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逮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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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2010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审查逮捕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逮捕的条件第一条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第二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明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一)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二)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五)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六)证明犯罪的证据中,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余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八)虽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无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九)其他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

第四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三种逮捕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三种逮捕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三种逮捕条件笔者根据全国⼈⼤法⼯委刑法室主任王爱⽴主编的《<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解与适⽤》⼀书,将《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三种逮捕条件理解与适⽤摘录整理如下。

⼀、第⼋⼗⼀条第⼀款是对⼀般逮捕条件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逮捕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应依法逮捕:第⼀,证据要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这⾥所说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般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实施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

其中“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犯罪⾏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为中任何⼀个犯罪⾏为的事实。

这就是说,只要有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物证、书证、证⼈证⾔、被害⼈陈述、犯罪嫌疑⼈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数据等证据中的任何⼀种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被告⼈实施了犯罪⾏为,就达到了逮捕的证据要件,并不要求侦查⼈员把犯罪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先拿到⼿,对主要犯罪事实都查清,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第⼆,罪⾏要件,即对犯罪嫌疑⼈、被告⼈所实施的犯罪⾏为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刑罚的轻重,反映了犯罪嫌疑⼈、被告⼈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也与其逃避或者妨碍诉讼的可能性之间存在很⼤的正相关关系。

⽤刑罚为条件可以有效衡量犯罪嫌疑⼈、被告⼈妨碍诉讼、逃避刑罚执⾏的可能性。

⼀般来说,将较轻的犯罪排除在羁押范围以外,对于法定刑较低或者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犯罪,不采取羁押措施,有利于限制羁押措施的过多适⽤,也不会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

这就要求羁押措施要遵循⽐例性原则,即是否羁押以及羁押时间必须与所追究的犯罪⾏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在羁押条件设计时,这⼀原则体现在对被适⽤者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要求上,羁押并不针对所有的犯罪嫌疑⼈、被告⼈,⽽必须是可能判处⼀定刑罚和刑期的罪犯。

逮捕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

逮捕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

逮捕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逮捕是指以强制的手段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在特定的场所,以便进行调查、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

逮捕的构成要件是指满足某些条件时,才可以对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逮捕。

以下是关于逮捕概念及构成要件的详细解释。

逮捕的概念:逮捕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和法定权力,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留置的强制措施。

逮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全,同时为刑事案件的调查、审判和执行提供必要的条件。

逮捕的构成要件:1. 有犯罪嫌疑:逮捕的首要条件是存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合理怀疑。

这意味着有足够的证据或线索表明嫌疑人可能涉嫌犯罪行为。

2. 合法手续:逮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确保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逮捕。

逮捕要依法由具备逮捕权的人员执行,同时应当出示逮捕令或向被逮捕人说明逮捕的原因和事实。

3. 立即必要:逮捕行为必须是立即必要的,即在特定时刻,必须立即限制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由以保证公共安全和调查的顺利进行。

逮捕不能存在任意和滥用逮捕权的情况。

4. 逮捕的合理期限:逮捕应当限于合理的时间,并在法定期限内移交给有关机关。

如果逮捕超出了合理期限,超过了法定的拘留期限,则称之为非法拘留,司法机关将承担相关责任。

5. 逮捕的限制:逮捕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措施,所以其范围必须符合法定规定。

逮捕不应给被逮捕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侵犯人权。

6. 逮捕的报告:逮捕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有关机关报告,明确说明逮捕的事实、理由和所采取的措施,确保逮捕行为的透明和合规。

总之,逮捕是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用来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以此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逮捕的构成要件包括有犯罪嫌疑、合法手续、立即必要、合理期限、逮捕的限制和逮捕的报告。

这些要件的合法和合规执行,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逮捕的概念、逮捕的条件及实施程序有哪些内容

