录并管理;通过常规管理能确保安全有效性的第一类技术,由医疗机构自行管理。
2015年年初,国务院决定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在此背景下,国家卫生计生委取消了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取消审批并不等于放手不管。
国家卫生计生委明确了禁止临床应用和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范围。
对于“限制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将实行“备案管理”。
这位负责人表示,第二类医疗技术准入审批,也将陆续取消。
原来负责这类技术准入审批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研究取消审批后的工作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事中事后监管还需要规范据了解,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修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此次下发通知以及同时发布《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的主要目的,就是确保“过渡阶段”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能够平稳衔接、有序运行。
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审批制度及流程

芜湖县中医院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审批制度及流程为了加强我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分级管理,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风险、保障病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技术分级审批与管理制度。
一、医疗技术分三级进行管理。
第一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由我院医务科统一管理,第二类由我省卫生厅负责,第三类由卫生部负责。
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涉及重大伦理问题,高风险、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需要使用稀缺资源等情形之一的.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准入管理参照卫生部,山东省卫生厅相关文件执行,包括医疗技术项目和人员,如批文没有具体人员规定,医院原则上按高风险诊疗技术分级审批与管理. 二、医疗技术在临床应用能力审核。
第三类医疗技术首次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论证及伦理审查.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必须向卫生部指定的机构申请第三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卫生部也可以委托我省卫生厅指定的机构对指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向我省卫生厅指定的机构申请第三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我院医务科组织院内专家负责对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三、审批流程:临床科室申请:在开展第三类或第二类医疗技术前,必须向医务科递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①开展项目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②该项医疗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国内外应用情况、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③该项医疗技术的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医务科审核:①申请的医疗技术是否为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未列入相应目录的、距上次同一医疗技术未通过审核的时间是否未满12 个月,如果是,予以否决.②开展该项医疗技术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资质、医院设备、设施、其他辅助条件是否具备;③风险评估是否全面,应急预案是否切实可行。
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及审核流程(试行)

附件1: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及审核流程(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的开展,保证审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组织制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向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以下简称“技术审核机构”)提出技术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四条 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的申请资料进行规范性审核。
第五条 技术审核机构组建技术审核组,技术审核组成员来自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专家库。
第六条 技术审核机构委托技术审核组对医疗机构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
第七条 每位技术审核组成员(包括技术审核组组长)独立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署名。
技术审核组组长根据审核组成员意见,提出技术审核组的综合意见并署名。
第八条 技术审核机构根据技术审核组的综合意见,形成技术审核结论,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核准并签署《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报告》第九条 技术审核机构自做出审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结论送达申请的医疗机构。
第十条 技术审核机构将《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报告》报送卫生部医政司备案。
第十一条 本流程解释权归卫生部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机构。
第十二条 本流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图附图: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审核工作流程图下载申请资料并填写提交全部资料,确认缴纳审核费技术审核机构登记、编号发出《审核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否补充资料对申请资料进行规范性审查是启动回避程序确认确定审核专家组成员与医疗机构沟通,下达《现场审核通知书》书面审核现场审核审核专家组提交审核意见技术审核机构完成《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结论》上报卫生部医政司。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02•【文号】卫医政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二○○九年三月二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第七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三类医疗新技术审批流程

三类医疗新技术审批流程
三类医疗新技术审批流程如下:
1. 科室或项目负责人按照申报要求,认真填写“新技术申请表”,备齐有关材料后报医务科,医务科初审后按审批权限提交领导审批。
2. 第i、ii类新技术,第iii、iv类新技术中具有创伤性的项目:
* 提前20个工作日申报,医务科接到申报材料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 申报科室根据医务科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 申报材料齐全后,医务科提请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会议,对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安全性、实用性、社会效益等进行审核。
* 第i、ii类新技术在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须报院长审批。
3. iii、iv类新技术中非创伤性的项目:
* 提前5个工作日申报,医务科接到申报材料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 申报科室根据医务科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申报材料齐全后,医务科负责审批,并报告分管院长批准。
以上流程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可能会根据不同医院的规定有所不同。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相关人员。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试点医院名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试点医
院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卫办医政函[2010]272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0.04.12
【实施日期】2010.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试点医院名单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0〕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确定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推进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我部决定在16个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中,增加鞍山市中心医院等24家医院作为第三批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试点医院。
现将第三批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试点医院名单印发给你们。
请试点医院所在地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试点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反馈我部医政司。
各试点医院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在我部印发的临床路径和试点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制订本医院具体实施的临床路径和详细的试点方案,确定具体工作目标和步骤,并认真组织开展对相关临床科室试点工作情况和效果的检查、考核和监督工作,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务求取得实效。
附件:卫生部第三批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试点医院名单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卫生部第三批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试点医院名单。
卫生部公布第三批通过卫生部复审、测试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名单的通告

