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治理中第三部门的法学机理与制度变迁研究-刘大洪.doc
关于三农工作论述研讨
关于三农工作论述研讨三农工作是指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的统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面临的重大挑战,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一环。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农业的发展关系着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农民的生活水平。
因此,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首要任务。
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研发和技术推广力度,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
同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田水利、农业机械化和农产品加工等配套设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农村建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
农村是农民生活和工作的地方,改善农村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农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政府应该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包括农村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此外,加强农村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民的教育水平和文化素质。
农民是农村的主体,也是农业发展的中坚力量。
为了解决三农问题,必须关注农民的利益和权益。
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民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农民的就业能力和收入水平。
同时,加强农民组织建设,培育农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村经济。
此外,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维权工作,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治理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基础。
农村治理是指通过健全农村基层组织、完善农村自治、法治和社会管理等手段,提高农村社会管理水平和农村治理效能。
政府应该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注重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农村社会组织建设,提高农村社会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需要政府、农民、社会各方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村建设、关注农民利益和加强农村治理,才能全面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但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就一定能够取得胜利。
中国农地制度之纷争:“三权分置”的权利关系、法理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龙源期刊网 中国农地制度之纷争:“三权分置”的权利关系、法理冲突及其解决途径作者:刘禹宏杨凯越来源:《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20年第01期关键词:三权分置;权利结构;权能属性;农村土地承包法摘要: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是我国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举措,对我国农业向立体复合型的现代农业进一步转变具有深远意义。
2018年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为三权分置政策的法律化搭建了基本框架,以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
从本次修订所呈现的结果看,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派生过程的表述带有“权利束”的理论痕迹,与我国所遵循的“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法体系相背离,“三权分置”土地结构中实际存在了四项未能清晰有效界定权利属性与关系的土地权利,对土地流转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形成阻碍,与政策和法律的制定目的相背离。
本文以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为基准,结合理论与现实实践,对土地权利关系和存在的法理冲突进行阐述和辨析,探索三权分置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可行实现路径。
中图分类号:F32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20)02-0140-09The Disputes of Agricultural Land System in China:The Relationship of Rights,the Conflict of Legal Principles and the Solutions in the “Three-Right Separation”LIU Yu-hong,YANG Kai-yue(School of Economics,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Tianjin 300134,China)Key words:three-right separation;right structure;right attribute;Rural Land Contract LawAbstract:The system reform of “Three Rights Separation” of agricultural land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and measure to deepen the rural reform in China,which has a far-reaching significance for the further transformation of China’s agriculture to the three-dimensional compound modern agriculture. At the end of 2018,the revision of the “Rural Land Contract Law of the China” set up a basic framework for the legalization of the three rights separation policy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y.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of this revision,the theoretical traces of “right bundle” in the derivative process of the right of cont 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deviate from the property law system of “legal property right” and “one thing one right” followed by our country,and there are actually four items in the land structure of “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 that fail to clearly and effectively define the land right in terms of attribute and relationship,which hinders the land。
