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临时监护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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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有临时监护⼈吗
对于未成年⼈或者⽆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成年⼈,需要有监护⼈,来负责对其进⾏监护,保障其必要的⽣活条件,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但是,监护⼈是否⼀直都是⼀成不变的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确⽴监护⼈之前,被监护⼈可以有临时监护⼈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解答这⼀问题。
⼀、民法典中有临时监护⼈吗
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对监护⼈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有关当事⼈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有关当事⼈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中指定监护⼈。
依据本条第⼀款规定指定监护⼈前,被监护⼈的⼈⾝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
监护⼈被指定后,不得擅⾃变更;擅⾃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的责任。
⼆、监护⼈的确定顺序是怎么样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条 ⽆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成年⼈,由下列有监护能⼒的⼈按顺序担任监护⼈:
(⼀)配偶;
(⼆)⽗母、⼦⼥;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监护⼈对于⽆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是⾮常重要的主体。
⽽且,由于被监护⼈为不能独⽴⾏使民事⾏为的主体,因此,基于保护被监护⼈这⼀弱势群体的原则,监护⼈的确定应当按照有利于被监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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