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成立的认定及责任承担.doc
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通用3篇)
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第1篇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异同和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相同之处在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
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第2篇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4、过错责任(1)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为过错责任;(2)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人的过错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要承担没有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仓储人的过错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贵重物品的保管(第八百九十八条)声明义务,否则按一般物品赔偿。
第八百九十八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6、第三人对物主张权利时,除被保全或执行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原物的义务。
以上就为大家介绍了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
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doc
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关系,表明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
一、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需注意以下事项:1、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2、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
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该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该物的物权仍归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该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订立保管合同时应当明确保管费用,否则保管会是无偿的义务行为。
无偿的保管行为除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担保管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明确保管物应支付的费用。
二、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一)违约责任1、《合同法》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法》规定,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合同属于哪些合同种类?.doc
无偿保管合同属于哪些合同种类?无偿保管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的一种,主要的内容一般是围绕对相关产品进行无偿保管的合同,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双方在建立无偿保管合同时,必须就有关保管的内容以及违约责任进行明确认定。
一、无偿保管合同属于哪些合同种类?属于无偿合同的一种,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给予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实践中,无偿合同数量比较少。
而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自然人之间的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双方既可以约定是有报酬的即有偿的保管、委托,也可以约定为没有报酬即无偿的保管、委托。
需要注意的是,双务合同不一定就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不一定就是单务合同。
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如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借用人无须向出借人支付报酬,但属于双务合同,出借人有交付借用物的义务,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有以下意义:1.对义务的要求程度不同。
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如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虽不能被免除全部责任,但应酌情减轻责任;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要比无偿合同中承担的义务重,例如,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其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2.对主体的要求不同。
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不能设立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但对于一些法律上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
保管合同(1)[适用保管人]
保管合同(1)[适用保管人]
第一条保管人资格
1.保管人应具备良好的商誉和诚信度,合法设立并有能力承担合同中规
定的义务。
第二条保管物品的责任
1.保管人应按照约定的要求妥善保管委托物品,不得擅自使用或转移。
2.若因保管人过失致使委托物品遗失、损坏或灭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第三条保密义务
1.保管人有责任保守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委托物品的相关信息,并不得
泄露给第三方。
第四条保管费用
1.保管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金额收取保管费用,并向委托人出具明细
清单。
第五条信息通知
1.保管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供委托物品的存取情况,并在需要时提供相
关证明。
第六条合同变更
1.任何一方如需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七条合同解除
1.保管合同在约定期限届满或双方一致同意解除的情况下终止。
结语
本保管合同是合作关系的基础,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规定,保障双方权益,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保管合同纠纷
保管合同纠纷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寄存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管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及术语1.1 本合同所指“保管物”是指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物品。
1.2 “保管期间”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对保管物进行保管的时间段。
1.3 “保管费用”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保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二章合同目的与原则2.1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保管合同纠纷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2 甲乙双方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三章保管物的交付与接收3.1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保管期间内,将保管物交付给乙方。
3.2 乙方在接收保管物时,应认真检查物品的完好程度,确认无误后进行保管。
3.3 甲方交付保管物时,应提供物品清单,乙方应按照清单核对无误后接收。
第四章保管期间的权利与义务4.1 乙方在保管期间,应保证保管物的安全,防止物品丢失、损坏或被侵权。
4.2 乙方在保管期间,不得擅自动用、处置或损坏保管物。
4.3 甲方在保管期间,如需查阅、使用或处置保管物,应提前通知乙方,并按照约定的程序办理。
4.4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乙方有权按照约定方式收取。
第五章保管物的归还与赔偿5.1 保管期间届满或甲方提前解除合同时乙方应按照约定将保管物完好无损地归还甲方。
5.2 如乙方在保管期间,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保管物损坏、丢失或被侵权,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3 如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乙方有权依法追讨,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保管合同案例及解析分析
解析
• 1.不可以要求乙赔偿损失。甲与乙的保管合同为有偿保管合同, 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的、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 在买草料以及喂牛的时候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草料有毒,因此保 管人已经尽了相当的注意义务,履行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 乙对牛的死亡没有过失,甲不能要求乙赔偿损失。
• 2.不可以要求丙赔偿损失。甲与丙的合同为无偿保管合同,因保 管人有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损毁的、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丙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草料有毒,对牛的死亡没有重大过失,因 此甲不能要求丙赔偿损失。
案例三
• 甲有两头母牛,分别交给乙与丙照管,期限为一年。甲与乙的博 保管合同未有偿保管合同,甲与丙的合同为无偿保管合同。乙在 照管过程中,牛生下一头小牛。丙在照管过程中,未经甲同意将 牛借给丁耕田。某日,乙买来草料喂牛,正好碰见丙也在喂牛, 便给了丙一些草料,丙用这些草料喂了牛。由于草料有毒,两头 牛均被毒死。乙和丙都为想到草料中会有毒。乙和丙照管的牛都 死亡,甲能否要求乙、丙赔偿损失?