大国三农清华八讲
刘奇同志又一新著《大国三农清华八讲》,是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成立以来出版的部个人演讲专著。
他在一年时间里在这个平台上开了八次讲座,内容丰富、信息量大、观点独到、见解深刻、视野宽广、连珠,这也是刘奇同志文章的一贯特色,在三农研究领域风格独特,自成一脉。
相信无论是“三农”理论研究者,还是“三农”工作的实践者,抑或是莘莘学子,读后都会有所感悟,有所启发,有所裨益。
作者介绍刘奇,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农业部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咨询委员会委员,2013年被聘为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首席专家,北京大学国家扶贫开发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中国农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多所院校教授。
重大项目《农民工与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研究》首席专家。
曾任安徽省委副秘书长、省副秘书长。
长期从事“三农”研究,近些年有40多篇文章被10多位党和人批示。
多次参加起草中央“一号文件”的专家座谈会。
内容提要《大国三农清华八讲》是在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上的演讲稿。
全书分为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困境与出路、互联网给农业带来什么、树立“绿色化”新理念构建乡村治理现代化体系、中国农业新常态:两板挤压双灯限行六产开拓、打造五环产业链重构农业新业态、乡村旅游:中国农民的第三次创业、城镇化与城乡一体化、关于扶贫开发的几个问题八个专题,内容丰富,信息量大,观点独到,见解深刻,视野宽广,连珠,在“三农”研究领域风格独特,自成一脉。
目录第一讲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困境与出路粮食十二连丰,玉米库存积压过大,“粮风熏得游人醉,只把中国当美国”,一些人就有了中国农业过关了,“三农问题”可以马放南山了的念头。
粮食多与少仅仅是农业领域的战术问题,农业的背后是农民问题和农村问题,三农问题才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战略问题。
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找到出路是走出困境的关键。
在三农问题上有些人是水平有限真糊涂,有些人则是为造政绩装糊涂。
农村基层政权——“第三领域”的关键地带
也是 是 国内学 界所认 可 , 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 , 也引起 了不少论争 。黄宗智先 构 建和谐新农村的中心环节 , 实现 和谐农村的物质基础 , 中国经 生认为 : 国家与社会 的二元对立 并不适 用中国研究。 因此 , 提出了 他 第 济 发展的关键所在。 农村要和谐 , 先要发 展。 首 无论是发展现代农业 , 还
维普资讯
文 化 视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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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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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红 王宏伟 z
国家与 社会的关系理论 , 作为一个外来 的理 论分析框架 已经广为
第~ ,生产发展 “ 离不 开基层 政权 干部的带头示范。生产发展 是
三领域 。 的概念 。农村即是当代 中国特殊的“ 第三领域 ”而农村基层政 , 是发展二 、三产 业 ,只靠一家一户农民的单打独斗 是不可 能取得成功 的, 必须要有强有 力的基 层政权 的领 导 , 组织 和引导农 民 , 才能使 生产
发展形成规模 , 实处 。 落到
权则是影响和制约这一 第三领域 建设和 发展的关键所在。
社会主义 新农村在经济 、 、 政治 文化等各 方面建 设成就和发展成果的外
在表现 , 生产发展和生活宽裕基础上新农村 建设精神层面的要求 。 是在 文明 乡风 的形成不 是一朝一夕 、 一蹴而就的事 , 必须 要基层 政权和广大
群众 的较 为长期 的努力。
第四 ,村容整洁 “ 是和谐农村建设的 外在反映 , 农村建设 的规 划和
属于 民间社会 , 两方面都存 在影响Βιβλιοθήκη 的领域。这一理论非常适用于 中国
农村 的情况 。十 一届三 中全会后, 农村经历了大幅度的社会化与 “ 去国 家化 ” 过程 , 农村基层政权尤其 是村干 部对于 国家任 命的上司获得 了更 大的讨价还价的余地 ,上级任命的外来 的国家干部与 受强大的乡里关 系网约束的集体干部之间的交互作用和 影响 ,并非单纯的下级服从上 级 。黄宗智说这 既非纯 粹国家又非纯粹社会的 , 是两 方在居 间的“ 而 第 三领域 发生 的结果 。在这 样的社 会政治体制下 , 农村基层政权就成 为 居于 国家和社会之 间的 “ 三领域 第 的关键地带。他们拥有物质 的基 础 以及 自然和组织的结构从而演化 出既区别于国家也区别于私人社 团的 权力关系及其自身的运作逻辑。农村基层政权—— 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 设 的关键地带
把“三权分置”尽快转化为法律规范
把“三权分置”尽‘转化为法律规范李飞“党的政策具有重要的发源地位.要尽快用法津科学界 定三权的内涵、权利及相互关系.特别是明确土地经营权的 法津地位。
”全国人大代表、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振伟将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转化为法津规范提出上述建议。
没有必要用西方标准评判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性质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农村已有30.8%的承包农户将承包地流转出去.35.1%的承包地流向其他经营主体,面积 达4.7亿亩。
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成为重要的土地经营 方式。
当前.有观点认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土地股份 合作治理结构不伦不类。
