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药品及药品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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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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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行为,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经营、仓储、运输、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药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符合相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定,并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法律义务。

第二章生产活动第五条药品的生产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有效及质量可控。

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原料药和辅料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确保生产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必要的设备资料验证,确保生产设备的性能稳定可靠,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药品生产过程中的记录与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生产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与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并及时向药品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报告。

第三章经营活动第十条药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持证经营,并定期进行许可证的更新。

第十一条药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药品入库检验制度,对进货的药品进行质量把关,确保入库药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者应当保证药品的库存环境符合规定,药品储存条件稳定,并按照规定进行药品的分类存放。

第十三条药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药品销售记录管理制度,保留销售记录和销售凭证,确保销售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药品经营者应当做好药品的售后服务工作,及时解答用户的咨询和投诉,并按照规定对退换货进行处理。

第四章仓储与运输活动第十五条药品仓储单位应当建立药品仓库管理制度,确保仓库环境符合要求,设施设备完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药品仓储单位应当对入库药品进行严格管理,做好药品库存的登记、保管和监控工作,确保药品安全和来源可追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9.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1985.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九八四年九日二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会议通过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第四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部门规定。

第五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师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中药饮片加工企业没有药师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的,配备熟悉药性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登记的药工人员。

二、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六条药品必须按照工艺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

中药饮片的炮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八条药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和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和卫生要求。

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第六章 药品调配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要设立独立的调配、拆 零场所或者专用操作台,拆零场所及其拆零使用的容器、 工具等应定期消毒或清洗,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防止 污染药品。药品拆零时,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 第十八条 药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 密,不得有霉斑、蛛网或脱落物。
? 第十九条 药房及药库应根据药品储存及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设备或设施 :
? (一)保持药品与地面、墙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地架、药架等设施;
? (二)防霉、防鼠、防虫、防尘、防潮、防火、防盗、防污染、防走油等 冷藏、避光、通风设备或设施;
? (一)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发现药品可能 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
? (二)定期对药房、药库温、湿度进行检查,发 现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 予以记录。
? (三)加强有效期药品管理,近效期的药品应有 标志。
? (四)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其特性采取分类 保管等方法进行保管、养护,防止霉变虫蛀。
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配备与调配处方量相适应的中西门诊药房、病 区药房等,并做到宽敞、明亮、整洁、无污染物,存放药品的药瓶、药 盒、药架、药橱(柜、斗)、地架、工作台和调剂工具、衡器等应符合 调剂工作需要,并做到摆放整齐、整洁卫生、标签醒目、定位存放。
?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配备与药品使用量设置相适应的中西药库。年 采购药品200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其每万元库存药品库存面积,中西药 不低于1.5㎡,中药饮片不低于4㎡;年采购药品200万元以下的,设置中 西药库、中药饮片库,仓库总面积不少于100㎡。
? (四)药品应分品种按批号存放。堆放应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 志的要求,控制堆放高度,堆垛之间应有一定的距离。药品与地面、 墙壁、顶棚、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药品与墙、屋 顶(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垛与垛之 间不少于3厘米。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导读:规章制度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篇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

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第六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七条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养护等组织。

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组织应隶属于质量管理机构。

第八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本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规范的实施。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第十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从事验收、养护、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一定的文化程度,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药品经营使用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使用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目录
01 1
2
3
修订背景及亮点 经营许可及管理 法律责任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令84号
发布 共七十九条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UI反
总则 经营许可 经营管理 药品使用质量管理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
目录
01
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使用单位
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在总部的管理下,实施规模化、集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团
是指将购进的
由总部、配化送管理经营。是 指 将 购 进 的
包括医疗机构、
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有必要进行全面制修订。 已不适应药品全生命周期理念要求以及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 需要。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油然而生。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坚守质量安全底线,融入科学化、法治化、现代化理念,助力行业 发展: ✷鼓励企业优化储运资源配置,细化委托储运运输的实施路径、程
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有必要进行全面制修订。
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
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
03 相适应的自营仓库、营业 场所和设施设备,仓库具
04 管理制度以及覆盖药品经营、 质量控制和追溯全过程的信备实现药品入库、传送、
息管理系统,并符合药品经
分拣、上架、出库等操作
药品销售给药品生
中心和若干个门店
药品直接销售给消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产企业、药品经营
构成,在总部的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产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号: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颁布⽇期:2017-11-07执⾏⽇期:2017-11-07时效性:已修订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开办药品⽣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第三章药品⽣产许可证管理第四章药品委托⽣产的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04年8⽉5⽇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7年11⽉7⽇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药品⽣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条药品⽣产监督管理是指⾷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产条件和⽣产过程进⾏审查、许可、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药品⽣产监督管理⼯作;省、⾃治区、直辖市⾷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药品⽣产监督管理⼯作。