解析
• 1.在保管合同成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对保管达成一致的意 思表示。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说明双方具有订立保管合同 的意思表示以及订立了保管合同,也未能证明被告所提供的场地 上设置有对车辆进行保管意思的标识。而被告给出的凭据只注明 “此票仅作为场地占有费”,并无提供车辆保管合同的意思。双 方没有形成一致的意思的表示。
解析
• 1.自助寄存柜,是顾客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不通知超市的情况下, 随时存取包裹。超市工作人员对顾客寄存行为都不掌握,对寄存 物品种类更不得而知,亦无法实现对寄存物品的控制占有,没有 交付保管物,所以自助寄存不具备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
• 2.李某使用超市自助寄存柜的行为,实际是借用储物空位的性质。 李某无法证明遗失物品是自助寄存柜质量瑕疵所致,或超市在借 用关系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故不能要求超市承担相应责 任,其损失只能自负。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8篇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8篇篇1一、案例简介王某与李某为朋友关系。
某日,王某因外出旅游,将其部分个人物品交由李某无偿保管。
双方未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仅口头约定保管期限为王某旅游归来之时。
王某旅游归来后,发现其交由李某保管的物品存在损坏情况,遂与李某就物品损坏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引发诉讼。
二、合同分析(一)合同成立与效力1. 合同成立: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因此,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无偿保管合同已经成立。
2. 合同效力:双方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口头约定的保管事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二)合同履行1. 履行情况:王某依约将物品交由李某无偿保管,李某亦接受了保管任务。
双方在口头约定中未明确保管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因此应视为按照通常的保管要求履行。
2. 履行瑕疵:李某在保管期间未能妥善保管王某的物品,导致物品损坏,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纠纷处理1. 损失认定:王某应就其主张的物品损失提供证据证明,包括物品的价值、损坏程度等。
法院将根据证据情况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
2. 赔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李某应当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数额:若王某提供的证据充分,法院将依据证据确定损失数额,并判决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的是无偿保管合同纠纷。
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依据口头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无偿保管合同合法有效。
在履行过程中,由于保管人李某未能妥善保管物品,导致物品损坏,构成违约行为。
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品所有权归属
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品所有权归属在保管合同中,保管物品的所有权归属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它关系到合同各方的权益及责任划分。
本文将就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品所有权归属进行探讨。
一、保管物品所有权的定义及意义保管物品所有权是指对于存放、保管在他人处的物品,其所有权归属于哪一方的规定。
在保管合同中,明确保管物品所有权的归属可以保障双方的权益,解决潜在的争议,确保合同执行的顺利进行。
保管物品的所有权归属可以根据各方的实际需求和约定进行规定,一般情况下有以下几种方式:1. 所有权归托方:即在保管合同中明确规定保管物品的所有权归属于委托方,保管人只承担保管义务而无权处置物品。
2. 所有权归保管人:即在保管合同中明确规定保管物品的所有权归属于保管人,委托方只享有使用权而无权处置物品。
3. 共同所有权:即在保管合同中明确规定保管物品为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共享所有权并共同承担保管义务。
二、保管物品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方式保管物品所有权归属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约定:1. 合同明文约定:各方可以在保管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管物品所有权的归属,通过书面文件明确表达双方的意愿。
2. 口头约定:当双方没有书面合同时,也可以通过口头约定确定保管物品所有权归属,但为了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最好将口头约定记录下来,以便于证明。
3. 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会对保管物品所有权做出具体规定,各方需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权利。
三、保管物品所有权归属的影响保管物品所有权归属的明确可以在以下方面产生影响:1. 使用权的行使:如果保管物品所有权归属于委托方,委托方有权要求保管人按照约定使用物品,或者可以随时取回物品。
2. 责任义务的划分:如果保管物品所有权归属于保管人,保管人需对物品负有更高的保管责任,承担可能发生的亏损、损毁、丢失等风险责任。
3. 处置权的归属:保管物品所有权归属于谁,谁就有权对物品进行处置,包括转让、出售、移交等。
4. 纠纷解决的依据:在保管物品所有权归属明确的情况下,当发生纠纷时,各方可以根据归属权明确的规定进行争议解决。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2篇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2篇篇1甲方(寄存人):__________乙方(保管人):__________一、背景概述本案涉及一起无偿保管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经口头协商,甲方将其物品交由乙方进行无偿保管。
双方在保管过程中产生争议,甲方认为乙方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其物品损失,要求赔偿;而乙方则认为其已经尽到了合理保管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甲方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合同协议内容(一)甲方物品及保管情况甲方将其物品(具体清单附后)交由乙方进行无偿保管。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物品,确保其完好无损。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物品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物品进行妥善保管,并有权随时查询物品保管情况。
2.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物品进行妥善保管,确保物品安全。
在保管期间,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出租、转让或损坏甲方物品。
3. 乙方应当在甲方提出返还物品时及时返还,并保证物品完好无损。
