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开发区前期费用取费办法[2007]290
关于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取费办法的意见穗开财建[2007]290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区开发建设的需要,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有效节约财政资金,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我局《关于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取费办法的意见》(穗开财建[2004]573号)的执行情况,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我局对前期费用的取费原则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具体意见如下:一、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取费办法的总体原则。
(一)国家、省市规定应进行招投标项目限价以上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服务类前期费用(包括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以上的,或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五十万元,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均应按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
(二)国家、省、市规定应进行招投标项目限价以下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服务类前期费用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服务单位;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专业咨询采购起点金额达到广州市人民政府当年印发的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当年印发的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服务类前期费用取费的原则。
1、国家和省、市物价主管部门有规定标准的,应按其规定的标准执行。
2、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不含物价主管部门)有制定的(行业)标准,原则上作为参考,并结合本地区市场价确定。
3、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没有规定或制定标准的,参照本地区市场价确定。
4、我区已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5、应进行招投标项目限价以上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应在招标文件中按本意见予以明确。
6、招投标项目限价以下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由建设业主(代业主)、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按本意见,并考虑项目投资总额大小、技术要求复杂程度、提供服务单位的信誉等因素,确定具体的下(上)浮率,在委托合同中予以约定,待工程项目结算或竣工决算时,由财政局根据建设业主(代业主)、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价格条款进行审核。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决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方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减免私人非营运小汽车收费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客运班车入城进站停放管理的通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深圳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降低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利用直通港澳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政府文件印制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居民收养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归口管理调整重组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政府资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广东省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水利产业政策方案的通知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修正)印发广东省200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的通知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关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的决定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停产或关闭后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处理问题请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法人股协议转让工作程序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关于2001年第一季度上市公司转配股上市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有关公告上网披露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制发《广州市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若干规定颁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工作的暂行规定》通知关于市属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党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一由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市区珠江沿岸交通秩序规定的通告广州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会[1978]193号文的通知转发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在花县、从化的市属工厂实行职工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报告》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广东省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关于《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关于颁发《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房买卖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广东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果树权属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保护鸟类的通告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印发《关于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关于健全农村工农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造、私藏枪支和其他凶器的规定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畜禽运输兽医检疫规则批转市经委《关于加速我市工业锅炉改造的报告》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控告和检举犯罪问题的决定关于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告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实行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工种津贴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的通告关于印发《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职工退休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印发《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计委《关于加强对废钢铁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钢村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补贴出售给无房户住宅试行办法》的通知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经委《关于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关于简化出国和赴港澳考察审批手续的通知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印以《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印发《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区集体的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转发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印发《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煤炭总公司《关于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归难侨职工及其子女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联络官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享受减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保护广州市古树名木的通知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转发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免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等七个规章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批转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对外国专家的接待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布告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改造旧城的企业免税范围的复函印发《广州市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各区绿化分和范围试行办法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广州市汽车交通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内电话初装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草拟地方性法规和制订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州市社会商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汕头市计划委员会、汕头市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关于加强对营建商品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生产性旧金属购销管理的通告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沙面地区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广州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屋办理产权登记领证和交易手续的通知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和港澳企业在我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办法的通告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驻外企业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关于广州市核牟『防治管理意见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不能享受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的通知广州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关于整顿我市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见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的通知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财建号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以财建[2006]689号文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其全文如下: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1.勘察费;2.设计费;3.研究试验费;4.可行性研究费;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6.概算审查费;7.咨询评审费;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
广东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佛山市市级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提高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效率和质量,规范佛山市市级财政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的通知》(粤财规〔2017〕2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同级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对同级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完整版)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以财建[2006]689号文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其全文如下: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1.勘察费;2.设计费;3.研究试验费;4.可行性研究费;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6.概算审查费;7.咨询评审费;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
