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承包与发包的概念
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
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日益增多,工程施工的发包与承包也成为建筑行业中的重要环节。
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委托给其他单位完成,而工程承包则是承包商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完成工程施工的过程。
本文将就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工程施工发包1. 发包的基本概念工程施工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完成的一种方式。
建设单位在发包时,需要择优选择合适的承包商,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2. 发包的程序工程施工发包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制定发包计划: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详细的发包计划,包括发包范围、工程量、工程标准、发包方式等内容。
(2)发布招标公告:建设单位根据发包计划,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有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商参与竞标。
(3)接受投标文件:承包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包括资质证明、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价等内容。
(4)评标及签订合同:建设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并签订施工合同。
3. 发包的方式工程施工发包的方式主要有招标发包、邀请招标发包和谈判发包等。
招标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向公开发行招标文件,接受符合条件承包商的投标。
邀请招标发包是指建设单位根据其自身对承包商的认识和掌握情况,向某些承包商发出邀请,要求其报价。
谈判发包是指建设单位与某些承包商进行单独谈判,并最终确定合同内容。
4. 发包的注意事项在工程施工发包过程中,建设单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发包,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2)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承包商,充分了解承包商的实力和能力。
(3)合理确定发包的范围和标准,明确工程项目的要求和要求。
(4)签订明确的发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相应的补偿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二、工程施工承包1. 承包的基本概念工程施工承包是指承包商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完成工程施工的过程。
建筑法承发包
工、监理企业) 4.潜在投标人(想要或者可能参与投标的
企业)
一、建筑工程承发包的概念及特征
(二)特征 1.发包、承包主体的合法性
(1)建筑工程发包人将建筑工程发包或分包时,要具有发包资格。
① 发包主体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履行工程项目审批手续; ③ 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④ 发包方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⑤ 实行招标的,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⑥ 不具备第(4)、(5)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建设管理咨询单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 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一方向建 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 一方追偿。
5)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关系
(1) 平等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 局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 ,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 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 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 位的质量管理。”
连带责任指的是任何一个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都有义 务首先、全部偿还债务,并就超过其应偿还份额的部分 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债务承担方式。
连带责任的产生和划分
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 定产生。
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 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 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 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 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 不得拒绝。
第4章 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法规
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的控制
增加发包的成本 增加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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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承包
1) 联合承包条件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 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 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后果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 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 范围承揽工程。
3
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项目。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 工的项目。 3) 施工采用特定技术或专利; 4)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符合资质要求; 5) 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4.1.3 立法现状
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项下
的分包合同,此时,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即成为
分包合同的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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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连带责任
① 概念:是指任何一个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都
有义务首先,全部偿还债务,并就超过其应偿还 份额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债务承担方式。 ②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 总承包单位
4.2.1 招标 (Invitation to Tender)
4.2.1.1 基本要求
概念:是指招标人预先就采购的货物、工程或
服务等提出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与投标,
从投标人中选择交易对象的单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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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程序的基本流程
招标资格审 查与备案
确定招 标方式
发布招标公告 或投标邀请书 踏勘现场、 答疑