在刘振伟看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是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初级社、高级社、人民 公社等发展阶段形成的.没有必要用西方标准评判我国农 村集体土地的产权性质及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他们没剂、使用工业明胶生产食品、使用工业酒精生产酒类食品、使用工业硫黄熏蒸食物、违法使用痩肉精、食品制作过程违 法添加罂粟壳等物质、水产品违法添加孔雀石绿等禁用物 质、生产经营企业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用回收食品 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保健食品标签宣传欺诈等10项危害食 品安全的“潜规则”和相关违法行为。
完善食品中可能违法 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国家禁用和限用农药名录、食用动 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研究破解“潜规则”的检 验方法。
药品规划提出加强临床试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临床 数据造假行为;严肃查处药品生产偷工减料、掺杂使假、擅 自改变工艺生产劣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风险管理:“米袋子,,“莱篮子,,主要产品纳入监测评估范围面对食品和药品领域存在的安全风险.怎样让监管工 作“跑”在风险前面?毕井泉表示.规划基于“风险管理”理念.建立健全以风 险分析为基础的科学监管制度.强化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
规划提出.科学划分食品生产经营风 险等级.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将“米袋子”“菜篮子”主要产品纳入监测评估范围;食品污染 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域并延伸到乡 镇和农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 构;健全风险交流制度;全面落实药物医疗器械警戒和上市 后研究的企业主体责任.对上市产品开展风险因素分析和 风险效益评价;建立医疗器械产品风险评估机制和分类目 录动态更新机制。
我国农业供给侧问题焦点及深化改革的政策取向
我国农业供给侧问题焦点及深化改革的政策取向刘元胜梁洪学前沿聚焦摘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系农业的长远发展,是解决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农业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的抓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政策改革和完善的主要方向。
当前,我国农业供给侧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三量齐增与优质供给不足;二是土地细碎化经营与生态赤字;三是生产成本上升和国内外价格倒挂。
为此,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当准确把握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农业农村发展的主要矛盾,从整个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全局出发,关注农业、关心农村和关爱农民,找准突破口、明确具体任务,理顺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权分置;三次产业融合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五大发展理念下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问题研究”(16BJY008)中图分类号:F3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5982(2020)01-0005-06一、引言对一个拥有近14亿人口的大国而言,“农,天下之大业也。
”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是稳大局的基础性产业;农业稳、则天下稳,农业强、则国家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业基础稳固,农村和谐稳定,农民安居乐业,整个大局就有保障,各项工作都会比较主动。
”①中华民族历来高度重视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定和农民的富裕,把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无论是从认识的高度、重视的程度还是投入的力度上,都始终把坚持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主动赢得全局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农业是基础和保障,我们必须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不断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确保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让农业农村农民跟上国家发展步伐、共享发展成果。
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我国“农业的主要矛盾由总量不足转变为结构性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
“三变”改革推动农村社会治理结构优化问题研究
“三变”改革推动农村社会治理结构优化问题研究作者:张伟军范兆飞俞家海张俊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5期摘要“三变”改革使农村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单一的治理主体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社会治理需要。
进一步培育新的农村社会治理主体并通过协商机制参与决策,能提高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民主性与合法性程度;优化农村社会多元主体的治理结构,构建“耦合——协商”农村社会治理模式,有助于增强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抗风险能力。
关键词农村社会治理结构“三变”改革优化基金项目:贵州省六盘水市哲学社会科学立项资助课题“‘三变’改革推动农村社会治理结构优化问题探究”(主持人:张伟军,项目编号:lpsskl-2017-05)。
作者简介:张伟军,六盘水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当代中国地方政府、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范兆飞,六盘水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社会问题与社会政策;俞家海,六盘水师范学院教师,云南大学在读博士,研究方向:东南亚粮食安全与地缘政治研究;张俊英,中国范仲淹研究会理事、研究员,六盘水师范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中国思想文化。
中图分类号:D63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5.317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我国的社会治理体制,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之一进行了论述,党的十九大则确立了2035年基本形成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这将是我国社会治理创新发展的方向。