第⼆章开办药品⽣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开办药品⽣产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员、⼯程技术⼈员及相应的技术⼯⼈,企业法定代表⼈或者企业负责⼈、质量负责⼈⽆《药品管理法》第七⼗五条规定的情形;(⼆)具有与其药品⽣产相适应的⼚房、设施和卫⽣环境;(三)具有能对所⽣产药品进⾏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产⿇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开办药品⽣产企业的申请⼈,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件。

(⼆)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产品种、剂型、设备、⼯艺及⽣产能⼒;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管理法 各章节

药品管理法 各章节

药品管理法各章节药品管理法共分为六章,分别为总则、药品生产与质量管理、药品经营与使用管理、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的进出口管理以及附则。

下面我将对每个章节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药品管理法第一章主要规定了药品管理的基本原则、范围、药品定义、分类、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相关内容。

其中包括了药品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保证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等。

此外,此章还规定了药品的定义,包括药物的定义、药品的分类等。

通过对第一章的规定,可以对药品管理的全貌有一个初步了解。

第二章药品生产与质量管理药品生产与质量管理是药品管理的核心,药品管理法第二章主要规定了药品的生产、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内容。

其中包括了药品生产的许可要求,包括药品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申请程序、评审审查等。

此外,此章还规定了药品的质量控制要求,包括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标准、稽查抽检等。

通过对第二章的规定,可以了解到药品生产与质量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第三章药品经营与使用管理药品经营与使用管理是指药品的流通和使用环节,药品管理法第三章主要规定了药品的经营行为、药品经营许可、药品零售等相关内容。

其中包括了对药品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许可方式、范围和应具备的条件等的规定。

此外,此章还规定了药品的采购、库存、零售等要求,对药品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

通过对第三章的规定,可以了解到药品经营与使用管理的各项规范要求。

第四章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是保障药品质量和疗效安全的关键环节,药品管理法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对药品的监督检查、临床试验、医疗机构中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等相关内容。

其中包括了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要求。

此外,此章还规定了对药品临床试验的管理,包括临床试验机构的资质评定、试验方案的审查、试验人员及试验设备的要求等。

通过对第四章的规定,可以了解到药品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第五章药品的进出口管理药品的进出口是药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品管理法第五章主要规定了药品的进口许可、出口质量监督和管理等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08.04•【文号】国务院令第360号•【施行日期】2002.09.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二年八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

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三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一)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二)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申办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98年修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98年修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98年修订)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于1999年3月18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规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

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

但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其他单位从事药品储存、运输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对本单位药品购进、储存、使用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管理负责。

使用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关的使用许可。

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使用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管理规定。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统一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销售行为的检查和处罚;按职责指导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医院药房养护管理制度

医院药房养护管理制度

医院药房养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药房养护管理,提高药品存储、管理和使用效率,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药房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院药房养护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药品在存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药房养护管理工作由医院药学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各药房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药品存储管理第五条药品的存储应按照药品的特性和要求进行,采取分类存放、分级管理的措施,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药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凉爽的环境中,避免阳光直射、高温、潮湿等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

第七条药品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包装、标识和分类存放,确保药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药品存放应注意药品的有效期限,及时清理过期药品,防止使用过期药品对患者造成危害。

第九条药品存放应实行定期清点、盘点和检查,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药品存放应遵循“先进者先出”的原则,防止药品滞销和过期。

第三章药品管理第十一条药品管理应按照药物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建立健全药品采购、配送、调剂、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药品配送应按照医嘱和临床需要,确保药品供应及时、准确。

第十三条药品调剂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技能的专业人员进行,保证药品的使用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药品使用应按照医嘱和药品说明书进行,避免滥用、误用和药物不良反应。

第十五条药品处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控制药品的流通和使用,防止药品过量、滥用等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药品管理应建立药品档案和电子化管理,便于查询和追溯药品的来源和去向。

第四章药品安全管理第十七条药品安全是医院药房养护管理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应建立药品非典型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通报。