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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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分为两款,分别对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作了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对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的规定。
1.建筑工程的发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建筑工程的承包,即建筑工程发包的对称,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3.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即承揽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
4.本条所说的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订立的合同,是指有关建筑工程的承包合同,即由承包方按期完成发包方交付的特定工程项目,发包方按期验收,并支付报酬的协议。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个总概念,它包括建筑工程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可以由建设单位与一个总承包单位订立总承包合同,然后由总承包单位与各分包单位订立分包合同,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分别与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签订合同。
在建筑活动中,要求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合同,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法律保障其实施,对于建立和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5.本条所说的“依法”,是指依照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合同法律体系。
其中适用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中有关合同的规定和《经济合同法》,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
房屋建筑法(上)
建筑法(上)第一章建筑法绪论第一节建筑法概论一、建筑概念建筑学,从广义上来说,是研究建筑及其环境的学科。
在通常情况下,以及按其作为外来语所对应的词语(由欧洲至日本再至中国)的本义,它更多的是指与建筑设计和建造相关的艺术和技术的综合。
因此,建筑学是一门横跨工程技术和人文艺术的学科。
建筑学所涉及的建筑艺术和建筑技术、以及作为实用艺术的建筑艺术所包括的美学的一面和实用的一面,它们虽有明确的不同但又密切联系,并且其分量随具体情况和建筑物的不同而大不相同。
二、建筑活动是指各种建筑活动的土建和安装三、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1,建筑法的概念2,建筑法调整的行为主体3,建筑法调整的范围4,建筑法调整的对象第二节建筑法的制度和实施一、建设法的法律体系建设法规范在建设中的地位1、基本法律。
凡调整涉及建设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都属于基本法律。
建筑法是建设基本法法律的龙头,建筑法的基础法律都属于基本法律,如规划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这些基本法律有成熟的法理基础,立法水平较高,是建设法律规范稳定的基础。
2、主体法。
调整建设关系中,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等相关部门(建设部、化工部、交通部、信息部)的规章为建设法规范的主体部分。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是为执行、解释、说明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文件,但它具有特有的优势:(1)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较法律具体、明确,法律由于普遍性、稳定性要求高,通常比较原则,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多是为执行实施法律而制定的细则,或对法律规则的解释,帮通常比较具体明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调整具有专业性、针对性的特点,行政机构的人员大都是某一专业部门的管理领域的专家或具有长期工作经验和相关知识的人员,由他们参与制订形成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寻找建设规范制度,往往调整建设关系更具有专业性。
(3)制定程序简便、较易通过,从而能较快灵活地适应建设关系调整的需要,并能够填补法律调整的空白。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特征是哪些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特征是哪些对于建筑工程相信很多网友都知道,营改增之后,对建筑工程的影响还是很大的。
很多网友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特征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很多网友想知道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特征是哪些,为此我搜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建筑工程含义建筑工程,为建设工程的一部分,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等需要。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特征是哪些首先,主体是特定的。
一般的,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两者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建设单位不是分包市场的主体。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也不是分包市场的主体,它们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主体,它们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建筑市场管理活动的纵向的行政关系。
其次,客体是特定的。
分包交易的客体是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承、发包范围内的专业性建筑产品或建筑劳务。
交易客体必须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或者从反面理解,交易客体不得是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分包的部分。
最后,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横向的平等的财产关系,它根源于承发包双方之间的地位平等。
但不平等的情况现实存在,不过这也恰说明,我们需要发展分包市场并对其引导、管理和监督。
三、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原则1、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
这里所称的书面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纷争,《建筑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包括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
5_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第一节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概述
五、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的行为规范
联合承包
概念:两个或多个承包单位共同负责一个工程项目,共同施 工、共同承包。 前提条件:大型或复杂的建筑工程。 连带责任,共担风险,共负亏损。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 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组织现场考察
参加现场考察
提出疑问
解答标书疑问
参加标前会议
编制投标文件
接受投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
第二节 建设工程招标
排斥国产光缆招标案
2003年初某省通信光缆招标,在资格预 审文件中规定:“本次招标不接受除美国康 宁外其他品牌光缆的报价。”
第二节 建设工程招标
指定品牌是招标投标中较常见的 一个问题。招标投标法严格禁止这种 限制竞争的行为,本案招标人的做法 是不合法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 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 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乙级、暂定级:省级认定
招标条件:甲级不限、乙级1亿、暂定级6000万
第二节 建设工程招标