逮捕的概念、逮捕的条件及实施程序有哪些内容

逮捕的概念、逮捕的条件及实施程序有哪些内容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是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进⾏逮捕的,就需要经检察机关原批准,⽽逮捕是需要满⾜⼀定条件的,那么逮捕的概念、逮捕的条件及实施程序有哪些内容?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逮捕的概念、逮捕的条件及实施程序有哪些内容⼀、逮捕的概念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或被告⼈⼈⾝⾃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应具备的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犯罪嫌疑⼈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尚不⾜以防⽌发⽣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

三、逮捕的实施程序1、⽬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2、逮捕犯罪嫌疑⼈、被告⼈,⼀律由公安机关执⾏。

执⾏逮捕的⼈员不得少于2⼈,执⾏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印。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四⽇。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嫌疑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三⼗⽇。

检察院应当⾃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即释放。

3、逮捕犯罪嫌疑⼈、被告⼈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应当在24⼩时之内进⾏讯问。

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即释放。

⽴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

除有碍侦查或者⽆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54.12.20•【文号】•【施行日期】1954.12.2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失效](发布日期:1979年2月23日,实施日期:1979年2月23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54年12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第二条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可能判处死刑、徒刑的人犯,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应即逮捕。

应当逮捕的人犯,如果是有严重疾病的人,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第三条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的时候,由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四条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持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逮捕证,并且向被逮捕人宣布。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逮捕机关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告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五条公安机关对需要进行侦查的并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人犯,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企图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身份不明或者没有一定住处的。

第六条对下列人犯,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七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犯,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把拘留的事实和理由通知本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逮捕必要性条件适用现状及原因分析

逮捕必要性条件适用现状及原因分析

逮捕必要性条件的适用现状及原因分析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9-191-02摘要司法实践中过分重视逮捕的证据条件,而对逮捕必要性条件适用率过低,导致逮捕率居高不下。

未明确逮捕权的司法权属性和不捕后的配套保障措施不足,导致逮捕必要性条件适用率低。

关键词逮捕必要性适用现状原因分析一、逮捕必要性条件适用的现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逮捕的三个条件可表现为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必要性条件①。

证据条件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刑罚条件指“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必要性条件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司法实践中将证据条件视为逮捕的主要条件,重点审查认定犯罪事实是否基本证据。

逮捕的证明标准丝毫不低于起诉的证明标准,这样可以保证不会出现将无罪或证据不足的人错捕。

对于第二个条件,因依据刑法规定只要涉嫌犯罪几乎都“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不作为审查重点。

对于必要性条件,其处于与刑罚条件的同等地位。

因是否“有逮捕必要”本身即为一种心里判断问题,无法通过明确标准予以衡量。

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必要性条件亦不是审查重点,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第一个条件基本上都予以逮捕。

逮捕率居高不下,既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也严重异化了逮捕的功能。

一方面,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应视为无罪的。

而构罪即捕则具有明显的预先透支了刑罚,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另一方面,逮捕必要性条件适用的缺失,使逮捕的基本功能异化。

本身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其基本功能是保障诉讼进程、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对于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且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逮捕措施,无异于将逮捕功能异化为打击犯罪的手段。

除此之外,高的逮捕率也导致对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二、逮捕必要性条件适用率低的原因首先,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必要性条件适用的具体情形是不科学的。

刑事诉讼逮捕的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逮捕的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逮捕的名词解释当谈及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时,我们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一系列相关的名词和概念。

逮捕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贯穿整个司法程序的核心步骤。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逮捕相关的名词进行解释和探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

1. 逮捕令逮捕令是指审判机关认定被告人犯罪行为并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

逮捕令是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法律依据。

在逮捕令中,应当包括被告人姓名、犯罪事实、证据材料、逮捕决定等内容。

逮捕令的发布意味着被告人将被限制人身自由,并进入刑事诉讼的程序阶段。

2. 逮捕的条件逮捕的条件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所需要满足的一定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有实施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且初步确凿;有可能逃避追诉或者阻碍诉讼;逮捕之必要性。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是刑事诉讼逮捕的基本要求。