第十八条药品安全事件发生时,应按照医院药品不良事件处理程序进行,做好记录和处理,减少损失和风险。

于培明:《药品管理法》第五章-----3

于培明:《药品管理法》第五章-----3

补充的按假药论处:
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
二、劣药的认定标准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
1.劣药的法定定义 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 按劣药论处
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③超过有效期的 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 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 及辅料的 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品检验机构的禁止性规定。
药品监督管理法律关系


药品监督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药品监督管理法律关系内容 药品监督管理法律关系客体 药品监督管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 灭
药品监督的行政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依法设立 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等。 药品监督相对方:申报药品注册的药品研制 单位,药品生产企业和个人,药品经营企业和个 人,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等。 药品监督的事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 使用对GMP、GSP跟踪检查。
一种药品的外包装上标明:20ml:10mg 内包装上标明:20ml:5mg
3.药品标准规定不使用辅料,擅自添加一种辅料:劣药 药品标准规定使用某辅料,遗漏未使用该辅料:? 药品标准规定使用某辅料,遗漏未使用该辅料,又加进 另一种辅料:?
问题讨论:
实践中假药、劣药的判断
4.药厂擅自更改处方生产的药品:假药?劣 药?更改的是主要原料药?更改的是辅料? 5.医疗机构擅自更改处方生产的药品:假药? 劣药?更改的是主要原料药?更改的是辅 料?
药品管理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含义: 违法行为 否定性法律后果。 2.法律责任的实质: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 滥用权力(权利)等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 上的否定性评价和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7号发布日期: 2015.04.24实施日期: 2015.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药品管理【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092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修订)[200102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含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公司法)[2013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修正)[201312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2015)[2015042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2015042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五章药品管理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第八章药品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下简称连锁门店)、单体药店、专营或兼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专柜)(以下简称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专柜))。

第三条本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药品管理相关法规和政策,坚持诚信经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第二章开办与许可第四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设置条件、经营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在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时要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要求。

未达到该要求的开办申请不予批准。

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经营药品。

第三章药品购进与储存第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应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并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

第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药品储存制度,确保药品储存条件符合药品储存要求。

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严格按照药品的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分区存放。

第四章药品销售与广告宣传第九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不得采取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销售药品。

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场所内进行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场所内应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

第十一条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营业场所内应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第五章药品质量与投诉处理第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药师管理与法规 讲义重点--第05章 药品经营与使用管理

药师管理与法规 讲义重点--第05章 药品经营与使用管理

第五章药品经营与使用管理(32-37分)药品经营管理(12-15分)药品使用管理(10-13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5-6分)医疗保障用药管理(2-3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3-4分)第一节药品经营管理(12-15分)1.药品经营(批发、零售)许可*(1)《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②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③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④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布局合理;方便购药)1)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遵循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原则。

此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②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③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2)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此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①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②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③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④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第五章药品及药品质量监督管理ppt课件

第五章药品及药品质量监督管理ppt课件

法莫替丁咀嚼片 OTC 杜冷丁 R 六味地黄丸 OTC 抗病毒冲剂 OTC 先锋必注射剂 R 病毒唑注射剂 R
吗叮啉 OTC 葡萄糖酸锌口服液 泰诺 OTC 黄金搭档 心得安 R 速可眠 R
上述哪些药品是Rx?哪些是OTC?哪些不是药品? 哪些药品不能在药店销售?
课堂练习
1.下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所 规定的药品的是( D)
学习要求
掌握药品的概念、特性与分类,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概念、内 容与原则; 熟悉药品质量的特性和药品标 准管理的要求、药品质量监督 检验的类型; 了解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性质、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思考:
药品的分类有哪些?各种分类的区别是什 么?
如何正确理解药品、药品质量、药品质量 监督管理的定义?
用现代药物手段提取出来的中药有效成分 制备的制剂属于哪一类药? (现代药) ——如紫衫醇、青蒿素
(二)特殊管理和严格管理的药品
特殊管理的药品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 殊管理。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
国家严格管理的药品
戒毒药品属于国家严 格管理的药品
三、药品的分类
现代药
传统药
现代药
传统药
19世纪以来发展起 来的化学药品、抗 生素、生化药品、 放射性药品、血清 疫苗、血液制品等。 一般称为西药
指各国历史上流传下 来的药物,主要是动、 植物和矿物药,又称 天然药物。 我国的传统药又称中 药。
Question:
用现代工业生产出来的中药制剂属于哪一 类药? (传统药) ——如天士力集团的复方丹参滴丸
A、中药材 B、化学原料药 C、血清、疫苗 D、医疗器械 E、诊断药品