三、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 续的,已经批准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 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 批准 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一节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概述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范围
项目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 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 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 资金的项目 项目规模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 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 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 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 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 人民币以上
资产评估师建筑工程知识点:建筑工程承包与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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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建筑工程知识点:建筑工程承包与发包
知识点:建筑工程承包与发包
(1)发包:招标、直接发包
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
发包方不得指定材料供应商。
(2)承包: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
禁止超资质、以他人资质、借出自己资质、转包和肢解分包。
联合承包:各方承担连带责任,按照低等级确定联合体资质。
总承包:主体结构必须总包完成,总包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对总包负责,总包和分包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扩充】连带责任(债务)的特点
·连带债务人每一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要求任意比例的债务。
·连带债务人在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它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结束。
·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它债务人追偿。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抢险救灾工程;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
特殊情况;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
未发生变更的;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
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
(3)议标(谈判性采购)
指建设单位指定少数几家承包单位,分别就 承包范围内的有关事宜进行协商,直到与某 一承包商达成协议,将工程任务委托其去完 成。
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少于两家。 注:《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取消议标
优点: 节省时间、容易达成协议、保密性好 缺点: 竞争力差、容易发生幕后交易
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应包括的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 还应注明该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这是对招标人情况的 简单描述。
(2)招标项目的性质 指项目属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或使用国有资
金投资的项目,或利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 助资金的项目;是土建工程招标,或是设备采购招标, 或勘察设计、科研课题等服务性质的招标。 (3)招标项目的数量 指把招标项目具体地加以量化,如设备供应量、土建 工程量等。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 套的各项法规指导下,通过公开、公平、 公正的竟争,择优选择项目的建设地点、 工程勘察与设计单位、设备制造与安装单 位、工程施工、装饰装修、材料供应、工 程监理和工程总承包等单位,以确保工程 质量、缩短建设工期、节约建设资金、提 高投资效益。
(2)该建设单位能否将该办公楼的空调设备、电梯 设备和消防设备的安装分别招标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本章共三节十五条,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的基本原则及发包与承包活动应遵守的具体行为规范作了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本节共四条,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包括:1.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原则(第十五条);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第十六条);3.在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行贿受贿行为的原则(第十七条);4.建筑工程的造价应当由合同双方依法约定以及发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的原则(第十八条)。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分为两款,分别对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作了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对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的规定。
1.建筑工程的发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建筑工程的承包,即建筑工程发包的对称,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2.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通常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建筑工程的单位(即“业主”)。
按照国家计委1996年4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国有单位投资的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关系通俗易懂
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关系通俗易懂
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关系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解释:
假设有一个房子需要建造,房子的主人就是“发包人”,他们负责提供资金并确定房子的设计、规格和质量要求。
然后,他们会找一个建筑公司来建造这个房子,这个建筑公司就是“承包人”。
承包人负责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来建造房子,并承担建造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
但是,建造房子需要很多不同的专业技能和工种,比如木工、瓦工、电工等。
所以,承包人可能会再找一些专门的公司或个人来完成这些工作,这些专门的公司或个人就是“分包人”。
分包人负责完成承包人分配给他们的工作,比如瓦工分包人负责贴瓷砖,电工分包人负责安装电线等。
所以,简单来说,发包人是项目的发起人和出资人,承包人是项目的总负责人,而分包人是承包人请来的帮手,帮助完成项目的各个部分。
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合作的。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第一节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概述
不具备第(4)、 (5)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 建设管理咨询单位等代理。 承包人必须是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具备法人资格的勘
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并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