治理,通常是指一系列主体在多中心的体系中共同参与地方公共决策的过程。
社会治理则是为了实现与维护人民群众权利,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存在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和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过程。
农村“三变”改革中的运营风险及治理机制防范研究
农家参谋三农问题-36-NONG JIA CAN MOU农村“三变”改革中的运营风险及治理机制防范研究周冰 周科(重庆三峡学院,重庆,404100)【摘 要】农村“三变”改革即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旨在创新农业经营机制,深化农村改革,打造“股份农民”,自实施以来成效显著。
本文在对万州区农村“三变”改革试点镇、村和其它地区的实地走访调研的基础上,分析农村“三变”改革实施过程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类型、成因,比如,经营组织内部的内部治理机制缺失的风险,财务风险,人力资源的风险,组织外部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环境污染风险、诚信风险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提出了风险防控方法和建议,希望对农村地区“三变”改革的实施有借鉴之用。
【关键词】三变;风险类型;治理机制;防控措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三农”工作的统揽,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发展活力,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推进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促进农民增收、产业增效、生态增值是激发乡村振兴活力动力,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深化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引擎。
农村“三变”改革自2014年以来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农村地区开始试点实施,后在全国逐片推广并取得良好成效。
本文重点研究农村“三变”改革试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类型及预防措施和建议。
1 关于农村“三变”改革的研究论述自2014年农村“三变”改革推行以来,众多学者研究提出其存在的不足,总结宝贵的经验,指出更多有价值的研究方向。
陈华彬(2017)总结旌德县的实践经验,提出“我国农村“三变”改革要完善股权设置和流转体系”的建议[1]。
周真刚(2018)肯定六盘水市“三变”改革取得成效的同时,认为目前“三变”改革研究范围较窄,还需加强改革的制度规范研究;加强对“三变”改革风险防范的研究;同时要强调地方特色,发挥资源优势,进一步明确“三变”改革共享机制[2]。
当前农村社会治理的四大挑战
当前农村社会治理的四大挑战孙艳华刘湘辉《光明日报》( 2014年08月20日 13 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在农村人口仍占主体,农村社会结构、农业经营活动、农民思想观念等发生剧变的当下,农村社会治理不仅是农村的问题,更关乎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巩固,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践。
只有对农村社会治理面临的挑战给予足够的重视、关注与应对,才能够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治理之路。
实现农村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挑战《决定》指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必须“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互动。
”因此,具体到农村社会治理而言,其治理主体就必然包括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和农民等。
长期以来,基层行政组织管控着农村的社会治理。
而市场化改革颠覆了这一格局,特别是农村综合改革后,农业税的取消直接导致农村基层政府财政沦为“吃饭财政”,并诱使基层政府从税改前的权力扩张、积极作为转变为税改后的权力“悬浮”、消极不作为。
《决定》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可农村人口人数众多,人员分散,切实代表农民利益的社会组织难以形成。
随着农村人口大规模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农村人口疏化甚至“空心化”,村民自治出现“没人选”“选人难”的状况,导致农民在农村治理中的“缺席”。
目前,农村社会治理从治理主体的角度来看,正处于单一化的困境与多元化的尴尬之中。
因此,必须坚持系统治理,促进市场力量在农村社会治理创新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实现多元行动主体共同参与农村社会治理。
实现农村社会治理行动协同化的挑战协同论认为,系统各要素存在着相互影响而又相互合作的关系,要素之间的竞争与协同,推动并实现系统的发展。
三农管理中的新型农村社会治理创新
三农管理中的新型农村社会治理创新农村是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
为了实现乡村振兴和农村社会稳定,新型农村社会治理创新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农村社会治理的概念、特点,新型农村社会治理模式以及推动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路径和措施等几个方面展开阐述。
农村社会治理的概念农村社会治理是指通过政府、社会组织和群众共同参与,协调、管理和解决农村社会问题的一种行为过程。
简单来说,农村社会治理就是解决农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农村社会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农民、社会组织等多方面,强调全社会的参与和共同治理。
在实践中,要注重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农民的积极性,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发展的新格局。
农村社会治理的特点农村社会治理的特点主要包括:多元主体,参与主体众多且种类繁多,政府、企业、农民、社会组织等各方参与其中;分散性管理,由于农村社会问题分散、复杂,治理方式采取多方参与、解决问题的分级负责、分地区、协作共治等方式;整体性治理,强调对农村问题的整体处理,综合运用各种资源、手段和方法,形成一体化、综合管理模式。
新型农村社会治理模式当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治理模式主要包括基层自治、法治化管理、服务型政府、社会组织参与等几个方面。
首先是基层自治,倡导农民自治,发挥农村社区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实现民主决策和自治管理。
其次是法治化管理,强调依法治理,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提高农村社会管理的法制化水平。
再者是服务型政府,政府要以人民为中心,倡导以民为本,服务为先,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和保障,加强政府公信力和服务水平。
