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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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铁路工程×××项目部二○一○年四月爆炸物品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为了严格管理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发生爆炸事故,保障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项目部施工建设实际,特制定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看守员应选拔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作业证的正式职工担任,严禁无证人员接触爆炸物品。

第二条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2名,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

具体任务是: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

2、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第三条爆炸物品仓库看守员3名,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

具体任务是: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第四条需要进行爆破施工的施工队至少设置1爆破员,主要职责是,按照《爆破安全规程》、《专项爆破方案》进行施工,具体任务是: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3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3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在江西省行政区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所在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二)建设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并通过安全预评价后,建设单位应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审查,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订完善;(三)项目建设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考核合格并对考核提出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进行带危险物料试生产。

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____个月,试生产产量应为年许可产量的____%-____%;(四)建设项目试生产完成并通过安全验收评价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并对验收提出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五)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和建设项目验收时,应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从国家民爆行业专家库或我省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____名以上专家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若干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专家组组长由国家标技委或咨询委专家担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具体实施办法。

以下是关于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1. 申请程序: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表》,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信息。

2. 审查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企业场地、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等情况。

3. 安全评定:申请单位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

4. 安全管理体系: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职责与权限,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同时,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5. 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申请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生产设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6. 安全生产培训:申请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7.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对申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8. 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许可,并颁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以上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中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细则还需参考相关法规,以获取最新的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管理,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三条申请人应当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及证明文件。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包括对申请人的资质、场所、设备、防护措施等进行核查。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结果的决定。

第三章许可与监督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当颁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应当办理续期手续。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持有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许可条件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撤销或暂停许可证。

第四章处罚与附则
第十一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民爆器材实施细则及管理制度

民爆器材实施细则及管理制度

民爆器材实施细则及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保证安全生产,规范爆破器材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全矿爆破器材的运输以及井上保管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三、爆破器材的运输1、押运危险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有押运员证;2、火药、雷管不得同车拉运,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装;3、装卸火药、雷管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4、装载时必须点清火工品数量、品种,签字确认;5、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板;6、装载应严密、牢固,严禁在押运过程中吸烟、使用明火;7、装卸爆破器材的人员,要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禁止携带火种;8、运输火药、雷管应配备MFZL8灭火器1——2具;9、沿途安全警戒,遇有情况及时制止并汇报保卫科;10、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准停留;14、押运员在到达目的地时必须当面清点,办理交接手续;15、井下押运途中发生爆炸时,要按最近避灾路线立即撤离。

四、爆破器材的保管1、专用爆破器材库必须有《爆炸物品许可证》;2、库房必须干燥通风,温度应保持在10℃—30℃,避免阳光直射;3、库房必须坚固,库房内最远点距离入口处不得超过15m,库区必须修建围墙,围墙至库房最近距离不小于25m,墙高不低于2m,库房周围15m内不能有杂草或堆放易燃物品;4、有专人守护,负责仓库安全;5、建立安全保管制度、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6、收存和发放的爆破器材数量必须认真登记,帐目清楚、帐目相符;7、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或其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储存在同一库房内;8、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范围吸烟、用火,不准安装架空电线;9、器材应包装严密,零星雷管应用软物填塞挤牢,剪割过的导火索、导爆索端头应用胶布包严;10、堆放要整齐、平稳,便于通风和搬运,箱堆之间距离不小于1.3m,距离墙壁不少于0.2m,堆放炸药不超过1.6m,不准堆放空箱;11、库内要保持清洁,不允许有鼠、蛇、蝎、鸟和昆虫;12、过期失效和变质的危险物品,要及时出库,定期销毁;13、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4.01.06•【文号】国发[1984]5号•【施行日期】1984.01.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

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以下简称安全许可)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安全许可的种类安全许可分为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两类。

生产许可是指生产民用爆炸物品需要取得的许可,经营许可是指经营民用爆炸物品需要取得的许可。

三、申请条件1.生产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有合法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2)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能力,并有相关的生产管理体系;(3)具备配套的储存和运输设施,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4)具备质量控制和产品检测手段,并符合相关标准;(5)有稳定的供应和销售渠道,确保产品的市场供应和销售;(6)有能力做好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