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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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概述
2.发包、承包活动内容的特定性
包的任务。 (5)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 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 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 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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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概述
(6)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
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 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 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 原备案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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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 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 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 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 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 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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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概述
2.联合承包的责任分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应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由另一 方来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对他方讲的,对于联合 共同承包的内部各方来讲应当根据自己各自的过错 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制度一、引言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制度是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一种重要制度,是指建设单位(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任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包人)来完成的一种合同制度。
这一制度有助于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的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工程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的定义、特点、类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的定义和特点1. 定义建设工程承包是指建设单位(发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包人)签订合同,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任务委托给承包人完成的行为。
发包人一般是指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人则包括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
建设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任务,通过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包人)来完成的行为。
2. 特点(1)合同主体明确。
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制度中,合同主体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一般是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人则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
(2)任务明确。
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制度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任务委托给承包人完成,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任务。
(3)法律关系明确。
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制度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有法律约束力。
(4)竞争性。
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制度通常通过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有利于激发市场竞争,提高工程质量。
三、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的类型1. 总承包总承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
总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直至工程竣工,向发包人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2. 专业承包专业承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不同工作任务,分别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来完成。
4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4、能办理好电梯购安立项到使用相关手续; 5、厂商2007年度企业年检合格。
三、投标报名: 时间:2008年9月17日至9月19日14:30; 地点:湖南工业大学基建处; 方式:现场或电传报名;电传号码:0733-
8182138; 要求:报名函、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招标文件购买: 时间:2008年9月22日上午9:00~下午17:00; 地点:湖南工业大学基建处; 要求:1、招标文件200元/份,购后不退; 2、投标资格后审,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
相关附件: 附件:资格证明文件检验一览表
2、建设工程招标的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开:即具有极高的透明度,招标信息、招标程 序、开标过程、中标结果都必须公开;
公平:即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机会;
公正:即按照事先公布的标准进行评标;
4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4.1 概述 4.1.1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概念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发包方通过合同委托承包方 为其完成某一建设工程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工作的交易 行为。 建设工程发包方一般为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承包方则一般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 程设备供应或制造单位等 。 4.1.2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有两种方式:招标投标和直接发 包。 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是发包方事先标明其拟建工程的 内容和要求,由愿意承包的单位递送标书,明确其承包 工程的价格、工期、质量等条件,再由发包方从中择优 选择工程承包方的交易方式。