3. 羁押期限羁押期限是指逮捕后被羁押的时间限度。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不同案件的不同羁押期限,以确保刑事案件的快速、公正审理。

一般情况下,对于普通刑事案件,羁押期限不能超过两个月。

对于特殊情况,如案情复杂或相关证据不明确,可以申请延长羁押期限,但需要经过审判机关批准。

4.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期间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一种方式。

它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对于不能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可以包括交纳保证金、监视居住、限制出境等措施,以确保犯罪嫌疑人不逃避追诉和保证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5. 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除了逮捕和取保候审之外,还包括了刑事拘留、审查逮捕、监视居住等。

这些措施的适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的规定,旨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追诉和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以保护被限制人身自由者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刑事诉讼逮捕涉及到逮捕令、逮捕条件、羁押期限、取保候审以及其他强制措施等多个名词和概念。

逮捕必要性说明书范文

逮捕必要性说明书范文

逮捕必要性说明书范文逮捕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的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

但是,逮捕也是一项严肃的法律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在逮捕前,必须出具逮捕必要性说明书,以确保逮捕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本文将介绍逮捕必要性说明书的范文和相关要求。

逮捕必要性说明书的要求逮捕必要性说明书是指在逮捕前,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出具的一份书面文件,说明逮捕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逮捕必要性说明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逮捕必要性说明书应当明确犯罪嫌疑人的罪名、犯罪事实和证据。

2.逮捕必要性说明书应当说明逮捕的必要性,包括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毁灭证据、妨碍调查等情况。

3.逮捕必要性说明书应当说明逮捕的合法性,包括逮捕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逮捕的时间、地点等是否合法。

4.逮捕必要性说明书应当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出具,并经过上级机关批准。

5.逮捕必要性说明书应当在逮捕前出具,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

逮捕必要性说明书的范文逮捕必要性说明书的范文如下:逮捕必要性说明书犯罪嫌疑人:XXX性别:男年龄: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罪名:XXX犯罪事实:XXX证据: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上述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

具体原因如下:1. 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跑,影响案件的侦查和审判。

2. 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毁灭证据,影响案件的侦查和审判。

3. 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妨碍调查,影响案件的侦查和审判。

4. 逮捕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逮捕的时间、地点等合法。

5. 本逮捕必要性说明书经上级机关批准,并在逮捕前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

特此说明。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XXX年月日总结逮捕必要性说明书是逮捕前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文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逮捕必要性说明书应当明确罪名、犯罪事实和证据,说明逮捕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并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出具,并经过上级机关批准。

论逮捕必要性的证明条件

论逮捕必要性的证明条件

论逮捕必要性的证明条件摘要:逮捕必要性要件是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一个法定的重要条件。

对逮捕必要性证明条件的把握,要从具有社会危险性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这种社会危险性两方面进行考察判断。

全面正确把握逮捕必要性的证明条件,就要求以保障刑事诉讼和被害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并兼顾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平衡保障人权与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间的关系。

关键词:逮捕必要性;证明条件;社会危险性逮捕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与公民权利保障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这一规定明确了逮捕必须符合的三个条件:一是逮捕的证据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逮捕的刑罚要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逮捕的必要性要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此三者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可分割,只有在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逮捕。

其中逮捕必要性要件是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一个法定的重要条件。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逮捕的必要性可作为捕与不捕的分水岭,全面正确把握逮捕必要性的证明条件,可以更好的贯彻慎用逮捕措施的刑事政策,更好的平衡维护公民人身自由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权与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间的关系。

一、如何准确把握逮捕必要性的证明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立法原意中对逮捕必要性的规定应该是包括两个方面含义的,一是具有社会危险性,二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这种社会危险性。

(一)具有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作为适用逮捕必要性的证明条件,是指有证据证明的犯罪嫌疑人有实施危害社会、他人的行为和其他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的可能性。