2.经营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合法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设备,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2)具备相关的销售渠道和市场开发能力;(3)有稳定的供应和销售渠道,确保产品的市场供应和销售;(4)有能力做好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

四、申请程序1.申请人应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2.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

3.根据初步审核和现场核查的结果,安全监管部门应决定是否审核通过,并作出书面通知。

4.申请通过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发放安全许可证,并在相关官方网站上公布。

5.申请未通过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向申请人说明未通过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违规行为的整改要求。

五、监督管理1.安全许可持有人应按照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并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2.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许可审核和现场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按照情况吊销安全许可证。

3.安全许可持有人应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接受国家监督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和中国中铁《关于印发施工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卡控红线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施工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实行“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项目经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生产的副经理负组织实施和协调责任;安全总监负管理监督责任;其他副经理等班子成员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和分管作业队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第四条项目经理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分管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组员:项目其他领导、各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环保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安质环保部的主要职责1.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的办法、制度,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2.协助、监督物资管理部门采购、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发放、领退和现场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涉爆人员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对民用爆炸物品在各个环节进行安全操作;3.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采购、运输、储存、发放、领退和现场使用各环节进行安全审查、签认;4.编制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5.负责涉爆人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及安全交底工作;6.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档案和台帐;7.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8.负责爆破作业委外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9.及时上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0.按时收集、整理、上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资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据我所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是指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细则和规定。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这些实施细则中的内容:
1. 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包括企业的注册和许可要求,企业的资金、设备、场地等条件。

2. 爆炸物品生产工艺的安全要求: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符合安全标准,包括原材料的采购、存储和处理,生产设备的安全使用等。

3. 产品质量管理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产品检测、质检、包装等。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等。

5. 安全培训和考核要求:确保企业员工具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包括爆炸物品的危险性、安全操作规程等。

6. 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要求:包括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以及事故处理和报告的程序。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些可能包含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中的部分内容,具体细则可以根据实施的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标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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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事用途的下列爆炸物品:(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省公安厅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的具体名称,按公安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军事机关所属地方工程队或者承包给地方承建的非军用的工程,使用爆炸物品的,也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在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安全距离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违反者,公安机关有权制止和表令其拆迁,拆迁费用和拆迁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和当事人负责。

第六条本细则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协同公安机关监督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本地区、本系统内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本细则。

(二)组织安全业务培训和安全检查,并督促协助消除事故隐患。

(三)听取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汇报,检查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爆炸物品使用、储存、销售的安全管理,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和村民落实安全措施。

第九条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要有一名主管领导人负责安全工作。

其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条例、细则、规定、规程等。

(二)组织并领导本单位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三)开展安全教育、组织技术培训、考核。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范本(2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范本(2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监管部门。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合法准入证明,具有很强的公共安全属性。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内容包括许可证编号、许可期限、许可范围、许可条件等。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和技术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二)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责任制度、应急预案等;(三)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四)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五)未发生过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且能够及时处理小型事故。

第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民用爆炸物品,制定相应的许可条件。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七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申请人应当向行政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场所和设备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发给许可证。

第十条行政许可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章许可期限第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期限一般为5年,期满后可续办。

第十二条许可人在许可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应向行政许可机关申请许可证的续办。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在收到许可证续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续办决定,并发给新的许可证。

第五章许可监督第十四条行政许可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范围、许可条件开展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不得擅自扩大或改变许可范围。

民用爆炸物品供销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供销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供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1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1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供销管理办法的通知》(陕煤化司发[2008] 353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内部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内部各涉爆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采购、运输、存储、使用等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陕煤建司机电物资管理中心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和供应,合理组织运输与配送。

公司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按规定向机电物资管理中心购买所需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并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一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的供销实行计划管理,各使用单位所报需求计划作为其和机电物资管理中心之间的买卖合同补充部分,并具有相应的合同约束力。

第六条公司各涉爆单位的供应部门必须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向公司机电物资管理中心物资部上报月度、季度和年度计划。