(3)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 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在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允 许业务范围内的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转包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转包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是什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是指业主将工程设计、管察、设备供应、材料供应等工程项目中的部分或全部工程,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委托受承包商完成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业主选择合适的承包商,按照合同要求委托承包商进行工程的施工。
二、施工发包的程序与要求?1. 发包程序:一般来说,建筑工程的施工发包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招标、评标、中标、签约等环节。
首先,业主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工程项目,并进行立项。
然后,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承包商。
接着,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中标人。
最后,业主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2. 发包要求:在选择承包商时,业主需要考虑承包商的施工能力、施工经验、资金实力等因素。
同时,业主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的技术要求、质量要求、进度要求、安全要求等,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三、施工转包的定义与形式?施工转包是指承包商将已经中标的工程任务转给其他承包商继续完成的行为。
施工转包的形式主要包括分包、联合体合作等。
分包是指承包商将工程分解成若干子工程,并将其中的某些子工程转包给其他承包商。
联合体合作是指承包商与其他承包商合作完成工程任务。
四、施工转包的法律规定?1. 发包合同约定:建议在施工发包合同中明确禁止承包商进行转包。
如果承包商确实需要转包,需要经过业主的书面同意。
2. 转包合同约定:承包商与转包商之间应签订转包合同,明确工程内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转包费用等事项。
同时,转包合同应与发包合同保持一致。
3. 法律责任:如果承包商未经业主同意擅自转包,将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能受到法律追究。
总结: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转包是建筑工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业主在选择承包商时,要慎重考虑承包商的资质和能力,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承包商在进行转包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第五章建筑法(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 程款项。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 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目前有些发包单位拖欠工程款严重,有的不按时拨付工程 款项,以致影响到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影响建筑工程的工期, 进而影响到承包单位的生存。为减少这一现象的发生,本条为发 包单位规定了这项义务,发包单位应当履行这一义务,如不履行 就应当依照合同及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以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者身份向建 设单位承包,完成发包人交给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等工作,并有权获得报酬的企业是承包人,又称 乙方。
3)施工承发包
建筑产品 交易行为
行为主体 行为内容
发包人(业主、建设单位、 甲方)
承包人(承包商、施工单位、
乙方)
业主付工程款
承包商在三大约束下完成 并交付建筑产品
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 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 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 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 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 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2 建筑工程发包
建筑工程发包实行以 招标发包为主,直接
1)建筑工程发包的方式
发包为辅的原则
建筑工程发包的方式有两种形式,即
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
法律原文 第十九条 (发包方式) 建筑工程依法
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直接发包与招标发包的工程范围)《招标投标法》第3条确定我 国建筑工程强制招标发包的范围,并规定招标包括公开招标与邀请 招标两种形式。 所谓“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可以包括 两种情况:一是工程项目本身的性质不适宜进行招标发包,如某些 保密工程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等;二是从建筑工程的 投资主体上看,对私人资本投资建设的工程,采用何种方式发包, 法律一般没有必要加以限制,投资人可以自行选择发包方式,可以 招标发包,也可以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发包专业
建筑工程发包专业建筑工程发包是指发包人将一定规模的建筑工程项目委托给承包人进行施工任务,相当于一种外包的形式。
在建筑行业中,发包专业是一个重要的职业,它既涉及到合同管理,又必须掌握一定的技术和专业知识。
本文将从合同管理、技术要求和专业知识三个方面来论述建筑工程发包专业的内容。
一、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发包中,合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部分。
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通过签订合同来确定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应当明确规定项目的基本信息、工程造价、施工进度和质量要求等内容。
同时,还应包含双方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解决等条款。
合同管理涉及到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和执行等环节,要求发包专业人员具备熟练的合同技巧和法律意识。
二、技术要求建筑工程发包专业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要求。
首先,需要掌握建筑工程的基本知识,包括土木工程、结构工程、电气工程等方面。
其次,要了解施工工艺和现场管理,熟悉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
此外,还需要掌握一些项目管理的方法和工具,如项目计划、资源调度、成本控制等。
技术要求的提高对于发包专业人员的能力和能效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专业知识建筑工程发包专业涉及到多个方面的专业知识。
首先,需要了解建筑工程市场的信息,包括项目招标、投标、评标等环节。
其次,要了解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包括项目风险评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另外,还需要了解建筑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如招投标法、建筑法、劳动法等。
专业知识的积累可以帮助发包专业人员更好地应对项目的各种挑战和问题。
总结起来,建筑工程发包专业是一个综合性的职业,涉及到合同管理、技术要求和专业知识等多个方面。
发包专业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在日益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发包专业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以适应行业发展的要求。
本文介绍了建筑工程发包专业的内容,从合同管理、技术要求和专业知识三个方面展开。
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发包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技术要求是发包专业人员必备的素质,专业知识的掌握则是发包专业人员提高工作能力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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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承包与发包的概念
一、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概念
1、建筑工程的发包
相对于建筑工程的承包而言,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2、建筑工程的承包