4. 双方同意,本次保管为无偿保管,但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物品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纠纷事实及证据1. 纠纷事实:甲方认为乙方在保管期间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甲方物品损失(具体损失情况附后)。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 证据:双方应提供与纠纷有关的证据,包括物品清单、损失清单、相关照片、证人证言等。
(四)解决方案及赔偿标准1. 双方应再次确认甲方物品及损失情况,并记录在案。
2.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 赔偿标准:根据甲方物品损失情况,以及乙方在保管过程中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金额。
如乙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应全额赔偿甲方损失;如乙方存在轻微过失行为,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4. 双方应签订本协议,明确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时间等。
(五)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管合同的定义
保管合同的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下是一份保管合同模板:保管合同合同主体:保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寄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的:保管人负责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以下保管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描述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特征等)。
权利义务:保管人的权利义务:1. 妥善保管保管物,不得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2. 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方式保管保管物。
3. 在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领取保管物时,及时返还保管物。
4. 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寄存人的权利义务:1. 按照约定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
2. 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如果有约定)。
3. 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及时领取保管物。
违约责任:1. 如果保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保管物,导致保管物损坏、灭失的,保管人应向寄存人承担赔偿责任。
2. 如果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
3. 如果寄存人未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及时领取保管物,应向保管人支付逾期保管的费用。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遵守。
保管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寄存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品保管责任转移方式
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品保管责任转移方式在保管合同中,保管物品的保管责任转移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双方在合同约定下对保管物品的安全、保管和责任承担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保管合同中保管物品保管责任的转移方式。
一、明确保管义务在保管合同中,双方应当明确保管人的保管义务。
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物品进行合理、谨慎的保管,并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安全。
同时,保管人还应当合理使用和管理保管物品,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保证物品的完好无损。
在双方明确保管义务后,保管责任的转移方式更加具体和有效。
二、保管责任的转移方式1. 保管责任一次性转移在一些情况下,双方可以约定保管责任一次性转移的方式。
即一方在接受物品时,立即承担起保管责任,并从此时起成为物品的新的保管人。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双方对物品的保管要求非常严格、安全风险较高的情况下。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管责任的一次性转移,可以明确保管人在接受物品后所承担的责任,增加双方之间的信任。
2. 保管责任逐步转移在另一些情况下,双方可以约定保管责任逐步转移的方式。
即在物品交付给保管人后,双方约定逐步转移保管责任的方式和节点。
比如,在物品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保管人将逐步承担保管责任直至全部转移完成。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物品的保管责任需要一定的过渡和适应期的情况下。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管责任的逐步转移,可以有效减少保管人承担过多责任的风险。
3. 保管责任部分转移除了一次性转移和逐步转移,双方还可以约定保管责任的部分转移方式。
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管人对物品承担部分保管责任,而另一方对保管物品的其他方面负责。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物品的保管责任具有明确的分工和不同的保管要求的情况下。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管责任的部分转移,可以避免双方在保管物品上重复承担相同的责任。
三、保管责任的过渡期在保管合同中,双方可以事先约定保管责任的过渡期。
这意味着在物品交付给保管人后,双方对保管责任的承担并不立即生效,而需要一定的过渡期。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6篇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6篇篇1无偿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财物寄存给对方保管,对方按照约定接受财物寄存并对其进行保管、使用、处理、返还等行为的合同。
无偿保管合同具有双重性,既是一种债权法律关系,又是一种物权法律关系。
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负有保管义务,而出保管人则享有取回保管物的权利。
无偿保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其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当事人的合同意志规范的,但是这并不排除有偿保管合同的出现。
一般来说,无偿保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涉及报酬问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围绕货物的保管、使用、处理及返还等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出现保管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理或使用物品,拒绝归还或者保管不善等情况,就会引发合同纠纷。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无偿保管合同纠纷进行分析。