最后是社会组织参与,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服务农村、促进发展方面的作用。
推动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路径和措施为了推动农村社会治理的创新,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路径和措施:首先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政府、企业、农民、社会组织等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治理的法律制度。
三农经济社会治理新模式探索
三农经济社会治理新模式探索在当今社会,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一直是中国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探索三农经济社会治理新模式,是当前国家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农业现代化是农村经济社会治理新模式的核心。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农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农产品生产过剩、农民收入不稳定、农业科技水平不高等,这些问题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因此,要探索新模式,必须先解决好农业发展的问题。
其次,农村治理体制机制的创新也是关键。
传统的农村治理结构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需求,需要进行改革。
建立起更加高效的农村治理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升农村自治能力,推动农村社会管理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三农经济社会治理新模式的实现。
第三,要重视人力资源的培养。
农村地区的人力资源状况不容乐观,缺乏专业人才是制约农村经济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应该加大对农村人才的培养力度,鼓励更多的年轻人回乡创业,为农村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此外,农村金融体系的健全也是关键。
金融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而目前农村金融的覆盖面很窄,金融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要探索三农经济社会治理新模式,必须建立健全的金融体系,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同时,对于三农合作社的发展也要给予关注。
合作社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可以提高农民的生产水平,增加农民的收入。
因此,应该支持和扶持合作社的建设,促进合作社与农民的深度融合,为农村经济社会治理新模式的实现奠定基础。
另外,还需要加强对农村产业的支持。
农村产业是农村经济的支柱,而农村产业的健康发展关乎全局。
应该通过政策引导、技术支持等手段,加强对农村产业的培育和支持,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治理新模式的建立。
除此之外,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也是必不可少的。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是制约农村经济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原因。
应该加快建立全面的、可持续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提高农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乡村治理中的社会治理机制与三农经济
乡村治理中的社会治理机制与三农经济在当代中国,乡村治理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任务,尤其在社会变革和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
乡村治理涉及多个方面,其中社会治理机制与“三农”经济密不可分。
三农问题,即农业、农村、农民的关系,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而其有效治理则依赖于健全的社会治理机制。
乡村社会治理机制是指为了实现乡村的有序管理和协调发展而建立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和组织。
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能够促进乡村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农民的参与感和获得感,从而推动三农经济的发展。
在此过程中,社会治理的多元化机制尤为重要,涵盖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力量。
在当前的乡村治理中,政府是最主要的治理主体。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政府能够有力引导乡村经济的发展方向。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财税优惠、信贷支持、项目扶持等手段,鼓励农民发展特色产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激发乡村经济活力。
同时,政府也承担着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角色,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的投入,提升农村的生活水平和生产条件。
因此,政府在社会治理中起着关键作用,但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显然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
市场机制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乡村治理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最有效工具,通过市场机制,可以有效地推动乡村经济的发展。
对于农民而言,市场不仅是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的地方,更是他们获取信息、建立联系、提升竞争力的重要平台。
通过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比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能够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的活力和抗风险能力。
农村的市场化发展还体现在农产品的产业链延伸上。
利用现代农业技术,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推动农产品深加工以及农旅结合项目的发展,能够有效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同时,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提升自身在供应链中的地位和议价能力,也是农民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另一重要力量,在推动乡村治理和三农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三农治理中第三部门的法学机理与制度变迁研究(之二)