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企业的管理规范,作为员工的行为准则,店铺收集了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麻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药品使用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公共投入,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司法、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药品使用质量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要求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对所使用药品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影响药品使用质量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药事管理机构与人员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药事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药事管理机构的设置参照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应当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诊所、卫生所、村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培训的人员负责药事工作;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应当分别由中医药、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药品质量管理试题答案版

药品质量管理试题答案版

第一章药品质量管理概论第三章医药企业质量经济分析(整章不查)1 、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两类, 1 、质量成本根据其性质可分为( d )此分类是根据药品的(AB ) A 预防成本和外部质量保证成本A 有效性B 安全性C 经济性 B 运行质量成本和鉴定成本D 稳定性E 均一性 C 预防成本和鉴定成本2 、以下不属于特殊管理的药品是( c ) D 运行质量成本和外部质量保证成本A 麻醉药品B 精神药品C 生化药品 E 运行成本和显见质量成本D 医疗用毒性药品E 放射性药品 2 、以下属于显见成本的是( C )3 、甲类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图案为( c ) A 产品降级 B 停工损失A 绿色B 白色C 红色D 黑色E 黄色 C 会计原始凭证 D 降价 E 未列入专项基金4 、在质量管理的发展过程中,第三阶段是指 ( c ) 3 、以下属于内部损失成本的是( E )A 质量检验阶段B 统计质量控制阶段 A 退货损失 B 诉讼费C 索赔费C 全面质量管理阶段D 质量检查阶段 D 保修费E 返工损失E 质量标准设计阶段 4 、以下属于预防成本的是( D )5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进行第三方审核的应该为 A 半成品检验费 B 原材料检验费( e ) C 已装材料的检验费 D 培训费 E 产量损失费A 本组织的成员B 组织的相关方(顾客) 5 、名词解释:质量成本、运行质量成本、外部保证C 外聘人员D 其他人员以相关方的名义质量成本E 外部独立审核机构6 、名词:药品、处方药、非处方药、药品质量管理第四章药品质量标准7 、简答:概述药品的分类、概述中药的注册分类 1 、对于“试行标准”,经国家药监主管部门批准为国家标准,其标准需经过( b ) 第二章全面质量管理及质量文化建设 A 4 年 B 2 年 C 3 年 D 4 年 E 18 个月1 、全面质量管理的最终目的是让( e )2 、建国后我国由卫生部编印发行的第一版药典发A 企业获利B 国家受益C 市场稳定行年份是( c )D 企业公平竞争E 顾客满意 A 1949 年 B 1950 年 C 1953 年2 、全面质量管理应以其为中心的是( a ) D 1956 年 E 1965 年A 质量B 全员参与C 让顾客满意 3 、 2010 年版《中国药典》规定“精密称定”是指称D 让社会受益E 让企业受益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 c )3 、全面质量管理应以其为基础的是( b ) A 万分之一 B 千分之五 C 千分之一A 质量B 全员参与C 让顾客满意D 百分之一E 万分之五D 让社会受益E 让企业受益 4 、 2010 年版《中国药典》规定,试验用水,除另有4 、一个企业管理的核心,企业的生命线,企业长期成规定外,均指( b )功的理由指的是( A ) A 开水 B 纯化水 C 井水 D 自来水 E 矿泉水A 质量B 利润C 生产D 经营E 销售 5 、 2010 年版《中国药典》规定,酸碱性试验时,如5 、 ISO9000 (2000 版)中阐述了八项质量管理未指明用何种指示剂,均指( a )的原则,其中基本原则是( E ) A 石蕊试纸 B 酚酞试纸 C 甲基红试纸A 以企业为关注的焦点B 以质量为关注的焦点 D 甲基橙试纸 E 罗明红试纸C 以市场为关注的焦点D 以国家为关注的焦点 6 、美国药典的英文缩写( d )E 以顾客为关注的焦点 A BP B JP C Ph.Int D USP E EP6 、名词解释:全面质量管理7 、2010 年版《中国药典》规定标准品、对照品均应7 、简答:论述 PDCA 工作的基本步骤附有( ABCDE )A 使用说明书B 批号C 用途D 使用期限E 装量8 、以下属于 2010 年版《中国药典》正文内容的是( ABCE )A 制法B 处方C 性状D 凡例E 类别9 、 2010 年版《中国药典》规定以下药品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 ABCDE )A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B 医疗用毒性药品C 放射性药品D 外用药品E 非处方药品10 名词解释:药品标准、试行标准11 简答: 2010 年版《中国药典》凡例的作用是什么?2010 年版《中国药典》三部收载的内容分别是什么?第五章药品质量检验及质量改进的手段和方法1 、在药品分析检验的基本程序中,含量测定一般是指测定药品中什么的含量( c )A 水分B 杂质C 有效成分D 重金属E 氯化物2、出厂或车间交付顾客使用之前的检查,称为( C ) [不确定]A 原料的检查B 中间品的检查C 成品检查D 辅料检查E 包装材料的购进检查3、当批产品质量不佳或生产过程不稳定时,应采用( b )A 正常抽样方案B 加严抽样方案C 放宽抽样方案D 多次抽样方案E 二次抽样4、在药品分析检验中,取样应具有( ACD )A 代表性B 特殊性C 真实性D 科学性E 一般性第六章药品质量标准的制定1 、药品中被测物能被检出的最低量,称为( B )A 定量限B 检测限C 范围D 限度E 专属性2 、药品质量标准制订的基本要求有 ( ABCDE )A、对主要药物必须进行有效成分的定量测定B、对有毒药材必须进行限度测定(规定最高限量)C、对贵重药材必须进行限量检测(规定最低限量)D 、药品中50%以上的组成药物必须进行化学鉴别E 、重点对中成药的重金属汞、砷、铅、锑、铬、镉、铜、锡等污染元素的安全限量标准进行研究3 、简答:制订药品质量标准的目的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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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原则