相对于发包而言,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设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1)主体:
发包: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
承包: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
(2)客体: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3)内容:围绕客体形成的权利、义务;
(4)性质:法律行为。
第一节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的原则
一、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二、实行以招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等竞争原则进行招标投标
活动;
1、公开:招投标活动的信息公开、程序公开、评定标的公开、方法公开。
2、公正:严格按三公开原则,公平对待每一投标者。
3、平等竞争:投标方也要以正当手段开展竞争。
三、禁止双方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四、确定合同价款的原则
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工程价款
第二节建筑工程发包
一、发包的方式:两种
(一)直接发包
1、概念
(1)范围:不是用招标,法律法规为要求
(2)方式:直接鉴定承包合同
(3)内容:将建筑工程委托给承包方
2、地位:
是一种补发发包方式,困难以展开公平竞争。
(二)招标发包——引入竞争机制
1、概念:由建设单位设定标的并编制反映其建设内容与要求的合同文件,吸引承包人参与竞
争,依照特定程序择优达成交易并签约,按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交易行为和方式。
2、形式:3种
(1)公开招标(又称竞争性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
特点:通过媒体公告;承包商得到公平竞争机会;业主在较大范围内进行优先选择;
(2)邀请招标(又称选择性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3)议标——不是法定招标方式
特点:对象不少于两家;范围:严格限制;优缺点;有投标,无开标评标;有协商性,无竞争性。
二、项目发标前准备工作——工程报建
1、概念
(1)时间:立项后发包前
(2)内容:办理拟建工程情况的申报备案;
(3)目的: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信息,以备核定发包方式。
2、报建意义:未报建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其他单位不得承接设计和施工。
三、发包的行为规范
1、发包方式须合法;
2、须将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3、发包形式的规定
(1)提倡总承包
①全项总承包(交钥匙承包)
②分项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分项
③作用:有利于综合协调,强化工程的统一指挥和组织管理
(2)禁止肢解发包
①肢解发包的最小范围
勘察设计为一个“单项工程”
施工为一个“单位工程”
②禁止肢解发包的建设工程业务
A :单项工程的设计业务
B :单位工程的施工业务
C :限额以下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
D :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
E: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的施工业务
4、关于建设材料、设备的采购
(1)建筑材料使用许可制度
建材生产许可证制度;建材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建材产品推荐使用制度;建材进场检验制度
未经检验而直接使用了质量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及购配件的施工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2)对材料、设备供应方式的选择及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法定要求,及其经济责任的承担。
(3)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4)不得限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指定的承包单位
a、行业保护:成立名为本系统的招标管理机构
b、地区封锁
c、行政非法干预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方式
第三节建筑工程承包
一、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
(一)资质证书的概念
(二)资质等级类别、级别证书
——是权利证、准入证、是水平证。
(三)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
不得越级承揽工程,不得出借或借用。
二、建筑工程总承包制度
(一)《建筑法》规定的承包方式分类
1、按承包内容不同
(1)交钥匙总承包
(2)分项总承包
2、按承包对象的组织形式
(1)单独承包
(2)联合承包
三、联合承包制度
1、条件:就是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2、责任分担:
(1)对外推选承包代表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2)对内分享利润、分担责任并有连带性
3、以联合承包方的资质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四、建筑工程分包制度
(一)分包应遵守的条件
1、分包概念
(1)发包人: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企业)
(2)分包内容:将自己承包工程的部分分包出去
(3)形式:签订合同
2、分包的限制条件
(1)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分包的限制条件
(有合同约定;履行中认c招标文件中有依据)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3)分包范围必须合法——主体结构不得分包
1)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可以分包
2)施工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劳务作业可分包。
(4)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总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任务
1)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总承办方须保证分包合同履行,并派出相应管理人员。
(5)发包方不能肆意肢解、直接分包工程,或由发包方指定发包单位。
1)承包发包方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发包方也应尊重承包方,同样不能随意直接分包工程。
2)一个工程的施工承包应是同步协调的整体,失于承包方的统一协调、部署,分包单位难以完成的工程。
3)承包方对需要承包的工程有优先承包权。
4)发包方直接分包,指定分包单位造成的延误工程,质量瑕疵因由发包方承担。
(二)建设、总承包与分包单位之间法律关系
1、三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合同责任
就承包、分包的工程有合同关系才产生合同义务责任,由承包合同法律行为产生。
总承包合同关系
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
生产合同责任
无合同关系分包合同产生
无合同责任分包责任
分包企业
发包承包、分包企业之间合同关系及责任示意图
2、总承包、分包企业对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
就分包工程存在的连带责任由《建筑法》法律规定产生
连带责任
分包企业
对分包工程的法律责任示意图
3、连带责任的理解
(1)概念:义务人负有共同义务或对共同义务不履行而应共同承担的法律后果。
对合同义务连带实际履行
(2)方式:
对侵权连带赔偿
五、关于转包的禁止规定
(一)定义:
指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倒手转让给他人,不对工程承担技术、质量、经济等法律责任的行为;
危害性:
承包方擅自变更合同主体,单方面推翻投标活动成果,侵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二)转包的表现形式
1、将全部工程转包
2、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
3、违反分包规定
将工程主要部分或半数以上单位工程转让,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4、资质挂靠:与转包形式不同,性质相同:
(1)无资质条件挂靠到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名下
(2)被挂靠公司对工程不进行任何管理,只收取管理费。
补充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违反《建筑法》关于发承包规定的属于无效合同。
2、对于这类合同纠纷,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
应予以支持。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无效合同处理的,法院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