三农治理中第三部门的法学机理与制度变迁研究(之二)二、机理:三农治理中的双失灵、博弈论、公共物品与第三部门之兴起西方发达国家在三农问题的治理对策中,之所以如此重视第三部门的作用和地位,决不是偶然的。
从法学的视域上看,在第三部门兴起的背后有其深层原因和机理。
(一)三农治理中的市场政府双失灵与第三部门兴起之分析第三部门在西方三农问题的治理对策中兴起,其背后隐含着深刻的法学寓意。
透过表象化的东西,我们可以看到一条清晰的法律发展链,即:“市场失灵——政府弥补”,“政府失灵——第三部门弥补”。
正是在三农问题出现“双失灵”的法学背景下,第三部门兴起了。
第一,第三部门的兴起是弥补三农问题中市场失灵的法律之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农村、农民天然地处于市场竞争的弱势地位,正是由于三农的这些“天然弱势”,由于与市场相伴而生的各种市场风险和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客观存在,在市场达尔文主义的支配下,三农问题产生了。
从交易主体的法律类型上看,小农经济条件下的交易主体只有一种类型,即“个体型交易主体”,不管是农民、手工业者、还是商品流通贩卖者,他们表现在法律上都属于自然人类型的交易主体,因此,又可称为“自然人型交易主体”。
发生在这些不同的个体型交易主体之间的简单商品交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强势地位与弱势地位之差别。
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的法律类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传统的个体型交易主体之外,又出现了一种更重要的全新类型的交易主体,即“团体型交易主体”。
团体型交易主体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以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公司、垄断组织等为代表的法人,因此,这种类型又可称为“法人型交易主体”。
现代市场经济中,单个的农民是个体型的交易主体,这一点就决定了他们在与团体型的交易主体进行交易时,“天然地”处于弱势地位,根本难以对抗比他们强大得多的团体型交易主体,难以抵御市场风险,难以有效保护自身利益。
而且,市场经济对社会资源的配置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来实现的,而价格机制要发挥作用,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
“三农”问题的经济法分析
“三农”问题的经济法分析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有九亿多农民,占我国人口的75%,因此农村经济能不能登上新台阶,农民收入能不能增长,农民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事关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三农”问题涉及社会关系之广,调整范围之复杂,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毫无疑问需要法律来进行规范和保障,也只有在法律的作用下,才能达到长期地、稳定地解决。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解决“三农”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三农”问题的现状与产生原因1、“三农”问题的现状(1)农民的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
“九五”期间,我国农民人均收入平均增长%,每年是实际增长率分别是9%、%、%和%,增幅呈逐年下降趋势。
尤其是一些贫困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呈负增长状态,相反,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长幅度却是逐年提高的,因此,造成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
1995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1,1997年收入差距为:1,1999年扩大到:1,2000年继续扩大到:1,2002年则扩大到:1,如果考虑到城市居民的隐性收入和社会福利等因素,真实的差距已达到5:1。
这种差距甚至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
(2)农民负担实际逐渐加重。
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经济波动中,农民因为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农业纯收入大幅度减少,而在非农产业中就业又受到排挤,致使总体收入减少,但是农民还要承担各种集资,摊牌费用,加上社会消费的逐年上升,使得农民压力越来越大。
我国是人多地少的国家,庞大的农村人口技术基数降低了人均农业资源的占有量,现在全国农民平均每户占有耕地亩,每个劳动力平均只有亩,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每年还要减少500万亩耕地,人口却以每年1300万的速度递增。
农业资源短缺与劳动力过剩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过去受传统思维的影响,片面追求粮食产量,过度的开垦使我国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土地荒漠化速度加快,环境污染严重,水土流失,耕地逐年减少,生态系统十分的脆弱,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农问题的政治制度分析
三农问题的政治制度分析第一篇:三农问题的政治制度分析(三)国家财政体制的缺陷加剧了农村的贫困1994年建立的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初步理顺了中央与地方之间(主要是中央与省级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地方财政收入增幅更大,年均递增18.5%。
但是,由于当时的种种限制和我国的特殊政府构架,目前的财政体制存在明显的缺陷,加剧了农村的贫困。
2、财权与事权不对称。
在中央政府集中财力,加强宏观调控能力的同时,省、市也盲目仿效中央,不断加大对下级的财政收入集中程度,省级年均提高集中度2%,从1994年的16.8%提高到2000年的28.8%。
另一方面,县、乡两级政府担负的事权则很大,包括义务教育、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经济发展、社会保障等等,这些事权,大都刚性强、欠账多,所需支出基数大,无法压缩。
财权上收、事权下放的结果是县乡财政困难与日俱增,工资欠发普遍、赤字规模不断扩大、实际债务负担沉重、财政风险日渐膨胀。
就普遍而言,省、市级财政状况较好,略有结余,县级以吃饭财政为主,部分负债,乡镇则负债为主。
2000年地方财政净结余134亿元,但县、乡财政赤字却增加了。
3、财政支出不规范。
突出表现在财政决策权过度集中,中央、省级的自由度太大,缺乏刚性的预算制约,专项转移支付比重太大等等。
目前,专项转移支付已占中央补助地方支出的近一半,占地方财政支出的四分之一,这种状况出现了很大的制度漏洞。
如财政部及各省财政厅(局)年初安排预算时,常常将部分资金没有批复落实到具体部门和项目,而是在年度执行中通过追加的方式再进行分配,并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又如财政部门在专项转移支付和年终结算中为本系统安排一些资金,甚至一些司(处)利用职权向下级财政对口处(科)安排资金等等。