1、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原则 2、质量第一的原则 3、法制化与科学化高度统一的原则 4、专业监督管理与群众性的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 1、制定并执行药品标准
2、药品审批、检验工作 3、药品再评价,品种整顿与淘汰 4、不良反应监测 5、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药品的抽查、检验 6、指导企业药检机构人员业务 7、控制特殊管理药品 8、行使监督权(依法处理药案) 9、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管 理
(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范围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范围: ❖ ①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 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 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 ②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 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 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放射性药品系指用于临床诊断或治疗的放射性核 素制剂或其标记药物.
2、严格管理的药品 戒毒药品
(三)国家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用药
1.国家基本药物 从目前临床应用的各类药物中,经
过科学的评价而遴选出的具有代表性的药品。一般 占上市品种的40%—50%。
具有疗效好、不良反应小、质量稳定、价格合理、
(二)药品标准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局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等
其他药品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省局
制定、《中国医院制剂规范》
(三)药品标准的格式与内容
化学药品标准的格式
§ 品名(中文名、汉语 拼音名、英文名)
§ 有机药物的结构式* § 分子式与分子量* § 来源或有机药物的
化学名称* § 含量或效价规定* § 处方 § 制法
§ 性状 § 鉴别 § 检查 § 含量测定或效价规定 § 类别* § 规格 § 储藏 § 制剂*
中药材标准的格式
§品名、科、药用部分 (中文、汉语拼音、拉
丁) §性状 §鉴别
§炮制 §性味与归经 §功能与主治 §用法与用 §储藏
§检查
§含量测定
中成药标准的格式
﹠品名(中文名、 汉语拼音名)
﹠处方 ﹠制法 ﹠性状 ﹠鉴别 ﹠检查
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滥用或不合理使 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
精神药品系指“直接作用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 用能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药品。”精神药品在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或改善 异常的精神活动,使紊乱的思维、情绪和行为转为常态。
医疗用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 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药理学记载,药物不良 反应的含义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 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它包含 三个要素:一是药品必须合格。假冒伪劣药品及其 他不合格药品的人身损害不能认定为“不良反应”。 二是用药必须严格符合药品明示的规定,或遵守医 师的正确医瞩。不正常、不合理的用药不在此列。 三是发生了有害反应,且这种有害反应是与治疗目 的无关的或者是出乎事先预料的。张某服用某制药 厂生产的左旋咪唑药物后患“脑病”,经法医学鉴 定该药物与所患“脑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 又满足以上三个要素,因此可以认定是左旋咪唑药 物不良反应所造成的后果。据此,法院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132条之规定,判 决某制药厂补偿张某30%的损失计人民币 114114.29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2.基本医疗保险用药
为了保证参保人员就医后的用药,规范基本医疗 保险用药范围,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 SFDA等部门发布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分甲、乙两类目录。 “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地(省级)可适当调整。
❖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是指保证职工临床治疗必需的,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 乙类两种。
(二) 药品不良反应的分类
❖ A 类药品不良反应(量变型异常)是由于药品本身的 药理作用增强而发生的,常与剂量或合并用药有关。 多数能预测,发生率较高而死亡率较低。
❖ B类药品不良反应(质变型异常)是与药品的正常药 理作用完全无关的异常反应。B类药品不良反应难 预测 , 发生率低而死亡率高。
❖ 药物相互作用引起的不良反应
﹠含量测定* ﹠功能与主治* ﹠用法与用量* ﹠注意* ﹠规格 ﹠储藏
一、 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意义
❖ 保障人民用药安全 ,防止历史上药害事 件的重演 ;
❖ 为评价、整顿、淘汰药品提供服务和依 据,为临床用药提供信息。
❖ 促进新药研制,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 利于国际药品信息的交流, 提高药物治
4、国家检验
某些药品销售或进口时,必须经过指定的 政府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才准予销售 或进口。是一种强制性检验,简称“批检”。
主要是针对一些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加强管 理的品种上市前所进行的检验。
5、委托检验