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请做好2024年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请做好2024年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24•【字号】粤发改重点函〔2023〕510号•【施行日期】202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请做好2024年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发改重点函〔2023〕510号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强化重大项目谋划和储备,科学安排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粤财预〔2023〕3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专项资金(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建〔2023〕1号)等有关规定,2024年省级预算“一上”工作已提前到6月底,按照“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后有执行”的原则,现就2024年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益性、准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主要范围包括:(一)省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纳入国家和省重大规划的项目。
(二)争取申请中央资金的重大项目。
(三)重点领域战略规划或建设方案的落地项目研究。
(四)省委、省政府统筹推动的其他重大项目。
重点保障省委、省政府近期工作部署、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急需加快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有效支撑省委、省政府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制造业强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绿美广东等工作部署,安排资金要求一经批准即可支出使用,并于2024年9月底前能完成支出。
二、申报要求(一)资金使用范围。
建设项目从规划研究、立项申请、初步设计等到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工作,主要包括:规划研究、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咨询、评估、审查、论证等相关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2〕1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2〕12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2年2月28日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投资决策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五章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以预算安排的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以下统称项目),适用本办法,项目主要包括:(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三)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三条按建设主体划分,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建设管理和自行组织建设。
对项目使用单位缺乏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原则上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对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情况特殊的项目,可以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x]68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xx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2x]394号),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2x]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l.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1.勘察费;2.设计费;3.研究试验费;4.可行性研究费;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6.概算审查费;7.咨询评审费;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广东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库管理办法
广东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和管理,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广东省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7〕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我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决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按照规划先行、政府主导、对接市场、有序推进原则,规划布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滚动储备、动态调整、资源配置、跟踪管理和综合分析,实现项目建设全流程、规范化管理。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对全省或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公路、铁路、机场、港航、能源、水利、信息、城建、环保和科技等领域的重大项目。
第三条入库项目主要包括:(一)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二)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三)列入已经批准的规划纲要、区域规划、重大专项规划的基础设施项目;(四)纳入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实施的基础设施项目。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纳入本项目库。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库,统筹管理入库项目,依据项目库编制基础设施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前期工作计划。
省有关部门负责中央驻粤单位在我省投资建设项目、省属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属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第五条项目库依托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通过互联网运行管理项目申报、审核、更新、查询等工作。
项目入库后,各项报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凡申请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安排、前期工作经费、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资金,以及由省配置资源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定。
第六条各地、各部门实时共享项目库信息,对入库项目推进建设全过程实施审批、服务和监管,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资金等建设要素对接,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监测。
第二章项目谋划储备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围绕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重大专项规划,统筹谋划事关发展全局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省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中长期发展需求,谋划储备本行业重点推进的项目;各地按照轻重缓急,谋划储备本地重点推进的项目。
财建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以财建[2006]689号文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其全文如下: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1.勘察费;2.设计费;3.研究试验费;4.可行性研究费;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6.概算审查费;7.咨询评审费;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
高校重大科研任务前期启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重大科研任务前期启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为鼓励我校科研人员申报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研奖励、重要人才计划和重大团队及重点研究基地,提高申报成功率,学校设立高校重大科研任务前期启动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对我校科研人员申报的上述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
为规范专项经费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该项经费是为促进我校科研事业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经费,基础经费200万元,学校将根据经费使用效率逐年增加额度。
二、资助类别1.重大科研项目类:我校拟组织申报的政府计划类项目,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及重大横向项目。
2.重大科研奖励类:我校拟组织申报的各类国家级科研奖励,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等。
3.重大人才计划和重大团队类:我校拟组织申报的部级以上人才及团队,包括院士、长江学者、杰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教育部长江学者创新团队等。
4.重点研究基地类:我校拟组织申报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各种智库及其他部委级重点研究基地等。
三、经费管理与使用1.学校成立高校重大科研任务前期启动专项经费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负责专项经费的审批。
2.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科学研究处,负责专项经费申请的受理以及相关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获批经费支出的票据须经由科学研究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3.由基层单位推荐申请人选,对拟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监督获批经费合理使用。
4.获资助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申报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均可从获批经费中列支,经费支出需符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
5.获专项经费资助的申请人应严格按照申请书中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支出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项目相关性负责。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省财政部门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
专项资金优先足额保障中央和省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不留“硬缺口”。
加强上下级资金、不同预算体系资金、以往年度资金的统筹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
(二)规范设立,严控新增。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
(三)提前谋划,储备项目。
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入库储备项目,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衔接。
(四)绩效优先,目标明确。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五)定期退出,滚动安排。
除国家政策要求设立的专项资金外,每项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年。
确需继续实施的,在实施期满前一年开展研究论证和绩效评价,并重新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申请。
属于跨年度支出的,分年度编制预算。
(六)依法公开,强化监督。
健全监管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阳光透明运行。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治办法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治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的乐观性,进一步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规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加快我县项目建设,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要求,特设立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并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项目建议书制作、可行性争辩、环境影响评估、平安影响评估、初步设计、向上申报及协调等项目前期工作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项目建设成本的组成部分,列入项目建设总预算。