由于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相对不如东部地区、发达地市与中央和省级部门的联系紧密,广大农民更是缺少代言人,缺乏要求的配套资金,后果是从中央争取专项资金的博弈中,中西部不如东部,从省级争取专项资金的博弈中,农村地区不如城市,导致越是落后、越是穷,越是难以得到专项转移资金。
三农行业三农村社会治理方案
三农行业三农村社会治理方案第一章三农问题与农村社会治理概述 (3)1.1 三农问题的内涵与外延 (3)1.2 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性与挑战 (4)第二章农村经济发展策略 (5)2.1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 (5)2.2 农村金融创新与支持 (5)2.3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5)第三章农村社会事业改善 (6)3.1 农村教育事业发展 (6)3.1.1 加大农村教育投入,提高农村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保证农村学校硬件设施达到国家标准。
(6)3.1.2 完善农村师资配置,加强农村教师培训,提高农村教师待遇,吸引优秀人才投身农村教育事业。
(6)3.1.3 推进农村教育信息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农村教育教学质量。
(6)3.1.4 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政策,保障农村学生就近入学,减少农村学生流失。
(6)3.2 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提升 (6)3.2.1 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6)3.2.2 完善农村医疗卫生人才政策,加大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医疗卫生人才素质。
(6)3.2.3 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6)3.2.4 加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做好重大疾病防控工作,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
(6)3.3 农村文化传承与创新 (6)3.3.1 加强农村文化遗产保护,挖掘和传承农村优秀传统文化。
(7)3.3.2 丰富农村文化生活,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提高农村居民文化素质。
(7)3.3.3 推动农村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培育农村文化市场,促进农村文化产业发展。
(7)3.3.4 加强农村文化队伍建设,培育农村文化人才,提高农村文化服务能力。
(7)第四章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7)4.1 农村环境治理与保护 (7)4.1.1 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分析 (7)4.1.2 农村环境治理措施 (7)4.1.3 农村环境保护政策建议 (7)4.2 生态农业发展模式推广 (7)4.2.1 生态农业发展现状与问题 (7)4.2.2 生态农业发展模式 (8)4.2.3 生态农业推广策略 (8)4.3 农村能源利用与节能减排 (8)4.3.1 农村能源利用现状与问题 (8)4.3.2 农村能源利用优化策略 (8)4.3.3 农村节能减排政策建议 (8)第五章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9)5.1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 (9)5.1.1 扩大覆盖范围: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保意识,努力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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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治理中第三部门的法学机理与制度变迁研究/刘大洪-三农治理中第三部门的法学机理与制度变迁研究Research of Economic-law Theory and Its Constitutional Transition in the management of agriculture-countryside-peasant刘大洪李华振内容提要:三农治理中第三部门的出现,源于对市场和政府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双失灵之弥补,源于国家与农民的法律博弈机制之变迁,源于公共物品的非国家化供给之机理。
它是与市场调节、政府干预既相区别又相关联的第三只手,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制度工具。
在借鉴西方农村第三部门法律规制的基础上,在考察中国农村第三部门法律演化路径的前提下,立足于当前中国三农问题的本土资源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大的开拓性意义。
关键词:三农治理;第三部门;市场政府双失灵;博弈论;农村公共物品Abstract: The appearance of the third sector in the management of agriculture-countryside-peasant derives from the remedy of double-failure of market and government, derives from the institutional transition of legal game between government and peasants, derives from the theory of non-governmental supply of public products. It is the third hand which is distinct from and correlative with market and government. On the base of studying the law system of the third sector in the western countryside, and after researching the legal evolution path of the third sector in the China’s countryside, and rooting in the China’s native resources, there has exploring significance to deeply investigate this subject.Key words: management of agriculture-countryside-peasant; the third sector; double-failure of market and government; the game theory; rural public product supply一、引论:从第三部门在西方三农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说起从法学的理论视域上看,三农问题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西方发达国家也存在着三农问题。