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委托药检所检验的药品 ,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因不具备检验 技术和检验条件而委托药检所检验的药品均属于委 托检验。
6、复核检验
复核检验是对原检验结果的复验 , 其目的是为 了证明原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 以确 保药品的质量。
研制新药或仿制药品、评定优质药品、鉴定新 工艺等 ,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前 , 要送药检所进行 复核检验。
三、药品标准
(一)药品标准的定义
国家对质量规格、检验方法及生产工艺等 的技术规定,是药品产、供、用、检和管理 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具有强制性。
第三节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检验及药品标准 一、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性质
➢ 公正性 ➢ 权威性 ➢ 仲裁性
二、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类型
1、抽查性检验
❖ 药品检验所授权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药品生产 企业、 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 检查和抽验。
❖ 抽验的重点是那些需要量大、应用面广、质 量不稳定、贮存期过长、易混淆、易变质、 外观有问题的药品以及各级医疗单位自制制 剂。
疗水平和医疗质量。
二、概念与分类 (-)药品不良反应的概念
1、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
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 反应。
2、可疑不良反应是指怀疑而未确定的不良反应。
3、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使用说明书或有
关文献资料上未收载的不良反应。
4、药品严重不良反应
a.引起死亡 b.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c.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
2、评价性检验
在进行新药审批、新药注册审批、评价药品 疗效安全性,鉴定新工艺GMP认证等,由药 品检验机构做的药品质量检验。
由当事人主动申请进行的,充分体现药品质 量监督检验权威性,作为评价药品质量依据 的药品检验方式。
3、仲裁性检验
检验技术仲裁检验是公正判定、裁决有质 量争议的药品 , 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检验。
(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1.处方药(Prescription drugs ): 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
和适用的药品。
➢ 淡红色: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 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普通处方 ➢ 淡黄色:急诊处方 ➢ 淡绿色:儿科处方
2.非处方药(Over the Counter drugs ):
❖ 迟现型不良反应 如致畸、致癌、致突变的 “三 致”作用。
三、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一)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 良反应监测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 反应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 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使用方便等特点。制定该《目录》的目的是要在国
家有限的资金资源下获得最大的合理的全民保健效 益。基本药物不是最便宜的药品,但可以说是最好 的药品,好在基本药物是经过综合考虑,能满足临 床基本和必要的需求。
目录 基本信息 第一部分-化学药品 和生物制品 第二部分-中成药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2009版)说明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 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 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OTC
甲类非处方药
OTC
乙类非处方药
第二节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
一、药品质量 1.药品质量的概念
指药品满足规定要求和需要的特征总和。
2.药品的质量特征 有效性 安全性 稳定性 均一性
二、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概念及原则
(二)特殊管理与严格管理的药品
1、特殊药品管理
❖ 国家对以下4类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麻醉药品(narcotic drugs) 精神药品(psychotropic substances) 医疗用毒性药品(medicine toxic drugs) 放射性药品(radio active pharmaceuticals)
第五章 药品及药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一节 药品
一、药品的定义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 的的调解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 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化学原料 药、诊断制品等。
二、药品的特性
❖ 1.药品的专属性 ❖ 2.药品的两重性 ❖ 3.药品质量的重要性 ❖ 4.药品的时限性 ❖ 5.药品的公共福利性
(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主体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 生机构、个人可向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 应监测中心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管理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 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 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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