需求计划的编制必须依据本单位的当期原煤产量、掘进进尺和施工进度计划,严格按照炸药、雷管的消耗定额,结合实际库存,科学合理编制当期需求计划。

不得虚报或者随意编报,提高计划的准确率和合同兑现率。

第七条需求计划必须注明所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交货时间等事项。

具体上报时间分别是:1、月度计划:每月25日前上报下月民用爆炸物品需求计划。

2、季度计划:每季度末月20日前上报下季度民用爆炸物品需求计划。

3、年度计划:每年10月10日前上报下年度民用爆炸物品需求计划。

第八条公司所属各单位的需求计划,由主管业务员编制,科室负责人审核,供应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以书面形式和电子表格报送公司机电物资管理中心。

第九条对于特种民用爆炸物品或临时使用的特种规格、品种的民用爆炸物品,各使用单位应提前向公司机电物资管理中心提出需求申请,说明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包装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供货时限及其它事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是指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具体规定和细则。

该细则旨在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符合特定的安全标准和规定,以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内容概述:
1. 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哪些类型的民用爆炸物品,例如烟花爆竹、烟火剧场特效用品等。

2. 许可条件:规定了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企业的合法注册、具备必要的生产设施和设备、拥有合格的技术人员等。

3. 许可程序:明确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准和发布等程序和流程,包括许可申请表的填写和提交、审查的时限和程序、许可证的核发等。

4. 安全管理要求: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5. 监督检查:明确了相关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频次、方式和结果处理等。

6. 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规定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和使用活动符合安全要求,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安全。

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版本/修订次:1/0 1 总则1.1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在保管和使用中发生意外事件,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定本公司实施细则。

1.2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在本公司范围内各施工单位和外包施工队伍,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司负责查处,本实施细则由安保部监督执行。

1.3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应配备足够的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并经培训考核取证后方可进行保管和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等进行登记。

2 爆炸物品的购买2.1 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资格证明的爆破施工单位负责爆炸物品的购买工作,并提供购买时必备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三证。

2.2 严禁无证单位私自购买或自销爆炸物品,严禁用爆炸物品换取其他物品。

2.3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4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4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申请、核准和管理。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实施可行性论证。

第四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以下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爆炸物品。

第五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科研以及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

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科研以及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

第七条国家对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管理第八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科研以及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

第九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相应的生产条件、设备和技术;(三)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制定合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具备完善的生产、储存、运输等设施和设备;第十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通过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四)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记录;第十一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安全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附上以下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二)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三)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相关证明文件;(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文件;(五)生产、储存、运输等设施和设备的检测、验收报告;(六)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相关材料。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分享】: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申请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第三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附件一、附件二);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条进出口企业应当将获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等信息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进出口企业在境内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第五条企业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企业报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两份《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海关签注实际进出口的商品数量后,由现场海关和企业分别留存。

第六条申请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申请文件及《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一式五份)。

(二)企业出具的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首次申请时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证照在年检有效期内且未变更,再次申请时仅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进出口合同或者订单、形式发票等有效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中文译本。

因外方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进出口企业应当对复印件出具保函。

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7.16•【字号】闽政[1986]60号•【施行日期】1986.07.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1986年7月16日闽政[1986]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公安部和省公安厅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凡在我省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均应遵守本细则。

军事机关所属由地方工程队承建的非军事项目工程,使用爆炸物品的,也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凡是生产、保管、销售、购买、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必要的技术训练和考核或接受过安全教育,并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五条各地公安机关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生产第六条本省爆破器材生产的归口主管机关是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防科工办)。

第七条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

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的企业,必须由其主管部门向省国防科工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新建、改建、扩建的理由、企业概况、主要设备、生产规模、工艺、原料、燃烧动力消耗、产品品种、性能、投资及经济效益估算、厂址选择和环境保护等可行性方案论证资料,由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兵器工业部批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或主管部门凭兵器工业部批准的函件和设计图纸(包括整个厂房、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和工厂四周地形图),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89]61号

