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邹政发〔20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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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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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
邹政发〔2014〕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经研究并报省国土资源厅、济宁市国土资源局验收通过,决定对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公布如下:
一、此次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评价范围为:邹城市城区东至京台高速西绿化带西边线,南至原规划南外环路,西至兴中路,北至三八路(不含护驾山、铁山公园、朱山区域)。
区域面积共计84.15平方公里。
二、本次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调整是在2010年邹城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基础上,采用分类定级方法将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分为四个级别,并以近期市场资料为依据确定各级别土地基准价格。
三、邹城工业园区国有土地按城区四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
四、城区估价区外的国有土地参照四级地底线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邹政发〔20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2013年邹城市城区分类分级别基准地价结果表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9日
附件
2013年邹城市城区分类分级别基准地价结果表用地类型土地级别
商业用地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元/平方米
万元/亩
元/平方米
万元/亩
元/平方米
万元/亩
一级
1919
127.93
1627
108.47
710
47.33
二级
1423
94.87
1306
87.07
580
38.67
三级
865
57.67
839
55.93
391
26.07
四级
619
41.27
587
39.13
285
19.00
基准地价内涵为评价区范围内,各级别现状利用平均开发程度下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不同用地类型的标准容积率条件下,在正常市场的某个时点上法定最高年期的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具体内容包括:(1)土地权利状况为完整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2)容积率:设定标准容积率,商业用地1.6;住宅用地1.6;工业用地0.8;(3)土地使用年期为各类用地法定最高年期,即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4)平均开发程度设定为:评价区内一、二级地设定为“七通”(包括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电、通气、通路、通暖);三、四级地设定为“五通”(包括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电、通路);各级别用地场地平整。
(5)评估基准日为2013年1月1日。
(6)土地还原利率为商业7 %;住宅6.5%;工业6%。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