浅论逮捕的适用条件

浅论逮捕的适用条件

逮 捕是刑事 诉讼强 制措施 中最严 厉 的一种 , 了防止逮捕 的 为 过量适 用 , 事诉讼 法第 6 条 规定 了逮 捕必 须同 时具备 : 刑 0 第一, 有证 据证 明有犯 罪事 实 的发生 。“ 有证 据证 明有犯 罪 事实 ” 这一 要件可 以分 为两个 层面 : . 1 有证 据证 明: . 2 有犯 罪事 实 。犯罪事 实相对 于侦 查起诉 时而 言 , 业 已发生 、 可重现 的 是 不 过去 , 它唯有通 过相 关证 据的 证明 , 能观 念地 再现于 司法人 员 才 的脑 海中 籍 此 , 才能作 出有 罪或 无罪 、 罪轻 或罪重 的判 断 第二 , 可能判 处徒刑 以上 的刑 罚 。 是逮捕 在犯 罪严重 程度 这 方 面的要求 。《 事诉讼 法》 所 以把 “ 能判 处徒刑 以上刑 罚” 刑 之 可
国学者仍然有着不用的看法, 对于有些原则有较大分歧. 这种情况必然影响严肃执法, 实有充分讨论的必要, 本文仅就此根 据《 刑事诉讼法》O条等有关规定进行 系统阐述, 出相关的看法. 6 提 关键词 逮捕条件 法律适用 犯罪事实 中图分类号 : 904 D 2. 文献 标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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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 逮捕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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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逮捕 是最 严厉 的强 制措施 的一种 , 与公 民权 பைடு நூலகம்保障有 着 密切 的 关系。对 逮捕 适用条 件 的理解和 实践 中的运 用 , 我

文 章编号 :090 9(090 -3一l 10-5 220)832O
逮捕 的适 用 条件 的法律 规定 其次, 所谓 “ 证据 证明” 有 即被 逮捕 的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 人实 逮捕 指公安机 关 、 民检察 院和人 民法 院为保证 刑事诉讼 的 施 了为刑法所 禁止 的并且达 到犯罪程 度的行 为 , 人 包括 作为 和不作 顺利进行 , 在一 定期 限 内依 法剥 夺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 的人身 自 被 为 。例 如 , 有数 个犯 罪嫌疑 的时候 , 在 只要 有证据 证 明其 中的一 罪 即可 ; 有一罪 的多 次犯罪 的行 为嫌疑 的时 候 , 在 只要 有证 据证 由, 以羁押 , 予 并进行 审查 的强 制措施 。

浅谈逮捕条件及慎用逮捕权

浅谈逮捕条件及慎用逮捕权

浅谈逮捕条件及慎用逮捕权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时,对危险性要件认识淡漠。

羁押成为一种基本原则,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性措施却成为例外。

这表现在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中只罗列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而根本不提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

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也很少考虑甚至根本不考虑逮捕的必要性,“有罪逮捕即不错”成为批准逮捕案件承办人的一般心态。

以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05年侦查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47件250人,批准逮捕130件208人,批准逮捕率达到88.5%,批捕后的案件经审查起诉和审判,不起诉3件3人,起诉后被法院判处缓刑的26件36人,判处管制的10件10人,单处罚金的2件2人。

不起诉、缓刑、管制和单处罚金占捕后起诉案件的31.5%。

这种“前捕后放”的现象给人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的感觉,暴露出检察机关在“无逮捕必要”的运用上控制过严,与法院判决不接轨,与司法实践不相协调的缺陷。

究其原因,除了“严打”的刑事政策、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落后的司法理念外,刑事制度设计上的漏洞也有很大关系。

因此本文拟在论述逮捕的价值追求的基础上对逮捕的条件和谨慎适用逮捕权加以初步的探讨,以引起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应有的关注,并期望人们能藉此对其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一、逮捕的价值追求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任何一种制度都体现了制度设计者追求的价值取向,逮逋制度也不例外。