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89]61号

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二日粤府[1989]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或燃放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指定安全责任人,配备案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条凡从事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器材保管、押运、爆破、安全监督员和烟花爆竹安全员,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发给《爆炸物品工作人员作业证》、《爆破员作业证》后,方准从事经核定工种的工作。

烟花炮竹带药生产工序的工作人员,必须经企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许上岗操作。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对辖区内爆炸物品进行安全监督和年度审查。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各种管理证件由县以上公安机关核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复制、涂改和伪造。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生产第七条本省爆破器材生产的主管机关是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第八条爆破器材年度生产计划,应由企业提出,经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会同省公安厅、省物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生产能力,产销平衡,优质多产的原则核定企业年度产量,报国家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后执行。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进一步标准购买、运输、储存〔含二级存放点〕、使用程序,预防各类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所指民用爆炸物品系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线、起爆药和爆破器材等。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它从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从严管理实施。

第四条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含二级存放点〕,应当建立在远离矿区和人烟稀少的独立地段上。

所建仓库在设立时,必须经主管单位开具的证明和批准的仓库建筑图、安全设备设施图、四邻距离图,并填写一份书面申请,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存放许可证明,按核存量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在仓库的安全距离内,不准从事爆破明火作业和增设其他建筑设施。

第五条从事储存、购买、使用、运输爆炸物品的所有人员必须是政治上可靠,责任心极强,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章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六条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和主管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导直接负责,公司办公室、安全科为民用爆炸物品监管部门,生产技术科为民用爆炸物品〔用量〕计划部门,物资供给处为购买、储存、二级临时存放点运输、发放、退库管理部门。

上述部门对民爆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七条民爆物品管理职能部门,由生产技术科、安全科、公司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单位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负责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的计划、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等项工作。

3.调查研究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中的不安全因素,并催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整改。

4.参加炸药总库〔含二级存放点〕的选址、工程设计、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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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和中国中铁《关于印发施工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卡控红线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施工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实行“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项目经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生产的副经理负组织实施和协调责任;安全总监负管理监督责任;其他副经理等班子成员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和分管作业队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第四条项目经理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分管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组员:项目其他领导、各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环保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安质环保部的主要职责1.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的办法、制度,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2.协助、监督物资管理部门采购、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发放、领退和现场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涉爆人员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对民用爆炸物品在各个环节进行安全操作;3.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采购、运输、储存、发放、领退和现场使用各环节进行安全审查、签认;4.编制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5.负责涉爆人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及安全交底工作;6.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档案和台帐;7.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8.负责爆破作业委外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9.及时上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0.按时收集、整理、上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资料。

(二)物资设备部的主要职责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发放、领退、统计和储存库的日常管理等物资管理工作;2.组织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项检查或抽查活动;3.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公司、子公司、公司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对本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4.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储存、发放、领退、使用台帐,做好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储存、发放、领退、使用统计工作,并定期上报;(三)工程管理部的主要职责1.负责爆破设计、施工组织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2.组织、指导现场爆破作业人员按经审批后的爆破设计、施工组织方案进行爆破作业;3.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报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计划;4.组织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项检查或抽查活动;5.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公司、子公司、公司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对本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具体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安全监管理工作;(二)具体负责涉爆人员岗前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交底工作;(三)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建库、购买、运输、储存、发放、领退、现场使用和销毁等各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四)检查涉爆人员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和爆破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发现违规违章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当场予以制止、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对储存库、运输和爆破施工现场的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有重大风险的爆破作业,施工期间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控;(五)按时收集、整理、上报本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资料。

第三章民用爆炸物品的物资管理第七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申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申购的相关规定和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制度,切实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一)进行爆破施工和采购民用爆炸物品,要由爆破作业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备案,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按计划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签订民用爆炸物品供销合同,签订购买合同时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相关方安全责任。

(二)由物设部根据工程管理部核算、提报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计划,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申请单》(样表见附件3),经项目经理审批后,才能采购民用爆炸物品。

第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和装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装卸的安全规定和公司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装卸管理制度。