卫生部公布第三批通过卫生部复审、测试的数字证书
认证服务机构名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5.06
•【文号】卫通[2011]9号
•【施行日期】2011.05.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卫生部公布第三批通过卫生部复审、测试的数字证书认证服
务机构名单的通告
(卫通〔2011〕9号)
根据《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以及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系列技术规范的要求,经我部认真复核和测试,现公布第三批通过卫生部复审、测试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名单,名单如下:
一、陕西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二、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
三、辽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有限公司
四、广东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五、西部安全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六、河北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
以上6家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通过我部合规性检测,可以为
卫生系统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其它已申报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服务系统正在整改测试中,我部将陆续公布通过合规性检测的机构名单。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工作知识百问

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工作常识百问1.为什么制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打点方法?答:为了尺度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打点,促进医学科学开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然,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打点条例、医疗变乱处置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方法。
2.医疗技术的含义?答: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做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疾病、减轻疾病、改善功能、耽误生命、帮忙患者恢复健康而采纳的诊断、治疗办法。
3.医疗技术包罗那两方面技术?答:医疗技术包罗诊断性技术和治疗性技术。
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要遵循什么原那么?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然、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那么。
5 .医疗技术分哪三类?答:第一类是指安然性、有效性确认,医疗机构通过常规打点,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然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是指安然性、有效性确认,涉及必然伦理问题或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加以控制打点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是指涉及伦理问题;高风险;安然性、有效性尚需颠末尺度的临床尝试研究进一步验证;需要使用稀缺资源;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打点的医疗技术。
6.医疗技术如何分级打点?答: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打点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分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打点工作;第一类医疗技术由医疗机构按照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打点。
7.医疗技术在临床应用前有何打点办法?答:第三类医疗技术初次应用于临床前,必需颠末卫生部组织的安然性、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论证及伦理审查;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实行第三方技术审核制度;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实行能力技术审核,有医疗机构自行实施,也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分规定8.未通过医疗技术审核的医疗机构如何规定?答:医疗机构不得在12个月内向其他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同一医疗技术临床能力申请。
9.谁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打点工作?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0.什么是技术审核机构?答:卫生部指定或组建的机构、组织称技术审核机构,其主要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名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3]6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名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0cb8add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ea.png)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名单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名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推动院务公开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形势下院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1号)等文件要求,我部组织了第三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的推荐工作。
经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推荐以及我部抽查、复核和公示,确定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等123家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为第三批“示范点”(具体名单见附件)。
现将“示范点”名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一、院务公开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院科学管理和解决群众就医热点难点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
确定“示范点”是全面推进院务公开、实现院务公开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具体措施。
各“示范点”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不断深化院务公开。
同时,要注重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积极推广先进经验,提升当地院务公开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做好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院务公开工作,对于引导群众到基层就医、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借鉴“示范点”的经验和做法,按照院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拓宽公开领域,拓展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
特别是要做好基本药物采购、使用和基层医疗机构改革措施的公开。
要把院务公开工作纳入医疗机构整体工作,并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以院务公开工作推动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水平的提高,使患者切实感受到医改带来的实惠。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山西省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山西省第三类
医疗技术审核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4.03.14
•【字号】晋卫医政函[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山西省第三类医疗技
术审核工作的通知
(晋卫医政函[2014]4号)
各市卫生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为规范我省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根据有关规定,省卫生计生委委托山西省医学会按照年度计划,对全省拟开展下列第三类医疗技术(名单见附件)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工作。
请相关医疗机构按申请技术分类别填报《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一式十份)、《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人员备案表》(一式四份)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人员汇总表》(一式两份)(相关技术规范及申报表格均可在山西省医学会网站“科技评审”版块“项目申报”栏目下载,网址:),于2014年5月16日前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含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山西省医学会将根据情况安排审核事宜,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联系人:
省卫生计生委魏来电话:************
山西省医学会张少然电话:************
附件:第三类医疗技术名单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3月14日附件:
第三类医疗技术名单
1、肿瘤消融治疗技术
2、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除外)
3、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
4、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苏卫医政〔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苏卫医政〔2015〕33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转发给你们。
为保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平稳衔接、有序过渡,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完成修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前,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和《通知》要求,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批。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我省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也一并取消。
二、开展《通知》附件《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在列医疗技术,且经过原卫生部和我委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批的医疗机构,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其《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并填写《江苏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项目(2015版)〉及第二类医疗技术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附件2),于2015年9月20日前提交我委备案。
拟新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在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的相应医疗技术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
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名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名单》的通知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教育部公布日期2001.02.11施行日期2001.02.11文号卫办科教发[2001]34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名单》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1]34号2001年2月11日)按照卫生部科教司、原国家教委高教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工作的通知》(卫科教高发[1996]第116号)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教委(教育厅、高教厅)联合对本地区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进行了审核评估。
卫生部科教司、教育部高教司于1998年3月和1999年12月公布了两批共16个省区市412所评估合格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名单。
由于各地区工作进度不同,2000年又先后有11个省区市报送临床教学基地评审结果,经审核,现将第三批173所《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名单》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加强管理,推动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保证临床教学质量。
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名单(三)一、江西省11所江西省人民医院、江西省儿童医院、江西省妇幼保健院、江西省肺科医院、江西省精神病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南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南昌市第三医院、南昌市第九医院、南昌市三三四医院、赣州市立医院。
二、陕西省15所西安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西安医科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陕西临床医学院、铜川市人民医院、西安市第一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陕西省纺织医院、郑铁西安中心医院、咸阳市第二医院、宝鸡市解放军第三医院;延安大学医学院临床教学基地;延安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榆林地区第一医院(延安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中国西电集团医院、西安市中心医院。
卫计委李青:“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意味着什么?