有人主张逮捕除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作用外,还有实际的惩罚作用,又称为逮捕的先予惩罚性。

这种观点认为,通过逮捕,对被逮捕者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它与对被逮捕者被判处刑罚并无差异,而且被逮捕者被判处刑罚后羁押日期可以折抵刑期,因此,逮捕具有惩罚性。

笔者认为逮捕的作用只有一个:就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防止其相互串供、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新刑诉法逮捕规定都有哪些-

新刑诉法逮捕规定都有哪些-

新刑诉法逮捕规定都有哪些?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同时,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通常要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的手段有几种,其中就包括逮捕,这也是比较严厉的一种。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案,刑事诉讼法对逮捕进行了详细规定。

那么,新刑诉法逮捕规定都有哪些?下面我们跟随小编做个具体了解。

▲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的规定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执行逮捕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执行逮捕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执行逮捕的规定是什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在我国,可以对我国公民进行逮捕的只有国家的执法机关,在取得相应的证件以后,才可以对公民进行逮捕。

逮捕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限制的。

所以为了确保逮捕,在执行的时候能够更加的公平公正,我国刑诉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那么刑事诉讼法执行逮捕的规定是什么呢?▲刑事诉讼法执行逮捕的规定是什么?▲一、刑事诉讼法试行逮捕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79条分三款规定了三种逮捕的情形。

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不予逮捕的情形,包括应当不予逮捕和可以不予逮捕。

▲二、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

这一类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根据《规则》第139条第2款,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②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根据《规则》第142条,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符合上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①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②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③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逮捕需要哪些条件

逮捕需要哪些条件

逮捕需要哪些条件逮捕是指公检法机关,对可能判处徒刑刑罚的罪犯,在⼀定期限内完全剥夺其⼈⾝⾃由的强制措施。

它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最为严厉的措施。

那么,逮捕需要那些条件?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逮捕的条件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被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尚不⾜以防⽌发⽣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

应即依法逮捕”,根据这⼀规定,适⽤逮捕应当具备以下三项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条件包含下列含义:⼀是有证据证明发⽣了犯罪事实。

这就要求查明发⽣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定证据加以证明;⼆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实施犯罪⾏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

如果⼀个犯罪嫌疑⼈有数个犯罪⾏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个就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条件的要求。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是适⽤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因此法律上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适⽤逮捕,⽽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适⽤附加刑的犯罪嫌疑⼈、被告⼈,不适⽤逮捕。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尚不⾜以防⽌其发⽣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

这是从犯罪嫌疑⼈、被告⼈的⼈⾝危险性⽅⾯考虑的。

这就是说,如果仅具备以上⼆个条件,尚不能逮捕,还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

这⼀条件⼀般主要从以下⼆⽅⾯来审查:⼀是案件性质是否严重、是否恶劣;⼆是犯罪嫌疑⼈、被告⼈的⾃⾝情况、主观恶性的⼤⼩。

如对犯罪嫌疑⼈、被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已经⾜以防⽌社会危险性的,就不应逮捕,⽽应采⽤较轻的强制措施。

⼆、逮捕羁押的时间是多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后的侦查期间最长可以达到7个⽉。

乘警抓捕规范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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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警抓捕规范标准最新乘警,作为铁路、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执法人员,其抓捕规范标准对于保障乘客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最新的乘警抓捕规范标准:1. 执法依据:乘警在执行抓捕任务时,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2. 警情判断:在发现可疑行为或接到报警后,乘警应迅速判断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抓捕行动。

3. 安全第一:在抓捕过程中,乘警应始终将乘客和自身的安全放在首位,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4. 非暴力原则:除非必要,乘警应尽量避免使用武力,优先采用口头警告和非暴力手段控制嫌疑人。