(一)由生产厂家或民爆公司库房至项目库房(临时存放点)的运输由生产厂家或民爆公司负责;由项目库房(临时存放点)至爆破施工作业面的运输,由项目安排专人,使用经公安机关检验合格的专用车辆运输;需二次转运时,临时堆放点必须设置在安全地带,派专人值守,炸药和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开堆码,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转运过程中要设置警戒、监控人员,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抢)等。

(二)运输车辆必须是经公安机关检验合格的专用车辆且保持车况良好,车辆安全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挂危险标志,禁止超高超载;用汽车运输时汽车的排气管必须加装灭火花装置,挂设防静电接地链条,配备灭火器材;炸药和雷管不得混装,车厢内不得载人。

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三)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的人员,必须为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能的专业人员,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装卸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建设,必须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设,建库完工后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并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储存使用。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必须建设在安全地带,要尽量设在偏僻地带,严禁布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地下水活动危害的地方。

(二)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20m,同时要在库区设置独立的报警值班室,报警值班室要设置在安全易瞭望的地方。

报警值班室要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窗,其结构要坚固并具备防破坏功能;报警值班室要有防侵犯设施和自卫器具;报警值班室严禁设置床铺;报警值班室要安装值班报警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

(三)库房墙体要为厚度24cm以上的砖墙结构,屋盖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净高度不低于3m;库房的门要为双层门,内层门为加金属网的通风栅栏门,外层门为防盗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内、外两层门锁钥匙应由双人分别保管,开启门时两人应同时在场;库窗应设置铁栅栏、金属网;雷管库内必须为木质地面或水泥地面辅设胶垫。

(四)在库区周围要设密实围墙,围墙与库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15m(小型库不应小于5m),围墙高度不低于2m,墙顶要设防攀越设施;围墙内必须无枯草、易燃物,围墙外25m范围内不得种植针叶树和竹林;库房围墙内、外均要设置防洪排水沟。

(五)库区必须安装具有联网报警功能的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的防范系统及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

(六)库区必须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严禁电气线路跨越库房,库房内禁止安装灯具,采用自然采光或在库房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库房周围必须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七)库区内严禁吸烟和用火,严禁将各类火种和汽油、煤油、酒精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八)库区内必须修建高位消防水池,贮水池容量为50m3(小型库为15 m3),消防水池距库房不大于100m,消防管路距库房不大于50m。

(九)库区内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性能和有效日期。

第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用仓库内,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必须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和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预防被盗(抢)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储存库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库房保管员必须定期清点库存量、入库数、出库数,应详细准确,做到帐物相符。

收、发爆炸物品要有登记帐目,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物相符一致。

(三)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时,库房保管员必须认真检验相关手续和民用爆炸物品包装、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并做好出入库登记工作,保证出入库民用爆炸物品为合格产品,库存及出入库的产品品种、规格和数量准确无误。

(四)在爆破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存放点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建设在远离生活、工厂区的安全地带,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指派专人24小时看守,严禁在未进行爆破作业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五)使用“爆炸品保险箱(柜)”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和使用说明书要求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进行使用,严禁使用“爆炸品保险箱(柜)”替代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

(六)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登记,由物资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审核后,连同报废清单、销毁实施方案一起上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

在经批准指定的时间、地点,由有关人员监督销毁,并作好记录。

第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的领退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检查程序,领、退人员应由专人负责,不得随意更换,如因工作需要更换,应报项目经理部物资、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和储存库备案。

(一)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由爆破员提出当日使用计划,填写《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单》(样表见附件4),经现场负责人(领工员等)和工程管理部审核,项目经理或受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由指定的爆破员、押运员2人以上,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单》、身份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及爆破员IC卡到库房领取。

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和审批数量。

(二)民用爆炸物品退库时,必须使用《民用爆炸物品退库单》(样表见附件5),《民用爆炸物品退库单》由爆破员负责填写,经现场负责人(领工员)、爆破安全员、押运员签字确认后,由指定的爆破员、押运员2人以上退回原库。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库房,对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并向公安机关提交撤库申请;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账资料移交物设部存档,其中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必须保存2年备查。

第十三条积压的民用爆炸物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

具体处理方式:(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二)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四章爆破作业现场管理第十四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其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只能从事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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