某甲与乙是好友关系,某日,甲将其珍藏的一幅画委托给乙保管,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乙负责保存并在甲有需要时返还。
然而,后来甲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拿回画作,却遭到乙拒绝。
甲多次要求,但乙始终不予归还,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
经协商无果后,甲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无偿保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主要是依靠当事人间的口头协议。
虽然口头协议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但是由于没有书面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很难证明事实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在签订无偿保管合同时,最好还是要书面约定相关事项,以便日后出现争议时有据可依。
在这个案例中,甲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甲可以通过律师函或法律援助等途径,向乙发出正式通知,要求归还画作。
其次,甲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尝试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最后,如果上述方式均无法解决问题,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来说,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据当事人的口头证言、相关证据以及法理来判断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管合同保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8篇
保管合同保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8篇篇1甲方(保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对乙方指定的物品进行保管,为明确双方在保管过程中因保管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管物品与范围1. 乙方委托甲方保管的物品为: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物品清单附后)。
2. 保管期间,甲方应对保管物品负责,确保安全无损。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保管物品损坏、丢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赔偿责任承担原则1. 若因甲方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品损坏、丢失的,甲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可评估价值的物品,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对于无法评估价值的物品,根据市场行情或乙方认可的替代物品的价值进行赔偿。
2. 甲方在保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管物品损坏、丢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若因轻微过失导致损失的,甲方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 若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保管物品损坏、丢失的,甲方应在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三、赔偿程序1. 乙方发现保管物品损坏或丢失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据。
2. 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在____日内进行调查并确认损失情况。
3. 经双方确认损失情况后,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4. 甲方应在确认损失后的____日内完成赔偿支付。
四、保密义务1. 甲方应对保管物品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2. 若甲方泄露保管物品的相关信息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4篇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4篇篇1甲方(保管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乙方(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现就甲方与乙方之间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进行案例分析,并据此制定本协议。
一、背景概述甲方与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无偿保管合同,约定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物品进行保管。
在保管期间,因甲方原因导致物品损坏或丢失,引发纠纷。
双方就纠纷问题无法协商解决,遂引发此诉讼。
二、纠纷事实及争议焦点1. 纠纷事实:甲方在保管期间未妥善保管乙方物品,导致物品损坏或丢失。
2. 争议焦点:(1)无偿保管合同是否有效;(2)甲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
三、法律分析1. 无偿保管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无偿保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2. 甲方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乙方物品。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物品损坏或丢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数额计算: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赔偿数额应根据物品的价值、损坏程度以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四、协议内容1. 双方确认无偿保管合同有效,甲方对乙方物品损坏或丢失的事实表示承认。
2. 甲方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根据以下方式计算:(1)物品价值:根据乙方提供的购买凭证及市场行情,确定物品价值;(2)损坏程度:根据物品损坏程度,确定损失价值;(3)双方过错程度:根据双方在事件中的过错程度,合理分配赔偿责任。
3. 赔偿支付方式及期限: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X日内,将赔偿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4. 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再就此纠纷向甲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保管合同保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保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寄存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管人):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在保管业务上的合作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保管过程中保管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目的与宗旨本合同旨在明确保管合同中的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保管人在保管过程中因其过失或疏忽导致的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第二条保管事项及范围甲方委托乙方对以下物品进行保管(具体物品详见附件清单)。