5. 合理使用武力:在嫌疑人反抗或企图逃跑时,乘警可根据情况合理使用武力,但应控制在最小必要限度内。

6. 现场控制:在抓捕过程中,乘警应迅速控制现场,防止嫌疑人逃脱,并确保其他乘客的安全。

7. 证据保全:在抓捕过程中,乘警应采取措施保全现场证据,为后续的调查和诉讼提供依据。

8. 法律告知:在抓捕嫌疑人时,乘警应告知其法律权利和义务,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9. 紧急处置:对于紧急情况,乘警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疏散乘客、封锁现场等。

10. 记录和报告:抓捕行动结束后,乘警应详细记录抓捕过程,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11. 后续处理:乘警应按照法律程序将嫌疑人移交给有关部门,并协助完成后续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12. 培训和演练:为了提高抓捕效率和安全性,乘警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并参与模拟演练。

13. 技术支持:乘警在执行任务时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如监控设备、通讯工具等,以提高抓捕的准确性和效率。

14. 公众合作:鼓励乘客在安全的情况下,与乘警合作,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15. 持续改进:乘警抓捕规范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反馈不断进行评估和改进。

这些规范标准旨在确保乘警在执行任务时既能够高效地维护公共安全,又能尊重和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不断的培训和实践,乘警能够更好地适应各种复杂情况,为乘客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

逮捕必要性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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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必要性条件是什么相关法律知识科普】逮捕顾名思义是由相关机构批准、公安机关执⾏,在⼀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由的强制措施。

近⽇来咨询的⽹友想要知道逮捕必要性条件是什么。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欢迎阅读了解。

逮捕必要性条件是什么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尚不⾜以防⽌发⽣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七⼗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被告⼈,采取取保候审尚不⾜以防⽌发⽣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扰证⼈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举报⼈、控告⼈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被告⼈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以上内容就是⼩编对于逮捕必要性条件是什么的解答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整理,逮捕⼀般由检察院或者法院批准和决定,由公安机关配合实施,希望这些法律知识能对⼤家有所帮助。

如果你还有什么疑惑,如果⼤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我们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服务。

逮捕是什么意思,有哪些条件

逮捕是什么意思,有哪些条件

Not only rewards success, but also rewards failure.(页眉可删)逮捕是什么意思,有哪些条件逮捕,是指司法机关在一定时间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羁押于一定场所的强制措施。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逮捕是一种可以由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决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但是逮捕的执行机关却只能是公安机关。

相关部门在采取逮捕措施的时候,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程序。

而在此之前我们要先来了解一下逮捕是什么意思,具体的条件又是怎样的。

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逮捕是什么意思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正确、及时地使用逮捕措施,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自杀、逃跑或继续犯罪,有助于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所以逮捕是同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

但是如果过量适用逮捕,错捕滥捕,就会伤害无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损害公安司法机关的威信。

因此,必须坚持“少捕”和“慎捕”的刑事政策,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既不能该捕不捕,也不能以捕代侦,任意逮捕。

对无罪而错捕的,要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二、逮捕有哪些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逮捕令的发布需要哪些条件?

逮捕令的发布需要哪些条件?

逮捕令的发布需要哪些条件?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之下人人平等这个道理想必大家都是了解的,所以法律是国家规定的标准,触犯了法律的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在法律实施之前都会调查清除情况,然后才能判断出如何实施,而逮捕令也不是那个部门想发就能发的,所以广大的人民群众要了解清除,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权利。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之下人人平等这个道理想必大家都是了解的,所以法律是国家规定的标准,触犯了法律的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在法律实施之前都会调查清除情况,然后才能判断出如何实施,而逮捕令也不是那个部门想发就能发的,所以广大的人民群众要了解清除,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权利。

▲一、逮捕令的发布需要什么的条件《刑诉法》第六十条 (逮捕的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26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原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中;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规定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法院执行解释》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决定依法逮捕。

《法院执行解释》第八十条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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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八十七条 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二)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四)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应当逮捕的条件:
第五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一)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办理的手续: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第八十八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第九十条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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