考察西方对三农问题的解决机制,我们发现,“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在发达国家的三农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占有重要地位,成了西方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但我国目前的学界对第三部门在三农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因此,在充分借鉴西方对第三部门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的三农问题之本土资源对第三部门进行深入研究,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具有重大的开拓性意义。
三农治理中第三部门的出现,源于对市场和政府在解决三农问题中“双失灵”的弥补。
第三部门是相对于“第一部门(公权部门)”和“第二部门(私人部门)”而言的,既不同于纯粹的公权部门,也不同于纯粹的私人部门,但又与公权部门和私人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
西方国家的实践已经表明,第三部门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为解决市场政府“双失灵”提供了新的可能。
在西方国家的三农治理中,第三部门已经成为与市场调节、政府干预既相区别又相关联的一支新兴力量,成了发达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制度工具,为西方农业、农村、农民的良性发展提供了一条重要的法律解决路径,发挥着制约乡村政府权力滥用、满足农民多元化需求、提高农村公共物品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作用。
第三部门促进了乡村政府职能的转变进程,在政府与农民之间搭建了一座桥梁,为农村提供更加质优、价廉、高效的准公共物品,把竞争机制的清新空气吹进了乡村传统的官僚机构体系内,促进了农村与城市的整合,进而,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这些作用都是传统的纯粹公权部门(政府)和纯粹私人部门(企业)无法达到的。
由于“第三部门”之称谓只是一个研究上使用的学理术语,因此,我们考察西方三农治理中的有关法律规定时,会发现:在法律条款的直接规定里,是找不到第三部门之用语的,但有两个出现频率很高的用语“农民协会”(Peasants’Association)和“农业合作社”(Agricultural Cooperation),这两个用语实际上是相同的,只不过由于各国语言表达的差异和翻译的差别,导致在中文里出现了这两个用语同时使用的局面。
从法律概念的逻辑周延性上来看,三农治理中的第三部门当然不仅仅包括农民协会和农业合作社,但是,可以说,农民协会(农业合作社)是三农治理中第三部门的最主要子概念,因此,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中,我们在进行理论性的研究时,使用的是第三部门之学理术语,而在进行实证性的研究时,使用的是农民协会或农业合作社之法条术语。
从实证的视角,我们考察一下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三农治理中的第三部门之概况。
[1](1)美国三农治理中的第三部门概况之考察。
在美国,种类繁多的农民协会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各种不同的分类准公共服务,比如,沟通政府关系、信息咨询、法律维权、制订产品标准、协调关系、限产护价、争取政策支持、市场销售、集体定价、技术咨询等等。
美国有超过80%的农民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而自发组织和自愿参加这些不同的农民协会,而且政府也从法律上鼓励农民参加各类农业协会,参加协会的农民可以优先得到更多的补贴。
[2](2)法国三农治理中的第三部门概况之考察。
三农问题曾经长期困扰法国,直到二战前,法国还是一个农产品净进口国,二战后,法国政府采取优先发展农业的政策,仅用20多年时间,就实现了农业现代化。
在这个过程中,第三部门发挥了重要作用。
比如,法国建立了专为三农治理而服务的“土地整治公司”制度,这是一种非盈利的组织,它们拥有土地的优先购买权,把买进的插花地、低产田集中连片,整治成标准农场,然后再低价保本出售给农民。
另外,法国专管三农问题的政府部门(第一部门)是农业食品部和渔业部,但它们只负责宏观上的指导,而微观上的竞争调节则由市场机制(第二部门)来完成,在第一部门和第二部门之间的中观层面上,则由农业合作社(第三部门)来协调。
到20世纪60年代末,法国建起了3100个农业信贷合作社,7200个供应和销售合作社,14000个服务合作社。
合作社一般按行业划分,农户可根据经营情况,同时加入几个合作社。
(3)德国三农治理中的第三部门概况之考察。
在德国的三农治理中,作为政府机关(第一部门)的联邦农业部只负责对农业的宏观管理,包括农业立法、农业政策和促进农业发展计划的制定等。
而大量的农村准公共物品则由非官方的组织(第三部门)来完成,这些农民的非官方组织主要以农民生产者协会、农民联合会来命名。
德国的农协分成各个层次,如地区农协、州农协,直至全国性的农民联合会,形成一个完整的网络。
95%左右的农民是德国农民联合会的会员,该会代表德国农民参与和欧洲邻国农业组织机构的协调,主要职能是维护农民的利益,为农民当法律和技术顾问,为农民开拓市场提供服务,对农民进行职业教育培训等等。
(4)日本三农治理中的第三部门概况之考察。
在发达国家里,日本人多地少的国情与中国最为相似,因此,考察日本三农治理中的第三部门对我国最有切合实际的借鉴意义。
二战后的日本,是一个典型的国家权力包揽一切的公权社会,作为第一部门的政府机关的力量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地位。
当时的日本政府为了治理三农问题,在大力培育第二部门(市场调节)机制的同时,也展开了对第三部门的努力探索。
1947年的《农业协同合作法》就是专门针对第三部门(农协组织)而立的法,只不过,与私权本位的西方国家相比,当时日本的农协象中国今天的村委会一样,仍然带有明显的“准政府”痕迹,并不是象当时美国、法国那样的比较纯粹的第三部门,而只不过是政府第一部门的“法律衍生物”。
但是,毕竟,这在形式的意义上标志着日本的三农治理法律机制开始向美国等西方国家靠拢,开始了引进第三部门机制的法律尝试。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日本的农协逐渐摆脱了原来的准政府之色彩,1970年的《综合农政的基本方针》标志着日本农协的角色开始发生实质性的转变,向真正意义上的第三部门回归。
日本的农协组织自上而下分为三个层次,处于最基层的是市町村农协,习惯上叫单位农协;都道府县建立的是地方农协,称作“县联”;农协的全国性组织则按照业务不同而各自运作。
现在,日本农协为三农治理而提供的准公共物品大体上分为四类:生产指导、组织流通、信用服务和开展互助共济。
[3]放眼更大的视域范围进行扩张考察,会发现:第三部门在西方的兴起,并不仅仅发生在三农治理中,而是在全社会的每个领域内都发生了一场深刻的“公共治理的革命”。
1997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中,把第三部门看作影响未来全球发展的“第五大因素”。
塞拉蒙把第三部门的兴起看成是与19世纪晚期的民族国家兴起具有同样重大意义的人类历史事件。
[4]它作为相对于公权力的政府、私权利的市场之外的“第三种领域”,成了弥补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一种全新的社会平衡器,其数量和影响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西方对第三部门的定义,归纳起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主张:(1)认为第三部门是准行政机关或准公共部门,是公共部门的一部分。
比如,约翰·格林伍德的《英国行政管理》一书就持这种观点,他认为这些由政府领导部门的机构和半私人组织,既不同于中央部门,也不同于地方机关,但通常又和它们有关系,这类机构和组织就是“准行政机关”,也就是他所说的第三部门。
[5](2)认为第三部门是服务于公众利益的私人组织,或者说是从事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民间组织。
比如,莱斯特·萨拉蒙把第三部门定义为“数量众多的自我管理的私人组织,他们不致力于分配利润给股东或董事,而是在正式的国家机关之外追求公众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