乙方需确保物品的安全与完整。
如有遗失、损坏或被盗等情形发生,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保管人的赔偿责任乙方在保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保管义务。
因乙方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甲方物品损失时,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1. 若因乙方过失导致物品遗失或损坏,乙方应按照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若物品无法估价,则乙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
2. 若因乙方保管不善导致甲方物品被盗,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3.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其他合理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赔偿程序与方式1. 当发生赔偿事由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XX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确认赔偿事宜。
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以现金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赔偿。
4. 若涉及金额较大或争议较多,双方可协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条免责条款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1.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2. 甲方自行承担的物品损失;3.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保管物品或交付不全的;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保管合同法律规定
保管合同法律规定合同是双⽅当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如果双⽅当事⼈签订了合同以后,是需要按照诚实信⽤的原则来履⾏合同的内容的。
保管合同是民事合同的⼀种,保管⼈是需要履⾏⾃⼰的保管义务的,保管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那么,保管合同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什么是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有偿地或⽆偿地为寄存⼈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六⼗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保管寄存⼈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六条寄存⼈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付保管费。
当事⼈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偿的。
第三百六⼗七条保管合同⾃保管物交付时成⽴,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条寄存⼈向保管⼈交付保管物的,保管⼈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九条保管⼈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法。
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利益的以外,不得擅⾃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法。
第三百七⼗条寄存⼈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
寄存⼈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条保管⼈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保管,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条保管⼈不得使⽤或者许可第三⼈使⽤保管物,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三条第三⼈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的以外,保管⼈应当履⾏向寄存⼈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对保管⼈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应当及时通知寄存⼈。
第三百七⼗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偿的,保管⼈证明⾃⼰没有重⼤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协议委托保管合同范本.doc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委托保管合同甲方(委托方): _________ 乙方(受委托方):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作双方就双方责、权、利等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保管合同中的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中的赔偿责任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保管合同(也称为仓储合同)是一种约定,其中一方(仓储人)同意将货物或财产委托给另一方(保管人)进行储存或保管。
保管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赔偿责任。
本文将探讨保管合同中的赔偿责任,并解释保管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概述保管合同确立了保管人对委托货物或财产的义务。
作为保管人,其主要责任是确保货物或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性。
保管人应以谨慎、勤勉和专业的方式履行其保管职责,并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承担损失、损坏或丢失委托货物或财产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范围保管人在保管合同中的赔偿责任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货物或财产的安全性:保管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确保货物或财产的安全。
这包括提供安全的存储设施,避免任何潜在的损害或危险,以及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政策。
如果货物或财产在保管人的责任范围内损坏或丢失,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合理保护措施的实施:保管人应恰当地实施保护措施,以规避货物或财产受到潜在威胁的风险。