卫计委李青:“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意味着什么?此次,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的核心指导思想是把责任下放到医疗主体,只要规范的开展了医疗,后果自负。
通过这样的方式,政府既放开了社会创新发展的活力,又减轻了自己承担责任的负担。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青(左二)医疗技术作为医疗服务要素之一,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直接相关。
2009年,原卫生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明确将医疗技术分为三类,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实施准入管理。
2015年7月2日,卫计委印发了《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卫计委决定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废止2009年5月22日发布的《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
那么,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究竟意味着什么呢?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青在近日召开的“从新药创制迈向精准医疗高峰论坛”的专家论坛上给出了他的解读。
据李青主任介绍,从政府监管体系来说,只要涉及到产品类,即上柜台、大批量卖的类型属于CFDA的监管范围;而涉及到治疗类,比如手术、介入、微创以及免疫治疗等属于卫计委的监管范畴。
此前,卫计委是希望按照监管药品、产品的方式把治疗技术按风险等级分成一类、二类、三类进行管理。
几年的实践发现,这种方式使政府承担了过多的责任;这样既不利于创新,也不利于行业发展。
此次,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的核心指导思想是把责任下放到医疗主体,只要规范的开展医疗,后果自负。
通过这样的方式,政府既放开了社会创新发展的活力,又减轻了自己承担责任的负担。
事实上,上述《通知》中也指出,卫计委正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和“公开、透明、可监督”的方针,修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卫办医政函[2009]349号
【失效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名单的通知(2011)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9.04.21
【实施日期】2009.04.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名单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09〕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经研究,我部决定指定中国医学科学院等5家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自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1日期间,作为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负责全国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其中,中华口腔医学会具体负责口腔专业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工作。
请你厅(局)指导辖区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我部组织制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做好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工作。
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另行下发。
附件: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