其次章经费来源第三条县财政每年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支配县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设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户,由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四条凡从上级争取到的项目无偿资金,依据实际到位资金的肯定比例(上级明文规定不能提取的除外),由项目承办单位或业主从自有资金中偿还县财政垫付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具体比例如下:(一)私营业主项目资金由相关部门与私营业主签署协议,按协议商定偿还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二)农业、林业、水利、农村公益事业、环境爱护项目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8%偿还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三)其他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偿还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三章经费使用管理第五条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一)列入国家或省级有关进展和建设规划的项目;(二)属于国家鼓舞进展,对县域经济进展有重大影响,需要提前开展项目调查、开发包装和储备等前期工作的项目;(三)列入县级中长期规划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四)列入县级年度方案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六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必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已明确项目前期阶段性工作内容和进度,有明确的项目业主和特地的工作班子,已编制项目前期经费支出预算方案;(二)已按项目管理的要求开展了项目可行性争辩、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估、用地预审等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项目承办单位如需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要向县政府出具用款申请报告,填报《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审批表》(见附件1),经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再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
《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是指该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
第二条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列支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符合公司制度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而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充分参考《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文件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大项目相司所属部门。
第二章专项资金管理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必须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严格按项目预算内容和比例支出及控制,对因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变更调整的支出,必须按公司制度和项目流程要求进行变更申请及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变更,否则财务部拒绝执行。
具体有关费用标准按本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章专项资金例支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列支在科技项目管理中,按以下内容严格管控:设备购置及使用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原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专用业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本公司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资料、专业培训费用等。
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
是指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严禁开支礼品费、招待费、旅游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广东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库管理办法
⼴东省重⼤基础设施项⽬库管理办法⼴东省重⼤基础设施项⽬库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重⼤基础设施项⽬储备和管理,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东省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实施⽅案》(粤府〔2017〕70号),制定本办法。
第⼆条重⼤基础设施项⽬库(以下简称项⽬库)是我省重⼤基础设施项⽬投资决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按照规划先⾏、政府主导、对接市场、有序推进原则,规划布局重⼤基础设施项⽬,建⽴项⽬库,实⾏滚动储备、动态调整、资源配置、跟踪管理和综合分析,实现项⽬建设全流程、规范化管理。
重⼤基础设施项⽬是指对全省或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公路、铁路、机场、港航、能源、⽔利、信息、城建、环保和科技等领域的重⼤项⽬。
第三条⼊库项⽬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基础设施项⽬;(⼆)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实施⽅案中明确的重⼤基础设施项⽬;(三)列⼊已经批准的规划纲要、区域规划、重⼤专项规划的基础设施项⽬;(四)纳⼊省重点项⽬年度计划实施的基础设施项⽬。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不纳⼊本项⽬库。
第四条省发展改⾰委负责建设项⽬库,统筹管理⼊库项⽬,依据项⽬库编制基础设施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省重点项⽬年度计划、前期⼯作计划。
省有关部门负责中央驻粤单位在我省投资建设项⽬、省属项⽬的初审和申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部门负责市属项⽬的初审和申报。
第五条项⽬库依托全省统⼀的投资项⽬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通过互联⽹运⾏管理项⽬申报、审核、更新、查询等⼯作。
项⽬⼊库后,各项报批⼿续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凡申请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专项资⾦安排、前期⼯作经费、基础设施投资基⾦等资⾦,以及由省配置资源的项⽬,原则上从项⽬库中择优选定。
第六条各地、各部门实时共享项⽬库信息,对⼊库项⽬推进建设全过程实施审批、服务和监管,包括⾏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资⾦等建设要素对接,以及项⽬实施情况监测。
第⼆章项⽬谋划储备第七条省发展改⾰委围绕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重⼤专项规划,统筹谋划事关发展全局的重⼤基础设施项⽬;省各⾏业主管部门结合⾏业中长期发展需求,谋划储备本⾏业重点推进的项⽬;各地按照轻重缓急,谋划储备本地重点推进的项⽬。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有效和合理地使用资助经费,进一步稳定我省研究队伍,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科学基金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
第三条省基金项目包括研究团队项目、重点项目、博士科研启动项目、自由申请项目和其他专项基金。
第四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省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定项目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
第六条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省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本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信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外协加工费。
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
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报省基金办审批。
(四)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的简单装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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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的省级预算内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基建投资)中安排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给予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前期费实行项目制管理,不以资金切块方式安排。
主要安排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益性、准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按照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根据建设时序予以安排。
第四条前期费用于建设项目从规划研究、立项申请、初步设计等到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工作,主要包括:规划研究、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
设计等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咨询、评估、审查、论证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级预算编制工作安排,组织省有关单位、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前期费。
省业务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和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前期费的申报单位。
由省业务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负责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由相应部门、企业直接提出前期费申请;由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由相应地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前期费申请。
第六条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承担前期费的日常监管职责,负责具体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前期费使用管理,按规定做好绩效自评,配合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前期工作费用支出标准等资金测算依据对申报的前期费金额进行核定。
(一)由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可按核定金额予以全额补助;
(二)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或省属企业集团委托(或指定)有关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按不超过核定金额的80%给予补助;
(三)由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对粤东西北地市按不超过核定金额的80%给予补助,对珠三角地市按不超过核定金额的50%给予补助。
前期费补助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原则上单个项目每年安排的前期费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特别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前期费年度安排额度和审核情况,统筹提出前期费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经委务会议、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审议后,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下达资金计划。
第九条资金下达后,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按计划完成前期工作任务,提高财政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条对批准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将支出的前期费计入建设成本。
对未获批准等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及时提出前期费核销申请,经项目申报单位核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作核销处理。
第十一条对各地市、县(区)未按规定及时下达的资金,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收回。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结余的及当年未使用完毕的前期费,按财政结转结余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应每月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支出进度、相应的前期工作进度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采取支出进度统计、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前期费支出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预算年度终了,省发展改革委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开展前期费使用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前期费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前期费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