这可能包括监控系统、防火措施、安全系统等。
如果保管人未能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导致货物或财产损坏或丢失,他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合同约定的责任限制:保管合同中可能存在关于赔偿责任的特定约定和责任限制。
这些约定可能限制保管人在某些情况下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或者免除其在某些情况下承担的责任。
然而,这些约定一般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排除因保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的损失。
4.货物或财产价值的声明:委托人应准确地声明委托货物或财产的价值。
这是因为保管人的赔偿责任通常是基于货物或财产的实际价值。
委托人提供虚报的价值声明可能会导致赔偿金额的减少或无效。
赔偿的限制保管人可能根据保管合同的约定对其赔偿责任进行限制。
这些限制一般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最大赔偿金额:保管合同可能规定保管人在某些情况下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这通常是根据委托货物或财产的价值来确定的。
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保险责任范围
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领域中,保管合同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涉及到被保险人在保管他人财物时的责任范围。
本文将重点探讨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保险责任范围。
一、保管合同的定义与特点保管合同是指被保险人与委托人之间就财物保管事项达成的协议,被保险人承诺妥善保管委托人的财物,并对财物发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双方权益平衡:保管合同是一种双方权益平衡的合同,既保障了委托人的财产安全,也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 责任明确:保管合同明确规定了被保险人在财物保管过程中承担的责任范围,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明确的索赔依据。
二、保管保险责任范围的界定1. 损失原因范围保管保险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损失原因:(1)盗窃、抢劫:被保险人因自身过失或被盗、抢劫等原因导致委托财物遭受损失的情况。
(2)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因自身过失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导致委托财物遭受损失的情况。
(3)自然灾害:被保险人因自身过失或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委托财物遭受损失的情况。
2. 财物种类范围保管保险责任范围通常涵盖以下财物种类:(1)珠宝、贵金属:包括高价值的首饰、黄金、白银等。
(2)艺术品、文物:包括绘画、雕塑、古董字画等。
(3)证券、票据:包括股票、债券、支票、汇票等金融证券。
(4)重要文件、合同:包括公司重要文件、合同、文件档案等。
三、保险责任的限制与免除保管合同的保险责任也存在一定的限制与免除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自身过错:如果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财物损失,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减少或免除赔偿责任。
2. 不可抗力:如果财物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如地震、洪水等,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3. 违约行为:如果被保险人违反保管合同的约定,超出约定范围保管财物,保险公司可以减少或免除赔偿责任。
4. 保险标的不明确:如果保管合同中未明确定义保险标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要求。
四、合理利用保管保险针对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保险责任范围,委托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确定保管责任范围:清晰界定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保险责任范围,以免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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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成立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2001年4月30日,司机刘安庆驾驶原告的鲁J13151号桑塔纳车到在莱钢樱花园小区居住的赵存良处帮忙,同时进入的还有赵兵驾驶的鲁J13632号车,晚11时30分在小区北门门卫室由赵兵一块进行了两车的出入登记。
登记后门卫值班人员没有要求刘安庆将车停到停车场,刘安庆将车停放在了2号楼前的通道上。
5月1日早4时左右发现鲁J13151车不见了,在小区内未找到,在5时许向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报案称该车被盗,至今未破获。
莱钢樱花园小区是莱钢城房公司实行物业管理的——个住宅区,制订了交通管理规定且在进入小区的两门口进行了挂牌公示,其中第八条规定:临时来小区,在小区过夜的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每夜交纳5元停车费。
同时制订了治安管理规定,在门卫室内悬挂,其中第三条规定:负责小区的机动车辆、摩托车、单车的管理和保管、维护小区交通秩序、保障区内车辆安全。
原告诉称,2001年4月30日夜11时30分,原告因莱钢樱花园小区2号楼的赵利萍结婚而去帮忙,原告的司机刘安庆在北门门卫室登记后将鲁J13151桑塔纳车停放在楼前的道旁,由于小区物业管理不善及门卫值班人员严重失职,导致原告车辆被盗,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由于樱花园小区是被告下属的一个物业小区,所以责任应由其承担)赔偿原告的损失10万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原告不是樱花
园小区的居民,其进入小区是为朋友帮忙,与被告没有民事法律关系,原告进入小区后没把车辆交付于被告,没有达成保管车辆的协议,原告丢失车辆要求被告赔偿没有依据。
原告车辆进入小区后擅自停放,未停放在明示的停车地点,车辆仍在原告的掌握控制之中,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
原告司机按照被告下属住宅小区的管理规定在车进入小区时进行了车辆登记,根据小区的车辆管理规定,小区工作人员对进入小区的车辆有保管的义务,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关系。
在保管的履行中,原告未按小区管理规定停放车辆,在履行中存在瑕疵,应承担部分瑕疵责任。
被告在的履行过程中因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而造成车辆被盗,没有尽到将车辆完好交于停车人的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369条、第370条、第374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万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原告孙宝军与被告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二、被告是否负有告
知原告停车地点的义务;三、原、被告间的责任如何分担。
下面,笔者就针对这三个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
