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YGD0069-2010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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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GD 0069-2010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安装与使用登记 (1)
4 安全管理 (1)
5 检验 (3)
6 安全附件 (4)
7 修理与改造 (5)
8 变更与报废 (5)
附录A (资料性附录)不适用的压力容器 (7)
Ⅰ
Q/SY GD 0069-2010
Ⅱ
前 言
本标准修订Q/SYGD 0069--2001《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程》。
本标准与Q/SY GD0065-2001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明确了管道公司所属压力容器的范围;
——增加了压力容器日常检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
——取消了压力容器事故处理,对原标准的原章节进行了调整、合并。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管道公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管道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中原输油气分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邢国勋、宋兆勇、刘寒冰、王保琳。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Q/SY GD 0069—2001
Q/SY GD 0069-2010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输油气生产场所压力容器的安装、登记、使用、检验、修理、报废等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输油气生产中使用的油气分离器、压缩空气储气罐、稳压罐、储能器、分馏塔、油气冷凝器、重沸器等的安装、登记、使用、检验、修理、报废等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SY 1236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 1242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范
3 安装与使用登记
3.1 安装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压力容器安装前,应向压力容器安装所在地的市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
3.2 使用登记
3.2.1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30日内,应到所在地的市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3.2.2 使用单位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a)竣工图样(包括总图和主要部件图);
b)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
c)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d)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e)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文件;
f)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应提供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竣工资料。
3.2.3 使用登记标志应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 安全管理
4.1 技术档案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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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
a)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b)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
c)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
d)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e)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f)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g)事故资料和处理报告。
4.2 操作规程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参数;
b) 压力容器的操作程序和风险控制消减措施;
c) 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频次;
d) 压力容器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部位,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程序。
4.3 日常检查
4.3.1 压力容器的铭牌、漆色、标志及喷涂的使用证号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3.2 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接接头等是否有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损伤等;
4.3.3 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
4.3.4 保温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
4.3.5 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相互摩擦;
4.3.6 支承或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是否齐全、完好;
4.3.7 排污装置是否完好;
4.3.8 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超量现象;
4.3.9 有接地装置的,检查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4.3.10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是否在有效期;
4.3.11 安全泄放系统管路是否畅通;
4.3.12 压力容器本体是否承受与容器正常使用无关的其它荷载和应力。
4.4 作业人员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专业培训并且做好记录。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特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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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4.5 应急处置
4.5.1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作业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a)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者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b)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c)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的情况;
d)压力容器液位异常,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e)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4.5.2 情况紧急时,操作人员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
4.5.3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使用单位,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救援设备,并且适时演练。
5 检验
5.1 压力容器一般应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检验。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压力容器,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a)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25mm,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b)材料表面质量差或内部有缺陷的;
c)使用条件恶劣或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
d)使用超过20年,经过技术鉴定或由检验人员确认按正常检验周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e)停止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
f)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5.2 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5.3 检验前,使用单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检验前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a)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其它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
b)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应安全牢固;
c)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应清理干净,母材表面应露出金属本体;
d)被检容器内部介质应排放、清理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同时设 置明显的标志,对被检容器前、后阀门实施锁定;
e)盛装易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 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具有易燃介质的 , 不应使用空气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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