一、保管合同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所谓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所谓承诺是受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它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而本案中被告所作的“临时来小区,在小区过夜的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每夜交纳5元停车费”、“负责小区的机动车辆、摩托车、单车的管理和保管、维护小区交通秩序、保障区内车辆安全”的规定,符合要约的有关规定,实质上成为了一种要约。
该要约的主要内容是:要约人负责保管车辆,同时收取保管费每夜5元。
它起到了要约的作用,只要受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即本案的被告就应受其约束,不得随意更改或违反,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原告方由同去的赵兵替代到门卫室进行了两车的出入登记,赵兵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是原告,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理应由原告承担,也就是说原告进行了车辆登记,向受约人表明自己同意要约的要求,即在小区过夜,每夜交纳5元停车保管费。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保管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它的成立必须以交付保管物为前题。
而本案中原告的车辆出入登记,同时也证明了原告的鲁J13151号桑塔纳车停在了被告的樱花园小区内,原告方已把保管物交付了被告方,原、被告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车辆保管合同成立。
二、保管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保管合同成立后,保管人和寄存人就应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和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中寄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根据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保管人保管了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寄存人就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对价,以实现保管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以保管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保管物。
保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保管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以保证保管物的完好无损。
如果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和对价性,保管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寄存人的主要权利,寄存人的主要义务是保管人的主要权利,即保管人的主要权利是获取保管费,而寄存人的主要权利是其保管物得到妥善保管。
同时针对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即:被告是否负有告知原告停车地点的义务,笔者在这里着重阐析一下附随义务。
在传统民法理论上,债的内容以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限。
法律未规定或者当事人未约定的事项,对债的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随着各国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及其在实务上广泛适用,判例和学说上提出了“附随义务”的理论。
附随义务,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未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义务。
附随义务的理论发源于德国,后被各国判例及学说接受。
附随义务虽不可单独诉请义务人履行,但如其违反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附随义务多由债务人承担,但债权人有时也受其拘束。
例如出借的物品如被传染病患者接触过,出借人应当告知借用人。
附随义务理论的适用,使债的效力从附于既定的债的内容,扩及到债的当事人之间事先确定的权利义务范围。
依现代债法的要求,债务人于履行债务时,除了应当履行法律上已确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的义务,为辅助债权人实现其
利益,还发生种种附随义务,而附随义务是否存在以及内容如何,由法官依各个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情况加以判定。
归纳起来,附随义务大致有以下数种:第一,注意义务。
债权人应尽善良管理人或者如同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
注意义务的违反,即构成债务违反的责任基础。
债务人的注意程度因其地位、职业、判断能力以及债务的性质而有不同。
第二,告知义务。
债务人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事项负有告知义务。
又可分为使用方法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忠实告知义务等。
第三,照顾义务。
又可分为对债权人的照顾义务、对特定第三人的照顾义务和对标的物的照顾义务。
后者例如出卖易碎物品应妥为包装。
第四,说明义务。
第五,保密义务。
例如使用他人秘密技术,应对第三人保守该技术秘密。
第六,忠实义务。
例如雇员为向他人泄露雇主的商业秘密。
第七,不作为义务。
例如饭馆的出让人不在附近开设同样的营业与受让人竞争。
附随义务并非债的主给付义务,不可单独诉请义务人履行,但如果违反该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虽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履行,但如果履行中未尽到相应的保护、注意义务,给债权人的其他利益造成损害,此时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应认定瑕疵,即构成了加害给付。
而附随义务的理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
该合同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
定履行自己义务,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以上保管合同双方主要权利、义务以及附随义务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这样的:原告孙宝军应该按照约定支付给被告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保管费;被告应当为原告妥善保管车辆,同时还有告知原告准确停车地点的附随义务,因为当时是晚上,所以被告履行附随义务显得尤其重要。
三、责任的承担
以上第二点已经明确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
而本案中,由于被告没有告知原告准确的停车地点,再加上被告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而致使原告的车辆被盗。
而这些事情都发生在保管期间内,所以保管人应当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笔者认为应判决被告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孙宝军的车辆损失10万元,而不是仅仅承担其部分损失6万元。
王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